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航空器活动区车辆及驾驶员管理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70号《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CCAR—331SB—R1)已经2006年6月7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2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六年七月十二日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车辆、人员的通行,保障航空器、车辆及人员在地面的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航空器活动区的道路,是指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停放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内标定的供人员、车辆通行的场地。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含机动车牵引的航空器活动区专用设备)和非机动车辆。
第四条在航空器活动区道路通行的车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在航空器活动区道路通行的车辆、人员一般遵循右侧通行的原则,按规定路线通行,避让航空器。
第六条畜力车、三轮车、摩托车以及履带式机动车辆,一般不得进入航空器活动区。
第七条各驻场单位应当配合机场管理机构实施本规则,加强对所属车辆、人员的管理,对为航空器提供保障服务的车辆应制定完善的操作规程。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民航总局对全国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民航总局公安局具体实施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一)依法监督检查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单位实施本规则的情况;(二)制定《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牌》、《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行驶证》、《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样式(见附录),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三)制定航空器活动区交通管理人员培训标准。
第九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本辖区内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监督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具体实施本辖区内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一)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所辖地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二)负责监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单位执行本规则;(三)参与航空器活动区重大地面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四)每年度向民航总局书面报告所辖地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五)民航总局公安局授权的其他职责。
民航总局令第170号令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70号《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CCAR—331SB—R1)已经2006年6月7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2日起施行。
局长xx二○○六年七月十二日第九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本辖区内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监督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具体实施本辖区内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一)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所辖地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二)负责监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单位执行本规则;(三)参与航空器活动区重大地面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四)每年度向民航总局书面报告所辖地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五)民航总局公安局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机场管理机构的职责:(一)机场管理机构是本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二)确定本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三)负责航空器活动区车辆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核发和管理;(四)负责航空器活动区交通秩序的日常巡视检查和违章处理;(五)负责在24小时内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报告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和车辆碰撞航空器事故;(六)负责每半年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上报本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情况;(七)向各驻场单位提供驾驶员培训考核资料、航空器活动区道路系统详细图(包含车辆时速分区限制标示);(八)负责协调组织各驻场单位执行本规则。
第三章车辆第十一条向机场管理机构申领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牌、行驶证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用于在航空器活动区为航空器运行提供保障服务;(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符合机场管理机构规定的车辆行驶安全标准;(三)车身喷涂单位名称和标识,并在顶端安装黄色警示灯;(四)喷涂统一的安全标志;(五)配备有效的灭火器材;(六)提供机动车保险有效凭证;(七)提供机动车合法来源凭证。
170号令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70 号《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CCAR-331SB-R1)已经2006年6月7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2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六年七月十二日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车辆、人员的通行,保障航空器、车辆及人员在地面的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航空器活动区的道路,是指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停放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内标定的供人员、车辆通行的场地。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含机动车牵引的航空器活动区专用设备)和非机动车辆。
第四条在航空器活动区道路通行的车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在航空器活动区道路通行的车辆、人员一般遵循右侧通行的原则,按规定路线通行,避让航空器。
第六条畜力车、三轮车、摩托车以及履带式机动车辆,一般不得进入航空器活动区。
第七条各驻场单位应当配合机场管理机构实施本规则,加强对所属车辆、人员的管理,对为航空器提供保障服务的车辆应制定完善的操作规程。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民航总局对全国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民航总局公安局具体实施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一)依法监督检查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单位实施本规则的情况;(二)制定《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牌》、《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行驶证》、《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样式(见附录),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三)制定航空器活动区交通管理人员培训标准。
第九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本辖区内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监督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具体实施本辖区内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一)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所辖地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二)负责监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单位执行本规则;(三)参与航空器活动区重大地面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四)每年度向民航总局书面报告所辖地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五)民航总局公安局授权的其他职责。
深圳宝安机场飞行区道路交通安全规定

深圳宝安机场飞行区道路交通安全规定一、航空器活动区人员管理1.1.人员进场管理1.1.1 任何人不得携带与工作无关的物品经通道,大门,进入机坪。
工作用品,如工具箱、包等,必须经护卫人员检查后方可带入。
1.1.2 所有在机坪从事保障作业的人员,均应当按规定佩戴有效通行证件,穿着工作服,并配有反光标识。
1.1.3 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行走,未经许可禁止任何人员在机坪上穿行。
1.1.4 未经批准,任何人员不得在机坪内从事与保障作业无关的活动。
1.2 深圳机场航空器活动区内驾驶车辆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1.2.1 持有有效的中国民用机场航空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 1.2.2 持有有效的深圳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1.2.3 未持有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员,不得在航空器活动区驾驶机动车辆,特殊情况下,需要驾驶车辆进入航空器活动区的,应当到控制区监察室办理相关手续,报机场公司当日值班经理审批后由责任单位负责引导。
1.3 航空器活动区驾驶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3.1 不得涂改、伪造、挪用、转借或骗取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号牌、驾驶证、行驶证、车辆通行证, 1.3.2 不得使用涂改、伪造、挪用、骗取或失效的机动车号牌、驾驶证、行驶证、车辆通行证,1.3.3 携带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 1.3.4 驾驶机动车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1.3.5 驾驶车辆时应当自觉接受值勤人员的查验、指挥, 1.3.6 按照机场管理机构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年度审验,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得在航空器活动区驾驶机动车,1.3.7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1.3.8 不得驾驶与所持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1.3.9 驾驶车辆在停机位范围内操作时,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1.3.10 确保车辆与前车保持足够安全距离,1.3.11 确保车辆与所拉载的拖车及所载货物稳固系妥,1.3.12 未熄火的车辆,驾驶员应当随车等候。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则制度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则制度为了加强民用机场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航空器活动区内的道路交通秩序,提高运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交通安全法》、《民用机场航空器运行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入民用机场的机动车辆和行人,包括民用机场的员工和非机场员工。
二、道路安全管理1. 私家车、公务车、出租车和机场巴士等机动车辆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如限速、禁止闯红灯、禁止鸣笛等,并在活动区内遵守道路标志和指示标志。
2. 机动车辆在进入活动区域之前,应按规定进行检查和审批手续,并严格遵守特殊故障车辆驾驶规则。
3. 行人必须在机动车辆和飞机遥控区域注意安全,在机场道路上行走时必须走人行道,禁止穿越驾驶道路和行车道、跨越连通桥和机场跑道等。
4. 使用安全带是必须的,无论是司机还是乘客,都必须为了安全和遵守道路安全规则使用安全带。
5. 禁止在活动区域内点燃香烟或带着任何可燃物料进入。
6. 在机场跑道上行驶的车辆必须与航空指挥塔台保持联系,必须保证行驶的车辆能够及时停车,以便让飞机在跑道上起飞降落安全。
三、管理责任1. 机动车辆的管理责任:(1)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循规定,保障航空器活动区的安全。
(2) 车辆必须按规定进行审批手续,旧的和不安全的车辆禁止进入。
(3) 在驾驶机动车行驶时,必须遵守限速、禁止停车、禁止抛物和禁止使用手机等交通规则。
(4) 在驾驶时应保持警觉,避免要紧事情的发生。
2. 行人的管理责任:(1) 行人在机场道路上行走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比如走人行道,禁止穿越驾驶道路和行车道、跨越连通桥和机场跑道等。
(2) 行人必须注意周围环境,以便及时躲避机动车辆和飞机。
(3) 设计相关指示标志:(4) 环境管理人员必须定期清理道路,维护驾驶道路、行车道和人行道。
四、处罚措施和法律责任1. 机动车辆违反道路安全管理规定的,由机场交通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2. 行人违反道路安全管理规定的,由机场交通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3. 机场内的安全责任由机场相关部门负责,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加强路面安全管理,确保机场交通安全有序进行。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170号令)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车辆、人员的通行,保障航空器、车辆及人员在地面的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民用通用运输机场(其中有滑行道可供固定翼机型起降的机场)参照本规则执行。
航空器活动区的道路,是指航空器活动区内标定的可供车辆、人员通行的地面路线。
第三条航空器活动区内交通事故是指在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含机动车牵引的航空器活动区专用设备)和非机动车辆。
第五条在航空器活动区道路通行的车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六条在航空器活动区道路通行的车辆、人员一般遵循右侧通行的原则,按规定路线通行,避让航空器。
第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制定本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备案。
第八条各驻场单位应当配合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机构实施本规则,加强对所属车辆、人员的管理,对为航空器提供保障服务的车辆应制定完善的操作规程。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九条中国民用航空局对全国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具体实施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一)依法监督检查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单位实施本规则的情况;(二)制定《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牌》、《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行驶证》、《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样式(见附录),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三)制定航空器活动区交通管理人员培训标准。
第十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本辖区内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监督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具体实施本辖区内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一)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所辖地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二)负责监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单位执行本规则;(三)参与航空器活动区重大地面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四)定期对航空器活动区交通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五)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授权的其他职责。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则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则【发文字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75号【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6.03【实施日期】1998.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75号一九九八年六月三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第三章机动车辆驾驶员第四章车辆行驶第五章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是指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内标定的供人员、车辆通行的场地,包括跑道、滑行道、联络道、客机坪。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含航空器活动区特种车辆)和非机动车辆。
第四条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车辆、行人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车辆、行人,应当按规定路线通行,避让航空器。
第六条除经特别许可外,畜力车、三轮车、摩托车、自行车以及履带式机动车辆,不得进入航空器活动区。
第七条本规则由民航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车辆第八条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经过民航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二)按照民航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年度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行驶;(三)制动器、转向器、刮水器、后视镜、喇叭和灯光装置,保持齐全有效;(四)挂本规则附录二《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辆车牌样式》规定的由民航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的车辆号牌及本规则附录三《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行驶证》规定的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辆行驶证并喷涂安全标志;(五)在车身前部顶端安装黄色警示灯;(六)配备有效的灭火器材;(七)行李车拖挂托盘行驶时,挂3.4米长、2.5米宽的大托盘不得超过四个,1.9米长、1.8米宽的小托盘不得超过六个。
昆明长水国际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云机场昆长水发〔2012〕17号关于下发《昆明长水国际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驻场单位:为加强昆明长水国际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杜绝或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维护机场的生产和运输秩序,昆明长水国际机场结合实际,制定了《昆明长水国际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11年7月15日经云南机场集团昆明新机场转场指挥部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昆明长水国际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代章)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主题词:安全交通管理△办法△通知抄报:昆明长水国际机场高级顾问,领导,总助,总师,总监,纪委副书记,工会副主席。
抄送: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航云南监管局,民用机场公安局,云南机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云南空港百事特商务有限公司,云南空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空港华卓航空食品有限公司,云南空港飞机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云南空港物流有限公司,云南鲲鹏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经办单位:安全保卫中心经办人:郑丽佳电话:7115435云南机场集团昆明长水国际机场 2012年2月9日印附件昆明长水国际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昆明长水机场航空器活动区(以下简称内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昆明长水机场控制区证件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昆明长水机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内场行驶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以及与内场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在内场道路通行的车辆、人员一般遵循右侧通行的原则,按规定路线通行,避让航空器,确保安全。
第四条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安全保卫中心航空安全护卫部(以下简称护卫部)是机场授权进行内场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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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航空器活动区车辆及驾驶员管理
1 概述
1.1 范围
本章所指航空器活动区车辆及驾驶员管理,主要是核发航空器活动区车辆牌证及机动车驾驶证;定期组织车辆检验和驾驶员的培训考核;管理航空器活动区内道路系统,开展交通巡逻和检查;调查处理交通违章行为、交通事故以及与车辆运行有关的不安全事件等。
1.2 目的
建立、完善机场航空器活动区的范围及车辆、驾驶人员管理的内容和标准,建立航空器活动区交通安全管理的制度,并通过对标准、制度的落实,运用有效的管理手段,不断提高航空器活动区交通安全管理水平,使航空器活动区交通安全管理符合《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
2 航空器活动区车辆及驾驶员管理的主要工作依据
2.1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标准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
2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设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例》[(87)公交管字92号]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GB 5768-1999)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航局令第191号)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民航局令第170号)《温州机场机坪安全运行管理规则》(温机集发[2011]125号)
2.2 相关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一附近十四》
ACI《机坪标志线手册》
ICAO《机场设计手册》
以上法规、行业标准若被修订、替换,以最新版本为准。
3 安全目标
3.1 年度安全目标的确定
根据机场年度目标,机坪运行各保障部门着眼于确保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在分析前几年机场控制区交通安全管理、评估风险的基础上,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