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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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员的资格管理制度

航空人员的资格管理制度

一、航空人员分类航空人员主要包括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

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人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等;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电台通信员等。

二、资格管理制度内容1. 资格认定(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取得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需通过民用航空局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相应等级的维修人员执照。

(2)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机械员:取得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机械员执照,需通过民用航空局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相应等级的驾驶员、飞行机械员执照。

(3)飞行签派员:取得飞行签派员执照,需通过民用航空局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民用航空局颁发的飞行签派员执照。

(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取得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需通过民用航空局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相应等级的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

2. 体检制度(1)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在取得执照前,需接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认可的体格检查单位的检查,并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体格检查合格证书。

(2)地面人员:根据岗位要求,部分地面人员需进行体检,取得体检合格证明。

3. 工作时限管理制度(1)空勤人员:根据《民用航空法》规定,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人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等空勤人员的工作时限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间。

(2)地面人员:根据岗位要求,部分地面人员的工作时限也有相应的规定。

三、资格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1. 实施机构:民用航空局及其下属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机场管理局等。

2. 监督机构:民航局对航空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各项规定得到贯彻执行。

总之,航空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是我国民用航空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航空安全、提高航空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健全的资格管理制度,有助于提高航空人员素质,确保航空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一、执照申请和资格要求1.申请人必须是中国国籍,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并符合所申请的维修级别的相应技术标准。

2.申请人需完成民航总局规定的执照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文件。

二、维修级别和执照类型1.按照民航总局的规定,维修级别分为机械和电子两类,每类维修分为多个级别。

2.申请人根据自身的技术水平和工作经验,选择适合自己的维修级别进行申请。

三、执照考试和培训1.所有申请人在申请执照前必须通过民航总局组织的统一考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和实践两部分。

2.考试合格后,申请人需参加由具备相应技术资质的维修单位或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课程。

四、执照发放和管理1.执照由民航总局进行发放,有效期为5年。

在有效期内,持证人需完成每年规定的维修人员补习和考试。

2.持证人需保管好自己的执照,不得转借或复制。

如发现执照遗失或损坏需立即向民航总局进行报备和补办手续。

五、执照更新和升级1.执照持证人在有效期截止前3个月内,需向民航总局申请更新执照。

更新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文件,并通过民航总局组织的补习和考试。

2.持证人在维修工作中表现突出,并具备相应的工作年限和培训经历,可以申请升级维修级别。

六、执照的撤销和暂停1.对于严重违反民航法规和维修规范的维修人员,民航总局有权撤销其执照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2.对于涉及安全风险的情况或执照持证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民航总局有权暂停其执照的使用。

以上是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的主要内容,该规则是为了维护民用航空器的飞行安全和运行可靠所制定的,对于保障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从业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在正确的管理下,能够有更多的合格维修人员为航空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民航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的暂行规定-

民航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的暂行规定-

民航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的暂行规定正文:---------------------------------------------------------------------------------------------------------------------------------------------------- 民航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的暂行规定(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为了加强对民航航空电信各类技术业务人员的技术管理,保证通信导航系统各岗位人员的技术质量,促进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提高,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的要求,结合我局的具体情况,决定实行民航航空电信人员核发岗位技术执照的制度。

关于核发和管理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的规定如下:一、应用范围《中国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是中国民用航空局发给在中国民用航空局及所属各单位从事民用航空电信技术业务工作的人员进行岗位值班的技术合格凭证。

凡民航通信、机务、导航和雷达等各类队、台、站、点参加岗位值班的直接保证飞行安全的技术业务人员,都必须持有相应的执照。

二、执照的申请各类人员申请航空电信人员执照,应由申请者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并填写《民航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申请书》,交所在单位统一报具体承办的主管部门。

凡已在职尚未办理执照的人员和见习期满人员,以及改变工作岗位将要独立工作的人员都应填写《民航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申请书》,办理颁发执照的手续。

三、考核由民航局授权的地区管理局、学校通信导航部门分别负责组织。

具体考核、评定由民航局聘任的技术检查员组成的考评小组担任。

理论考试按百分制,技术操作按优、良、中、差,理论成绩在80分以上,操作成绩在良以上,方可发给执照。

考核试题和评分标准均由民航局统一下发,由实施部门组织培训后,进行考核。

四、审批与核发经考核合格者,由组织考核单位填写《民航航空电信人员执照审查报告表》,然后由该考核单位负责人和检查员签署意见后报民航局审批。

执照均以民航局名义颁发。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2.16•【文号】民航总局令第136号•【施行日期】2005.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民航总局令(第136号)经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A 章总则第65.1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65.3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证书的申请、颁发和管理。

本规则所称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是指对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实施执照课程训练的机构。

第65.9条管理职责(a)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考试合格的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和审定合格的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申请人统一颁发飞行签派员执照。

(b)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指导飞行签派员执照和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的审定工作,制定飞行签派员执照考试标准,发放飞行签派员执照。

(c)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受理本地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的申请,审查申请材料,组织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考试,颁发飞行签派员临时执照,负责本地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和机型签注,负责本地区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合格审定,颁发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证书,监督检查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训练课程和训练质量。

B章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第65.11条执照申请、受理与颁发(a)飞行签派员执照(在本章中简称执照)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向其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航务管理职能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填写本规则附件B中规定的《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和审查表》;(2)提供本规则第65.57条规定的材料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两寸标准红底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三张;(3)申请人只申请理论考试的,应当提供证明符合本规则65.53条(a)款要求材料。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

管理程序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编号:AP-65I-TM-2010-01下发日期:2010年10月21日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关于下发《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区管理局、监管局,各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各机场:为规范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工作,明确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的工作程序和内容,保证执照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我办制定了《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现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航局空管办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抄送:民航局空管局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以下简称“执照”)管理工作,根据《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照申请人的考试、考核,执照的申请、受理、颁发与管理,以及执照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民航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根据民航局授权负责承办执照的最终审核、颁发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民航地区管理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根据地区管理局授权负责承办本辖区执照申请的受理、初审以及执照的注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培训和经历证明第五条申请执照及相关签注前,申请人应当完成规定的岗位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培训合格证是申请执照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六条执照岗位培训实施和管理按照《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负责实施电信人员岗位培训的单位在培训结束后,应当为培训合格的人员签发培训合格证。

第八条培训合格证的内容应当包括:合格证编号、培训人姓名、身份证号、培训项目、培训时间、培训单位签章等,具体见附件一。

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按规定纳入电信人员技术档案。

第九条申请执照及相关签注前,申请人应当获得必要的申请经历,经历证明是申请执照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十条申请人经历证明由申请人取得经历的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所属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或者机场出具,并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第十一条申请人经历证明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获得经历的起止时间和所具有的经历等,具体见附件二。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理论考试大纲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理论考试大纲

自动转报系统 28 7%
专业业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5)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6)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
(7)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CCAR-83)
电工基础 8 2%
模拟电路 12 3%
数字电路 12 3%
(11) 接入设备
(12) 传输设备和仪器仪表。
其中,专业业务所涵盖的专业规章和标准包括:
(1)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航空电信〉
(2 ) 《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CCAR-115TM)
(3) 《甚高频地空通信地面系统 第 1 部分:话音通信系统技术规范》(MH/T 4001.1-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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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知识系统在试卷中所占比例
系统 子系统 知识点 比例
法规规章 25%
(14) 《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维护规程》(AP-115TM-134-R1 )
(15)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AP-65I-TM-2010-01 )
(16)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管理办法》(AP-65I-TM-2010-03 )
纸质试卷考试。计算机从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理论考试题库中
按照考试专业、题目数量、题型比例及难度比例随机抽取题目,生成
电子试卷后,打印成纸质试卷,考试者完成考试后由人工进行试卷评
判。
(三)考试时间:120 分钟。

空管现行有效法规标准目录(截至XXXX年6月14日)

空管现行有效法规标准目录(截至XXXX年6月14日)
2003. 05.01
3
中华人民国飞行基本规则
2007. 10.18
2007. 1L22
4
中华人民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1992. 12.28
1992. 12.28
5
中华人民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1993.09.11
1993. 09.11
三、空管现行有效规章目录(21部)
序号
名称
法规编号
专业类别
颁发日期
通信导航监视类
1990-5-26
1990-5-26
19
航空企业申请提供航行资料的暂行规定
CCAR-176TM
航行情报服务类
1985-10-18
1985-10-18
(以下两部为国务院中央军委空通管制委员会颁发)
序号
名称
颁发机关
专业类别
颁发日期
实施日期
20
飞行间隔规定
国务院中央军委空
通管制委员会
空通服务类
AP-118-TM-2010-01
通信导航监 视类
2010-8-13
2010-8-13
15
民用机场原始资料提供及上报规程
AP-175-TM-2009-01
航空情报服
2009-08-21
2009-08-21
务类
16
民用航空飞行气象情报发布与交换办

AP-117-TM-2009-01R2
航空气象服
务类
2009-05-1 i
序号
名称
法规编号
专业类别
頒发日期
实施日期
1
民航空通管理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AP-83-TM-2011-01
安全管理类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关于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电子执照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关于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电子执照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关于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电子执照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布日期】2022.09.27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电子执照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的
通知
我司在飞行人员资质管理二期系统中开发了基于计算机云的电子执照,自2016年10月推广以来,驾驶员资质管理政务服务水平大幅提升,利企便民成效充分显现。

为加强电子执照应用全过程规范管理,提升执照管理体系适配性,明确防伪验证技术规范和实施程序,衔接国际民航组织相关标准,确保国际运行适用性,我司起草了咨询通告《民用航空器驾驶员电子执照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行业征求意见,相关征求意见稿及意见反馈表可从民航局政府网站首页“意见征集”栏目下载。

请各单位结合电子执照六年来使用情况,认真组织研究,并于2022年10月15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反馈表发送至
******************.cn,联系电话:************。

附件:意见反馈表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202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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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法规类别】航空运输
【发文字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75号
【失效依据】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
【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6.12.31
【实施日期】2007.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75号)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已经2006 年11 月30 日中国民用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 年5 月1 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电信人员的执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以下简称电信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是指从事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运行工作的技术人员。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以下简称航空电信人员)执照分为地空通信专业、平面通信专业、导航专业、雷达专业、自动化处理系统专业、飞行校验专业和附属设备专业等七类。

航空电信人员专业类别所对应的技术岗位参见附件一。

第四条电信人员执照是从事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运行维护工作的资格证书。

持有电信人员执照的,方可从事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第五条电信人员执照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颁发和管理。

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空管局)负责具体承办全国电信人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本辖区的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工作。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空管局)负责具体承办本辖区电信人员执照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执照的申请和颁发
第六条电信人员执照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18 周岁(含)以上、54 周岁(含)以下;
(三)具有中等专业(含)以上学历;
(四)符合本规则附件二《航空电信人员应当具备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规定的要求;
(五)参加执照管理机构规定的专业技术培训,并符合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专业实习经历;
(六)持有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有效的电信人员执照考试(以下简称执照考试)合格证书。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业务经历:
(一)地空通信专业、平面通信专业、导航专业、雷达专业、自动化处理系统专业的申请人在持相应专业执照航空电信人员带领下,参加不少于六个月的专业实习。

(二)附属设备专业的申请人在持相应专业执照航空电信人员带领下,参加不少于四个月的专业实习。

(三)对于同时申请多个专业的申请人,其专业实习时间可以合并,但其总实习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八条民航地区空管局应当视情况组织对拟申请电信人员执照者进行相应专业的理论知识考试和业务技能考核。

考试和考核应当按照《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考试大纲》的要求进行。

理论知识考试百分制成绩在80 分以上,业务技能考核按优、良、中、差评定在“良”以上的,为考试和考核合格。

民航地区空管局应当对考试和考核合格人员颁发合格证明。

该合格证明用于申请电信人员执照,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第九条理论知识考试和业务技能考核合格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本规则附件三《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申请表》。

申请人应当根据所承担的工作岗位申请相对应类别的执照;工作岗位涉及两个(含)以上类别的,在相应专业类别的考试及考核均合格的情况下,可以一并申请。

第十条申请人经所在单位对申请条件进行确认后,向其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空管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申请表一份;
(二)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
(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四)实习单位开具的最近一年之内专业实习经历证明复印件一份;
(五)理论知识考试和业务技能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一份;
(六)白色背景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第十一条民航地区空管局应当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于二十个工作日内报送民航总局空管局。

第十二条民航总局空管局自收到民航地区空管局报送的执照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应当报请民航总局做出决定,自做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电信人员执照。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地区空管局和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

第三章执照的注册
第十三条电信人员执照长期有效。

电信人员执照实行定期注册制度,注册的有效期为两年。

在颁发执照的同时,由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空管局进行首次注册。

持有电信人员执照的人员(以下简称持照人),其执照未经注册或者超过注册有效期的,不得从事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第十四条电信人员执照自颁发之日注册生效后每两年由民航地区空管局组织进行一次注册并报民航总局空管局备案。

执照持有人应当在执照注册有效期满三个月之前向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空管局提出注册申请。

民航地区空管局应当参照本规则附件二的要求对执照持有人进行考试。

考试合格的,由民航地区空管局在执照上填写签注有效期并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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