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重构
新时代法治人才培养实施方案

新时代法治人才培养实施方案
一、培养目标
本方案旨在培养具有新时代特色的法治人才,注重法治理论素养、法律实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意识的综合提升。
通过本方案的实施,使法治人才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卓越的实践能力,以及强烈的法治信仰和社会责任感。
二、课程设置
1.法律基础课程: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核心课程,注重法律原理与法律制度的掌握。
2.实务课程:模拟法庭、法律文书写作、法律咨询与服务等,强化法律实务操作能力。
3.跨学科课程: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等相关学科,拓宽法治人才的知识视野。
4.创新创业课程:鼓励学生在法治领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培养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
三、实践教学
1.实习实践:与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建立合作,为学生提供实习实践机会。
2模拟法庭:定期组织模拟法庭活动,提高学生庭审实务能力。
3.社会实践:鼓励学生参与社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社会实践活动,增强社会责任感。
4.案例研讨:定期组织案例研讨,培养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教师队伍
1.引进优秀实务专家担任兼职教师,优化师资结构。
2.加强教师培训与学术交流,提高教师的教学与科研水平。
3.鼓励教师参与法律实务工作,提升教师的实践能力。
4.建立教师评价机制,促进教师队伍的持续优化。
五、质量评估
1.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确保教学质量的有效监控。
2.定期开展学生满意度调查,及时了解教学质量情况。
3.鼓励学生对教学过程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教学质量不断提升。
4.对教学质量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强化评估结果的运用。
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一、培养目标法律专业的人才培养旨在培养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广泛的法律知识,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培养内容1.法学基础知识:包括法理学、法律史、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商法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等。
2.法律实务知识:包括法律文书写作、法律逻辑与辩证法、法律实务、法律援助等。
3.法律职业素养:包括法律伦理道德教育、法律规范应用能力培养、法律人文素养培养等。
4.实践能力培养:包括法律实习、法律调研、法律研究与论文撰写、模拟法庭等。
三、培养模式1.综合教学模式: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以案例教学和实践教学为主要教学方法。
2.实践教学模式:通过实习、调研、论文撰写、模拟法庭等实际操作,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3.模块化培养模式:将课程分为基础理论课程、专业课程和实践课程,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职业发展方向选择相关模块进行学习。
四、实施步骤1.招生选拔:通过全国统一高考和面试等方式选拔优秀学生。
2.学科设置:合理设置法学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配置专业教师及教学资源。
3.教学方法:采用讲授与讨论相结合的教学方法,注重培养学生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实践环节:开展校外实习、社会调研、法律论文撰写和模拟法庭等实践活动,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5.评估与考核:定期对学生进行课程考试和实践能力考核,通过综合素质评定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
六、师资队伍建设1.法学教师队伍建设:加强教师培养和引进工作,提高教师的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2.实践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增加校外实习指导教师,并与律师事务所、法院等建立联合实习基地,为学生提供实践机会和指导。
七、实施机制1.质量保障机制:建立健全课程评估和教师评估制度,定期对课程和教师进行评估和调整。
2.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设网络教学平台和实践教学管理系统,提高教学效果和学生学习体验。
3.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提高学生的国际视野和法学素养。
法律卓越人才培养与一体化双专业人才培养模式

整后确定 了5 门法 学基 础 必 修 课 ( 理 学 、宪 法 和 行 政 法 、 民 法 法 、商 法 、 国 际法 概 论 ) ,5 门知 识产 权 专业 课 ( 专利 法 与 专利 实 务 、商业 标 识法 、著 作权 法 、企 业知 识产 权 管理 、 国际知 识 产 权 法 ) 。法 学 方面 另外 增加 了知识 产权 概论 、 竞争 法 、诉讼 法 、 国际法 概 论 和刑 法 等 知识 点 。5 门知 识产 权专 业 课 的学 时都 较 为
这 里边 不仅 仅 包括 专 业知 识 的融合 ,还包 括 人才 素质 的 融合和 思
维 方法 的融 合 。
针 对培 养 目标 , 开展 企 业 法 务 高 端 系 列讲 座 , 内容 包 括 企
业法 务方 面 的理 论和 实 践 ,讲授 中美 贸 易摩擦 的重要 知 识产权 案 件 ,W O 诉 ,劳 动纠 纷 、企业 金融 、税 务等 等 。 T提
类 院校 就很 难采 用 该模 式 。而借 助 理工 科强 势 学科 的优 质 平 台 , 形成 学 科 的融合 、教学 管理 的融合 、人 才培 养 的融 合 ,才 能形 成 鲜 明卓越 的法律 人 才培养 风 格和 独 特 的培养 体 系 。如清 华 大学 法 学 院在 发展 过程 中 就很 好地 利用 了清华 理工 科 的强 势背 景 ,在 不
学 方法 手段 ,在 打破 学科 体 系的基 础 上 ,实现 更 高层 次 的融 合 。
在 教学 方法 的 改革 中 ,导进 了四种 知识 产权 教 学方 法 ,即判 例 教学 法 ,对 话式 教学 法 、诊所 教 学法 以及 模拟 教 学法 ,通 过 实
验 教学 加深 学 生对 专业 课程 内容 的理 解 ,培 养学 生理 论 联系 实 际 和 动手 的能 力 。另 外 开设 4 门双 语课 程 ,为学 生 的进 一 步 国 际化 深造 打好 基础 。
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反思与重构

中付出重大的代价。
最后, 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给法学教育提出时代性 课题。可持续发展是 2 世纪末国际社会广泛认 同的一种 O
构建同时也是一种全新法律秩序、 制度的建立过程, 这必然
要求在法学教育的内容、 方法等方面有所改变, 以适应市场
经济条件下对法学人才的需求。另一方面, 市场经济体制 新的社会发展观, 2 世纪正在实施的发展战略。它不是 是 1
当前高等法学教育的一个崭新课题。
一
上实现的国际法、 国内法的世界化和国际法、 国内法的一体 化趋势。法律世界化的趋势, 对法学人才的培养提出了许 多新要求。一方面在育人观念上要求淡化法学人才培养的 区域观念和国家观念, 树立法学人才国际化的教学思想; 另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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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人才培养所面临的新挑战
条 件 下的 人 才 培 养模 式 , 已经 无 法 适 应 新 时期 经 济 、 治 等 发 展 的 需 要 。重 构 中 国 法 学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应 着 重 于 在 政
培养 目标、 学制结构、 学内容、 学方法、 教 教 职业能力等方面进行 改革。
关 键 词 : 学教 育 ; 才 培 养 模 式 ; 思与 重构 法 人 反 中 图分 类 号 : 4 . G 6 2O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6 29 5 (o 8 O—o 3O 1 7-9 1 2 0 )60 7一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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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3
20 O 8年 1 2月
河北北 方 学院学报
第 6期
无法建立起来的。众所周知, 市场经济的主体具有多元性, 设加快发展的需要存在着不小的差距。如果法学教育不正
活动具有契约性, 运作具有国际性, 责任具有严格性, 这一 切均需要以法律作保障。由此可以看出, 市场经济秩序的 视自 身存在的这种现实, 势必要在其人才培养模式的重构
法律人才培养的国家层次与专业标准

法律人才培养的国家层次与专业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律人才培养在国家层面上越发凸显其重要性。
法律人才的培养不仅是国家建设的需要,也是社会进步的必要条件。
因此,制定并确立法律人才培养的国家层次与专业标准变得至关重要。
首先,法律人才的培养层次应该从国家层面着手。
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是法治社会的基石,而法律人才则是构建和巩固法治体系的核心力量。
因此,国家应当制定符合自身国情的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和计划,以确保法律人才培养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在培养层次方面,国家可以将法律人才的培养划分为本科、研究生和博士等不同的层次,根据不同层次对学生进行全面的教育和培养,逐步提高其专业素养和实践能力。
其次,制定与时俱进的法律人才培养专业标准至关重要。
法律是一个不断发展和演变的领域,因此,法律人才所需的专业标准也随之不断变化。
国家应当与时俱进地制定并修订法律人才培养的专业标准,使其与社会需求和法律发展保持一致。
专业标准的制定应该涵盖法学理论、法律实践和职业道德等方面,既要注重学生的学术研究,也要注重其实际操作能力和职业素养的培养。
此外,法律人才培养还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国际视野。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法律领域越来越需要具备国际视野和全球思维的法律人才。
因此,国家应当鼓励法学院校与国外高等法学院校开展合作,促进学生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培养他们的国际视野和跨文化沟通能力。
此外,还可以引导学生参加国际法学竞赛、交流学术经验等活动,开拓学生的视野和思维方式。
另外,法律人才培养的国家层次与专业标准还应考虑社会需求和就业形势。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法律行业也发生了巨大变化。
因此,在为社会培养法律人才时,国家应当关注社会需求和就业形势,调整和优化培养方向和内容,确保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能够与社会需求相匹配。
此外,国家还应当积极推动法律行业的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发展空间,为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提供更多的就业选择和机遇。
综上所述,法律人才培养的国家层次与专业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需要国家从宏观和微观层面进行综合考虑和制定。
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法治人才建设的实施方案

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法治人才建设的实施方案一、加强法学人才培养新时代法治人才建设的核心是加强法学人才的培养。
首先,要加强法学专业的教育体系建设。
各高校要优化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提高他们的法律思维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同时,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引进和培养一批高水平的法学教师,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
二、加强法治实践能力培养法学人才要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实践能力。
因此,要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各类法律实践活动,如模拟法庭、法律援助等,提升他们的实践操作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同时,要加强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给学生,培养他们的实践经验和应变能力。
三、加强法治研究和创新能力培养新时代法治人才要有较强的研究和创新能力。
要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科研项目和学术研究,培养他们的科学研究意识和创新思维。
同时,要加强法学研究机构和平台的建设,提供更好的学术交流和合作机会,推动法学研究的创新发展。
四、加强法治人才队伍建设新时代法治人才队伍建设是实施方案的重要环节。
要加强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治从业人员的培养和选拔,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职业能力。
同时,要加强对公务员和政法系统干部的法治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治思维。
此外,要注重培养法治人才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协作能力,构建一个高效的法治人才队伍。
五、加强法治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建设为了激励法治人才的成长和发展,要建立健全法治人才的评价和激励机制。
要通过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对法治人才的绩效和贡献进行量化评估,提供相应的激励措施和晋升机会。
同时,要加强法治人才的培训和职业发展规划,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机会,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加强新时代法治人才建设的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加强法学人才培养、加强法治实践能力培养、加强法治研究和创新能力培养、加强法治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加强法治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建设。
通过这些举措,可以进一步提高我国的法治水平,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
由“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看中国法学教育模式变革

改革开放 以来 ,我国高校法学教育改 革和发展 取得 了
显著成 绩 ,但面对经 济社会 快速 发展 对更高 人才 的需 要 , 我 国高校法学教 育的人才培养方面还存 在一些 不足 。一 方 面体现为法 律人 才市 场 日趋 饱 和,另 一方 面则 是高层 次 、 高素质 的卓越法 律人才严重缺乏 ,也即低端法 律人才供 过 于求 ,高端人 才却相当短缺 。同时 ,也表现为 大多数 法学 毕业生 就业 困难。法学专业大学毕业生就业难 ,既 与我 国 大学毕业生 就业难 的原 因有重合 之处 ,但 也有 自身原 因。 “ 目前我 国法学专 业人才 出现严重 的就业 困境 ,法学 专业 毕业生 就业率 已经连续 5年位列文科毕业 生最低 ,法学专 业 连续 3年位列失业人数最多 的 8个专业 之一 ,被 列为 高
“ 无疑 ,制定和实施卓越 计划对 引 领法 学教育 具有 十分重 要 的作 用 ,从中我们 能够窥见现代法学 教育发 展的趋 向和 规律 。 ” “ 培 养卓越 法 律人 才 ,是我 国法 学教 育今 后改
[ 作者 简介]朱志峰 ,吉林省社会科 学院副研究员,东北师范大学教 育学部博士研 究生,吉林 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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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 风险型专业。法学专业毕业生 就业难与法学 专业 的急 剧扩张 有一定的关系 。… …但是 ,从 本质上 分析 ,法学专 业毕业 生就业难的主要原 因,并不 是毕业生人数 与就业 岗 位严 重失调 ,而是法学教育模式 的僵化和滞后 ,导致法学 专业 学生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 不能满足社会各行 业对于 法 律人 才 的要 求。 ” H 具 体 表 现 为 :学生 实践 能 力 不 强 , 应 用型 、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严重 不足。 “ 卓越法 律人 才教 育培 养计 划 ” ,是 在 现有 法学 教育 已具规模 、但质量急待提升 的大背景下提 出的 ,其主要针
法律人才队伍建设的战略思考

法律人才队伍建设的战略思考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国家的建设,法律人才队伍建设成为我国发展的重要保障。
然而,当前我国法律人才队伍建设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急需进行战略思考。
一、现状分析1.1 法律人才队伍规模缺乏当前,我国法律人才队伍规模不足,尤其是高层次的法律人才供应不足。
虽然近年来大量培养了法律专业人才,但由于法学教育的短缺和培养模式的单一,高层次的法律人才仍然不足。
1.2 法律人才队伍结构不合理目前,我国法律人才队伍结构存在不合理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普通法律从业人员占比过高,高层次、高技能的法律人才供应不足。
这一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二、战略思考2.1 强化法律人才培养为了解决法律人才队伍规模缺乏的问题,政府应加大对法学教育的投入,并鼓励高校开设法学相关专业,扩大法学教育的规模。
同时,要注重培养高层次、高技能的法律人才,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2.2 开展多元化的法学教育为了解决法律人才队伍结构不合理的问题,我们需要开展多元化的法学教育。
除了传统的法学专业培养外,可以引入跨学科的法学教育,培养具有多元化知识背景的法律人才。
此外,还需要加强职业培训,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实践能力。
2.3 推动法律人才流动和交流为了丰富法律人才队伍的结构,需要推动法律人才的流动和交流。
政府可以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法律人才在不同地区、不同领域之间进行流动,提供更多的机会和平台。
同时,还可以组织不同地区、不同领域的法律人才开展交流活动,促进经验和智慧的共享。
2.4 加强法律人才的综合素质培养除了专业知识的培养外,还需要加强法律人才的综合素质培养。
这包括法律人才的思维能力、沟通能力、团队合作能力等。
可以通过开设相关课程和开展实践活动,培养法律人才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三、问题与挑战3.1 教育资源分配不均当前,我国法学教育的资源分配不均,一些地区和高校的法学教育资源相对匮乏。
这给法律人才的培养造成了困难。
因此,需要政府加大对法学教育的投入,提高教育资源的均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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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5期(总第80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 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A nd LawNo .5 2010(Sum No .80)中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重构姚 虹(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150080) 摘要:法制建设依赖于法律人才。
对历史悠久的国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进行比对会有助于重构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我国法学教育定位为二元结构模式更符合中国实际,在坚持固有的素质教育、通识教育的基础上,强化职业教育的重要性,改变目前法学教育制度的结构,建立对应的评价机制,以实现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从部分到整体的和谐、统一。
关键词: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职业教育;法学教育制度结构 中图分类号:G 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10)05-0141-03 收稿日期:2010-03-24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教育厅规划课题结题成果(XGG H08101) 作者简介:姚虹(1973-),女,江苏睢宁人,副教授。
①《高等学校框架法》第条()。
②《萨尔州法学教育法》第条()。
法律人才的培养不仅是教育制度的组成部分,也是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
法学教育的双重属性决定了其在教育领域举足轻重的地位。
法治就是法律人之治。
建立和谐统一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是实现法学教育目标的关键所在。
人才培养模式这个概念包含了人才培养目标、实现目标的手段和方法、对实现目标情况进行评价以及整个过程的管理等内容。
具体到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主要包括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法学教育的定位、法学教育制度的结构、法学教学方法、法学教育管理体制等多个方面。
本文立足于中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比较,以期为中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重构提供切实可行的思路。
一、国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比较 (一)德国的法学教育德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在原则上与高等学校的任务和教学目的相一致。
“高等学校的任务在于通过研究、教授和学习,培植和发展科学和艺术,并为学生将来从事需要运用科学知识和科学方法或艺术创造能力的职业作准备。
”①表达了教育为职业服务的思想。
德国是一个法治国,对各类法律人才需求量较大,所有大学法学院的大门对那些拥有完全中学毕业文凭的人同等地开放着,而无须入学考试。
德国法学教育的职业训练色彩较之其他专业教育明显,这充分体现在法学教育的结构上。
学生不仅要在大学校园里学习书本上的法律,还要到司法、行政部门去练习运用法律的能力。
最关键的是,最终检测学生是否合格的方式不是温文尔雅的教授命题的大学考试,而是法官、高级行政官员主持的、为取得法律工作者资格而设置的国家考试②。
德国萨尔州的法律专业学生校园专业学习为415年②。
由于学生在学习期间结婚、生育、打工等原因,绝大部分学生要花约6年的时间才完成这个阶段的学业。
专业学习分为专业必修课和非专业必修课两个阶段。
学生还应在第4学期结束之前,在无课期间,自己联系到基层或州法院、律师事务所、政府办公机构或企业作为期3周的实习,实习结束,由有关部门开具证明,供日后使用。
为检测学生是否达到作为前法律工作者的资格,学生须参加第一次国家考试,包括书面、口头两种形式。
原则上,国家考试只允许重考一次,所以学生在申请第一次国家考试之前,大都要参加各类考前复习辅导班。
法律专业的学生在大学里常博得“最勤奋的学生”的美名。
学生通过了第一次国家考试,还要经过职业预备期和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
德国法学教育的组织形式多样、教学互动、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讲授课、练习课、学术讨论课构成了校园法学教育的主要形式。
除此之外,还为学生提供专题讲座、专业深化课、课外讲座等多种教学方式。
德国法学教育的管理体制也表现为一种复合的模式,包括大学的校园专业学习管理,州高等法院学生实际工作能力管理和州司法部国家考试管理。
(二)美国的法学教育美国法学院培养对象的主体是JD 学生,他们在进入法学院之前必须拥有一个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的学位,而且其中许多人已经具有实际工作经验。
美国将法学教育定位为职业教育,为了避免职业教育容易与其他行业失和的狭隘性,它采取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模式。
正如博登海默所言:“甚至在提高专业能力较为严格的法律教育专业阶段,也必须始终提醒学生注意,法律乃是整个社会生活的一部分,2111141它绝不存在于真空中。
法学并不是社会生活中一个自足的独立领域,能够被封闭起来或者可与人类努力的其他分支学科相分离。
”[1]自1870年朗代尔出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以来,美国开始大规模引入案例教学法。
在案例教学法中突出预习这一环节,采用苏格拉底式对话、讨论方法,培养偏执型法律人才。
最近出现的问题教学法涵盖了案例教学法的所有要素,并有所超越。
问题教学法除了要求学生使用更多的分析技巧之外,更加强调培养学生自己寻找答案的能力。
在美国许多理论性和跨学科性的法学课程和研究项目由法学院以外院系、研究机构承担。
美国法学院不开设全套课程,鼓励学生选修。
除了在课堂教学中培养学生的法律技能,还开设许多实践性课程。
取得J D学位的学生不能马上从业,还必须通过律师资格考试。
20世纪80年代初,律师资格考试在传统闭卷考试的基础上,增加了操作考试,要求学生显示水平的熟练性,像律师在真实场景中一样实践工作。
美国的J D教育主要由律师协会和法学院协会管理。
(三)日本的法学教育日本的法学教育主体是高中后的法律本科教育,学制4年。
日本大学的法学教育注重培养掌握传统法学素养的“多面手”,以培养研究者为中心。
学生入学后先在教养学部学习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基础知识,然后才能转入法学部学习法律专业知识。
法学部的课程偏重基础理论,不仅培养从事法律职业的法曹(即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法科毕业生中还将产生政府官员或公司雇员。
日本的法律本科教育属于学科教育,很少涉及法律的实际应用。
但如果学生选择从事法律事务,则在通过严格的司法考试后还要接受为期2年的实践性的法律职业培训。
以往日本的司法考试制度对于学历和专业没有限制,只要求未受过大学教育的报考者必须经过第一次考试,大学毕业者可直接进入第二次考试。
2001年6月,《司法制度改革审议意见书》提出新的培养制度,使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司法研修成为一有机衔接的程序。
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日本就一直致力于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与完善,到目前已形成了比较系统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
包括制度化质量保障体系,也包括一些非制度化和部分学校实施的质量保障措施。
制度化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包括高等院校的自我评估、设置认可、认证评估和国立大学法人评估等四种基本形式。
通过对以上模式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他们的共同之处:一为高门槛。
美国的法学教育以本科毕业为起点,德国、日本模式以高中毕业为起点。
在法学教育的准入上即已注重复合型人才是法学教育可持续发展的保障。
美国J D学生在进入法学院前已经取得一个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的学位,日本在学习法律专业知识之前也同样要有人文、社科等基础知识的学习。
二是一体化。
无论上述美、德、日三国,还是其他笔者未在此比对的普通法系、大陆法系国家,无不表现为学科教育与职业教育的一体化。
其职业教育有的是设置于学科教育过程中,如德国、美国,有的是安排在执业前,如日本。
他们大多意识到法学作为一门应用性极强的学科,即使不将其定位为职业教育,也必然需要相应的法律实践活动为其“增光添彩”,否则法学教育就成为“纸上谈兵”。
三是多样性。
美国、德国都突破传统的讲授法教学方法,采用案例式、问题式、讨论式等丰富多样的教学方法力求在学科教育阶段最大限度地锻炼学生的分析能力、思维能力、推理能力、表达能力、应用能力,为未来提供高质量的法律人才。
二、中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重构 (一)现有状况及存在的缺陷现阶段,我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之间存在着不适应的现象。
除了有目共睹的供大于求的不甚光明的就业前景外,笔者通过向目前已从事法律实践工作的人员发调查问卷,了解到大约一半以上的人在法学院校毕业后不能直接胜任实践工作,不能满足工作需求,这凸显出以专业知识学习为主的人才培养模式的不足。
另外,在没有对法学教育进行准确定位的情况下,导致无论是法学教育制度结构,还是法学教育内容都存在严重的混乱与不协调。
中国的法律人才培养层次之多世所罕见,而其与社会规范的规范化要求背道而驰之状况可谓世所瞩目。
各种层次的法学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法学教育、法律职业教育)出于各自的教育目标与利益驱动而被运用得支离破碎。
教学内容从不以职业为导向,教学方法从不以促进学生发展为动力。
汕头大学副校长王伟廉提出的当前人才培养模式运作逻辑上的缺陷———培养目标与实现培养目标的手段相脱节不能不说为我们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提供了一个好的切入点。
我们的法学专业培养方案中对培养目标进行了罗列,但在教师具体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却鲜被关注。
这一方面使培养目标成为口号,另一方面也使得教学活动成为“无的放矢”。
培养目标与实现培养目标手段之间的紧密衔接是我们克服人才培养模式运作逻辑缺陷的重要方面。
与其他国家的法学教育突出职业教育色彩相反,我国在学科教育、职业准入、职业培训等法学职业教育方面还停留在“呼声高,应声低”的状态。
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背离了法学教育的宗旨,阻碍了法制建设,是我们在进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重构过程中不容忽视的一个现实问题。
(二)中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重构设想我国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主要指本科)是基础扎实、知识面宽、适应性强、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级应用型人才。
本科以下及以上的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则各有侧重。
在当前,世界乃至中国都非常重视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笔者以为根据不同的教育层次确立各有侧重的法学人才培养目标是比较顺应历史潮流的。
如对于专科层次,可以实践能力的培养作为目标重点,而研究生以上层次则以研究、创新能力的培养作为目标重点。
本科层次的法学教育因为肩负着承上启下的任务,所以其培养目标应定位于使学生既具有基础扎实的能力,又具有相应的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
培养目标的确立只是人才培养模式构想的第一步,如何将培养目标与实现培养目标的手段连接起来更为重要。
有人说我们对培养目标的解释太过模糊,不具有确定性。
2 41例如:何为创造性?批判性思维能力的培养包括哪些具体的思维方式的训练或获得?笔者以为培养目标本身就是一个无法确定下来的概念,只要确定一个大方向就实现了其存在的意义。
而如何将培养目标转变为具体的课程和教育教学活动却是更值得我们广大教育工作者深思的。
法律人才的培养是通过一点一滴的教育教学活动来完成的,只有将培养目标渗透于点点滴滴的教学活动中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运作才会有了“润滑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