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农村土地买卖问题初探
中国建国时期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中国建国时期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国建国时期,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一个重要的历史事件,它对中国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土地改革的背景、目标、内容和影响等方面展开探讨,以全面了解这一重要时期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一、背景中国建国时期,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着诸多弊端。
旧有的封建土地所有制使得土地高度集中,大量农民不拥有土地或土地面积过小,无法谋生。
土地分散不集中的现象严重限制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增长。
此外,农村土地的不平等分配也引发了广泛的不满和农民运动的兴起,给社会稳定带来了威胁。
二、目标中国建国时期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目标是实现土地制度的公平合理。
这意味着通过改革打破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土地的平均分配,让广大农民能够拥有足够的土地用于自给自足和农业生产,从而提高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
三、内容中国建国时期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土地管理和土地分配。
1. 土地管理为了实现公有制土地资源的管理,中国建国时期实行了农村集体所有制制度,以取代封建土地所有制。
这意味着将土地收归农村集体所有,并由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管理和使用土地资源。
2. 土地分配中国建国时期的土地制度改革中,实施了土地平均分配的政策。
通过对土地进行重新调整和分配,确保每个农民都能获得一定的土地面积,以保障其基本农田和生计。
同时,还实施了土地承包制度,农民按照一定的承包期限,承包土地进行农业生产,并享受相应的权益。
四、影响中国建国时期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对中国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 农村经济发展通过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农村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
农民通过土地承包制度和土地所有权的确立,得到了稳定的农业生产基础,并有了相应的土地资本。
这为农民增加了收入来源,提高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
2. 农业生产力提升土地制度改革使得农村土地得到了合理利用,土地的集中经营推动了农业生产力的提升。
农民通过土地的合理配备和利用,实现了农业机械化和规模化生产,推动了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
农村土地政策问题

农村土地政策问题(关注民生问题)古代:商鞅变法内容规定:承认土地私有。
影响:改变了社会性质:由春秋时期的奴隶社会转变为战国时期的封建社会。
近代:孙中山“三民主义”中的“民生主义”,是想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但未实现。
现代: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不同历史时期的农村土地政策1、建国初期:土地改革1950—1952年八下p.9原因:新中国成立前,中国的土地制度极不合理目的: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
开展: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在全国进行土地改革。
完成:到1952年底,全国大陆除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土地改革基本完成。
结果:废除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
意义:彻底废除了封建的剥削土地制度,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促进了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2、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农业合作化运动(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53—1956年目的:为了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力。
途径:引导农民走农业集体化的道路,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
完成:到1956年底,基本完成了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实质:把生产资料由私有制转变为公有制。
结果:把土地等生产资料由私有制向公有制转变,实行集体经营,进一步提高了农业生产力。
三大改造的完成的意义: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基本建立,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八下p.243、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人民公社化运动1958年特点:“一大二公”即规模大,公有化程度高。
后果: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受到严重挫伤,农业生产受到严重破坏。
教训:建设社会主义一定要从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
4、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78年1978年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改革开放的战略决策。
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目的: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形式(内容):“包田到户”、“包产到户”、自主经营。
首先实行的地区: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意义: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解放了农业生产力,促进了农村经济迅速的发展。
建国以来的农村土地政策演变

建国以来农村土地政策的历史演变建国以来的农村土地政策演变大致经历了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变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为农民土地私有制时期;第二个时期是制定《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等一系列政策决议,通过农业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和人民公社运动,变农民土地所有制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时期;第三个时期即新时期是通过中共中央发布的一系列一号文件等决议措施,使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发生分离,实行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时期。
1、1950-1952土地改革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许多属于民主革命范畴的问题尚未解决。
农村的封建剥削制度依然存在。
1950年6月28日由中央人民政府通过,并于6月30日由毛主席发布命令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标志着1950年全国土地改革开始,土地改革的总体思想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现“耕者有其田”从《土地改革法》公布到1953年春,除了中共中央决定不进行土地改革的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约700万人)外,中国大陆的土地改革已宣告完成。
在农村彻底废除了延续几千年的封建地主私有的土地制度,实现了农民土地所有制2、由互助合作(1953年—1957年)土地改革,及人民公社化运动(1958年—1961年)向“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集体所有制过渡(1962年—1978年)。
1951 年9 月,中共中央召开全国第一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它不仅认同了互助组的做法,而且引导农民在一些比较巩固的互助组内试办初级社。
1953年12月,中共中央做出《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指出由常年互助组,到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到实行完全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是我们党所指出的农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
”1955年7月31日,毛泽东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对实现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途径、步骤、方针、原则作了系统的论述。
论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历史、挑战与选择

论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历史、挑战与选择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全面而深入地探讨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历史演变、当前面临的挑战以及未来发展的选择。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石,其演变过程与我国的经济社会变革紧密相连,反映了我国农村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变革。
本文将从历史的角度梳理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演变过程,分析各个历史阶段的特点和影响因素,以揭示制度变迁的内在逻辑。
本文还将关注当前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面临的挑战。
随着全球化和市场化进程的加速,我国农村经济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如土地流转、农业现代化、农民收入增长等。
这些问题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和探讨。
本文将探讨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未来的选择。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如何进一步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出发,提出一些可能的制度选择和政策建议,以期为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未来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历史演变中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历史演变,是一部波澜壮阔的史诗,深刻反映了我国农村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与发展。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经营制度经历了多次重大变革,每一次变革都对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建国初期,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农民土地所有制,即农民私有、自主经营。
这一制度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然而,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兴起,农民土地所有制逐渐转向集体所有制,即土地、生产资料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
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我国农村经营制度再次发生重大变革。
1978年,安徽小岗村率先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制度迅速在全国推广。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经营权下放到农户,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热情,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此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逐渐向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
建国初期土地改革文献综述

建国初期土地改革文献综述建国初期土地改革是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也是中国农村改革的起点。
土地改革不仅意味着农村生产关系的变革,更代表了对农村社会经济制度的全面改革。
本文将综述建国初期土地改革的文献资料,揭示其历史背景、主要内容、实施过程及影响。
一、历史背景建国初期的中国农村,是一个封建农奴制度严重剥削农民阶级的社会,农村土地所有权完全掌握在地主阶级手中,农民没有土地,只能以佃农的身份被奴役和剥削。
国共内战结束后,新中国成立,解放了中国农民,改变了土地所有制关系,建立了农村土地改革的基本政策。
二、主要内容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以没收地主的土地,分配给农民为主要内容。
具体措施包括:没收地主的土地、财产和生产工具,分配给农民;废除租佃关系,实行耕者有其田;确立农田归农民所有的制度;发展农村合作社,推行社会主义改造;进行土地普查,确立土地分配标准。
三、实施过程土地改革由农村基层组织负责组织实施,主要通过开展群众性运动推进。
首先进行土地普查,确立土地所有权关系,确定没收地主土地的范围和分配对象。
然后进行群众性的土地革命斗争,发动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推翻封建土地所有制。
最后进行土地分配,平均分配土地给农民,确立农民的所有权。
四、影响中国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对中国农村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彻底打碎了封建土地所有制,解放了农民,改变了农村的生产关系。
加速了农村合作化运动的发展,促进了农业生产的社会化和现代化。
实现了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有效激发了农民生产积极性。
为实现农村社会主义改造奠定了基础,推动了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
建国初期土地改革是中国农村改革的开端,其影响深远,对中国农村社会生产关系、社会经济制度的变革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不断深入,农村土地改革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为中国农村发展进步注入了强大的动力。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发展历程与完善建议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发展历程与完善建议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土地流转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开始探索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并在逐步完善中发展壮大。
本文将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发展历程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
一、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历程1. 第一阶段(80年代末到90年代中期):土地承包责任制试点阶段上个世纪80年代末期至90年代中期,我国在政策上开始尝试改革农村土地制度,实现了首批土地承包责任制的试点。
这一试点政策的出现,为农民提供了明确的土地使用权,不仅扩大了农民的生产自主权,而且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生产的快速发展,取得了初步成果。
2. 第二阶段(90年代中期到2000年代末):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土地在第二阶段,我国开始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土地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使土地得到更好的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在这一阶段,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租赁、转让和交换也得到了政府的支持。
尽管在协商方面的问题仍然存在,但整个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开始逐步成形。
3. 第三阶段(2010年至今):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进一步完善2010年,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开始进一步完善。
随着时间的推移,多种农村土地流转模式也在不断涌现,包括招标租赁、拍卖租赁、竞价出让、土地托管等多种模式,试图为中国农村提供更多更好的土地流转模式和解决方案。
同时,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办法,加强了政府对农村土地流转的监管和管理。
二、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存在的问题1. 没有足够的保证在土地交易、土地租赁等方面,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仍存在一些区域性限制。
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很多地方仍然无法提供足够的保证,导致农民在土地流转方面遇到困难。
2. 土地流转空间有限近年来,我国的土地流转已经取得一定的进展,但在土地流转的数量和面积方面仍然存在限制。
由于政策的限制和地方的公共服务不足,许多小农户还需要寻找其他途径来寻求农村土地流转。
建国以来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及启示

建国以来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及启示提要:了解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历史是开展我国当前农地制度研究的基础和前提,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历程为线索,深入分析这个历程之中所深藏的农村土地制度以及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动因、影响,探索与新农村建设相适应、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制度改革思路。
当下,我国农村面临着新发展机遇和挑战,积极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加快农村现代化进程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历史经验;启示“三农”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而目前“三农”问题的焦点又聚焦于农村土地问题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滞后已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主要制约因素。
现行的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只能解决农民的温饱问题,不能适应以农业机械化和产业化为内容的农业现代化要求。
了解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历史是开展我国当前农地制度研究的基础和前提,本文试图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历程为线索,深入分析这个历程之中所深藏的农村土地制度以及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动因、影响,探索与新农村建设相适应、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制度改革思路。
一、建国后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历程(一)第一阶段土地改革的背景与内容(1949-1953年)1.第一阶段土地改革的背景在旧中国,封建的土地所有制长期居于统治地位,占农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和富农占有70%~80%的土地和大部分耕畜、农具,而占农村人口90%以上的贫农、雇农、中农和其他劳动者,只占有20%~30%的土地。
[1]可以看出,建国之初,我们的农村土地高度集中在地主手中,大量农民只能通过租种地主土地的方式进行生产,在这种情况下,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基本上是分离的,由于长期实行土地私有制,我国的土地交易、土地投机现象十分活跃。
其结果无一例外地形成了土地集中,不仅难以保证土地的生产效率,更导致了一系列社会矛盾,致使土地问题几乎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
因此,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便很快地开始实行了。
中国建国时期的土地改革运动农村改革的重要一步

中国建国时期的土地改革运动农村改革的重要一步中国建国时期的土地改革运动:农村改革的重要一步中国建国初期,面临着严重的土地问题。
在过去的封建社会中,土地集中在少数地主手中,农民们生活艰辛,劳动成果无法得到公平分配。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政府开展了伟大的土地改革运动。
这一运动对于农村改革的推进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土地改革运动的背景中国建国之初,农村的土地问题严重阻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并使农民在社会地位和经济上都受到剥削和压迫。
土地集中问题使得农民无法拥有自己的土地,劳动成果得不到应有的回报,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这一状况在新中国的农村中仍然存在,并不利于国家的发展和农民的生活。
土地改革的重要性土地改革是解决中国农村问题的一项基本任务。
通过改革土地制度,实现土地所有权的公平、公正分配,可以使农民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从而激发其种植、养殖等农业生产的积极性。
土地改革还可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提升他们的生活水平,从而实现社会公平和稳定。
土地改革运动的目标土地改革运动的目标是建立以农民个体经济为基础的农业生产关系和土地所有制。
通过实施土地改革,让农民成为土地的主人,使土地再分配更加公平和合理。
这样,农民可以依靠自己的土地,发展农业生产,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并为国家的农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土地改革运动的内容和措施土地改革运动主要采取了以下一些重要的措施:1. 实行土地承包制度:将土地分给农民进行经营,并实行长期承包制度,让农民有稳定的土地经营权,激发其生产积极性。
2. 进行土地征收和分配:通过对地主的土地进行征收和重新分配,不断缩小土地所有权的差距,实现土地的公平分配。
3. 加强农业合作社建设:通过推动农民组成农业合作社进行合作生产,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
4. 加强农业科技支持:通过加大对农业科技的投入,提供农业生产技术和培训,促进农业现代化进程。
土地改革运动的成果和意义土地改革运动的实施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和显著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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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农村土地买卖问题初探
作者:刘恩云
来源:《时代金融》2016年第08期
【摘要】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迅速在广大农村地区完成了土地改革。
土改后,出现了土地买卖现象,总体来看,当时土地买卖的规模不大,土地买卖的原因主要是生产调剂及农户生活困难等原因。
【关键词】建国初期农村土地买卖
一、引言
新中国成立之前的解放战争中,东北、华北等老解放区基本完成了土地改革。
新中国成立初期,按照1950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在新解放区迅速实行了土地改革,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小农家庭土地所有制。
但土改后不久,在全国很多地方出现了土地买卖现象。
土地是农户家庭的生存之本,一般情形下,农户是轻不卖产的。
那么当时农户出卖土地的原因是什么?土地买卖规模多大?土地买卖产生了什么结果?等等问题需要我们厘清。
据此,本文利用笔者所掌握的资料,拟对当时土地买卖问题进行初步的探究。
二、建国初期农村土地买卖情况
据对辽西省黑山县二区崔家屯村调查,1949年卖出土地者有15户(雇农1户、贫农12户、中农2户),卖出53.2亩;1950年20户(雇农2户、贫农12户、中农4户、富农2户),卖出88.5亩;1951年14户(贫农9户、中农4户、原地主1户),卖出51.8亩。
1949—1951年合计出卖土地者49户,卖出土地193.5亩,出卖土地户数占全村总户数的
18.9%,出卖土地亩数占全村总亩数的5.03%。
出卖土地的原因:(1)因天灾、害病的11户;(2)娶媳妇、死人的2户;(3)还旧债的12户;(4)无劳力或缺劳力的4户;(5)做买卖亏本的3户;(6)买口粮者1户;(7)因串换土地发生买卖者6户;(8)好吃懒做的9户。
又如黑龙江省海伦县第十六区永安村、西安村经济调查,1951年永安村14户买入土地19.47垧,其中13户是中农,另有1户贫农买入8.7亩地。
卖地者6户,卖出8.7垧,其中5户是贫农,另有1户中农卖出2亩。
西安村6户买入7.79垧,其中5户中农,另有1户贫农买入1.16垧;卖地者6户,卖出7.79垧,5户是贫农,另有1户中农卖出8.2亩。
卖地原因:多数是老跑腿子(男光棍)和部分遭天灾的户,如有1户投资种水田,因遭灾无收,被迫卖地还贷粮,个别是二流子与回关内老家的。
[1]至于土地典当情况,如下表1。
又如松江省呼兰县孟井村经济调查(1951年),土地房屋的买卖从1950年开始发生,买卖总数量,土地为9.9垧,房屋4.75间,1951年土地为4.9垧,房屋为2间。
出卖土地的只要是贫农,共卖出11.34垧,占卖出总数的76.6%,其他阶层(迁走及转业户)卖出3.46垧,占23.4%。
买入土地的计贫农买入1.27垧,占买入总数的8.6%,中农买入13.53垧,占91.4%。
出卖房屋的计农会卖出1.25间,贫农卖出3.5间,其他阶层(迁出户)卖出2间,共6.75间。
全部都是中农购买了,出卖土地的1户贫农已下降为雇农。
出卖土地房屋的原因,有以下几种:(1)好吃吃懒做,不事生产,逐年走向贫困而出卖的,如贫农李维经将土改分得的土地和房屋尽数卖出,现已下降为雇农。
(2)因建筑房屋而出卖了一部分土地。
(3)因迁走或转业而将土地或房屋出卖了。
在山西,根据20个乡的调查,土改结束后1952年的这一时期,共有560户出卖耕地4126亩,占总耕地亩数的2.35%。
其中雇、贫农143户,卖地1083亩,新、老下中农281户,卖地2013亩,合计占卖地总户数的75.7%,占贫农和新、老下中农总户数的10%。
而新、老上中农93户卖地543亩,却有270户买地1901.9亩,除去卖出的土地,平均每户买回土地5.03亩。
据阳高等3个乡60户卖地农民的调查:第一,因看病、埋人、死牲口、主要劳动力衰弱无力从事耕作,以及做小本买卖赔钱等原因而卖地者36户,占卖地户数的60%,经济下降户多属于此类;第二,重要劳动力在外工作,当工人、教员、医生等,家无劳力,耕作困难者12户,占20%;第三,远地换近地、坏地换好地者8户,占13.33%;第四,地多,卖了多余的土地作其他用项者4户,占4.67%。
[2]
在河南,据对土改后到1954年出卖土地的27户农户调查,共出卖土地89.32亩。
其中因生活困难而出卖土地的13户,出卖35.62亩,占39.88%;因婚丧疾病者5户,出卖15.83亩,占17.72%;因缺乏劳动力者4户,出卖4.77亩,占5.34%;因还债者3户,出卖13.27亩,占14.86%;因不愿从事农业劳动者3户,出卖19.83亩,占22.20%。
从河南省的调查情况来看,农户出卖土地的原因主要还是生活困难所致,由还债而引致的土地出卖只占全部出卖土地的14.86%。
[3]倘若农户的这些困难都可以通过借贷来解决,相反则可避免出售对农户至关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
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土改后农村私人借贷停滞的局面。
在安徽,如阜阳县河东乡的调查,1952年卖地的仅有1户,贫农訾如章是因为给儿子娶亲卖地1.7亩;1954年有2户,中农和小土地出租者,主要因为地多劳动力少,生产消极,躲避负担。
如中农阎治中5口人,33亩地,因怕负担,于1954年春卖地3.76亩。
典出土地的1952年有6户,1954年有9户,多为贫农和小土地出租者,主要原因大致分为三种:(1)因婚丧者8户,如小土地出租者王光荣因母亲死而出典;(2)因生活困难典出2户,主要是生产不积极,如薛殿英因不好好生产,生活困难,典出土地2.8亩;(3)因地多劳少典出的5户,均是中农和小土地出租者。
又如肖县杨阁乡4个村1951至1954年的调查:1、卖土地的19户,其原因:(1)因造自然灾害的侵袭或,收入不够维持生活的贫农1户;老小中农4户;老上中农1户;地主1户;(2)过去因底子空,负债过多的贫农1户;(3)因国家征用土地的贫农1户,老小中农2户,老上中农1户;(4)因、婚、丧有病的新中农1户,老上中农1户;(5)因土地坐落在外乡或离家远耕作不便,或因自己原土地孬,卖孬田买好田的富农1户,地主1户,新中农2户,贫农1户,新上中农1户,老上中农1户;(6)为逃避负担而出卖土地的富农1户。
典出土地的11户,其原因:(1)因缺乏耕畜农具,过去底子空,还负债的贫农1户,老小中农1户;(2)因遭受自然灾害或因婚丧嫁娶的贫农3户,新上中农2户,下中农2户;(3)为更换土地,孬换好,远换近的新中农2户。
再如肥西县竹西乡竹西、姚公两个选区的调查,出卖土地的原因有五:(1)贫农底子空,土改后在经济上
未彻底翻身,生产、生活仍有困难,如贫农李广才,5口人,土改分得7.5亩田,耕畜、农具全无,依靠人工换牛工,庄家年年种的迟,产量提不高,收入少,生活困难,1952年青黄不接时,家里断炊,将1亩多地,以4斗米卖给了新上中农李广凤。
类似这种情况的有11户,出卖土地15.1亩;(2)因天灾人祸的2户,卖出土地3.5亩,贫农余章和6口人,11.9亩田,本来生活就困难,1953年父亲又死了,卖出1亩田;(3)劳动力少,土地多,为了减轻公粮负担而卖田的有4户,卖出土地18.8亩,如上中农张玉俊,5口人,2个劳动力,有田30.8亩,耕种不了,1953年出租9亩,没有收到租,1954年便将出租土地全部卖掉;(4)卖孬田买好田的1户,卖远田买近田地5户,共调换土地16.6亩;(5)国家征收的20户,计35亩田。
[4]
在河北,根据对1950~1953年12村289户卖地农户调查,其出卖土地的原因,如表2。
从表2来看,农民卖地原因以生活困难及婚丧疾病为最多,因发展副业及其他生产需要而卖地者次之。
这说明一方面,小农经济的脆弱,无力抵抗天灾疾病,特别是家底薄弱和缺乏劳力的困难户,遭遇天灾人祸不得不出卖土地,重陷贫困生活的境地。
另一方面,农民卖地并不仅仅是因为生活困难,有些是将土地出卖获得资金发展副业生产或转而从事其他行业。
三、结语
从调查材料来看,土改后,农户出卖土地更多是由于调剂、生活困难等原因所引起的。
调剂性质的土地买卖便于农户生产经营和提高农业生产力,是对农业生产的发展是有利的。
同时,由于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影响及长期战争的破坏,农业生产力低下,尽管获得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农民生产积极性高涨,但由于农户家庭入不敷出,再加借贷无门,为了维持农业再生产和基本的生活所需或偶遇天灾人祸而导致农民被迫出卖土地,则不仅不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而且还会引起诸多的社会问题。
这一问题在当时得到中央的高度重视,试图通过农业合作化的途径,鼓励贫困农民加入农业合作组织,以期通过集体生产,统一分配的形式来解决他们的生产生活困难。
不过,由于在农业合作化运动发展过程中要求过急、步子过快、工作过粗等问题,也产生了一些不良后果。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东北局农村工作部.1950年~1952年东北农村调查选集[M].沈阳:东北人民出版社,1954.
[2]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办公室. 八个省土地改革结束后至1954年的农村典型调查[Z].山西省档案馆藏,21-8-1-2.
[3]河南省统计局.河南省农民家计调查资料汇编(1956年1月)[Z].河南省档案馆藏,
J107-1-132.
[4]安徽省委农村工作部.安徽农村典型调查(土改结束后至1954年)[Z].安徽省委农村工作部办公室,1956.
作者简介:刘恩云(1976-),女,湖北武汉人,硕士,贵州财经大学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