淮委河湖对象清查审验需要复核落实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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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水利部授权由淮河水利委员会(简称淮委,下同)审查的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见附表一)。

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的淮河流域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查意见应抄淮委核备。

淮委沂沭泗水利管理局(简称沂沭泗局,下同)直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中、小型建设项目,由沂沭泗局按照《淮委实施水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查.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同时涉及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权限时,淮委可以会同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防洪评价报告专家评审,由淮委或按照审查管理权限给予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涉及多家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由其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是指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简称建设项目,下同)。

第五条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水质,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淮委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第六条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申请、审查、监督检查和验收管理。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淮委审查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项目法人(包括建设单位和自然人,下同)应向淮委提出申请。

沂沭泗局直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中、小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向沂沭泗局提出申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8.11.05•【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的通知2018年7月,水利部部署开展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各地高度重视、全力推进,目前已基本完成调查摸底工作,全面进入集中整治阶段。

为指导各地切实做好清理整治工作,我部研究制定了“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一、问题认定标准(一)“乱占”问题围垦湖泊;未依法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道;非法侵占水域、滩地;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二)“乱采”问题未经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不按许可要求采砂,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

(三)“乱堆”问题河湖管理范围内乱扔乱堆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物;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四)“乱建”问题水域岸线长期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滥占滥用;未经许可和不按许可要求建设涉河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清理整治标准(一)清理整治“乱占”1.对于围湖造地、围湖造田,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退田还湖,将违法建设的土堤、矮围等清除至原状高程,拆除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取缔相关非法经济活动。

2.对于非法围垦河道,限期拆除违法占用河道及其滩地建设的围堤、护岸、阻水道路、拦河坝等,铲平抬高的滩地,恢复河道原状。

3.对于河湖管理范围内违法挖筑的鱼塘、设置的拦河渔具、种植的碍洪林木及高秆作物,应及时清除,恢复河道行洪能力。

4.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束窄河道、影响行洪安全和水生态、水环境的各类经济活动,应清理整治并恢复河道原状。

(二)清理整治“乱采”1.始终保持对非法采砂的高压严打,加强日常监管巡查,采砂秩序总体可控。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淮河干流及主要支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淮河干流及主要支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淮河干流及主要支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4.08•【字号】淮府办秘〔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淮河干流及主要支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南市淮河干流及主要支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4月8日淮南市淮河干流及主要支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环办水体〔2022〕34号)要求,全面推进我市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监督管理各项任务,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水污染防治能力和水平,持续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为建设美丽淮南作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一)开展排查溯源1.组织全面排查。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排污口排查,指导各县区进行排查整治。

依据《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21)等有关要求,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原则,结合历次排查成果,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深入推进排污口排查工作,全面摸清排污口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建立台账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河湖名录梳理复核工作进展情况总结

河湖名录梳理复核工作进展情况总结

河湖名录梳理复核工作进展情况总结
河湖名录梳理复核工作进展情况总结
本次河湖名录梳理复核工作已经完成了一定的进展,以下是工作进展情况的总结:
1. 工作启动和组织:在工作启动阶段,我们成立了河湖名录梳理复核工作小组,明确了工作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并制定了工作计划。

同时,明确了各成员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2. 数据梳理:我们收集了各地区的河湖名录数据,并进行了初步的质量筛查和整理。

通过与地方政府进行沟通和核实,对数据进行了进一步的复核和修正,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3. 名录分类和整理:在完成数据梳理的基础上,我们对河湖名录进行了分类和整理工作。

根据河湖的地理位置、流域范围等因素,将名录分为不同的类别,并确定了每个类别中所包含的具体河湖名称。

4. 名录审核和复核:我们邀请了专家组对整理后的河湖名录进行审核和复核。

专家组对名录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评估,并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

根据专家组的意见,我们对名录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正和完善。

5. 问题整改:在专家组的指导下,我们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针对名录中存在的重复、错误等问题,我们与地方政府进行了沟通,及时进行了修正和纠正。

总的来说,河湖名录梳理复核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通过数据梳理、名录分类和整理、名录审核和复核等环节,我们不断完善和优化了名录内容,保证了名录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目前,我们正在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名录,以便于后续的使用和推广。

开展“五清一复一监管”河道整治行动方案

开展“五清一复一监管”河道整治行动方案

五清一复一监管〃河道整治行动方案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省、市、县河湖长制工作部署,结合我镇实际,现开展“五清一复一监管”河道整治行动,具体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围绕水质提升“晋位升级”总目标,在全镇河湖实施开展以“五清一复一监管”(五清:清理河岸垃圾及水面漂浮物、不规范采洗砂、非法排污口、河湖障碍物、涉河湖不规范施工;一复:河岸复绿;一监管:小水电生态下泄流量监管)为重点的河道整治专项行动,实现河岸水域无垃圾、河湖管理范围内无不规范采洗砂、集镇无污水直排入河、河岸内无影响行洪障碍物、涉河工程规范有序施工、河湖岸绿景美。

二、具体问题(一)加强河道清理,解决河岸垃圾及水面漂浮物问题L 全面清理,科学处置。

全面清查河湖水面垃圾漂浮情况及其来源,清查、清除河湖管理范围内垃圾堆放点和积存垃圾。

清理打捞包括漂浮物、倒伏树木、建筑垃圾及有害水生植物等,加大季节性有害水生植物拦截打捞处置力度。

清理漂浮物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避免二次污染。

2.强化管理,健全机制。

健全镇域河道保洁长效机制,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河道日常保洁管理,形成“竖到底、横到边、全覆盖、无缝隙”的网格化管理体系,提高河湖保洁水平。

牵头单位:镇生态共治中心责任单位:XX公司、各村(社区)(二)提高打击力度,严厉打击和坚决遏制辖区内非法采砂、洗沙等行为1.加强执法监督管理。

加大法制宣传力度,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或重点区域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洗沙、采矿洗矿等破坏水源地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3.对采砂点、洗沙点、存沙点进行全面摸排,建立台账,根据摸排情况由业务主管部门逐一认定,出具处置意见,对无审批手续违规设置的采砂、洗沙场全部予以取缔关停,并没收违法所得及相关砂石资源,及时拆除相关建筑及设备。

4.严厉打击假借清淤非法采砂、洗沙、破碎砂石等行为,打击河道采砂领域中的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对各类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从严从重处罚。

牵头单位:水利站责任单位:环保站、安监站、XX公司、派出所、各村(社区)(三)开展全面排查,解决入河排污口问题。

水利部关于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2.08•【文号】水河湖〔2024〕36号•【施行日期】2024.0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的通知水河湖〔2024〕36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河长制办公室、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和河长制必须一以贯之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强化河湖长制决策部署,严格落实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深化河道、湖泊、水库管理保护,牢牢守住安全底线,现就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河湖库“清四乱”事关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工程安全、生态安全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河湖保护工作,亲自擘画国家江河战略,亲自部署推动河湖长制。

水利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充分发挥河湖长制作用,2018年以来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并深入推进常态化规范化,重拳整治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四乱”突出问题。

各级河湖长履职尽责,地方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扎实推动,累计清理整治河湖“四乱”问题24万余个,拆除违建1.46亿平方米,清除围堤2万公里,清理垃圾9800余万吨,打击非法采砂船1.8万艘。

通过清理整治,一大批长期积累的侵占破坏河湖突出问题得到解决,河湖面貌实现根本性改变,河湖行洪蓄洪能力得到有效恢复。

但是,通过对近年来发生的流域性洪水、山洪灾害和郑州“7·20”特大暴雨郭家咀水库漫坝险情等复盘检视,当前“清四乱”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妨碍河道行洪存量问题未全面清除,水库库区被侵占导致库容减少问题未系统整治,侵占破坏河湖问题出现新情况新形式,对河道行洪通畅、水库功能有效发挥、流域防洪安全产生不利影响。

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执法检查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执法检查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1.08.17•【文号】水建管[2011]424号•【施行日期】2011.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执法检查的通知(水建管[2011]424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水争地的矛盾日益突出,非法侵占河湖和非法采砂等违法违规事件不断发生。

2011年以来,四川三台县违规占用涪江河滩地搞开发、河北保定市违规在防洪渠内建设商品房、淮河干流非法采砂现象猖獗,特别是审计署在审计中发现黄河流域24个建设项目违法侵占河道面积1.4万余亩,给防洪安全、堤防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隐患。

对此,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媒体高度关注,人民群众高度关切。

为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确保河湖健康,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航运安全、重要基础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定于2011年8月至12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河湖管理执法检查。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河湖作为宝贵的自然资源,是水资源的载体,是构筑防洪安全体系、改善区域环境、合理配置水资源的核心要素,是水利工作的立足之地。

而违法围垦水面、侵占河湖,非法占用河道岸线和非法采砂等涉河违法行为,不仅严重危害了防洪、灌溉、生态环境、航运等社会公共安全,影响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也影响社会和谐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在“十二五”期间要基本建成河湖健康保障体系,要求加强河湖管理,严禁建设项目非法侵占河湖水域。

为此,各级河道主管机关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要站在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高度,准确把握中央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坚决遏制和打击非法侵占河湖水面和岸线、非法采砂等行为。

淮河区入河湖排污口普查汇总审核存在问题与建议

淮河区入河湖排污口普查汇总审核存在问题与建议

淮河区入河湖排污口普查汇总审核存在问题与建议刘耀宾;周涛;陈剑霄【期刊名称】《治淮》【年(卷),期】2012(000)012【总页数】2页(P42-43)【作者】刘耀宾;周涛;陈剑霄【作者单位】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 233001【正文语种】中文2010年1 月,国务院决定用三年时间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包括河湖基本情况普查、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水土保持情况普查、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以及灌区和地下水取水井专项等八项普查内容。

入河湖排污口普查是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普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开展入河湖排污口普查,可以全面地掌握淮河区(包括淮河流域及山东半岛水系)入河湖排污口基本情况,有利于正确判断流域水污染形势,科学制订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有利于践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有利于优化流域水资源配置,促进流域经济结构调整,推进流域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按照国普办和淮委普查办的时间节点要求,淮委普查办自2012年5月中旬开始,集中开展流域普查成果汇总、审核分析工作。

作者参与了入河湖排污口普查成果数据汇总审核,现将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罗列出来,与大家一起探讨、交流。

本次普查的入河湖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河流(含河流上的水库)、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口。

普查范围为河流湖泊(含河流上的水库)上的所有入河湖排污口。

重点普查规模以上(入河湖废污水量300吨每日及以上或10万吨每年及以上)的入河湖排污口,规模以下的仅查清数量。

规模以上排污口普查内容包括排污口基本情况、入河湖排污口设置许可情况、入河湖排污情况、入河湖排污单位情况。

规模以下排污口仅在清查时调查所在河湖、名称、位置、管理单位,不填报普查表。

入河湖排污口普查表(规模以上)有33个指标填报项。

1.制定流域入河湖排污口普查数据汇总审核办法。

明确了入河湖排污口普查数据汇总审核工作的内容、要求、程序、方法和人员安排等,为全面开展普查数据汇总审核工作做好技术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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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淮委水利普查办下发了《山东省对象清查复核审验报告》。

其中河湖开发治理保护对象清查存在以下问题,请有关市县水利普查办对照本邮件进行复核落实,并做好修改落实记录,以便于下一步的问询答疑。

(1)取水口
高青县上次上报数据对象数为15个,本次上报数据则仅为13个,本次数据比上次数据少了后刘庄泵站取水口和大郭泵站取水口。

郯城县华山镇华山辛庄灌区取水口,取水流量与年最大取水量逻辑关系不匹配。

请进行复核落实。

(2)地表水水源地
地表水水源地规范性复核。

从第一次地表水水源地清查数据审核情况来看,山东省辖淮河流域地表水水源地清查数据主要问题为水源地填写不够规范。

通过复核,山东省本次上报清查数据水源地名称按照要求修改了11处,还有19处未修改;滨州市博兴县纯化水库水源地的管理单位名称为“纯化水源队”,填写不规范,建议核实修改,详见附表3。

按照水源地命名规则:未经批准的水源地按习惯名称或按所在行政区县加河湖的名称、序号和“水源地”填写,建议有关市县区对水源地命名时加上“水源地”三个字。

(3)入河湖排污口
1)入河湖排污口漏报问题
山东省第一次上报的成果与管理部门核对的山东省淮河流域入河湖排污口成果以及相关资料比对,共有13个入河湖排污口未在清查表中发现,现已补报8个,现还有以下5个入河湖排污口未补充,请进一步核实完善。

详见表2。

表2 与山东省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核查资料比对情况
2)入河湖废污水排放规模问题
山东省第一次上报成果与山东省淮河流域监测的入河湖排污口资料以及查阅其他相关信息,发现共有4个入河湖排污口的污水排污量属于规模以上,经与本次成果核对,已修改1个,另还有3个未修改,建议进一步复核。

详见表2。

表3 应属于规模以上入河湖排污口一览表
3)通过规范性审核,山东省入河湖排污口填报数据中部分指标填报不规范,主要为入河湖排污口名称和入河湖排污口位置。

其中,入河湖排污口名称填写不规范的有223处。

清查表中有些地区入河排污口位置填写不详细,如:“村南”、“村东”、“村北”和“临涧村内”
等,建议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进行修改。

详见附表3。

请有关市县区对照命名规则,填写说明逐个进行复核,对不符合规则的一定修改落实。

(二)规模指标填报的准确性
(1)取水口
存在9个清查对象取水流量和最大年取水量逻辑关系不匹配。

详见表4.请有关市县区一定要改正确了。

表4 取水口规模指标逻辑关系不匹配表
取水流量与最大年取水量逻辑关系虽然在逻辑合理范围内,但最大年取水量相对于取水流量过小或过大。

详见表5。

表5 取水口规模指标奇异值表
(2)治理河湖
淮河流域各县每个河段长度一般小于100km,建议对河段长度大于100km东鱼河曹县段、北胶莱河(平度段)进行复核。

(三)重点普查对象核定情况
(1)河湖取水口
根据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掌握的清查资料与本次上报数据进行比较,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清查数据中有103个对象在本次上报数据中找不到相对应的数据,需进一步核实是否漏报。

具体数据见表6。

表6 疑漏报的取水口
根据我委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清查数据,有5个取水口与本次上报数据的取水流量不一致,需进一步核实。

详见表7.
表7 取水流量不一致数据
(2)地表水水源地
在山东省淮河流域第一次上报水源地清查数据的基础上,本次上报水源地清查数据增加了3个地表水水源地,地表水水源地总数由原来的287个变为290个。

建议将济宁西苇水库水源地、莱州市盟格庄拦水坝水源地,荣成市高落山水厂水源地、王连水厂水源地、寻山二水厂水源地,以及沂南县明生一水厂水源地、南寨三水厂水源地纳入此次清查范围,核实补充。

请有关市县区按规则逐个复核。

(3)治理河湖
1)与河流名录中的河流名称相对比,淮河流域内山东省治理保护河流填报数据漏报2条河流。

主要漏报的未整改河流见表8。

如是
河流名录存在问题就不修改。

表8 山东省主要漏报未整改河流名录
2)主要不规范的指标为“河段名称”,填写不规范5处。

详见附表3。

县内独立河流不分段填报的,不填加**县段。

附件3-2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对象清查对象及指标审核修订情况一览表
(取水口)普查对象
10
附件3-3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对象清查对象及指标审核修订情况一览表
(地表水水源地)普查对象
附件3-4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对象清查对象及指标审核修订情况一览表
(治理保护河流(段))普查对象
附件3-5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对象清查对象及指标审核修订情况一览表
(排污口)普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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