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封闭舱室作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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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船舶封闭处所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防止船舶封闭处所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防止船舶封闭处所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船舶封闭处所缺氧危险作业一直是安全生产领域的高风险领域,为防止可能发生的危险事故,我国船舶行业重视封闭处所缺氧危险作业安全,将封闭处所缺氧危险作业安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其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为了规范封闭处所缺氧危险作业现场实施,特此制定本《防止船舶封闭处所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二、目的本规程的宗旨是防止船舶封闭处所缺氧危险作业安全,以确保船舶缺氧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船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执行各种船舶封闭舱室内作业的船舶、港口、轮胎企业及其他船舶维修、改装和拆卸等活动。

四、定义1、封闭处所:指空间小,通气受限,容易形成缺氧现象(也称作“缺氧场所”)的船舶舱室、艇型舱室、轮机舱、发动机空间、排气管内等;2、缺氧危险作业:指在封闭处所内,可能发生缺氧的作业,包括焊接、喷涂、切割、研磨、堵塞孔洞、钻孔等;3、缺氧现象:指封闭处所内氧气浓度低于19.5%(体积分数)时,出现的缺氧而导致人体窒息的症状;4、安全监督人员:指负责监督船舶封闭处所作业安全的专业人员。

五、禁止性规定1、禁止未经培训的人员进入封闭处所作业;2、禁止在未检测氧气未知的情况下进入封闭处所作业;3、禁止未戴防毒面具的人员进入封闭处所作业;4、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封闭处所作业;5、禁止未经会同确定的人员进入封闭处所作业;6、禁止使用未经检测的煤气进行封闭处所缺氧作业;7、禁止使用未经检测的电气设备进行封闭处所缺氧作业;8、禁止超过安全标准要求的施工作业。

六、安全准备1、作业前应根据作业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安全分析,分析封闭处所可能存在的缺氧、有毒、危险有害物质及其爆炸、火灾、窒息等危险因素;2、根据作业现场实际制定安全作业计划,明确作业时间、班制及作业相关技术要求等;3、落实人员岗位责任,明确作业人员、安全监督人员、外宾等应当履行的职责;4、按照作业计划组织安全技术培训,培训完毕后,应考核培训成效;5、检查作业设备,配备安全工具和防护器材;6、检查封闭处所的通风,如有必要,安装强烈的通风以保证作业空间的正常通风;7、检测封闭处所内部空气的氧气含量,根据测量结果判断封闭处所是否有缺氧危险;8、备妥救护器材,以备发生安全事故时使用;9、在封闭处所外部设置安全提示标志,并及时提醒周围工作人员及船员等;10、安排紧急营救措施,定义封闭处所外的紧急联系人;七、安全作业1、作业前,应由安全监督人员在封闭处所口处检查作业人员防护用具;2、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佩戴好防护用具,全程把关;3、在封闭处所内部保持合理的工作节奏,控制散热和熏染;4、安全监督人员须按规定的时间检验封闭处所内部氧气含量,并及时落实氧气补充措施;5、封闭处所作业中,必须随时注意作业人员的状态,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6、作业完毕,必须将封闭处所清理干净,防止可能发生的事故。

进入封闭空间作业规定

进入封闭空间作业规定

进入封闭空间作业规定1 目的和适用范围目的是保证船员进入封闭空间作业时的安全。

本规定适用于本局体系内所属船舶。

2 定义在标准状态下空气中的氧浓度为20.9%,浓度低于18%的状态叫缺氧。

船舶燃油舱、油柜、压载舱、上边柜、管子弄、锅炉内部、主机扫气道、罐体、容器等封闭空间以及通风不良的泵间等都具有潜在的或明显的缺氧危险,并可能伴随其它有害气体,如一氧化碳、2%以上的二氧化碳或易燃易爆气体,极易造成人员窒息、中毒事故,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3 作业规定3.1 船员进入上述场所作业前,船舶必须事先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

教育内容应包括:缺氧原因、安全作业要求、呼吸保护器具的使用方法、缺氧症的症状以及现场应急抢救方法。

3.2 缺氧危险作业,甲板部必须报经大副批准,轮机部必须报经轮机长批准,大副、大管轮负责组织实施和氧气浓度的检测,工作量较小时,可指定其他适当人员担任监督、监护。

3.3 大副、大管轮应测定作业环境空气中的氧气浓度,并记录以下内容:测定日期和时间、测定地点、测定仪器和方法、测定时现场条件、测定次数、测定结果。

在氧气含量高于18%,二氧化碳含量不高于2%的情况下,方可进入作业场所,在氧气浓度可能发生变化的作业中应保持必要的测定次数或连续监测。

3.4 进入作业现场前,必须准备隔绝式呼吸器、安全带、救生索,规定好内外联络信号;救生索外端必须生根;必要时还应有医生在场备妥轻便担架。

3.5 在已确定为缺氧环境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充分的通风换气措施,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通风措施不能使作业过程中始终保持在18%以上时,或在应急情况下未经测定氧含量,必须佩戴隔绝式呼吸器具,方可进入缺氧场所;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

3.6 每次进入封闭空间作业前,必须仔细检查呼吸器具和安全带,发现异常应立即修补或更换,严禁勉强使用。

3.7 在作业人员进入缺氧环境作业前和离开时应准确清点人数。

3.8 发生缺氧窒息事故时,必须迅速将患缺氧症的人员救出作业场所,并在空气新鲜处给予急救和医疗处理。

密闭舱室作业规章制度范本

密闭舱室作业规章制度范本

密闭舱室作业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密闭舱室作业的安全与效率,有效防范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进行密闭舱室作业的人员,包括作业人员、监护人员、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密闭舱室作业是指在封闭空间内进行作业活动的过程,需要遵守相关安全规定、操作规程和本规章制度。

第四条密闭舱室作业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作业安全,杜绝事故发生。

第五条作业单位应设立专门机构或职能部门负责密闭舱室作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责任和权限。

第六条作业单位应定期开展密闭舱室作业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密闭舱室作业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及时发现和排除作业安全隐患。

第八条作业单位应配备完整的应急救援设备和人员,确保在作业过程中出现紧急情况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

第二章作业前准备第九条在进行密闭舱室作业前,作业单位应认真阅读作业作业规章制度,了解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和操作规程。

第十条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技能和操作经验,接受过相应的安全培训,并持有有效的作业证书。

第十一条作业单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身体健康检查,确保作业人员身体状况符合密闭舱室作业的要求。

第十二条作业单位应对密闭舱室进行安全检查,并确保密闭舱室的通风、照明、电气设施等设备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作业单位应准备好必要的作业工具、器材和材料,确保作业过程中能够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作业单位应编制详细的作业计划和应急预案,确定作业流程和危险源,提前做好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准备。

第十五条作业前应对密闭舱室进行通风处理,确保空气清新,排除有害气体和异味。

第十六条作业前应对密闭舱室进行防爆处理,确保作业安全。

第三章作业过程第十七条作业人员应着装整齐,佩戴好必要的防护装备,遵守相关操作规程,规范作业流程。

第十八条作业人员应定期检查自身防护装备的状况,及时更换损坏的装备,确保个人安全。

船舶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4篇)

船舶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4篇)

船舶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船舶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规范作业流程,促进作业效率,根据《海员劳动法》、《船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船舶的受限空间作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舱室、船舱、油舱、货舱等处于封闭或半封闭状态下的作业。

第三条船舶受限空间作业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落实、保障措施、人员培训”的原则。

第四条受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持有相应的证书。

第五条所有从事船舶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应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持有合格的上岗证明方可从事相关作业。

第六条船舶受限空间作业应按照计划进行,不得擅自改变作业内容和进程。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七条船舶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责任属于企业管理者和作业负责人共同承担。

第八条企业管理者应确保船舶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投入,提供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品。

第九条作业负责人应组织、监督和指导受限空间作业,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并负责编制作业计划和风险分析。

第十条作业负责人应指派合格的工作人员参与受限空间作业,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提供必备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作业负责人应组织进行定期的作业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受限空间作业安全。

第十二条作业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受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作业负责人应建立健全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和权利,确保作业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作业准备第十四条受限空间作业前应编制作业计划,包括作业区域、作业内容、作业时间、作业人员等。

第十五条作业计划应经作业负责人审核并报企业管理者备案。

第十六条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将安全风险、作业要点、应急处理等事项向作业人员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七条在作业开始前,必须进行相关设备和工具的检查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受限空间作业区域应做好通风、漏水和防火等安全措施。

船舶密闭舱室应急预案

船舶密闭舱室应急预案

一、预案背景为保障船舶在作业过程中密闭舱室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发生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所有船舶在作业过程中涉及密闭舱室的操作和作业。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船舶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船舶密闭舱室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定和修订本预案,监督预案的执行情况。

2. 密闭舱室作业现场指挥组负责现场作业的指挥、协调和监督,确保作业安全。

3. 救援组负责现场救援行动的组织和实施,确保被困人员的安全。

4. 医疗救护组负责现场受伤人员的救护和救治工作。

四、预案内容1. 作业前的准备(1)对密闭舱室进行彻底检查,确保通风良好,无有毒有害气体。

(2)配备必要的通风设备、防护装备和应急救援器材。

(3)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 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1)作业人员进入密闭舱室前,必须佩戴防护装备,如空气呼吸器、防毒面具等。

(2)作业人员进入密闭舱室前,应先通风换气,确保空气质量符合要求。

(3)作业过程中,密切关注舱室内的气体浓度、温度等参数,如发现异常,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

3. 应急处置措施(1)发现密闭舱室作业人员被困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救援组迅速展开救援行动。

(2)救援人员进入密闭舱室前,必须佩戴防护装备,确保自身安全。

(3)救援过程中,密切关注被困人员状况,如有必要,立即进行现场救护。

(4)救援行动结束后,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预案实施与监督1. 本预案由船舶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各部门、各岗位人员应严格遵守。

2. 各部门应定期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预案的实用性。

3. 船舶安全领导小组应定期对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预案的落实。

六、附则1.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预案的解释权归船舶安全领导小组所有。

3. 本预案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海事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海事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海事局二○○四年七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强化海事监管效能,提高海事执法服务水平,促进港航经济的发展,保障国家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系指船舶在港内的以下作业:(一)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二)船舶试航、试车;(三)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四)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五)船舶悬挂彩灯;(六)船舶校正磁罗经;(七)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

第三条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应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

拆修作业或明火作业等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满足提前24小时报备要求的,船舶应不晚于作业前2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

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章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报备程序第四条船舶在港内进行安全作业,需在作业活动开始前由船长或通过其代理人向所在港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港内安全作业书面报备材料。

报备内容应包括:船名、船舶经营人、停泊位置、船舶载货状况、作业种类、作业时间、安全防范措施、船长安全声明、作业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备人联系方式。

船舶从事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还应提供作业项目及部位,应急备车时间。

船舶从事试航、试车,还应提供试航证书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船舶从事烧焊或明火作业,还应提供动火部位及项目,消防车(船)监护情况(适用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安全员及作业人员姓名。

船舶从事悬挂彩灯作业,还应提供彩灯悬挂示意图。

船舶从事校正磁罗经作业,还应提供罗经校正人员的资质证明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港内安全作业提交的报备材料应及时登记,并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船舶封闭舱室作业规定

船舶封闭舱室作业规定

船舶封闭舱室作业规定
一、凡燃、滑油舱(柜)、压载舱、淡水舱、双层底舱、深舱或高置舱(柜),当内部需要检查、清洁、修理时,必须在导门口派专人值班看守,并放置警示牌,写明“舱内有人,不得盖舱”。

二、作业前,应对其舱、室进行监测。

氧气含量不得低于18%,二氧化碳含量不得高于2%,经有关人员检测同意后,才能开始作业。

三、作业前,应进行机械通风或白然通风,对于作业前不能开舱或多层次封舱的舱室,应在作业过程中分别通风。

四、入舱工作人员应携带防爆灯具,除作业工具外,还应带可向外发信号的工具并规定好联系信号。

五、严禁在作业舱、室内喝水,吃东西。

六、进出油、水舱(柜)应清点人数,工作完成后还应清理好现场,并及时向轮机长或大副报告。

轮机长或大副不仅要布置安全工作,还应负责监督检查。

七、隔绝式呼吸器必须置于应急位置,以保证在一旦发生人员中毒、窒息的情况下,能迅速进舱、室内救人。

严禁感情用事,不配戴隔绝式呼吸器盲目进入舱、室救人。

修船作业人员实行登轮许可证和进入密闭舱室许可证安全管理规定

修船作业人员实行登轮许可证和进入密闭舱室许可证安全管理规定

修船作业人员实行登轮许可证和进入密闭舱室许可证安全管理规定一、目的为加强船舶修理作业安全管理,对船舶修理人员在危险场所作业分布情况进行有效的动态管理,并且在紧急事态发生时为救援提供准确信息,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1、本规定适用于船务工程公司所属各修船企业、各承包工程单位及需登轮或进入密闭舱室的其他相关人员。

2、本规定所指密闭舱室,是小旨船舶上仅有『2个人孔或道门,即进口受限制的密闭、狭小、通风不良的舱室,或深度大于1.2米封闭或敞口、只允许单人进出,且围截、通风不良的舱室。

三、管理内容1、所有需要登轮或进入密闭舱室作业的人员应佩带“登轮许可证”(以下简称登轮证)和“进入密闭舱室许可证”(以下简称进舱证),在许可证上应注明所属单位、姓名等基本信息。

登轮证和进舱证上的信息应保证一致性。

2、作业人员工作期间应随身携带登轮证和进舱证,保证及时使用。

3、施工船舶登船梯口应设置登轮证存放箱,存放箱应合理设计,并做相应标注,使作业人员能清楚的知道放在何处,方便存取。

4、所有上船人员均应将登轮证挂在存放箱内方可上船,人员较多时,可设置多个存放箱。

离开船舶时应及时取走自己的登轮证,以准确显示登轮作业的人数。

5、打开的船舶密闭舱室应进行通风、测氧,含氧量达到18%一21%后方可允许人员进入,以保证舱室内作业人员的安全工作环境;对含有可燃性气体的舱室应同时测爆合格方可允许人员进入。

6、打开的舱室道门口应始终悬挂安全标志牌,人员进入密闭舱室前应将进舱证挂在安全标志牌一侧的专门装置上;人员出舱时应及时取走自己的进舱证,以准确显示舱室内作业的人数。

7、作业人员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登轮证和进舱证,不允许冒名顶替使用和取走他人证件,否则视为较严重违章。

8、承包工程队伍在船务工程公司各修船企业调动时,其作业人员所持有的登轮证和进舱证在船务工程公司各修船企业均有效。

9、登轮证和进舱证的制作、更换、作废由各修船企业的安全部门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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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封闭舱室作业规定
一、凡燃、滑油舱(柜)、压载舱、淡水舱、双层底舱、深舱或高置舱(柜),当内部需要检查、清洁、修理时,必须在导门口派专人值班看守,并放置警示牌,写明“舱内有人,不得盖舱”。

二、作业前,应对其舱、室进行监测。

氧气含量不得低于18%,二氧化碳含量不得高于2%,经有关人员检测同意后,才能开始作业。

三、作业前,应进行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对于作业前不能开舱或多层次封舱的舱室,应在作业过程中分别通风。

四、入舱工作人员应携带防爆灯具,除作业工具外,还应带可向外发信号的工具并规定好联系信号。

五、严禁在作业舱、室内喝水,吃东西。

六、进出油、水舱(柜)应清点人数,工作完成后还应清理好现场,并及时向轮机长或大副报告。

轮机长或大副不仅要布置安全工作,还应负责监督检查。

七、隔绝式呼吸器必须置于应急位置,以保证在一旦发生人员中毒、窒息的情况下,能迅速进舱、室内救人。

严禁感情用事,不配戴隔绝式呼吸器盲目进入舱、室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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