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验笔录应制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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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规范

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规范

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规范(一)询问笔录1.适用范围本文书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过程中,询问证人或者当事人时使用。

2.制作规范(1)时间:写明进行询问的起止时间。

(2)地点:制作笔录的具体地点。

(3)询问人和记录人:填写负责询问和记录的两名执法人员姓名。

(4)被询问人:写明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个人基本资料,被询问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必须填写;如果当事人是单位的,还应当写明被询问人在该单位担任的职务。

(5)正文的第一句:写明执法人员向被询问人表明执法身份,(6)询问记录内容:询问时要围绕需调查的行为事实进行,重点是时间、地点、当事人、经过(原因)和结果等方面;对重点内容详细记录,对与案情无关的内容不要记录;尽量记录被询问人的原话,如无法记录原话的,要保证所记载的内容确系被询问人的原意。

(7)在记录询问人和被询问人之间的对话时,对于询问人,可以用“问”字起头,表示是其提出的问题;对于被询问人,可以用“答”字或者其名字的“姓”起头,表示是其所作的叙述。

(8)询问人提出一个问题后,应当有被询问人的回答。

如被询问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应当写明被询问人的态度,如“不回答”或者“沉默”等。

(9)询问结束后,应当要求被询问人审阅笔录,被询问人发现记录有误,可以要求修改笔录。

在每一处修改的地方,要让被询问人一一签名或者捺指印予以确认。

被询问人要求作较大修改的,可以要求被询问人在笔录后另外书写,并签名确认。

(10)询问笔录制作完成后,被询问人应当逐页签名。

在文书末尾(紧接正文的最后一行),被询问人应当书写“以上笔录我已阅,与我所说一致”或者“以上记载与本人口述无误"等语句,并签名、注明日期。

询问人和记录人也应当分别在文书末尾签名。

(11)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二)勘验检查笔录1.适用范围本文书适用于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对现场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证据线索等进行勘验检查记录,具体适用于以下四种情况:(1)巡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的事实,如实记录案发现场的情况;(2)对投诉举报点进行的实地检查复核;(3)对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4)对违法经营的现场进行记录。

刑事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

刑事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

刑事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 1.现场勘验笔录。

其内容主要包括现场笔录、现场拍照和现场绘图三个部分。

具体内容包括:(1)接到报案的时间,案件发⽣或发现的时间、地点,当时的⽓候,以及报案⼈员的基本情况。

(2)现场保护⼈员的基本情况,到达现场的时间和采取的保护措施,以及保护过程中所发现的情况。

(3)参加勘查⼈员和见证⼈员的基本情况。

(4)勘验⼯作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勘验的程序。

(5)现场所在地的位置及周围的环境,现场中⼼处所及有关场所,勘查所见到的情况。

(6)罪犯的遗留物和痕迹的详细情况,以及在现场所见到的反常现象。

(7)说明采取的物证.(包括物品和痕迹)、书证的名称、数量;说明现场拍照的内容、拍照的数量;说明绘制现场图的种类和数量。

2.检查笔录。

其内容包括:检查的时间、地点,检查⼈员的姓名、职务,被检查⼈以及见证⼈的基本情况,检查的内容、检查的结果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犯罪嫌疑⼈、被告⼈拒绝检查时,侦查⼈员与审判⼈员认为必要的,可以强制检查。

这种情况也应如实反映在笔录中。

3.侦查实验笔录。

侦查实验所制的笔录,也属于勘验笔录的内容。

其内容应包括:实验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和⼯具,试验的⽬的,批准实验的机关,指挥和参加实验的⼈的姓名、职务,实验过程和结果等。

同时应注意附上通过照相、录像、录⾳、绘图及制作模型等⽅法加以固定的试验情况。

最后,⽆论上述任何⼀种笔录,都要求所有参加活动的⼈员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

依据指引: ①《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17⽇) 第⼀百零六条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和见证⼈签名或者盖章。

②《⼈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1⽉18⽇) 第⼀百七⼗条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和见证⼈签名或者盖章。

第⼀百七⼗三条侦查实验,应当制作笔录,记明侦查实验的条件、经过和结果,由参加侦查实验的⼈员签名或者盖章。

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14⽇) 第⼀百九⼗⼋条为了确定被害⼈、犯罪嫌疑⼈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理状态。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和现场勘验笔录式样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和现场勘验笔录式样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和现场勘验笔录式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5.10.22•【文号】公通字〔2015〕31号•【施行日期】2015.10.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和现场勘验笔录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15〕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适应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现场勘查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工作,公安部对《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和现场勘验笔录式样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2015年10月22日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工作,保证现场勘验、检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的侦查活动。

第三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存储现场信息资料,判断案件性质,分析犯罪过程,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侦查破案、刑事诉讼提供线索和证据。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刑事案件现场,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

第五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内容,包括现场保护、现场实地勘验检查、现场访问、现场搜索与追踪、侦查实验、现场分析、现场处理、现场复验与复查等。

第六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由公安机关组织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实施。

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组织下进行勘验、检查。

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人员是指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经过现场勘验、检查专业培训考试,取得现场勘验、检查资格的侦查人员。

勘验笔录的制作

勘验笔录的制作

勘验笔录的制作浅谈烟草行政案件检查,勘验,笔录的制作勘验笔录是证据的一种~必须准确无误~如实反映勘验的情况和结果。

勘验是指针对与案件的场所、物品等“死”的物体所进行观察、测量、检验、拍照、绘图等活动~其目的是为了直接了解案件的有关场所、物品、尸体~发现和收集证据材料。

是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对案件发生的现场或者可以证明违法行为的物品进行检查、勘验时所作的书面记录。

一、在制作过程中,执法人员往往存在以下问题,一,不能准确填写检查,勘验,的时间段。

有的虽然填写了时间却未能精确到分钟。

有的认为检查,勘验,的地点不重要~填写时随意性强~只写到街道或村组而未写清门牌号或通过选择参照物的方式确定具体地点。

二、有的执法人员不能全面记录检查勘验的内容、方法、结果和相关人员的行为等情况~所记的主体性内容不全面。

有的只记录实施现场检查勘验的结果而未记录检查勘验活动的过程。

有的只记录实施检查勘验的内容而未记录采取相关措施的情况。

有的只记录发现物品的数量而未记录其数据来源和获取途径。

有的只记录当事人未签名的事实而未注明其不签名的原因。

二、在制作勘验笔录时应当注意,一,准确填写检查,勘验,的时间段~填写时间要慎之又慎~否则如果时间有误~可能会引发行政诉讼。

填写的时间应当真实、准确~检查开始的时间、检查结束的时间都要求具体到年、月、日、小时、分钟。

,二,检查,勘验,的地点要具体明确~检查的地点和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填写到被检查人的门牌号,如果是专卖路检路查~填写时要具体到某条路某个路段~有时路上的其他参照物和车辆的动态方向也需注明,如果是检查商店~必须填上经营场所的具体位置、物品存放方位等。

,三,“现场情况”栏应按照检查,勘验,过程记录检查的内容、方法、结果及其他有关情况。

抓住重点,详略得当,要全面、客观、真实。

如烟草专卖品的品种、数量、摆放位置、状态,首先确定检查勘验的方向和重点~比如我们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案件进行检查勘验就要重点记录查获时间、地点、乘运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行驶证件和驾驶证件、违法车辆是否抗拒检查勘验、卷烟是否用其它容器盛放、卷烟的数量。

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卷宗制作规则

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卷宗制作规则

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卷宗制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卷宗的制作,保证卷宗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专业档案管理办法》、《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以及《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2002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现场勘查卷宗是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的形式,对案事件现场勘验检查过程的客观记录,是为侦查破案提供依据、为刑事诉讼提供证据的重要法律文书。

第三条本规则对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的制作及卷宗的装订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适用于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对案事件现场勘查卷宗的制作。

第四条现场勘查卷宗由主办案件的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负责,参与现场勘查的技术人员制作。

第五条现场勘验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可文本或电子文档形式保存。

侦查终结的案件,按要求装订立卷。

命案、疑似命案现场勘查卷宗应制作二份,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随案移送,副本留底存档。

正本所有资料需原件,副本的照片需原件,其余材料为复印件。

第六条办案部门要求移送的案事件现场勘查卷宗,刑事技术部门应在提出要求后一周内移交。

第二章卷宗文书第七条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的文书格式及行文的要求应符合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现场勘查卷内文书用纸采用A4型纸,纸张定量在70 g/㎡至120 g/㎡之间。

第九条现场勘查卷内文书版面用纸天头(上白边):37mm±1 mm;用纸订口(左白边):28 mm±1mm;版心尺寸:156 mm×225 mm(不含页码)。

第十条现场勘查卷内文书排版规格正文用3号仿宋字,每页22行,每行28字,行间距28磅,表格及照片说明用小3号仿宋。

第十一条现场勘查卷内文字、表格颜色均为黑色,照片可使用彩色;绘图可用红色标注,照片可用红色或黑色标引。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检查笔录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检查笔录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检查笔录一、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勘验、搜查、检查等活动时,详细记录相关情况和结果的书面记录。

勘验笔录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勘验地点和时间:记录勘验的具体地点和时间,以便于案件的追溯和审查。

2. 勘验人员和当事人信息:记录参与勘验的执法人员的尊称、职务、单位等信息,以及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尊称、性别、芳龄、住宅区域等。

3. 勘验过程:详细记录勘验过程中的活动、发现的情况、相关物证的保存和处理情况等。

4. 勘验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证据等进行详细描述,并附上勘验人员的签名和日期。

二、现场笔录现场笔录是指在行政执法和民事诉讼活动中,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记录的书面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现场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现场的环境、相关物品和证据的情况等。

2. 执法人员和当事人信息:记录执法人员的尊称、职务、单位等信息,以及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3. 现场活动记录:对执法人员的询问、当事人的陈述、证据的查找和保存等活动进行详细描述。

4. 现场处置结果:对现场处理结果进行记录,并附上执法人员的签名和日期。

三、检查笔录检查笔录是指在行政机关、监管部门对企业、个人等进行检查、审查等活动时,详细记录相关情况和结果的书面记录,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检查时间和地点:记录检查的具体时间和地点,为后续的审查和复核提供依据。

2. 检查对象和人员信息:记录被检查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以及参与检查的执法人员的基本信息。

3. 检查过程:详细记录检查过程中的活动、发现的问题、相关资料和证据的情况等。

4. 检查结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情况等进行详细描述,并附上执法人员的签名和日期。

总结回顾从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和检查笔录的内容和形式来看,它们都是对执法活动或审查活动进行记录和总结的重要文件。

无论是刑事诉讼、行政执法还是监管审查,这些笔录都承载着严肃的法律意义和权威的证明作用。

什么是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审查认定规则

什么是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审查认定规则

什么是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审查认定规则对辨认经过、结果没有制作专门、规范的辨认笔录,或辨认笔录没有侦查⼈员、辨认⼈、见证⼈签章的。

下⾯店铺⼩编就勘验,检查等录审查认定规则进⾏详细的介绍,欢迎⼤家的阅读,希望能带来更好的帮助!什么是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审查认定规则⼀、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内容:1.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是否依法进⾏、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勘验、检查⼈员、参加辨认和实验的⼈以及见证⼈是否签名或盖章。

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内容是否全⾯、详细、准确、规范,是否准确记载了现场、物品、⼈⾝、⼫体等位置和特征等详细情况以及勘验、检查、搜查的过程,⽂字记载与实物、绘图、录像、照⽚是否相符,固定证据的形式、⽅式是否科学、规范,现场、物品、痕迹等是否被破坏或伪造,是否是原始现场,⼈⾝特征、伤害情况、⽣理状况有⽆伪装或变化等。

3.补充进⾏勘验、检查的,前后情况是否有⽭盾,是否说明了再次勘验、检查的原因。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中记载的情况与被告⼈供述、被害⼈陈述、鉴定意见等其他证据能否印证,有⽆⽭盾。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采⽤:1.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形,并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说明的,不能作为证据使⽤。

2.存在勘验、检查没有见证⼈,勘验、检查⼈员、参加辨认和实验的⼈以及见证⼈等没有签名、盖章的,勘验、检查⼈员违反回避规定等情形,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

3.侦查辨认笔录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辨认结果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1)辨认不是在侦查⼈员主持下进⾏的;(2)辨认前使辨认⼈见到辨认对象的;(3)辨认⼈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的;(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体、场所等特定辨认对象除外);(5)辨认中给辨认⼈明显暗⽰、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的制作要求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的制作要求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的制作要求现场检查(勘察)是行政执法机关制止违法行为、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的重要手段。

做好现场检查(勘察)并制作规范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对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的法律地位《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现场笔录是一种独立的行政诉讼证据类别。

这是立法者根据我国行政执法的具体实践,充分考虑我国行政执法的现实需要,在行政相对人不配合调查取证、不提供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对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取证工作如何正常开展做出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将现场笔录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别,对于行政执法机关正常开展执法活动,有效打击各类违法行为意义重大。

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的独特证据属性从证据属性看,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具有以下特性:(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属于原始证据。

它是直接来源于检查现场或案件现场的第一手材料,客观记录了在检查现场或案件发生现场的检查过程或案件违法过程或状态。

相较于传来的证据而言,原始证据的证明力更强。

(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属于直接证据。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记载的内容与检查现场或案件的相关性最强,往往也最具实质性的内容,能够直接用以证明案件事实。

相对于间接证据而言,直接证据的证明力更强。

(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是对实物证据的固定和反映。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不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而是如实地记录案件事实,它的证据价值来源于如实记录的内容所显示的证据间的综合关系,是对检查现场的实物证据特征的书面记录,是对实物证据内容的固定和反映。

相对于调查询问笔录等言词证据而言,实物证据的证明力更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现场笔录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第(六)项规定,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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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应记录的要点
勘验笔录,又称检查笔录,是指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依法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对案件发生的现场或者可以证明违法行为的物品进行检查、勘验时所作的书面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勘验笔录,又称检查笔录,是指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依法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对案件发生的现场或者可以证明违法行为的物品进行检查、勘验时所作的书面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勘验笔录又是案件定案的一个重要证据,因此,它的重要性可想而知。

我们作为动物卫生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难免会遇到阻碍执法或者暴力抗法的事件,涉案物等最直接的证据会被哄抢或事后难以取证,此时只有通过勘验笔录来反映当时的检查情况,来给案件予以定性,同时勘验笔录也可作为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证据,因此,作为行政机关应高度重视,并规范勘验笔录的制作。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是一种常用的法律文书之一,是查明违法行为和收集证据的重要文书。

制作文书时,用语必须客观准确、全面、真实、合法,客观详实地记录、描述
违法现场的事实状况和原始状况。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应包括时间、地点、当事人、违法事实等要点进行记录:一是时间记录要点。

包括执法人员对违法现场检查(勘验)的时间(具体到年月日时分)和当事人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的时间,两者要一致。

制作的时间必须是在案件现场检查的同时。

二是地点记录要点。

必须记录当事人实际案件发生地点以及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地点。

如实际案发地与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地点不一致的要记录清楚。

如情况复杂的现场,必要时应绘图注明。

现场检查笔录应达到让人即便不在现场,也能通过阅读现场检查笔录知晓现场情形的效果。

三是相关当事人记录要点。

应包括执法人员、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其他见证人员在笔录中都要有体现。

现场检查制作笔录时相关当事人应在现场,笔录中的名字要与身份证以及所签名字一致。

如被检查的当事人只有家属或留守人员在现场的,签字时要注明原因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如行政相对人拒绝在笔录上签字的,执法人员要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拒绝签字”。

四是违法事实记录要点。

违法事实是现场检查笔录最重要的内容,包括所检查动物、动物产品的数量、名称、规格以及涉案的工具,进出货物凭证和原始账册的有关数据等都要记录清楚。

现场拍照、摄像要在笔录中写清楚。

如需采取
留验、抽检、隔离、查封、扣押等措施的,还应制作相应文书交当事人签字,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写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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