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释义:第二十一条.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10.28•【文号】主席令第6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三章消防组织第四章灭火救援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8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三章消防组织第四章灭火救援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矿山地下部分和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消防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
教育、劳动等行政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纳入消防规划,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
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备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对消防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消防装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为了确保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消防法。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行简要阐述。
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1998年11月1日通过,是我国消防事业的基本法律。
它的主要目的是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控制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安定。
该法共有七章,其中包括了消防工作的组织和指导、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与处理、消防设施设备、消防监督检查等内容。
第二章消防工作的组织和指导该章节主要规定了消防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机构,并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职责和责任。
消防工作应当由政府设立消防机构来组织,负责火灾预防、扑救和救援等工作。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制定相应的消防预案和应急措施,确保消防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火灾预防该章节强调了火灾预防的重要性,要求各级政府、单位和个人都要重视火灾预防工作。
火灾预防措施包括加强对火灾危险源的检查和管理、建立健全火灾报警系统、加强火灾安全宣传教育等。
同时,也规定了对于违反火灾预防制度和规定的处罚方法。
第四章火灾扑救这一章节规定了火灾发生后的应急措施和火灾扑救的责任与义务。
火灾扑救工作要求迅速、科学、有序地进行,保障人员安全与火灾扑灭的效果。
同时,对于玩忽职守、故意破坏火灾扑救工作等行为也做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第五章火灾事故调查与处理该章节明确了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机制。
当火灾事故发生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查明火灾原因和责任,对于违法行为和责任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同时,消防机构要加强火灾事故的统计分析和经验总结,提高火灾防控能力。
第六章消防设施设备该章节规定了消防设施设备的建设、使用和维护。
各单位和公共场所要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消防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并要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
同时,对销售和生产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产品进行禁止和处罚。
第七章消防监督检查最后一章主要强调了消防监督检查的重要性和方式。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相结合、综合治理、应急处理的方针。
第三条国家对消防安全实行全民防火、政府领导、部门协作、专业管理、科技支撑、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全国人民应当有消防安全意识,学会预防、避险和自救,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应急演练。
第二章消防组织、职责和制度第五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消防安全计划,并组织实施,对消防安全负总责。
第六条全国消防安全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全国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协调,加强对消防安全队伍、重要场所和部位等重点单位的管理,依法行使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公安机关设立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消防机构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消防安全工作实行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加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第九条国家对公共安全领域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
国务院规定的对公共安全领域实行分级管理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消防安全评估。
第三章消防设施与装备第十条在建筑物及其他建设工程中,应当根据防火安全技术要求,设计、施工和使用符合国家消防要求的防火结构、防火隔离和逃生疏散设施。
各类建筑设施应当设置灭火器材和其他灭火设施。
第十一条公共聚集场所、危险物品生产企事业单位、高层建筑、地下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等特殊建筑设施应当配备自动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和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
第十二条国家实行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制度,未经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不得生产、销售和进口。
第十三条消防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消防车辆产品质量技术标准,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和器材。
消防法释义及使用指南

消防法释义及使用指南一、引言消防法是一部关于消防工作的基本法律,其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本文将对消防法进行释义,并提供相关的使用指南。
二、消防法释义1. 消防工作的定义根据《消防法》,消防工作是指预防和扑灭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其他与火灾有关的活动。
消防工作包括预防、救援和扑灭火灾等方面。
2. 消防责任的界定《消防法》规定了不同主体在消防工作中的责任。
具体来说,它规定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民和其他组织都有履行消防责任的义务。
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公民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与到消防工作中。
3. 火灾危险物品管理《消防法》对火灾危险物品进行了明确管理。
它规定了火灾危险物品的分类和管理措施。
根据危险程度的不同,火灾危险物品被分为高度、中度和一般三个等级,相应地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4. 消防设施建设与维护《消防法》对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也做出了规定。
它要求各类建筑物必须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建设,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如消防水源、灭火器材等。
同时,建筑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责任对这些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5. 预防火灾和扑救火灾预防火灾是消防工作的重要环节。
《消防法》规定了各方面在预防火灾中应当采取的措施。
例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公民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扑救火灾是消防工作的关键任务之一。
《消防法》明确了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其中,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火灾应急救援体系,提供必要的扑火装备和人力资源;企事业单位应当组织员工参加消防培训,提高火灾扑救能力;公民在发现火警时应当及时报警,并采取适当措施进行自救。
三、使用指南1. 消防设施建设与维护•建筑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建设消防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定期检查和维护消防设施,如消防水源、灭火器材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4.05.13•【文号】•【施行日期】1984.10.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发布日期:1998年4月29日实施日期:1998年9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一九八四年五月十一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一九八四年五月十三日国务院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公安机关实施监督。
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公安机关协助。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四条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的时候,必须同时规划和建设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
原有市区的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合实际需要的,应当进行技术改造或者改建、增建。
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六条农村房屋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农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七条在森林、草原防火期间,禁止在林区、草原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时候,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第八条新建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安全地点,并报经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对原有的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单位,其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九条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
不了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从事操作和保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修订)(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新修订)目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组织和行政管理第三章 资源保障第四章 职责和权利第五章 安全防范第六章 安全检查与监督第七章 火灾技术防控第八章 火灾应急救援第九章 火灾事故调查与处理附件: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文(新修订)附件二:相关法律法规附件三:消防设施目录附件四: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模板附件五:消防法实施细则附件六: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材料正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消防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和个人在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活动中,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国家实行预防、控制和消除火灾的方针。
第四条 消防工程主管部门是公安机关。
第二章 组织和行政管理第五条 建立健全火灾防控体系,加强火灾预防和初期扑救工作,防止火灾事故扩大,维护社会秩序。
第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火灾预防和控制工作负有监督职责。
第九条 国家加强对火灾危险物品的标准、技术、装备和控制工艺的研究和推广。
第三章 资源保障第十条 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火灾应急救援体系。
第十一条 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负责火灾预防宣传和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对依法属于各级政府的消防项目给予财政投入。
第四章 职责和权利第十四条 凡实施火灾防控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法,并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对依法属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的消防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消防工程主管部门对火灾防控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安全防范第十七条 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
第十八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者和建设单位对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消防安全负主要安全防范责任。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城市道路、建筑物、石油化工企业等消防设施建设。
第六章 安全检查与监督第二十一条 国家设立消防工程主管部门。
消防控制室人员配置相关规定

消防控制室人员配置相关规定
1、《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教育部
第二十条学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3、《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务院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4、《GB 25506-2010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国家标准
第四条第二款消防控制室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实行每日24h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每班人员应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
5、《GB 25201-2010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国家标准
第五条第二款消防控制室值班时间和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实行每日24h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2)、每班工作时间应不大于8h,每班人员应不少于2人。
6、《2018年度省教育厅安全工作责任状》
重点工作第五条:
按标准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械,建立完善校园报警中心、消防控中心,落实24小时人员值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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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释义: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释义】本条是对消防设施、器材予以保护的规定以及保障消防通道畅通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对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栓、防火间距、消防通道等的保护作了特别规定。
近年来,一些地方和企业的负责人片面追求发展速度和经济效益,严重忽视消防基础建设和消防安全,消防力量薄弱,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消防栓,占用消防通道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妨碍了火灾的扑救,造成群死群伤的特大火灾不断发生,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
如1992年11月吉林市银都夜总会发生的特大火灾,由于其与博物馆、图书馆设在同一建筑物内,因此,这起火灾烧毁了许多珍贵的文物,给国家和民族造成了巨大损失,是我国建国以来文物损失最为惨重的特大火灾。
火灾未能在
初起阶段被迅速扑救,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消防设施不足,博物馆外有两个室外消火栓,一个被埋压,一个因积水不能用,周围2.5公里内没有消火栓,消防车只能到较远的地方去寻找水源,延误了灭火时机。
另外,由于在消防通道上设置了旧物收购站,使消防车无法靠近扑救,严重影响了火灾的迅速扑救。
1994年12月发生的震惊全国的新疆克拉马依特大火灾,延迟火灾扑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市区消防设施严重不足,市区只有五个消火栓,其中两个被埋压,消防车要到五公里外去加水,加大了火灾扑救的难度。
1996年7月深圳端溪酒店发生的特大火灾,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建筑消防设施失效,未发挥作用。
失火前该酒店内的消防供水管道阀门被关,致使消防栓失去作用,酒店南北两端四个出口一个被封堵,两个被设置的铁栅栏锁住,防火门也处于敞开状态,致使大量浓烟涌入楼层客房,造成30人死亡,13人受伤的特大事故。
因此,针对实践中出现的这些问题,为将火灾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本条对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对埋压、圈占消火栓的行为,对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行为,明确予以禁止。
本条第二款对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应履行的消防义务作了规定。
即在其开展工作前,对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要在动工前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使他们全面了解所辖区域内的水源、道路、通信等情况,以利于消防队在发现火情后,妥善安排,及时赶赴现场,进行有效的火灾扑救和其他救援任务。
本款规定的义务有以下特点:一、此项义务仅限于公用和城建等单位进行的道路修建,以
及采取的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措施时。
二、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只有在因其工作有可能影响消防队执勤灭火的情况下,才有义务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作为公用和城建等单位承担的工作任务的范围是很广泛的,在其不在进行维修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或者在进行上述工作时,由于特殊的情况,不可能影响到消防队灭火救援的,这些单位也没有必要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本款规定的目的,就是在保障消防安全,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使国民经济得到有序、健康的发展。
三、必须是事先通知公安消防机构。
公安消防机构承担着预防火灾、扑灭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神圣职责。
及时、有效地扑灭火灾和执行救援任务是公安消防队义不容辞的责任,公安消防队要完成好这一义务,就必须保障它对所辖区的各种情况了如指掌。
本款规定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障消防队及时、有效地扑灭火灾,使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
所以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履行其义务时,必须是事先通知公安消防机构,只有这样,才有意义,才能达到立法的目的。
这里应当注意的两点是:一是本款所规定公用和城建等单位的义务只是通知,而不需要公安消防机构的批准;二是事先通知的是当地的公安消防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