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77924
2024年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三篇)

2024年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安徽绩溪农村合作银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第一条为维护安徽绩溪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我行)正常稳健运行,及时、准确地反映并有效处置出现的重大____,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根据省联社《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重大____报告制度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辖内的各支行。
第三条总行综合办公室具体承办我行重大____报告工作的____、管理、协调。
各支行行长为该行重大事件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各支行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向总行综合办公室报告,同时报告总行行长。
一、支行出现因各种非正常因素引起众多客户在短时间内集中要求提取存款的挤兑事件;二、聚众到支行____、示威以及发生冲击、围攻事件;三、支行发生____、____公款、盗窃、抢劫、诈骗、涉____、爆炸等各种经济刑事犯罪案件;四、支行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害,对资产、人员造成损失和伤害的重大事件;五、支行行长和员工被绑架或被限制人身自由,判逃、失踪或非正常死亡的事件;六、支行行长在未办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工作1岗位____个工作日以上;七、支行的重要数据、帐册、重要空白凭证损毁、丢失,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的事件;八、其他可能引发风险或严重影响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的事件。
第五条各支行发生的重大____要及时报总行综合办公室,并同时报告总行行长。
总行在接到报告后,及时____力量调查核实,全力以赴做好处置____。
同时根据省联社重大灾发事件的报送要求,在第一时间报送省联社办公室、报告省联社宣城办事处和绩溪监管办。
第六条重大____的报告实行问责制。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迟到、漏报、瞒报、误报重大灾发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本制度由安徽绩溪农村合作银行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24年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二)____年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在____年,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将成为社会管理和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融资担保公司重大管理事项民主议事制度

融资担保公司重大管理事项民主议事制度融资担保公司作为一种“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当今的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帮助它们解决融资难的问题。
如今,融资担保公司不仅在数量上不断增加,而且在管理上也面临许多问题,典型的如公司管理层的权力集中,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不高等。
因此,再如此背景下,我们有必要构建一个民主议事制度,为公司管理层下属人员提供更多的发言机会,同时从中收集意见,通过集思广益的方式,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
一、会议制度为了充分发挥民主议事的作用,建议在公司内部建立多种形式的会议,让各级干部和员工能够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
1.定期开展员工代表会议定期召开员工代表会议,周密安排会议议题,并让参会人员提前了解并充分讨论。
会议结束后,可以选出会议代表进行沟通,并将代表的意见提交给公司领导层进行讨论。
这样可以促进公司内部的沟通与交流,同时可以使员工代表发挥作用,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2.定期开展管理班子会议针对公司管理层,可以定期开展管理班子会议。
会议议题可以包括公司的发展战略,业务拓展,员工奖励等。
在这个过程中,管理层可以与下属员工充分交流,听取下属喊出的建议,了解他们对公司发展的期望和需求。
这样可以使管理层督促下属做好工作,也可以更好的了解员工的思想动态,从而更好地领导公司。
二、执行制度为保证公司民主议事制度的实施,还应该建立相应的执行制度。
详细规定从提议到表决的具体过程,明确责任,以确保真正实现民主管理。
1.提议环节员工可以通过多种渠道提出建议,如员工代表会议、管理班子会议等场合,也可以通过向直接上级提出书面建议。
所有提议,必须在会议之前一定时间内提交给主持人,以使会议能够充分准备,处理优先级,确保议事质量。
2.讨论环节开展讨论时,所有参加人员都应遵守纪律,相关问题应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否则讨论将无法深入,也不能有所建树。
主持人要做好引导工作,鼓励参与讨论,以确保会议公正、合理地进行。
20100906《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银监发[2010]75号)
![20100906《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银监发[2010]75号)](https://img.taocdn.com/s3/m/8469eec2d5bbfd0a795673b5.png)
急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银监发[2010]75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已经2010年7月23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融资性担保机构重人风险事件报告制度》,高度重视重大风险事件的报告工作。
要根据本制度规定和辖内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重大风险事件报告机制、应急管理机制和问责制度的实施方案。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相关工作落到实处。
各地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各地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重大风险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在及时、准确、全面报告重大风险事件的同时,及时启动应急处臵预案,科学配臵资源,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重大风险事件的协调处臵机制,妥善处理各类重大风险事件,切实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坚决避免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三、请各地监管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并做好督导检查工作。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及时掌握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情况,切实加强对重大风险事件的应急管理,防止重大风险事件对融资性担保业造成冲击,避免单体风险转化为系统性风险,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制和公司制以外的担保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风险事件与许可证不统一是指可能严重危及融资性担保机构正常经营、偿付能力和资信水平,影响地区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事件。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机构重人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突
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2(000)016
【摘要】<正>宁政办发[2012]12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6月19日自治区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有效妥善处置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性突发事件,努力降低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性突发事件的不良影响,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自治区金融秩序,保障经济社会稳定
【总页数】4页(P21-2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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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5.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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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范文(2篇)

2024年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范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模板一、背景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企业在发生一定条件下的重大事项时,需要及时向相关方报告、沟通和解释的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建立旨在提高企业的透明度和信息披露水平,保障相关方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企业的以下重大事项的通报和报告:1. 重大合同或交易的签订、修改或终止;2. 重大资产或投资的取得、处置或变动;3. 重大融资或变动股权结构的事项;4. 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事项;5. 重大产品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的发生或处理;6. 其他可能对企业经营、财务状况、市场声誉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三、报告内容企业在发生以上列出的重大事项时,应向上级主管部门、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等相关方报告,并提供以下内容:1. 事项的背景及发生的原因;2. 事项可能对企业经营、财务状况、市场声誉产生的影响;3. 事项的分析和评估;4. 事项的处理方案及进展情况。
四、报告流程1. 事发立即报告:企业在发生重大事项后,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需通报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等相关方;2. 内部评估:相关部门应按照企业内部流程进行事项的评估和分析,明确可能的影响和应对措施;3. 提交报告材料:报告人员应编制详细的报告材料,包括事项的背景、影响分析、处理方案等,并及时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4. 报告汇总和审查:上级主管部门应汇总所有报告,并进行审查,确保报告内容准确完整;5. 报告解释和沟通:企业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向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等相关方解释事项,并就相关问题进行沟通。
五、报告责任1. 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重大事项报告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2. 企业经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重大事项的报告工作,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3. 报告人员:负责编制和提交重大事项报告材料,确保报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4. 监事会:负责监督并审查重大事项的报告工作,保证相关利益的合法权益。
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

ⅩⅩ市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ⅩⅩ辖内金融机构的审慎管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确保区域金融安全,促进金融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以及银联等其它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金融机构经营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或可能危及区域或系统性金融安全的事项或事件,以及反映金融机构经营发展状况的重大事项或事件。
第四条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实行属地管理制度。
设在汉台区、留坝县的法人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的市级(区域)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由其法人金融机构或市级(区域)机构统一向人民银行ⅩⅩ市中心支行报告。
人民银行ⅩⅩ辖内各级分支机构受理所在地的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确定其综合管理部门作为执行本制度的工作部门,明确部门负责人及联络员,负责本制度落实过程中的联系、信息报送、手续办理等工作。
工作部门负责人及联络员等相关信息向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报备。
第六条人民银行ⅩⅩ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科会同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建立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管理、协调、检查、监督和推动本制度的贯彻与实施,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新设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工作。
人民银行ⅩⅩ辖内各支行应确定执行本制度的工作部门,并建立执行本制度的工作协调机制。
第二章开业报告第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向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报告。
(一)新设金融机构经监管部门批准进行筹建,拟正式开业的;(二)金融机构新设的分支机构经监管部门批准进行筹建,拟正式开业的;(三)改制、合并、分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监管部门批准进行筹建,拟正式开业的。
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

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及时掌握公司重大风险事件情况,切实加强对重大风险事件的应急管理,防止重大风险事件对公司造成冲击,避免单体风险转化为系统性风险。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及应急管理是指对可能严重危及公司正常经营、偿付能力和资信水平,影响地区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事件及时向当地监管部门披露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从而达到化解风险、减少损失的目的。
第三条公司在重大风险事件发生后及时向市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简要情况24小时内报告具体情况。
报告的重大风险事件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公司引发群体事件的;(二)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的;(三)公司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致使其流动性困难或已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四)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五)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六)发现公司主要出资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主要出资人对公司造成其他重大不利影响的;(七)3个月内,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高级管理层中有二分之一以上辞职的;(八)主要负责人失踪、非正常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或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九)监管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公司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及应急管理由风险管理部部门主导负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总经理、董事长报告。
第五条对在担保业务审批操作或保后监管的过程中,发现被担保人的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还款情况、反担保措施情况、道德风险等方面具有不良症状,担保业务部门应当如实反映报告,并进入应急处置管理状态。
第六条根据本地区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特点,结合本公司担保项目行业集中度、风险爆发外部环境影响因素,综合分析国家产业政策、财税政策、金融信贷政策等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因素对本公司担保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影响,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调研,总结反馈,为本公司项目风险管理提供决策分析辅助信息,防范相关重大风险事件的发生。
担保公司风险预警和事后追究与处置制度

担保公司风险预警和事后追究与处置制度担保公司风险预警和事后追究与处置制度(一)风险预警1.经办责任人应当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特别是到期归还情况等,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预测、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告公司评审委员会。
2.对于为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经办责任人发觉继续担保存在较大风险,有必要终止保证合同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评审委员会报告。
3.当发现被保证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当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二)事后追究与处置制度1.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券时,公司应当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报告公司风险控制小组,并予以公告。
2.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保证合同纠纷未经审判和仲裁,并就张无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责任。
3.债权人放弃或怠于主张担保时,未经公司股东会决定不得擅自履行全部责任。
4.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为申报债权,有关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见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5.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级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6.公司相关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十二、信息披露和应急管理预案1.信息披露制度担保公司的健康有序经营,资金是核心,风险管理是关键。
因此,要建立起科学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内部使股东,外部使银行能对担保公司的资金使用情况及风险项目状况及时掌握,以便有效采取措施。
A、公司资金的使用,尤其是担保保证金和担保风险准备金的计提、使用情况,每月需向股东会成员报告,经评审合格并接受担保的项目和预计可能出现风险的项目,以书面形式报股东会成员;B、公司注册资金的放大倍数和预计可能出现风险的项目,第一时间向合作银行披露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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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
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
《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已经2010年7月23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高度重视重大风险事件的报告工作。
要根据本制度规定和辖内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重大风险事件报告机制、应急管理机制和问责制度的实施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相关工作落到实处。
各地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各地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重大风险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在及时、准确、全面报告重大风险事件的同时,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科学配置资源,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重大风险事件的协调处置机制,妥善处理各类重大风险事件,切实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坚决避免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三、请各地监管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并做好督导检查工作。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
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及时掌握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情况,切实加强对重大风险事件的应急管理,防止重大风险事件对融资性担保业造成冲击,避免单体风险转化为系统性风险,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制和公司制以外的担保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风险事件是指可能严重危及融资性担保机构正常经营、偿付能力和资信水平,影响地区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事件。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工作。
第六条监管部门应建立职责关系明确、报告路线清晰、反应及时有效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机制、应急管理机制和问责制度。
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监管部门应指定专人专岗具体负责重大风险事件的接报、上报和应急管理工作。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在重大风险事件发生后及时向监
管部门报告简要情况,24小时内报告具体情况。
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报告的重大风险事件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引发群体事件的;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的;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致使其流动性困难,或已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
(四)融资性担保机构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
(五)融资性担保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六)发现融资性担保机构主要出资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主要出资人对公司造成其他重大不利影响的;
(七)3个月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会、监事会或高级管理层中有二分之一以上辞职的;
(八)融资性担保机构主要负责人失踪、非正常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或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
(九)监管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监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发生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的性质、事态变化和风险程度及时做出判断,对可能影响地区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风险事件,应在事件发生24小时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联席会议进行报告。
监管部门应报告的重大风险事件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引发群体事件的;
(二)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破产、解散或被撤销的;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重大担保诈骗、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可能危及金融秩序或引发系统性风险的;
(四)其他可能危及金融秩序、影响社会稳定或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情况。
报告内容包括重大风险事件的简要情况、可能产生的风险、已采取和拟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九条监管部门应在第八条所列重大风险事件处置完毕的20个工作日内,将事件的整体处置情况报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联席会议。
第十条监管部门应依据本制度和当地实际情况建立重大突发风险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监管部门应制定重大突发风险事件应急管理预案,明确应急管理岗位及其职责、应急管理措施和应急管理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重大突发风险事件,保护债权人和其他相关利益人合法权益,有效维护社会稳定,防止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第十一条监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的协调处置机制,确保本辖区发生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对可能影响地区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风险事件,监管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重大风险事件的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监管部门应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的问责制度,对故意迟报、瞒报、谎报真实情况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
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