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保险立法历程
新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新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颁布和实施1951年2月,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新中国最早的一部社会保险法案。
《条例》规定了国有企业每月必须缴纳劳动保险金,并明确规定了享受待遇的条件和比例,保险金由中国总工会指定代收点。
1966年5月—1976年10月,是文化大革命的10年,我国的社会保险事业基本停止。
1978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
104号文件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起动和建立的一个里程碑。
它不仅规定了干部、职工正常退休、提前退休、退职的条件,还规定了职工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的有关政策。
但104号文件规定的职工正常退休、提前退休、退职和职工享受社会福利的政策,审批权限、享受待遇都是在职工原单位执行。
二、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和发展的五个阶段第一阶段。
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
198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颁发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文件,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认真贯彻文件精神,从1986年10月1日起(有的省份提前或推迟了一个月),凡面向社会招收的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按本人标准工资的3%缴纳养老保险费。
合同制职工身份的划定,就是从1986年10月1日起开始的,1986年9月30日以前,按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参加工作的人员,一般都为正式职工。
城镇集体企业按规定招收的人员,劳动合同制实施的时间要晚于国有企业。
如云南省就是从1990年4月7日起,城镇集体企业招收的人员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文件依据为(云政发【1990】69号)文件。
劳动部劳社厅函【2002】323号规定:按规定招收的临时工,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统筹前的临时工可视同缴费年限。
劳动人事部劳人培【1988】1号文件规定:从1988年起,技工学校按照国家劳动计划招收的新生,毕业生当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
保险法发展历程

保险法发展历程保险法的发展历程可追溯到古代的商业保险活动,但正式的保险法律体系的建立始于近代。
19世纪末,欧洲各国陆续颁布了保险法。
德国于1884年通过了第一部保险法,法国于1930年颁布了保险法典,英国于1906年通过了联合企业和有限责任法案,这些法规为保险业提供了发展的法律依据。
20世纪初,中国开始注重保险法的制定。
1912年,中华民国实行了现代保险制度,建立了保险监管机构。
此后,中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文件以规范保险市场的运作,为保险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保险立法进入了新的阶段。
1951年,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成立全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决定》,确立了国家对保险业的宏观调控地位。
1954年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起到了推动保险法制化进程的作用。
1980年代以后,中国加入了国际贸易组织,推动了保险业的开放和改革。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正式颁布实施,成为中国保险业的基本法律依据。
此后,中国陆续通过了一系列配套法规和规章,进一步完善保险法律体系。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保险业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
为了适应新的形势,中国保险法也在不断修订和完善中。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进行了一次较大的修订,增加了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对保险业监管的规范。
目前,保险法的发展仍在继续。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保险需求的增加,保险法的力度和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同时,随着科技的发展,保险科技相关的法律问题也成为保险法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重要议题。
总的来说,保险法的发展历程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初步规范到逐步完善的过程。
保险法的建立和发展,为保险业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保险

2008年,全国实现保费收入9784.1亿元, 同比增长39.1%。其中财产险业务2336.7 亿元,同比增长20%;寿险业务6658.4亿 元,同比增长49.2%;健康险业务585.5 亿元,同比增长52.4%;人身意外险业务 203.5亿元,同比增长7.1%。
2009年我国保费收入首次突破一万亿元
2007年保险公司的财富神话吸引了人们的眼球,在惊叹超 过12%的历史最好投资收益的同时,以平安高管为首的 天价薪酬引发了巨大的争议。但《通知》并未提及保 险高管薪酬风暴“肇事者”平安保险,只是在文末提 及其他中资股份制保险公司“也要依照本通知精神, 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工作的管理”的要求。 根据三大上市保险公司2007年年报的披露,中国平安 (601318,股吧)2007年实现净利润148.57亿元,其董事 长兼CEO马明哲与执行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孙建一2007 年的税前工资、津贴和其他福利分别为489.1万元和 242.7万元,税前奖金分别为6132.0万元和2298.8万元。 中国太保2007年报显示,2007年净利润为68.9亿元,其 董事长高国富年薪295万,总经理霍联宏年薪277.6万。
• 汶川地震保险赔付占比不大 直接经济损失超过8千亿元的汶川大地震,仅获得来 自保险业的赔付18.06亿元。在地震理赔中,保险公 司基本上都给予应赔尽赔、启动快速理赔绿色通道等 服务,其中包括无保单受理、放宽身份要求、取消定 点医院等限制等措施。 但灾区投保率比较低,2007年四川全省保费仅 211.91亿元,财产险和人身险的保险深度分别为 0.89%和2.3%,低于全国水平。
2009年中国保险业十大新闻
1、保险业调结构稳增长好于预期,年度保费收入 首次突破万亿元。2009年,保险业结构调整取 得积极成效,人身险领域的期限结构、渠道结 构和险种结构较明显改观,保险公司减亏增赢 的效果明显,截至11月底,全国保险公司保费收 入达10216亿元。 2、电话车险风行,交强险首次披露年报。2009年 电话车险兴起,有11家财产保险公司进军电话 车险市场。作为首只由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 交强险在2009年6月进行了年报披露。
新旧保险法变化讨论

新增保险事故不及时通知引起的法律责任问题
旧 第二十二条 新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 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 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 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的除外。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1. 以往各家公司都是在保险合同中加上对不及时通知保险事故的处理方式, 不标准也不统一,某些公司过于严格甚至苛刻的执行这一条款,加重了 理赔难的社会舆论。新法希望从法律角度上解决这一问题。 2. 同时,新法对保险公司已经或应到知道保险事故,而不作为,导致无法 确定保险损失的行为加以约束。
投保单需附格式条款 责任免除条款要明确说明
旧 第十八条 新 第十七条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 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 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 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 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款不产生效力。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 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 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 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 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 不产生效力。
及时一次性通知补充理赔材料
旧 第二十三条 新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 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 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 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 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 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 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法发展历程

保险法发展历程保险法是一部规范保险业务的法律法规。
随着经济的发展,保险业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保险法的发展也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早在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我国才刚刚恢复社会主义建设的秩序,保险业的发展非常有限。
当时的保险法规定了国有的保险业务必须以保证国家利益为前提,以国家计划经济发展为服务宗旨。
这一时期的保险法以国家利益为核心,保险公司的责任主要是为国家提供服务,国家对保险业的控制相对较大。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经济体制开始向市场经济转型,保险业的发展也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1995年,我国颁布了新的保险法,此法的重点是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这一时期的保险法首次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应当以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为服务宗旨,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一法律的颁布为保险业的稳定发展提供了一个相对完善的法律框架。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保险业的发展也面临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2002年,我国出台了新的保险法,这是我国保险法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新的保险法进一步加强了对保险市场的监管,提高了保险公司的监管要求,并对保险产品、保险合同等方面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同时,新的保险法也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合资合作、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这一法律的颁布为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保险逐渐成为保险业的新兴业态。
为了适应互联网保险的特点和需求,我国在2014年出台了《保险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规范了互联网保险的发展。
修正案明确规定了互联网保险的经营主体、业务范围、守则等方面的要求,并加强了对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这一修正案的出台为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更加清晰的法律指引。
总的来说,保险法的发展经历了从国家利益为核心到保护消费者权益为核心的转变,从国有制保险公司为主到市场经济下多种所有制保险公司并存的阶段。
保险法的发展与我国经济的发展紧密相连,它既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有力支持,也是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新中国保险六十年

新中国保险六十年如果从保险进入中国的历史算起,中国保险史可以上溯到1805年以来的200多年。
只不过那时保险多以洋面孔出现,充当了列强们经济入侵的工具。
更重要的是在这近150年间,保险一直在旧上海、老广州等少数几个有通商口岸的城市生存,并不为绝大多数中国老百姓所知。
因此,保险真正成为造福人民、服务社会的事业,应当从毛主席在天安门城楼上发出庄严宣告的1949年算起。
新中国保险业正如其“燕梳”的译名一样,这只“旧时王谢堂前燕”,“飞入寻常百姓家”的60年历程,值得我们回眸凝望。
上篇在路上在新中国保险业60年路上,有过失败,但更多的是成功;有过徘徊,但更多的是坚定。
这60年历程恰如人生的60年旅程,必须经受过志学、而立、不惑和自知的历练,走过崎岖、求索、应战和奋进的历程,才能到达顺耳从心的成熟境界。
一、崎岖之路在新中国保险业成长的60年间,成长与磨难恰似一对孪生兄弟,如影随行。
回首新中国保险60年历程,总体上经历了三次大的起伏过程。
第一次起伏发生在1949年到1958年的10年间。
从1949年我国开始独立自主经营保险业务,到1953年外国保险公司完全撤出中国市场,各种保险业务逐步开展起来,全国建立了2000多个分支机构,保险从业人员近5万名,对当时的国民经济起到了积极的补偿作用,达到了第一个高峰。
但我国完成农业、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进入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时代后,“保险无用论”占了上风,中央决定从1959年起停办国内保险业务,只保留少量涉外业务,中国保险业顿时陷入了发展低谷。
第二次起伏发生在1980到2000年的20年间。
国内保险业务一停就是20多年,直到1980年才恢复,保险业获得新生。
由于在组织建设、机构建设、人才培训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保险业很快恢复到停办前的水平。
此后20年间,保险市场主体日益丰富,市场细分与时俱进。
到2000年,我国保险业在市场主体、保费规模、市场体系和法制建设都迎来了第二个高峰。
中国社会保险政策发展

中国的社会保险政策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从最初的试点到全面推行,逐步形成了完善的体系。
以下是中国社会保险政策发展的几个重要阶段:
1.试点阶段(1950年代-1978年):中国社会保险政策的起步可以追溯到这一阶段。
在新
中国成立后不久,试行了一些地方性的社会保险制度,如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企业退休养老金制度。
2.基本建立阶段(1979年-1993年):改革开放以后,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中国开
始重新构建社会保险体系。
在这一阶段,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制度,并逐步扩大覆盖范围。
3.深化改革阶段(1994年-2008年):为了解决社会保险体系存在的问题,中国启动了一
系列的深化改革措施。
其中包括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等。
4.全面推进阶段(2009年至今):从2009年开始,中国社会保险政策进入了全面推行的
阶段。
在这一阶段,中国着力完善社会保险体系,加强制度建设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多项改革措施相继出台,如个人所得税改革、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改革等。
目前,中国的社会保险体系已经形成了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在内的多层次、覆盖广泛的社会保障体系。
政府致力于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并推动社会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中国的社会保险政策发展是一个不断完善和调整的过程,政策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行调整和改革。
中国保险制度的演变

中国保险制度的演变:
中国保险制度的演变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旧中国时期:在旧中国时期,保险制度主要是为了满足外国资本的利益需求,由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
这个
时期的保险制度非常落后,保险覆盖面很窄,只有少数人能够享受到保险服务。
2.新中国成立初期: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需要,建立了以国家保险为主体的保险制度。
这个时期
的保险制度主要由国有企业垄断,保险业务发展缓慢,保险保障的范围也很有限。
3.改革开放以后: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险制度也开始向市场化、商业化方向发展。
这个时期的保险制度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主体,其他保险公司为辅,保险业务逐渐扩大,保险保障的范围也逐渐扩大。
4.现代保险制度: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现代保险制度逐渐形成。
这个时期的保险制度以市
场化、专业化为特征,保险公司成为市场主体,保险产品和服务更加丰富和多样化,保险保障的范围更加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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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20天,即1949年10月20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标志着新中国保险事业开始起步,随后几年,当时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实行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财产强制及旅客强制保险决定》、《船舶强制保险条例》、《公民财产自愿保险办法》等保险法规。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与1951年2月23日由政务院第73次政务会议正式通过并于同月26日公布,同年3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劳动保险制度的诞生。
1958年以后,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受到极“左”思潮严重干扰,错误地认为国内的任何风险都可以由国家和集体承担,保险事业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
因此1958年12月,除了上海等个别以外,中国人保险公司停办了国内业务。
“文化大革命”期间,除保留少量国内外保险业务外,我国事业全部停办。
保险事业的停办,客观上使保险立法丧失了存在的基础,保险法制建设处于停滞状态,原有的保险法规事实上处于完全废止状态。
金融蓝皮书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保险业法制化进程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经济建设全面恢复,保险事业也获得新生。
1979年4月,国家决定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保险立法重新提上议事日程。
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该法第25条对财产保险合同做了原则性规定。
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与保险有关的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标志着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保险法制建设的真正起步。
1983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这就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专门调整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法规。
该条例工五章三十二条,对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转让,投保方的义务,保险方的赔偿责任等作了规定,适应了当时保险业发展的需要。
1985年3月3日,国务院颁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这就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专门调整保险业的立法。
该条例共六张二十四章,对保险企业的设立、组织、资本金、偿付能力和保险准备金、再保险等事项作了规定。
此后,当时的保险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依据《保险企业暂行管理条例》,制定了一些保险监管规章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992年11月7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对海上保险合同作了明确规定。
该法第二十七章为海上保险合同,共分六节,内容包括对海上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订立、解除和转让,被保险人义务,保险人责任,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保险赔偿的支付等,为我国海上保险事业的顺利发展及海上保险纠纷的正确处理,提供有力法律依据。
1995年6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步保险基本法,标志着我国保险立法趋于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借鉴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做法,放弃了我国过去保险业法与保险合同分别立法的做法,采用了保险业法与保险合同法合为一体的立法例,形成了一部较为完整、系统的保险法律。
该法的颁布实施,为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提供全面的法律依据和有力法律保障。
2002年10月28日,为了适应我国保险业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的变化,特
别是我国加入WTO后,保险业面临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
在此阶段,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颁布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对外资保险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法规。
为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2006年3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确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成立后,加快了规范保险经营和保险监督的制度建设,制定或修订了大量的部门规章和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基本涵盖了保险经营和保险监管的主要领域,为加强和改进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
最新的《保险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通过时间: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