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的类型有哪些
表见代理的类型、构成要件和示例

表见代理包括三个类型: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
(一)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1、意义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或者知悉他人以其代理人名义实施行为而不作反对表示,从而须对之负授权人之责任的表见代理。
2、要件(1)行为人(“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2)本人以其行为表示授予行为人以代理权此项表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①作为。
例如,将印章交给他人保管,将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交给他人保管使用。
注意:盗用合同专用章和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不构成表见代理;但是被代理人的工作人员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则构成表见代理,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保管使用不当的风险。
②不作为。
即,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所称“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中的“不作否认表示”。
例如,建筑公司甲将工程转包给乙,乙又以建筑公司的名义为法律行为,甲知道而不作否认表示的,应对第三人负授权人之责。
(3)第三人在行为时善意且无过失即,对无代理权不知,且非因过失而不知。
(二)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1、意义已授予的代理权嗣后被限缩,却因限权人的行为造成足以令人相信代理权未被限缩的外观而发生的表见代理。
2、要件(1)须代理人被授予代理权1(2)须代理权嗣后被限缩(3)须限权人的行为造成代理权未限缩的外观主要类型:外部授权,内部撤回。
例子:①甲对丙表示授权乙代为购买A 画和B画(外部授权),若甲对乙撤回购买A画的授权(内部撤回),但是甲未将此代理权限缩行为告知丙,乙仍然向丙购买A画和B画。
②授权代销电视和冰箱,交付授权书,后来,内部撤回代销冰箱的授权,但是授权书仍然置于代理人的营业场所。
(4)须与第三人在代理权权限之外实施行为(5)第三人在行为时善意且无过失(三)权限延续性表见代理1、意义代理权被全部撤回,却因撤权人的行为造成令人相信代理权存续的外观,而发生的表见代理。
2、要件(1)代理人曾经有代理权。
试论表见代理

对人必须是善意且无过失的。 所谓善意, 是指相对人不知或无从得 就 知 代 理 人 无 代理 权 , 相 信 其 有 代理 权 , 而 向其 为意 思 表 示 或 接 受 其意 思表 示 。 相 对 人 明知 代 理 人 无 代 理权 而 与之 实施 民事 行 为 , 若 非但 不 构成表见代理, 还要和无权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 这属于“ 恶意” 。若
文献 标识 码: A
代理行为。
与 第三人 从 事 民事 活动 , 代理 活动 产生 的是一 个真正 的 民事行 为, 只是该 民事行为 的法律 效 力的 归属 存在 一定 的特殊 性 。
关键 词
中图分 类号 : 2 D9 3
一
文章编 号 :0 90 9 (0 90 .3 —2 1 0 —5 22 0 )30 40
的行 为 表 示 授 予 行 为 人 代 理 权 或 者 知道 行 为 人 表 示 为 其代 理 人 而 不
2 表 见 代 理 的 特 殊 构成 要 件 。表 见 代 理 的特 殊 构 成 要 件 表 见 代 . 理 除具 备 代 理 的 一 般 要件 外 , 成 立 还 须 具 备一 些 特 殊 要 件 。 其
( ) 越 权 限 型 表 见 代 理 二 超
见代理中, 被代理人和行为人之间一般都有某种客观上的密 切联系 , 而 行 为人 有 足 以让 相 对人 相 信 其 有代 理 权 , 即是 指 行 为人 持 有 足 以证 明与被代理人有某种密切联系的公文 、 公函或公章等。 若行为人只是 口头 上称 自 己具有 代 理权 而 没 有足 以证 明 自己被 授 权 的证 据 时 , 一般 不 构 成 表 见代 理 。 以上 两 点 为 构成 表 见 代 理 的 特 殊 客 观 要件 但 对 表 见 代理 的 特殊 主 观 要件 方 面 还存 在 着 争 议 , 成 了 两种 主 要 的观 点 形 “ 单一要件说” 双重要件说” 又可称为“ 和“ , 相对人无过失说” 与 “ 代 理 人有 过 错 和 相 对 人 无 过错 说” 很显 然 , 者 有 共 同 之 处 即相 被 。 两
表见代理的类型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表见代理的类型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中,表见代理表现形态有三种。
即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和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
1、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授权表示型的表见代理,又称由于本人之明示或默示的表见代理,即本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而实际上并未授权,或者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造成第三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时,本人要对相对人承担实际授权人的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
我国民法上授权表示型的表见代理有如下几种类型:1)本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向相对人表示已经授权而实际上未授权,相对人依赖本人的表示而与行为人进行的交易行为。
这种情况中,本人的意思表示,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相对人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如广告授权方式的相对人为公众),本人对于自己的授权声明,可以撤回,但是应在相对人与行为人的民事活动成立之前撤回。
撤回的通知应有效地到达相对人,一般应以授权声明同样的方式做出。
2)本人将其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印鉴交与他人,他人凭此以本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相对人对此信赖而进行的交易。
这些文书印鉴包括被代理人的印章,合同章,盖章的空白证明信,空白委托书,空白合同文书等。
这些文书印鉴本身虽然不是授权委托书,但其与本人有密切联系,具有专用性,起着证明代理权的作用,善意相对人因此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合同,应构成表见代理。
3)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
本人知道他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时,应对他人的无权代理行为明确表态。
本人所表示的不同态度,可以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如果本人表示承认,则等于授予行为人代理权或者是事后追认,这种事后授权行为追认行为具有追溯效力,致使行为人的无权代理转为有权代理,本人应承但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特别说明,此种追认行为应在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之前进行)。
法学本科论文-表见代理综论

表见代理综论摘要表见代理作为民法学代理制度中无效代理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在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发挥着特殊的作用,但其现有的法律规定与法律实践中层出不穷的冲突也日益显现出来,比如依交易习惯履行的合同形式下表见代理的认定,各地方对表见代理法律适用的不一等。
在这些方面,如何将两大法系中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与中国国情联系起来,更好的完善表见代理制度,这是值得探讨和深思的问题。
Apparent Agency as a civil law system Acting Deputy invalid a special form of expression, adjusting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in the process of playing a special role, but the existing legal provisions and legal practice in the endless conflicts become more and more obvious by, for example, used to carry out transactions on the form of contracts under the Apparent Agency finds that the local law applicable to the agency by estoppel, such as mixed. In these respects, how to Two Schools on the Apparent Agency and the provisions of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linked to better improve Apparent Agency system, which is worth exploring and thinking problems.关键字:表见代理、合同法、民法一、定义及特征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之代理虽无代理权,但有可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由,因而法律强使本人(名义上的被代理人)对于无过失的相对人承担被代理人责任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民法专题之表见代理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民法专题之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虽然没有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他人相信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
表见代理又称表现代理。
一、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 .行为人无代理权却以本人名义为民事行为这里的无代理权包括自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和代理权终止等几种情形。
以本人名义为民事行为,包括实施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两种。
2 .客观上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表征这是表见代理区别于狭义无权代理的最大特点。
所谓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表征”,正是由于本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实施某种表示导致。
3 .须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也就是说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正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如果相对人恶意,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应由行为人与相对人对本人负连带赔偿责任,而无对之加以保护的必要。
二、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1 .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
也就是说由本人承担行为人行为的后果。
2 .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
因为表见代理从本质上,仍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相对人对表见代理享有选择权,既可以按有权代理处理,也可以按狭义无权代理,享有对行为的撤销权。
三、表见代理的常见情形1 .本人对第三人表示授权给行为人而实际上并未授权或者授权后又撤回授权的;2 .本人交付证明文件给行为人,行为人以此证明文件与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3 .代理关系终止后,本人未收回代理证书的;4 .本人知道行为人为无权代理而不表示反对的。
再代理再代理又称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必要的情形下,将部分或全部代理事项转托他人而由他人即再代理人(或称复代理人)所为的代理。
再代理中的再代理人由原代理人而非本人选定。
一、再代理的成立要件1 .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否则,代理人不得转托他人代理。
2 .须经原代理人授权。
这里要注意,原代理人对再代理人的授权,不能超越其代理权限。
表见代理的类型有哪些

表见代理的类型有哪些核心内容:表见代理是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足以使无过错的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的行为。
表见代理主要有由代理权限制所生的表见代理、由授权表示所生的表见代理、因代理权的撤回或消灭所生的表见代理等类型。
下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表见代理的类型。
表见代理的类型1、由代理权限制所生的表见代理由代理权限制所生的表见代理,是指代理权的限制而使第三人非因过失不知所为的代理行为。
这种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1)须代理人就权限外的事项,以本人名义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2)须代理人有某种代理权;(3)须代理的相对人为善意并无过失;首先,相对人须为善意,即须相对人相信代理人的行为为代理权限内的行为,且相对人的善意与相信代理人就其他事项亦有代理权之间有因果关系。
如在被代理人授权权限不明的情况下,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实施的代理行为。
但是,如伪造或盗用关于其他事项的本人委托状,并将其提示于第三人,从而使第三人就该事项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不能构成表见代理;其次,相对人须并无过失,即虽以善意管理人的注意,而仍可相信其为代理权限内的行为。
相对人有无过失,在积极代理中,以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为相对人所了解或到达相对人时为准。
在消极代理中,以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为代理人所了解或达到代理人时为准、(4)须相对人具有相信代理人对于其所为的代理行为有代理权的正当理由。
2、由授权表示所生的表见代理由授权表示所生的表见代理,是指本人表示以代理权授予他人,或者知道他人表示为其代理人而为不反对表示的情形。
这种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1)须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2)须本人以其行为表示授予行为人以代理权;此种表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作为的方式,如本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以他人,但事实上并未授权;将可以证明代理权的文件或印鉴交予他人等。
不作为的方式,即《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的情形。
《民法总则》表见代理的类型化分析

2、有权利外观:即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需要让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 权,如持有授权委托书或者有其他能够证明其具有代理权的外观特征。
3、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被代理人需要采取一 定的措施来维护交易安全。例如,在知道代理人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及时通知第 三人撤销代理关系。
二、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
2、基于过失代理的表见代理
这种类型的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由于疏忽或轻率,没有发现自己的权力外观 是虚假的,从而构成了表见代理。例如,丁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以某公司的名 义进行业务往来,由于丁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并未发现自己的权力外观是虚假 的,从而构成基于过失代理的表见代理。
3、基于意外事件引起的表见代 理
6、投保风险保障:被代理人可以考虑投保商业保险,以降低因表见代理行 为所承担的风险。一些商业保险产品可以为被代理人提供一定的风险保障,在发 生损失时给予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表见代理作为一种特殊的代理制度,对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和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被代理人需要充分认识到表见代理所蕴含的风 险,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加以规避。通过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明确代理权限、 及时更新公司文件以及投保风险保障等方法,被代理人可以降低因表见代理行为 所承担的风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四、总结和展望
本次演示通过对《民法总则》中表见代理的类型化分析,探讨了各种类型的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法律效力、主观心理状态等方面的差异。对于基于虚伪代 理的表见代理、基于过失代理的表见代理以及基于意外事件引起的表见代理这三 种类型,其特点各异,因此在适用时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未来的研究中,我们可以进一步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对于不同类 型的表见代理,是否需要有不同的举证要求?其次,在各种类型的表见代理中, 如何平衡被代理人、代理人以及相对人之间的利益?最后,在实践中如何准确把 握各种类型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哪些是表见代理的常见形式

哪些是表见代理的常见形式在现今经济与法治共同发展的社会中,表见代理越来越重要,很多情况下都可以见到它的⾝影。
但是,依然有⼤部分⼈不清楚表见代理的常见形式有哪些?为了给您解决相关疑惑,店铺⼩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哪些是表见代理的常见形式⼀、因表⽰⾏为⽽产⽣的表见代理本⼈以⾃⼰的⾏为明⽰或者默⽰授予他⼈代理权⽽实际上并未授予,或者明知他⼈以⾃⼰的名义从事民事⾏为⽽不作否认表⽰,造成第三⼈误以为⾏为⼈有代理权的,本⼈要对相对⼈的⾏为承担责任。
(⼀)被代理⼈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积极作为的授权意思表⽰。
(⼆)被代理⼈对授权表⾯持消极不作为的态度,即被代理⼈知道他⼈以⾃⼰的名义实施民事⾏为⽽不作否认表⽰的,构成表见代理。
(三)允许他⼈以⾃⼰的名义挂靠经营,从事民事活动。
⼆、因越权⾏为⽽产⽣的表见代理⾏为⼈有代理权,但其代理权受到本⼈不同程度的限制,⽽相对⼈却并不知晓。
如果,善意相对⼈与其进⾏民事⾏为,就构成表见代理。
这就是现代代理制度中“代理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的原则。
(⼀)本⼈虽对⾏为⼈的代理权作了某些限制,但未在委托授权书中说明,或者本⼈授予代理⼈⼀定的代理权,却事后⼜加以限制,⽽相对⼈并不知情。
代理⼈不顾其限制仍按原来的代理权限进⾏代理活动时,就构成表见代理。
(⼆)本⼈委托授权不明,依授权书的⽂义,对代理权限可作或⼤或⼩的解释。
三、因⾏为延续⽽产⽣的表见代理被代理⼈已经撤销对⾏为⼈委托授权,⽽⾏为⼈仍以被代理⼈名义进⾏民事活动的,属⽆权代理⾏为,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亦可构成表见代理。
例如:为了避免原代理⼈继续实施代理⾏为,被代理⼈撤销授权,本应采取收回授权委托书、通知相对⼈或者发布撤销授权的⼴告等措施。
如果被代理⼈没有这样做,因该过错⾏为导致相对⼈不知代理权已被撤销,仍与代理⼈为民事⾏为的,原代理⼈的⾏为构成表见代理,相对⼈可以请求被代理⼈承担民事责任。
(⼀)直接向特定的第三⼈表⽰授权的,代理权消灭后未直接通知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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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类型有哪些
从国内外立法和司法实践看,表见代理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本人明知他人以其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
此种情形是“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一种典型情况,但是如何理解和把握,理论界存在不少争执。
1.何为“本人明知”以及本人知道的时间界限
“本人明知”是指本人事实上知道,或者说确确实实知道。
如果本人事实上不知道,即使不知道是由于其自身的过失而致,也不属于“明知他人以其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关于本人知道他人以其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时间,应当是在无权代理行为完成之前。
关于“本人明知他人以其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事实,由谁负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笔者认为应由相对人负举证责任。
当相对人主张表见代理时,自然要对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负举证责任。
一般认为,当相对人已经向本人发出了确认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权的催告通知,本人在收到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或者合理的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相对人可以认为代理人已经获得了本人的授权,据此而与代理人所为的法律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但这里应注意几个问题:一是本人明知而不作否认表示须发生在相对人与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之前或之中。
二是相对人在催告中所指定的答复期限应当合理。
三是相对人在催告中应当详尽告知代理人的情况以及将要实施的法律行为。
2.表见代理的立法意图
是保护善意第三人和维护交易安全,所以本人向相对人作否认表示,才能产生否认的效力。
也就是说在相对人已经向本人发出催告通知,或者本人通过其他途径得知他人以其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且本人知道与行为人从事交易的特定相对人的情况下,本人应当向该相对人作出否认表示;如果本人不知道相对人为何人,只知道代理人以其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则本人应当对一定范围内的公众作否认表示。
二、本人声明授与行为人以代理权,但实际上并没有授与
此种类型的表见代理中,本人虽未真正授与行为人以代理权,但本人的声明授权行为使相对人有足够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本人的声明授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本人以通知、广告等形式向特定人或不特定人声明己将代理权授权他人,而实际上并未授与。
这种声明在民法理论上称为“观念通知”。
例如,甲公司希望乙与丙公司订立合同,致函丙公司“我公司已授权予乙,代理本公司与你公司订立合同”,该通知即为观念通知。
2、本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向相对人声明将代理权授与代理人的情形。
本人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本人将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印鉴交与他人,他人凭此以本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这些文书印鉴具体包括本人的印章、合同专用章、盖有本人印章或合同章的介绍信、证明信、空白委托书、空白合同书等。
上述文书印鉴本身虽不是授权委托书,但由于其与本人
联系密切,具有专用性,足以起到证明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作用。
因此,相对人以此而与行为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
应当构成表见代理。
(2)本人允许他人挂靠经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活动。
所谓挂靠经营,是指一些单位擅自允许某些未经工商登记的集体企业、私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使用自己的印章、账户、企业名称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从中收取一定费用,而挂靠单位则取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
挂靠单位虽是为自己利益而从事经营活动,但对使用的是被挂靠单位的名义,极易使相对人认为是在同被挂靠单位进行交易,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挂靠经营应当成立表见代理,由被挂靠单位承担行为后果。
(3)本人允许他人以自己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
在一些联营活动中,牵头单位往往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自己“分公司”、“分厂”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不了解内情的相对人在与上述所谓分支机构、下属企业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自应成立表见代理。
(4)承包人以承包企业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的。
承包人以承包企业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时,相对人不了解承包人与承包企业之间的关系,有理由相信交易对象是承包企业而不是承包人,完全符合表见代理的基本原则,应当由承包企业对外承担责任,承包企业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企业按照内部约定向承包人追偿。
三、行为人向相对人声明其有代理权,但实际上本人并未授权给行为人
行为人向相对人主张代理权之存在,亦属观念通知。
行为人为表示的方式并无限制,可以口头形式、书信形式或广告形式向相对人自称为本人代理人,或者屡次径以本人代理人之名义与第三人订约,行为人与本人具有某种联系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就是代理人。
四、因本人授权不明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在这种类型的表见代理中,本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代理人拥有代理权,只是这种代理权的权限范围不明确。
本人授予权不明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本人对代理人授权不明,即委托授权本身不明。
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善意并合理地行使代理权时,应推定为有权代理,由本人承担责任,代理人自无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若代理人恶意行使代理权,而第三人为善意且过失,则构成表见代理,也由本人向第三人承担责任。
另一种是本人授权本身明确,但对于相对人来讲是不明确的。
即未在授权书中载明或未在通知相对人时未予明确说明,此时代理人越权行为,自应构成表见代理。
五、代理权终止后产生的表见代理
这是代理权终止后代理人的活动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
在这种类型的表见代理中,代理人曾经具有代理权,但是由于被取消委托或代理期间届满等原因而终止,此时行为人仍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原则上属于狭义无权代理,被代理人不负任何责任。
但是,当本人对第三人存在某种过失时,则可能构成表见代理。
例如,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及时收回授权委托书或其他具有授权意义的凭证,包括印章、盖有公章的介绍信、证明信、空白合同书等。
再如,本人授与某人代理权是以向不特定公众作出声明的方式作出的,而撤销授权的声明未以与作出授权声明相同的方式而且未在同样的范围内进行的。
在司法实践中,承租人、承包人在租赁期、承包期届满后继续以原身份从事民事活动的情况很多。
—般认为,在租赁期、承包期满后,出租单位或发包单位疏于及时收回营业执照、公童、空白介绍信的,应当成立表见代理。
六、因本人与行为人之间的特殊关系而构成的表见代理
1、代理人为本人的法定代表人的。
法定代表人可以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而无需法人机关的专门授权,就可以法人的名义,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并为签字人。
从而使相对人认为他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这种情况下,该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可构成表见代理。
2、被代理人与行为人为夫妻关系或父母子女关系。
虽然丈夫与妻子、父母与子女在法律上都具有独立的人格,谁都不能代替谁,但是,由于他们之间的特殊关系,往往使第三人认为丈夫或妻子、父母或子女已经取得了相应的代理权,从而有可能构成表见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