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2015〕11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114项职业资格取消主要有哪些

篇一:《国务院已取消211项职业资格目录》211项已取消职业资格目录第一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项)国发〔2014〕27号2014年07月22日第二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国发〔2014〕50号2014年10月23日1、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6项,其中准入类14项,水平评价类12项)2、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41项,其中准入类1项,水平评价类40项)篇二:《国务院取消职业资格清单目录(211项)》211项已取消职业资格目录第一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项)国发〔2014〕27号2014年07月22日第二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国发〔2014〕50号2014年10月23日1、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6项,其中准入类14项,水平评价类12项)2、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41项,其中准入类1项,水平评价类40项)第三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国发〔2015〕11号2015年02月24日1、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8项,其中准入类4项,水平评价类24项)篇三:《国务院取消职业资格清单目录(272项)》已取消职业资格目录(272项)第一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项)国发〔2014〕27号2014年07月22日第二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国发〔2014〕50号2014年10月23日1、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6项,其中准入类14项,水平评价类12项)2、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41项,其中准入类1项,水平评价类40项){114项职业资格取消主要有哪些}.第三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国发〔2015〕11号2015年02月24日1、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8项,其中准入类4项,水平评价类24项)篇四:《关于取消建设类技术人员等20个职业资格岗位证书的通知》关于取消建设类技术人员等20个职业资格岗位证书的通知各市(地)住建局(建委、归口各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省直管县(市)住建局,省直有关厅(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和省人社厅《关于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人社[2014]57号)的相关要求,经研究,自发文之日起取消下列建设类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岗位证书。
2015年第18号: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 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 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 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以下简称规定 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 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 2) 。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
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四、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申报期结束后 20个工作日内按 照本公告第二条或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 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 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五、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自其选择的一般纳税人资格 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 用发票。 六、本公告自 2015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 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2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条、第八条、第 九条、第十一条暂停执行,相应条款将依照规定程序修订后,重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点击下载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2.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 3 月 30日
2015年第 18号: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 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 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5〕11号)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 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二、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附件 1),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
渭南市市级部门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清单7项

渭南市市级部门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清单(7项)渭南市市级部门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清单(7项)渭南市市级部门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清单(7项)渭南市市级部门承接陕西省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清单(82项)渭南市市级部门承接陕西省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清单(82项)渭南市市级部门承接陕西省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清单(82项)渭南市市级部门承接陕西省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清单(82项)渭南市市级部门承接陕西省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清单(82项)渭南市市级部门承接陕西省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清单(82项)渭南市市级部门承接陕西省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清单(82项)渭南市市级部门承接陕西省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清单(82项)渭南市市级部门承接陕西省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清单(82项)渭南市市级部门承接陕西省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清单(82项)渭南市市级部门承接陕西省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清单(82项)渭南市市级部门承接陕西省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清单(82项)渭南市市级部门承接陕西省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清单(82项)渭南市市级部门承接陕西省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清单(82项)渭南市市级部门承接陕西省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清单(82项)渭南市市级部门承接陕西省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清单(82项)市县两级共同承接陕西省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清单(32项)市县两级共同承接陕西省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清单(32项)市县两级共同承接陕西省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清单(32项)市县两级共同承接陕西省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清单(32项)市县两级共同承接陕西省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清单(32项)市县两级共同承接陕西省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清单(32项)市县两级共同承接陕西省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清单(32项)县级部门承接陕西省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清单(12项)县级部门承接陕西省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清单(12项)。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20)-国发〔2020〕13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20)正文:----------------------------------------------------------------------------------------------------------------------------------------------------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29项行政许可事项,下放4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层级,现予公布。
另有20项有关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细化改革配套措施,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
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并加强宣传解读和督促落实。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9项)2.国务院决定下放审批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4项)国务院2020年9月13日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9项)序号事项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核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取消许可后,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通信管理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1.在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时,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落实股比限制要求情况进行严格把关。
2.加强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监测,督促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3.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4.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2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取消许可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1.严格执行铬化合物生产的产业政策,发现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属于禁止或者限制类项目的,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置。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行政权力项目和承接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行政权力项目和承接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9.23
•【字号】镇政办发〔2015〕167号
•【施行日期】2015.09.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取消行政权力项目和承接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
通知
镇政办发〔2015〕16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5〕88号)等文件,经研究,决定取消市级行政审批事项5项、市级其他行政权力事项6项(不含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市级职业资格许可事项1项,承接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68项,下放至县级行使的行政审批事项3项。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项目和下放管理层级项目的落实和承接工作,及
时更新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中的行政权力库平台数据。
对公布取消的项目要坚决及时停止审批;对下放管理层级的项目,要抓紧完成工作衔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
1.取消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取消的市级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目录(不含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3.取消的市级职业资格许可事项目录
4.承接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5.下放至县级行使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3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5.05.08•【文号】•【施行日期】2015.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行政审批项目取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精神,做好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强对取消资质认定事项的后续监管,确保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国务院决定,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的申请、变更和延续工作,也不通过备案管理方式进行审批监管。
按照国务院职能转变有关精神和水利部关于行业组织有序承接水利资质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要求,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水平评价工作由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二、目前已经取得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仍可在承接相应从业范围内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中供委托单位参考。
三、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行业组织在相关工作中的制度建设、规范运作、信息公开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四、各流域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执行国家有关水文法规及技术标准情况、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及其成果质量的监管工作,提高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水平。
五、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精神,《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7号)、《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水利部第24号令)等规章将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订或废止。
企业中的双软认证取消了吗?

Make yourself happy every day, happiness is given to yourself.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企业中的双软认证取消了吗?导读:双软认证在年就已经被取消了。
这个制度是指,企业对认定的软件还有软件的产品都要进行登记,是一种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但是法律将这样的规定给删除了,之所以删除,都是有道理的,我们只有遵守就可以了。
一、双软认证取消了吗?2015年就取消了。
“双软认证”是指软件企业的认定和软件产品的登记;企业申请双软认证除了获得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认证资质,同时也是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一种保护方式,更可以让企业享受国家提供给软件行业的税收优惠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双软认定”行政审批取消后,原来认定的软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目前继续有效。
所以现在不是双软企业无法办理了。
双软认证“双软认证”是指软件产品评估和软件企业评估;企业申请双软认证除了获得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认证资质,同时也是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一种保护方式,更可以让企业享受国家提供给软件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最新公布的国发〔2015〕11号文《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决定》中,2015年3月15日取消双软认证的行政审批,改为由各省软件行业协会牵头的“双软评估”。
认证好处1、软件产品登记后,所退税款(14%)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2、软件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年1月1号以后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可享受优惠照顾。
4、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 (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历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件汇总

历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件汇总来源:根据《中国政府网》整理1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2002-11-01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89项)2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 2003-02-27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06项)2.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82项)3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2004-05-19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85项)2.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实行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9项)3.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6项)4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2007-10-09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28项)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8项)5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2010-07-04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13项)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1项)6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2012-09-23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71项)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7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2013-05-15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1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共计3项)8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2013-07-13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29项)2.国务院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13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评比、达标项目目录(共计3项)9 国务院关于取消76项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34号】2013-09-05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目录(共计76项)10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2013-11-08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82项)11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2014-01-28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64项,另有18个子项)12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2014-07-22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3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项)3.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1项)13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2014-10-23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8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9项)4.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82项)14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2015-02-24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4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4.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21项)5.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4项)15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2015-05-10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共计49项)2.国务院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共计84项)16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41号】2015-07-20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2项)17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2015-10-11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62项)18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2015-10-11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89项)19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2016-01-20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1项)20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2016-02-03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52项)21 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2016-02-03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13项)22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2016-02-03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92项)23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2016-06-08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47项)24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2016-12-01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4项)25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2017-01-12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39项)26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2017-01-12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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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90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0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保留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同时,建议取消和下放18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审批事项,有4项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要认真落实工商登记改革成果,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
企业设立后进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4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
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
4.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21项)
5.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4项)
国务院
201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