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保监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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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银保监分局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鄢陵支公司变更营业地址的批复

许昌银保监分局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鄢陵支公司变更营业地址的批复

许昌银保监分局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鄢陵支公
司变更营业地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许昌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0.07.30
•【字号】许银保监复〔2020〕74号
•【施行日期】2020.07.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许昌银保监分局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鄢陵支公司变更营业地址的批复
许银保监复〔2020〕74号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你公司《太平人寿许昌中心支公司关于鄢陵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请示》(太平寿许昌〔2020〕7号)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鄢陵支公司营业地址变更为河南省鄢陵县梅里路西侧翠微路北段金色漫城金兰园小区1号楼38号店铺第2层,39号店铺1-2层。

你公司须持本批复到我分局办理该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变更事宜,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2020年7月30日。

河南银保监局关于马继伟任职资格的批复-豫银保监复〔2020〕273号

河南银保监局关于马继伟任职资格的批复-豫银保监复〔2020〕273号

河南银保监局关于马继伟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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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银保监局关于马继伟任职资格的批复
豫银保监复〔2020〕273号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马继伟同志进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太保寿〔2020〕235号)收悉。

经审查,马继伟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4年第1号)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2020年7月30日
——结束——。

许昌银保监分局关于陈建伟任职资格的批复-许银保监复〔2020〕7号

许昌银保监分局关于陈建伟任职资格的批复-许银保监复〔2020〕7号

许昌银保监分局关于陈建伟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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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银保监分局关于陈建伟任职资格的批复
许银保监复〔2020〕7号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你公司《太平人寿许昌中心支公司关于陈建伟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太平寿许昌〔2019〕3号)收悉。

经审查,陈建伟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4年第1号)的有关要求,核准其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支公司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分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2020年1月17日
——结束——。

河南银保监局许昌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许银保监罚决字〔2021〕10号)

河南银保监局许昌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许银保监罚决字〔2021〕10号)

河南银保监局许昌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许银保监罚决
字〔2021〕10号)
【主题分类】保险
【发文案号】许银保监罚决字〔2021〕10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86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1710000
【处罚日期】2021.09.01
【处罚机关】河南银保监局
【处罚机关类型】银保监会/局/分局
【处罚机关】河南银保监局许昌分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省级
【执法地域】河南省
【处罚对象】叶晖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1.01 12:08:05
(叶晖)
(叶晖)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许银保监罚决字〔2021〕10号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个人姓名叶晖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案由)
对阳光人寿许昌中虚列业务管理费的行为负领导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3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许昌银保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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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银保监分局关于许健任职资格的批复

许昌银保监分局关于许健任职资格的批复

许昌银保监分局关于许健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许昌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0.09.29
•【字号】许银保监复〔2020〕95号
•【施行日期】2021.09.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许昌银保监分局关于许健任职资格的批复
许银保监复〔2020〕95号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你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关于许健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豫太保寿〔2020〕54号)收悉。

经审查,许健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4年第1号)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分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2020年9月29日。

河南银保监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营业地址变更的批复

河南银保监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营业地址变更的批复

河南银保监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营业地址变更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9.04.28
•【字号】豫银保监复〔2019〕510号
•【施行日期】2019.04.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河南银保监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
县支公司营业地址变更的批复
豫银保监复〔2019〕510号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你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关于变更温县支公司营业场所的请示》(豫太保寿〔2019〕3号)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同意你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营业地址变更为河南省焦作市温县司马大街南段西侧春城国际2#楼03、06号商铺及三层四层。

你公司须持本批复到我局办理该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变更事宜,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2019年4月28日。

河南银保监局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郑州中原营销服务部改建为中原支公司的批复

河南银保监局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郑州中原营销服务部改建为中原支公司的批复

河南银保监局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郑州中原营销服务部改建为中原支公司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2.03
•【字号】豫银保监复〔2021〕60号
•【施行日期】2021.0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河南银保监局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郑州中原营销服务
部改建为中原支公司的批复
豫银保监复〔2021〕60号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太平人寿河南分公司改建郑州中原营销服务部为中原支公司的请示》(太平寿豫〔2020〕121号)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郑州中原营销服务部改建为中原支公司,营业地址为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伊河路南、工人路西裕华光合大厦25层第5-10号房。

二、上述机构经营区域和业务范围由你公司授权决定。

三、你公司须持本批复到我局交回原营销服务部许可证,换发新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四、上述机构应自批准改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就改建事项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三个月。

并同时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的
规定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应当载明客户服务电话和该分支机构的联系电话。

此复。

2021年2月3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加强河南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加强河南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加强河南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3.08•【字号】豫保监发[2012]20号•【施行日期】2012.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加强河南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豫保监发〔2012〕20号)各省级保险分公司、各保险社团、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2〕9号)要求,结合河南保险业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民的宗旨,认真贯彻落实保监会的各项决策部署,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主题,以改进保险服务为主线,以提升消费者满意度为目的,采取政策引导、宣传教育、严查重处、社会监督等措施,着力完善体制机制,着力深化诚信建设,着力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确保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二、总体目标切实把握“稳中求进、进中求好”的工作基调,构建一个由监管部门主导实施、行业组织督促协调、保险公司严格落实、社会力量监督参与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系,大力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通过加强监管和综合治理,完善保险纠纷调处机制、理赔服务监督机制、信访投诉处理机制,着力解决理赔难和销售误导等突出问题,实现车险理赔服务质量显著改善和销售误导明显减少,社会满意度进一步提升。

通过加强监管、注重协作、夯实基础、抓好服务等措施,在2-3年内,逐步实现河南保险业服务规范、保障充分、社会认可、消费者满意的目标。

三、工作任务(一)建立健全机制制度将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放在制度建设的突出位置,及时完善管用见效的制度,切实加强制度保障。

监管部门应全面梳理已有制度,在保险业信息披露、行业对外宣传、保险消费者教育、保险诚信考评、加强信访投诉工作等方面建立健全制度,引入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切实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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