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赔偿请求人汤绍云请求赔偿义务机关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范文word版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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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台县凤凰镇童立瑞炸鸡店、汤云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凤台县凤凰镇童立瑞炸鸡店、汤云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凤台县凤凰镇童立瑞炸鸡店、汤云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23【案件字号】(2022)皖04民终2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晨魏宁陈燕【审理法官】张晨魏宁陈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凤台县凤凰镇童立瑞炸鸡店;汤云【当事人】凤台县凤凰镇童立瑞炸鸡店汤云【当事人-个人】汤云【当事人-公司】凤台县凤凰镇童立瑞炸鸡店【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凤台县凤凰镇童立瑞炸鸡店【被告】汤云【本院观点】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侵权书证鉴定意见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认定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淮南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第二十一条规定寿县、凤台县、潘集区、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餐厨废弃物管理文件。

同时该管理办法系依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结合淮南市实际制定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在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非刑事司法赔偿典型案例的通知-法办[2013]158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非刑事司法赔偿典型案例的通知-法办[2013]158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非刑事司法赔偿典型案例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非刑事司法赔偿典型案例的通知(2013年12月18日法办[2013]1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妥善审理了一批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有效维护了人民法院的公正司法形象。

为总结经验,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在开展非刑事司法赔偿专项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对部分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例进行收集整理并予汇编。

本次汇编的十个案例兼顾非刑事司法赔偿案由以及决定赔偿、不予赔偿等情况,并在赔偿责任承担、司法审查范围、多因一果与责任认定、赔偿方式及标准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指导性;此外,这些案例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需要加以改进和完善。

现将非刑事司法赔偿典型案例予以印发。

望各级人民法院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充分认识非刑事司法赔偿工作对于依法保障人权,促进人民法院公正司法,重塑司法公信等方面具有的重要作用,不断提升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总体水平,为法治中国、平安中国建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非刑事司法赔偿典型案例1.酒泉市绿宝鑫啤酒花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保全赔偿案[案情摘要]酒泉市西域绿嘉啤酒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域公司)因与酒泉市绿宝鑫啤酒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绿宝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07年9月6日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酒泉中院)申请保全绿宝鑫公司500000元的财产。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公司、程良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公司、程良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公司、程良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2【案件字号】(2020)鄂02民终6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汪飞林聂潇周希【审理法官】汪飞林聂潇周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公司;程良用;王虎;袁秀丽【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公司程良用王虎袁秀丽【当事人-个人】程良用王虎袁秀丽【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祝文胜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董明良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祝文胜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董明良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祝文胜董明良【代理律所】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公司;王虎;袁秀丽【被告】程良用【本院观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无过错鉴定意见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中,除程良用居住在城镇并在城镇工作外,其余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

程良用系农村户籍,其主张按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算其应获赔残疾赔偿金,应举证证明其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且生活来源于城镇。

最高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公开案例裁判观点(行政诉讼篇案例40则)

最高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公开案例裁判观点(行政诉讼篇案例40则)

最高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公开案例裁判观点(行政诉讼篇案例40则)2020-08-29 08:51:45自: 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1.裁判观点:提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之诉无须先向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提出确认请求(周火生因诉汉川市人民政府确认征收土地行为无效申诉案,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1174号,2017年5月20日发布)裁判要旨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确要求当事人在提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之诉时,必须已向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而未被允许或未获答复。

规定此一先行程序,有利于穷尽更为便捷的行政救济手段,避免滥诉。

但该先行程序通常必须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而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对此并未规定。

由此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客观上不仅会对当事人行使诉权增设门槛,也会为行政机关附加法定之外的先行处理义务。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再审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的特殊不服请求。

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一方面要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予以纠正,以恢复人民群众对于裁判的信赖;另一方面,也要考虑权利救济的实际需要。

如果有其他途径同样能够达到目标,甚至更为便捷经济,未必一律启动再审程序。

2.裁判观点:行政机关法定履行职责的期限未届满就提起诉讼的,法院应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王守保因诉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申诉案,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307号,2017年5月21日发布)裁判要旨过于迟延地请求法律救济将不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有些情况下,过早地请求法律救济,同样不被法律所允许。

按照成熟原则,行政程序必须发展到适宜由法院处理的阶段才算成熟,才能允许进行司法审查。

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就是如此。

如果法定履行职责的期限未届满就提起诉讼,就属于起诉时机不成熟,人民法院应当不予立案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紧急情况”,通常强调的是时间紧迫、事项重大,而且错过了这个时间就不可逆转或者损失不可弥补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公报行政赔偿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公报行政赔偿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公报行政赔偿案例一、民商事类(24例)(一)人格权纠纷1.周星驰诉中建荣真无锡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裁判摘要】在涉外人格权侵权纠纷中,双方当事人援引相同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该民事关系的准据法作出了一致的选择。

当姓名权和肖像权具有商业化使用权能时,当事人仅以侵权责任法为依据进行主张,该人格权的精神利益和财产价值可一并予以保护,包括属于合理开支的律师费在内均应纳入人格权的损害赔偿范围。

在酌定赔偿数额时,人民法院应结合权利类型、侵权方式,从侵权程度、被侵权人和侵权人的身份地位、经济情况、获利情况、过错类型、其他情形等方面予以综合考量。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2期2.上海法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裁判摘要】手机用户使用安全软件对呼入号码进行评价性标注,即使评价带有负面性特征,也属于公众正当社会评价的范畴。

安全软件平台根据公众用户的标注,将被标注号码的负面性评价在手机用户接听界面中予以自动展示的,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除号码权利人能够证明平台故意捏造虚假评价外,即使展示内容对号码权利人声誉产生一定影响,平台也不构成名誉权侵权或帮助侵权。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0期3.林某某、陈某某诉蔡某某一般人格权纠纷案【裁判摘要】民事主体行使各自的民主权利,均应在法律赋予的限度之内,不得以行使自己的权利为由侵害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主体各自行使民事权利导致冲突的案件,应当依据事实,判断各方当事人行使其民事权利的合法性与适度性,据此平衡上述权利冲突。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1期(二)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邹某蕾诉高某某、孙某、陈某法定继承纠纷案【裁判摘要】离婚中,作为继父母的一方对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明确表示不继续抚养的,应视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自此协议解除。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范志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范志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范志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4【案件字号】(2020)鄂11民终8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易俊饶桂芳宋顺国【审理法官】易俊饶桂芳宋顺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范志明;范俊;范超;胡良银;范志勇;汤海军;黄冈市隆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范志明范俊范超胡良银范志勇汤海军黄冈市隆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范志明范俊范超胡良银范志勇汤海军【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黄冈市隆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祝文胜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郭存孝湖北功竞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祝文胜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郭存孝湖北功竞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祝文胜郭存孝【代理律所】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湖北功竞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被告】范志明;范俊;范超;胡良银;范志勇;汤海军;黄冈市隆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审对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其他费用的认定是否正确及本案交通事故责任比例的划分是否恰当。

【权责关键词】侵权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审对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其他费用的认定是否正确及本案交通事故责任比例的划分是否恰当。

一、关于医疗费及其他费用的认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医疗费只要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即应由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

冤假错案国家赔偿标准是怎样

冤假错案国家赔偿标准是怎样

冤假错案国家赔偿标准是怎样因为历史原因过去许多案件受限于经济技术的落后而造成了冤假错案,近年来许多冤假错案从新审理,对冤假错案受害人给予国家赔偿,那么赔偿的标准是怎样的,由为您介绍。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2018年5月16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84.74元。

一、计算标准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天数*284.74元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1)造成身体伤害的:医疗费:实际医疗支出(须有医疗凭证:病历、收据等) 护理费:护理人数*护理天数*工费(误工费或者护工费) 误工费:天数*284.74元(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医疗费:实际医疗支出(须有医疗凭证:病历、收据等) 护理费:护理人数*护理天数*工费(误工费或者护工费) 误工费:天数*284.74元残疾赔偿金:按照伤残等级进行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实际购买支出(须有收据等材料) 康复费:后续恢复治疗费用(须有收据的等材料)生活费: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抚养年限*人数(3)造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20生活费: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抚养年限*人数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3、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5)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7)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8)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行政赔偿案件参考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行政赔偿案件参考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行政赔偿案件参考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3.21•【分类】其他正文参考案例目录1.马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2.杨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3.李某某诉某县人民政府及县林业局林业行政赔偿案4.范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赔偿案5.易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强拆行政赔偿案6.李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7.魏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8.杜某某诉某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9.周某某诉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拆迁行政赔偿案1马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不予赔偿决定依法属于行政赔偿诉讼受案范围。

(一)基本案情马某某认为某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其实施限制人身自由并造成损害,向某区人民政府提交行政赔偿申请书。

某区人民政府作出告知书,告知马某某其所提供的材料不能证明该区人民政府存在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故该区人民政府不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马某某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某区人民政府在法定时间内未作出赔偿决定违法,并赔偿损失18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一审法院以本案未经确认违法即要求赔偿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则以不予作出赔偿决定行为系程序性行为,不对马某某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为由裁定维持一审裁定。

马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某就赔偿问题向某区人民政府请求先行处理并由某区人民政府作出决定不予赔偿的告知书。

依据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对该不予赔偿决定告知书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应当对某区人民政府和马某某之间的行政赔偿争议进行审理。

2杨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当事人对行政强制确认违法及行政赔偿同时提起诉讼,即使人民法院分别立案,仍属于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无需等待确认违法判决生效后再另行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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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请求人汤绍云请求赔偿义务机关黄冈市中级人
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
赔偿请求人汤绍云,男,54岁,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一建公
司宿舍。

赔偿义务机关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占云发,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田志敏,该院赔偿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官文生,该院刑二庭庭长。

赔偿请求人汤绍云以再审改判无罪为由,于201X年5月向黄冈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要求该院赔偿其被限制人身自由2190天的赔偿金108361.2元。

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予答复。

汤绍云遂向本院赔偿委员
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并提出了前述赔偿请求。

本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查明,赔偿请求人汤绍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1990
年12月18日被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经该院提起公诉,浠水县人民
法院于1991年5月25日作出浠法(1991)刑字第058号刑事判决书,认为:“被告人汤绍云、闵耀明、姜胜清(该案另二名被告人),无视国法,明知无
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结伙以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与其他经济组织
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巨大,造成国家严重经济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该院并以诈骗罪判处汤绍云有期徒刑6年。

汤绍云不服,提出上诉。


黄冈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16日作出黄法〔1991〕刑上字第56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汤绍云仍不服,以“事实有出入”、“原
判定性不准”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于201X年9月27日作出〔201X〕鄂高法监二刑字第19号再审决定书,决定由本院对该案进行提审。

经本院提审认为:“该案系一起民事上的货款纠纷,且已经人民法院依法作了调解处理,
并下达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

同一法律事实,已作民事处理,再作犯
罪处理,显系不当,应予纠正”。

本院并于201X年9月28日作出〔201X〕鄂
高法监二刑再终字第 5号刑事判决,对汤绍云宣告无罪。

汤绍云于1996年12
月17日刑满释放,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时间从1990年12月18日起至1996年
12月17日止,实际被关押2192天。

本院赔偿办公室于201X年2月10日在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本案听
证会。

听证会上,针对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事项,赔偿义务机关黄冈市
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代理人认为:赔偿请求人汤绍云因作虚假供述,导致司法
机关错判,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属国家免责范围,该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请求人汤绍云则认为:省法院提审改判的依据,是因为同一法律事实已作
民事处理,不能再作犯罪处理而对其宣告无罪的,不存在赔偿请求人作虚假供
述的问题。

因此,赔偿义务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事实,有一、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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