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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深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审查暂行办法

广州市深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审查暂行办法
四、从事深基坑支护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乙级以上相应专业的设计资质;当基坑深度超过9米时,必须由具有甲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且至少有2名从事岩土工程设计的技术骨干的勘察设计单位、或具有乙级以上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对于大型的深基坑工程,宜采用招标的形式确定设计单位。
五、当基坑开挖深度不超过10米且地质条件较简单(如流砂、淤泥层厚度不超过4米)时,其支护设计方案,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部门评审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设计图纸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深基坑工程设计图纸进行审查。深基坑设计单位应根据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优化,出具正式施工图纸。施工图纸经审查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
一、为加强我市深基坑支护工程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深基坑支护设计方案的审查工作,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暂行办法。
三、深基坑工程支护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和广东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及《广州地区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定》。
(二)设计文件编制。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周围环境、主体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进行多方案比较,优化设计。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围护结构、挖土、降水、环境保护、监测等内容,并符合规定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设计图纸及文件必须注明支护结构、周边重要建(构)筑物、重要管线及周边土体的控制变形值和支护设计的有效时限,并明确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设计降水系统时,必须考虑坑内外降水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并有相应的措施避免造成结构性损坏。设计单位应当作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过程的技术服务工作,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威海威建发〔2006〕28号
各市、区建设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部门、单位:

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市政(公路水运)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一、对深基坑工程的定义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7—200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0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99)和《广东省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J/T 15—20-97)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范和规程。

2、所称建筑深基坑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4米(含4米),或虽未超过4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建筑基坑工程。

二、关于深基坑工程施工规范的一般要求1、施工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环境资料,编制出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专项施工方案。

从施工方法、施工顺序、进度安排、安全防范等方面进行有效控制.对邻近建(构)筑物及设施应有周密的保护措施;对地面堆载、地表水、地下水应有详细的控制措施;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区的工程应有控制险情的应急措施.2、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概况、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标准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配备情况;(七)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相关图纸和必要的计算书等。

3、对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核,并根据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最终方案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相关专业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实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5.10•【字号】粤建城〔2021〕71号•【施行日期】2021.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委军民融合办、保密办,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广电局、能源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5月10日广东省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20〕1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眼实现我省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化建设、规范化管理、安全化运行,构建完善制度机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着力解决城市地下管线、地下通道、地下公共停车场、人防等市政基础设施存在的底数不清、统筹协调不够、运行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不断增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前瞻性、统筹性、协调性、科学性,提高城市安全水平和综合承载能力,打牢城市安全有序运行的基础。

到2023年11月,基本完成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全面摸清底数,年底前建立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隐患风险点台账并制定整治计划、限期消除,各地级以上市建立和完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到2025年底前,基本实现地级以上市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全覆盖,形成顺畅、高效的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协调工作机制,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效率明显提高,安全隐患及事故明显减少,城市安全韧性显著提升。

广州市深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审查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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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精心整理仅供工程人士参考广州市深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审查暂行办法一、为加强我市深基坑支护工程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深基坑支护设计方案的审查工作,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市属工程项目的基坑支护工程,应当遵守本暂行办法。

三、深基坑工程支护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和广东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及《广州地区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定》。

四、从事深基坑支护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乙级以上相应专业的设计资质;当基坑深度超过9米时,必须由具有甲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且至少有2名从事岩土工程设计的技术骨干的勘察设计单位、或具有乙级以上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对于大型的深基坑工程,宜采用招标的形式确定设计单位。

五、当基坑开挖深度不超过10米且地质条件较简单(如流砂、淤泥层厚度不超过4米)时,其支护设计方案,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部门评审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六、对于开挖深度超过10米或地质条件较复杂的基坑,其支护设计方案,必须通过由市建委和建设单位共同组织、建设科技委专家组主持的评审会审查后,方可组织实施。

七、需要报市建设科技委专家组评审论证的支护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一)工程用地红线图;(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三)建筑红线外30米范围内的地面、地下建(构)筑物及管线资料;(四)基坑支护设计方案计算说明书及图纸;(五)本项目工程简况及地下工程的平面图和剖面图。

八、专家组应对支护设计设计方案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经专家组评审认为需作部分的方案,设计单位应根据专家意见调整设计方案,并把修改后的图纸送市建委备案。

如经专家组认定需作较大修改的方案,设计单位需重新做设计方案,并把调整后的支护设计方案送原来审查的专家复审。

九、承担支护设计的设计单位应对工程的设计质量负全面责任,其专业负责人和设计人员负直接责任。

负责审查的专家组对审查的部分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十、参加审查的专家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秉公办事,从技术角度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为政府部门和建设单位把好技术关。

建筑工程深基坑

建筑工程深基坑

建筑工程深基坑
建筑工程深基坑是指在建筑物施工过程中所开挖的较深的地下基坑。

由于深基坑的施工需要考虑到地下水位、土壤力学性质、邻近建筑物的影响等多种因素,因此施工过程中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安全措施。

首先,对于深基坑的施工要进行充分的勘察和设计,以了解地下水位和土壤的性质。

此外,还需要考虑到基坑开挖对于周边建筑物的影响,需要进行临界条件分析和结构稳定性计算。

其次,施工过程中需要采取有效的支护措施,以确保基坑的稳定性。

常见的支护措施包括钢支撑、深槽、冻结法等。

选择合适的支护方式需要考虑施工周期、地质条件和工程标准等因素。

另外,在深基坑开挖过程中,需要采取相应的排水措施,以降低地下水位对于基坑稳定性的影响。

常见的排水方式包括井点排水和周边抽水排水等。

最后,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定期监测基坑的变形和应力状态,以及周围建筑物的变化情况。

若发现异常情况,需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以保证施工安全。

总结来说,建筑工程深基坑的施工需要经过充分的勘察和设计,采取合适的支护、排水和监测措施,以确保施工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这样可以有效预防基坑工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2年度广东省省级工法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2年度广东省省级工法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2年度广东省省
级工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3.02.27
•【字号】粤建市函[2013]281号
•【施行日期】2013.0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2年度广东省省级工法
的通知
(粤建市函〔2013〕281号)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我厅于2012年9月至2013年1月部署开展2012年度广东省省级工法申报和评审工作,并委托省建筑业协会具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选、评委会审议,对拟评定的省级工法经网上公示征求意见,现已完成审定程序。

经我厅研究,决定对2012年度被评定为广东省省级工法的208项工法(名单附后)予以公布,并对本次评定的省级工法颁发“广东省省级工法证书”。

希望全省建筑施工企业要进一步增强技术创新管理工作,加强工法的开发和应用,把工法开发研究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作为推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对获得省级工法的企业和个人,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奖励。

附:2012年度广东省省级工法名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2月27日。

广东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广东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广东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第七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第八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第九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一专家组成员;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第十条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第十一条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第十三条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十五条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第十七条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第二十一条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第二十二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四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废止;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2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五、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四吊篮脚手架工程;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七、其它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五预应力工程;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深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2及以上;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四、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五、拆除、爆破工程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六、其它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深基坑工程施工方案审查专家库名单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深基坑工程施工方案审查专家库名单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深基坑工程施工方案
审查专家库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7.03
•【字号】穗建质[2012]908号
•【施行日期】2012.07.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深基坑工程施工方案审查专
家库名单的通知
(穗建质[2012]90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经相关单位推荐和我委审核,建立了深基坑工程施工方案审查专家库,现将库内专家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

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深基坑工程施工方案,应当聘请我委公布的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特此通知
附件:深基坑工程施工方案审查专家库名单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O一二年七月三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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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筑工程深基坑开挖临时支护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省建委粤建监字[1995]121号)一、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深基坑开挖临时支护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基础开挖深度在5米以上(含五米)或地质情况复杂的大型基坑开挖临时支护工程。

三、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工程,必须委托相应专业乙级以上资质勘察、设计单位或一级资质的地基基础专业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委托相应专业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施工;委托乙级以上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现场监理,并实行政府强制性监督。

四、深基坑开挖和支护方案设计前,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建筑红线定位图;(二)包括基坑开挖支护结构外侧土质情况地质勘察报告及水文资料;(三)建筑红线外30米以内的地面建(构)筑物的结构、基础情况和地下有关电力、电讯、给、排水、煤气等管线以及人防设施的埋深、走向、平面布置、埋置时间等有关资料。

五、建设单位应按技术规范要求,正式委托勘察、设计、并支付相应费用。

凡因建设单位不委托或委托不全使资料不全而造成工程事故的,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及损失。

六、深基坑支护方案的设计除必须保证基坑支护结构本身在施工中承受各种动、静荷载下的刚度和稳定要求外,还应考虑降水周围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的影响,并应确保邻近建(构)筑物及市政设施的安全。

七、深基坑支护方案的设计,应根据场地的实际情况,通过岩土、结构力学和水文地质计算确定支护方案。

做到确保安全可靠又经济合理。

设计无可靠资料作依据时应进行必要的现场试验,以保证设计的可靠性。

需要进行降水的应考虑降水产生的沉降,并明确提出沉降观测的要求和控制标准。

深基坑设计单位要切实做好技术交底工作,深入现场,发现现场土层条件与所依据的资料有出入时,应立即提出修改。

八、深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经论证评审后方可实施:(一)开挖深度5~10米的或软土地质的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建设单位主持,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所在地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监站技术负责人等参加评审,最后由工程所在地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开挖深度超过10米或地质条件较复杂的基坑支护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建设单位主持,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所在地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监站,并聘请有关岩土设计、科研等单位的专家参加评审,最后由工程所在地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九、深基坑支护设计收费,由甲、乙双方商量收取。

建设单位不得借故拒付和随意压低造价,凡因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工期,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深基坑开挖和支护工程施工前,应掌握基坑周围建(构)筑物安全状况,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及邻近建(构)筑物业主对基坑周边建(构)筑物的质量状况进行调查,对已有裂缝和不均匀下沉等要事先做好检测记录和标记,有条件的还应录像存档;作为施工期间定期对其裂缝、沉降、垂直度等观测的分析对比资料。

十一、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批后的支护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并遵照国家有关规范、规程制定出严谨的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健全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制度。

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有控制坑边堆载和施工用水、雨水的排放措施,并建立支护位移,地下水位变化,周围土体沉降及周边建(构)筑物变化的观测记录和定期分析制度,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对周边和附近有河渠及地下管线经过的地段要有特别监控保护措施。

十二、实施严格的监控制度。

现场监理和监督人员必须分别认真履行检查和监控职责,督促支护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的实施情况;施工用水、雨水排放措施、坑边设施搭设和各项观测记录实施情况。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责令停工整改。

十三、建立事故报告制度,施工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建委。

如发现有不报或瞒报者,除追究企业或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以外,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基底加固、降水、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深基坑工程是否具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未在本市范围内应用过的深基坑设计、施工技术,应结合上海具体地质情况,进一步研究、试点并通过评审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鼓励深基坑项目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参加建设工程保险。

第二章前期准备第八条在初步设计阶段,深基坑工程预计发生以下情况时,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制定深基坑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一)开挖深度超过7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的深基坑工程;(二)深度虽未超过7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的深基坑工程;(三)内环线以内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深基坑工程。

深基坑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应当通过专家评审。

评审内容包括深基坑施工自身的安全性和对环境的影响。

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经论证在技术、安全方面切实可行后方可施行。

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建立深基坑评审专家库。

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建设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调查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

前期的调查范围从基坑边线起,向外至少延展到基坑开挖深度3倍的范围为止。

邻近地铁、隧道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承发包管理有关规定,择优选择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施工前,应当邀集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监测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内容及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相关单位意见。

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应作进一步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应拍照或摄像,布设记号,并作好记录。

对受影响可能发生争议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委托房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检测单位应当提出建筑物、构筑物可承受外界影响的程度。

第十二条深基坑工程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建设单位要采取措施,共同做好协调、配合工作,避免对相邻建设工程造成不良影响。

后施工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相邻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专家共同参加审定。

第十三条各级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及时向同级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通报深基坑工程项目情况。

第三章深基坑工程勘察第十四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制定勘察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进行勘察工作。

勘察报告应当按技术规范和经审定后的勘察方案编写。

第十五条勘察单位应当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了解工程建设地域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情况,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地质资料。

第十六条勘察单位应当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

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作好配合工作。

第四章深基坑工程设计第十七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地质情况、基坑周围环境、管线情况、主体结构设计要求、施工条件及深基坑设计、施工安全性评审意见等制定设计方案。

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支护结构、挖土、降水、环境和管线保护、监测等内容。

第十八条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并提出预防和降低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周围环境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

第十九条采用与主体地下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设计,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密切配合,依据工程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文件资料进行设计,并考虑围护结构和主体结构基础沉降的适应性。

第二十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应当按照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设计程序和技术责任制进行设计,提交设计图纸、有关设计文件和基坑围护结构的控制变形值,并提出施工技术要求、现场试验和监测要求。

第二十一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做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跟踪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

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当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文件。

第五章深基坑工程施工第二十二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和设计技术要求,结合工程实际编制施工方案。

施工方案除应当具备常规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保护措施、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确定满足本办法第八条三个条件之一的深基坑工程,其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应当经专家评审。

评审专家从深基坑工程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评审内容包括审查深基坑施工自身的安全性和对环境的影响,同时审查初步设计阶段制定的深基坑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中的各项技术、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评审专家组应当对设计、施工方案作出明确的结论意见,并及时将评审意见送交市级安全、质量监督机构。

设计、施工方案经论证在技术、安全方面切实可行后方可施行。

第二十四条市级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将评审通过的深基坑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分送相关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深基坑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监督计划,委派专人对深基坑工程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深基坑监督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经评审通过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不得随意变动。

确需修改时,应当经过原评审专家组同意。

其中,需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先征得原设计单位认可。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进行基坑开挖条件验收,未经验收通过的,基坑不得开挖。

深基坑工程开挖必须由项目总监发布开挖令。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管理,施工现场应当按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抢险人员和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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