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ICH—GCP为基础的国际GCP规制及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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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H管委会成员国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相关法规启示

ICH管委会成员国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相关法规启示

CHINA MEDICINE AND PHARMACY Vol.10 No.24 December 20202512020年12月第10卷第24期·工作探讨·ICH管委会成员国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相关法规启示苏 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管理处,北京 100022[摘要] 临床质量管理规范(GCP)是重要的国际协调会议(ICH)一级指导原则。

本文结合ICH 管委会成员国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相关法规,概述了GCP 的相关法律框架,探讨了ICH-E6与GCP 的关系,并总结了欧盟、美国和日本的GCP 特色要求。

对于实施默示许可制的我国来说,借鉴欧美临床试验暂停和提前终止管理要求的先进相关经验,将在提高审评效率同时有效的控制风险。

为欧美日GCP 相较于ICH-GCP 特色的要求更细化、更强化的体现了GCP 对受试者的保护和数据可靠性的保证,同时又兼顾了本国的国情和相关法规的兼容性,是十分值得我国GCP 借鉴的,建议随着我国临床试验监管科学的不断发展,逐步推进完备的临床试验管理法律体系的建立。

[关键词]临床试验;临床质量管理规范(GCP);国际协调理事会(ICH);监管科学[中图分类号] R19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0616(2020)24-251-03ICH Administrative Committee member states drug clinical trialquality management standards related regulationsSU XianCentre for Drug Evaluation, National Medical Products Administration, Beijing 100022, China[Abstract] Good Clinical Practice (GCP) is an important guiding principle in International Council for Harmonization (ICH). This paper summarizes the relevant legal framework of GCP, discuss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CH-E6 and GCP, and summarizes the characteristic requirements of GCP in the European Union, the United States and Japan based on the relevant regulations of the QUALITY management standards for drug clinical trials of member states of THE ICH Administrative Committee. For Our country implementing the implied licensing system, drawing on the advanced relevant experience of the European and American clinical trial suspension and early termination management requirements will improve the evaluation efficiency and effectively control the risk. For Europe and the United States, GCP compared with, for example-the characteristics of GCP requirements more refinement strengthening embodies the GCP the protection of the subjects and the guarantee of data reliability, at the same time, both the country's state of the compatibility and related laws and regulations, it is very worthy of GCP for reference in our country, suggested that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 clinical trials regulatory science, gradually promote the establishment of a complete clinical trial management legal system.[Key words] Clinical trial; Good Clinical Practice; International Council for Harmonization; Regulatory science临床质量管理规范(Good Clinical Practice,GCP)是为保证临床试验数据的质量、保护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的临床试验全过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的规定。

我国新版GCP较旧版的变化

我国新版GCP较旧版的变化

我国新版GCP较旧版的变化
田少雷
【期刊名称】《中国医药导刊》
【年(卷),期】2003(005)005
【摘要】@@ 2003年8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我国2003版的GCP,并于今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我国GCP的第一版(试行版)于1998年3月2日由卫生部颁发.第二版于1999年9月1日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因
此,2003版GCP已是我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第三个版本了.在短短的5年余的时间内,我国颁发了三个版本的GCP,既从一个侧面体现了我国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发展,也反映了我国药物临床试验整体水平日新月异的变化,体现了我国药品临床试验管理水平不断向国际标准的接轨.为了便于医药界同仁能够更好地学习和理解新版GCP,本文将介绍2003年版(下简称新版)GCP与1999年版(下简称旧版)GCP相比较所作的变化.
【总页数】3页(P373-374,376)
【作者】田少雷
【作者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北京,10006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9
【相关文献】
1.以ICH-GCP为基础的国际GCP规制及对我国的启示 [J], 左根永
2.国家新闻出版署:2020年4月1日起全国统一启用新版新闻记者证旧版作废 [J],
3.旧版曾不被看好,新版亦未能取代两《唐书》:一次修订成全的双蠃 [J], 知衡
4.以新课标为抓手,始终锚定科学教学的核心目标——以新版苏教版三年级下册、旧版四年级下册科学教材为例 [J], 尤怡
5.新版GCP下临床试验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与实践 [J], 袁延楠;刘晓红;傅志英;赵淑华;江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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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与国内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比较分析

国际与国内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比较分析

国际与国内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比较分析彭朋;元唯安;胡薏慧;汤洁;朱蕾蕾;蒋健【摘要】目的阐明人用药物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议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ICH-GCP)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SFDA-GCP)的区别,并提出针对我国药物临床试验现状的建议.方法从术语解释、临床试验准入条件、伦理委员会、研究者、申办者和监查员的角度分析ICH-GCP和SFDA-GCP 之间的差异,并探讨对我国药物临床试验相应的建议.结果我国药物临床研究水平与国际先进水平还有一定差距,临床试验实践过程中应该汲取ICH-GCP和SFDA-GCP两者的优势,完善国内法规.结论 ICH-GCP是全球范围内实施药物临床试验的主要质量标准,而通过不断学习ICH-GCP,将有助于我国药物临床试验在法规层面与国际接轨,提高临床试验质量.【期刊名称】《解放军医院管理杂志》【年(卷),期】2015(022)009【总页数】3页(P836-838)【关键词】临床试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人用药物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议【作者】彭朋;元唯安;胡薏慧;汤洁;朱蕾蕾;蒋健【作者单位】上海中医药大学曙光医院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上海201203;上海中医药大学曙光医院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上海201203;上海中医药大学曙光医院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上海201203;上海中医药大学曙光医院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上海201203;上海中医药大学曙光医院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上海201203;上海中医药大学曙光医院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上海20120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R197.32彭朋,元唯安,胡薏慧,汤洁,朱蕾蕾,蒋健*(上海中医药大学曙光医院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上海201203) Comparison of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Good Clinical Practice AdministrationPENG Peng, YUAN Wei-an, HU Yi-hui, TANG Jie, ZHU Lei-lei, JIANG Jian*(National Drug Clinical Trial Institution, Shuguang Hospital, Shanghai University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Shanghai201203)[Key words] clinical trial; good clinical practic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harmonization of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registration of pharmaceuticals for human use人用药物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议(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Harmonization of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Registration of Pharmaceuticals for Human Use,ICH)是一个特殊的,将欧洲、日本和美国的法规部门和医药企业聚集在一起的会议。

ich-gcp证书内容-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ich-gcp证书内容-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ich-gcp证书内容-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ICH-GCP(国际协调委员会良好临床实践指导原则)证书是一种在临床研究领域广泛应用的认证。

ICH-GCP证书的主要目标是确保医药产品的开发过程中遵循国际标准和道德原则,以保证研究结果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该证书是由国际协调委员会(ICH)制定和发布的,被认为是临床研究领域的金standard。

在世界各地,越来越多的研究机构和研究者意识到ICH-GCP证书的重要性,并积极参与相关的培训和认证。

ICH-GCP证书的内容涵盖了临床研究中的许多关键方面,包括伦理原则、研究设计和实施、数据收集和处理、研究报告等。

具体而言,该证书要求研究人员在进行临床试验的过程中必须保护研究对象的权益和福利,并确保研究过程的透明和可验证性。

此外,ICH-GCP证书还要求研究者按照一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数据收集和分析,并进行准确和完整的报告。

对于临床研究来说,ICH-GCP证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不仅可以提高研究结果的可信度,还可以提供保障研究参与者权益的机制。

由于该证书的应用,临床研究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得到了大幅提升,有助于推动医药产品的研发和上市。

此外,ICH-GCP证书还为研究人员提供了一个更好的机会,与国际研究机构和合作伙伴进行合作,促进跨国临床研究的推进。

虽然ICH-GCP证书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但随着临床研究的不断发展和变化,该证书也需要与时俱进。

因此,对于研究人员而言,持续学习和更新对于保持ICH-GCP证书的有效性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不断学习最新的国际指导原则和标准,研究人员才能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并保持在临床研究领域的竞争优势。

综上所述,ICH-GCP证书在临床研究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通过遵循该证书所规定的标准和原则,可以确保临床研究的质量和可信度,推动医药产品的研发和商业化过程,并保障研究参与者的安全和权益。

同时,研究人员也需要不断更新和提升自己的知识和能力,以适应不断变化的临床研究环境。

ICH-GCP与中国GCP的比较

ICH-GCP与中国GCP的比较

ICH-GCP与中国GCP的比较
ICH-GCP与中国GCP的比较
中国现行的GCP政策来源于发达国家的通行标准ICH-GCP,能够符合国际现在通行的标准。

不同的是中国“严进宽出”,注重加强临床研究的批准权和管理权的集中控制,即批准研究在制度上要求较高,很看重“允不允许做,谁有资格来做临床研究,什么时间内能做”。

而国外则是“宽进严出”,侧重于在研究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即考虑”你可以尽管去做,但中间质量监督、安全性报控及最后准不准你生产的审批将会非常苛刻和严格”。

GCP细则上的具体不同点参照下表,
比较项目中国GCP ICH-GCP
新药临床试验,必须在取临床研究批未做规定得SFDA药监部门的书面同意后准方可进行
必须在SFDA批准的临床试验
机构进行,
未做规定试验基地
非医疗机构不能进行药物人体
试验。

IRB,EC须设置在临床试验机IRB/EC设置未做规定,甚至可以是CRO形式构内1-4相同SFDA-GCP 1至少有5人组成,
2,有从事非医药相关专业的
IRB/EC组成工作,
要求 3,有来自其他单位的委员,
4委员中参与临床试验者不投

5,对成员的性别组成未做要求。

5,有不同性别的委员组成
除职责范围之外,对IRB的工作程就IRB的职责范围仅做了简单IRB的职责序,记录也做了详细的规定。

使其描述。

较空洞。

更有可操作性。

1在获得sFDA批准及伦理委员
会批准后按方案和GCP组织临ICH-GCP中的申办者责任包括
床试验, sFDA-GCP描述的所有内容。

2,为研究者提供手册,。

日本药物临床试验审查机制概况及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药物临床试验审查机制概况及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药物临床试验审查机制概况及对我国的启示摘要“目的介绍日本药物临床试验的审查机制概况,提出可供我国药物临床试验审查机制参考的初步建议。

方法查阅日本药物临床试验相关的法律法规,采用文献研究法和比较法进行研究,分析日本及我国药物临床试验审查机制的不同。

结果和结论经比较发现,日本的临床试验审查分为主要的审评程序和相应的配套机制。

这种管理机制加快了日本新药上市的审评速度,减少行政负担,值得我国借鉴。

”关键词:药品;临床试验;受试者新药研发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创新过程,伴随着高投入、高风险。

一个新药从发现到成功上市通常要花费10~15年。

药物临床试验则是新药研发过程中耗时最长(平均6~7年)、成本最高(约占总费用67%)的阶段。

临床试验面临诸多不确定性,有关数据显示临床试验阶段的药物只有不到12%的药物最终被批准上市。

如何通过监管程序设计减少这种不确定性,促进临床试验进展及安全性有效性数据地获得以支持药物上市。

本文对日本药物临床试验审查机制进行研究,以期为我国药物临床试验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1 日本临床试验法律框架及监管机构1.1 法律框架日本药政监管体系按照效力的不同分为3类:由国会批准通过的称为法律,由政府内阁批准通过的称为政令/法令;由厚生劳动大臣批准通过的称为告示或省令。

目前,日本药政主体有《药事法》(1960年第145号法律)、《药剂师法》等9部法律及相应实施细则[1-2]。

《药事法》负责监控日本药物的临床研究、生产、销售、标签和药品安全。

根据《药事法》第80-2和第14条规定,在人用新药上市之前需向监管机构递交临床试验通报(CTN)申请,以及对申请卷宗进行可靠性/合规性审查。

《药事法》及《药事法施行规则》[3]和日本GCP[4]分别对临床试验进行详细的规定[5]。

1.2 监管机构日本的药品监管机构分中央级、都道府县级(类似我国的省级)和市、町、村级(类似我国县级)3个层次。

厚生劳动省(MHLW)是日本药品监管的最高权利机构,在临床试验方面主要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发布;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局(PMDA)是一个独立的行政机构,负责临床试验的审查工作[6]。

我国与ICH-GCP的区别

我国与ICH-GCP的区别

三是在我国只允许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试验,而在其他国家,合同研究组织(CRO)以及独立的临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试验机构或实验室都可开展。
四是我国GCP规定临床试验主要研究者必须具备行医资格,而ICHGCP则只要求主要研究者具有行医资格或能得到有行医资格人员协助。
五是我国要求研究者在一项临床试验结束后5年内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而ICHGCP要求资料保存的年限为2年以上。
六是我国要求伦理委员会设置在临床试验机构内,而国外往往为独立的第三方。
“资格准入”是中国实施GCP的一大特征。这是我国政府对药物临床试验的重要监督手段之一。
和大多数ICH成员国相比,我国临床研究起步较晚,不同机构的研究水平参差不齐,存在保护受试者意识欠强等弱点,实施资格认定制度可以减少申办者选择研究机构时的盲目性,督促临床研究机构改善临床研究的软硬条件,加强人员培训,培养临床试验质量保证意识,并降低受试者参加临床研究风险。
而开展资格认定并增加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数量,不但有利于缓解国内临床试验机构供不应求的困境,且可让更多有条件的单位和研究人员进入临床试验队伍,从而进一步整合我国临床试验资源优势,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和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
我国的GCP和ICHGCP相比主要存在六大差异:
一是在我国开展临床试验必须得到SFDA的书面批准才能开始,而有些国家的药品管理部门,例如美国FDA是以默许的形式批准临床试验,即“没有消息,就是好消息”。
二是在我国开展临床试验有资格准入的要求,必须选择具有资格的临床研究机构及专业开展临床试验,ICHGCP则无此要求。

GCP原则及我国药物临床研究的有关法律法规

GCP原则及我国药物临床研究的有关法律法规
应的补偿
精选课件ppt
18
知情同意书签署(一)
受试者或法定代理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并注明日期, 执行知情同意过程的研究者签署姓名和日期
无行为能力者,如伦理委员会原则上同意,研究者认 为符合其本身利益,可入选,经法定监护人同意,签 名及注明日期
儿童作为受试者,必须征得法定监护人同意并签字, 儿童可做同意决定时,还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21
药物临床试验方案内容(二)
7. 给药方案
8. 拟进行临床和实验室检查的项目、测定的次数和药代 动力学分析等
9. 临床试验用药,包括对照药、安慰剂的登记和使用记 录、递送、分发方式及储藏条件的制度
10. 临床观察、随访步骤和保证受试者依从性的措施,制 定流程图
11. 中止和停止临床试验的标准,结束临床试验的规定
提供试验药
任命监查员、进行监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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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申办者职责(二)
建立质控、质量保证体系 组织稽查 SAE报告、保证受试者安全和权益 递交总结报告 为受试者提供保险,对于发生与试验相关损害或死亡
的受试者承担治疗费用和相应的经济补偿 研究者不遵从方案或法规时指出并要求纠正,情况严
重或坚持不改,应终止研究者参加临床试验
(生物制品、血液制品:中检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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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受试者的权益保障
对受试者个人权益给予充分的保障,并确保 试验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受试者权益、安全和健康必须高于对科学和 社会利益的考虑
主要措施 伦理委员会 知情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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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独立的伦理委员会
IEC Independent Ethics Committee
精选课件ppt
2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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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I — H GCP为基础 的国际 GCP规制 C 及 对 我 国的 启示
口 左 根 永
随着 IH G P的施 行 、 C—C 国际多 中 药 品在各 国 的 申请 程序 , 而且 减 少 了 及研 发 的成本 。 随着近 年来 药物 临床 试 验在 西方 发 达 国 家 的成 本 快 速 上
量管 理 规 范 (o d C i i a P a — 各 州 的伦 理 委 员 会 的 地 位 有 的 是 法 G o ln c l r c
tc ,C ) i e G P ,也 即 IH G P IH G P C—C 。 C—C
律上 的 、 的是 行 政 上 的 、 的纯 粹 有 有 是道 德上 的 , 这造 成 了伦 理委 员会 的
为 申办者 和 伦 理 委 应 该更 积 极地 参与 规制 ? () 同研 3合 药 品的重 复研 究 、 药品 的 申请 时间 以 术 语 表 , 研 究 者 、 员 会 制 订 通 用 语 言 : 2 I H G P的 究 组织 (R ) 如何 保证 数据 的客观 () C — C CO 1 基 本 原则 : 3 对 “ 3条 () 机构 审查 委 性 。
IH G P有关 参 与 国 的经 验 , C— C 以期 对 中 国 G P的规 制 能够有所 启 示 。 C 办 者 的责任 ; 6 临床试 验 方案 及 方 () 时 申办 者 的责 任 ; 8 I H G P的 核 () C — C
审 评所 提 交 的临 床 数据 以及 实 施 视 察 的 机构 ,这 些 机 构有 时指 主 管 当
质 量 管 理规 范 (C ) 6P 。
19 9 7年 1月 提 出的 I H G P指 导原 各 国逐 渐 开 始 对 G P采 取 越 来 越 严 C —C C 则 的最终 版本 。1 9 9 7年 9月 8日, 美 格 的 监 管措 施 。在 此 过 程 中 ,C G P规
国、欧洲 和 日本 的代 表对 1 9 9 7年版 制 遇 到 了很 多 问题 :1 ()涉 及 到 国家 IH G P指 导 原 则 的 贯 彻 方 面 提 出 C—C
了大 量 问题 , 布 了“ 导 原 则注 意 缺 少清 晰 的报 告结 构 , 发 指 一直 困扰 于 以
心 临床试 验 的广 泛开 展 , 不但 简 化 了 事 项 ” 。
IH G P的主 要 内容 包 括 : 1 C-C ()
下 问题 :哪 一些 伦 理 委 员会 应 该报 告 ?谁 应该 控制他 们 ?是 否政府 机 构
主 要 目的是 对 研 发 药 品 的 开发 与 注 物 研发 活动 风起 云 涌 , 物科 研组 织 药
内部 出现 了相应 的管 理 机构 , 这些 机
会议 共 同协 商 制 定 了 一套 在 全 球 范 构 慢慢 的 发展 成 了现 在 的 伦 理 委 员 围内 能够 被 接 受 的 药物 临 床 试 验 质 会 。但 是 由于各 地情 况 的差 异 , 国 美
I H G P对 上 述 问题 提 供 了相 C— C
涨 ,招募志 愿 者 的难度 越来 越大 , 临 员 会 ” (n t t t o a r v e I s i u i n l e iw
o r ,R )( 加 独 应 的解 决方 案 , 规 制 部 门 ”R g一 对“ (e u 床 试验 逐 渐 开 始 向 以 中 国为 代 表 的 b a d I B 美 国 、 拿 大) 或 “
心 内容一一 临床 试 验 的必需 条件 。
以 lH G P为 基 础 的 国 际 —C C
G P规制 C
2 0世 纪 7 0年 代 , 国科 学界 药 美
H r o i a in I H a m n z t o , C )由美 国 、 盟 、 欧 日本 三方 在 比利 时的布 鲁塞 尔 召 开 。 册 的最低 标准进 行讨 论和 界定 。 次 此
() C —C 规 临床 试验在 未来 已成 趋势 。 此情 况 的其 他 地 区) 的要求 条 件 ;4 研 究 I H G P指 导 原则 中 , 制 部 门包 括 在
下 , 我 国 的 G P规 制 有 必 要 吸 取 者 在 实 施 临床 研 究 时 的责 任 : 5 C ()申
发展 中 国家转 移 。同时 , 国制药 业 立 伦 理 委 员 会 ” ( dp ne t 1 t r u h r t e) 进 行 了定 义 , 中 I eedn a o y A t o i i s n
也面 临走 向世 界 的 问题 , 际多 中心 E h C om t e ,E )(美 加 以 外 也 即 有 权 进 行 规 制 的 机 构 。 在 国 ti SCm ite IC
案修 订 的要 求 ; 7 制订 研 究者 手册 局 。 视察 ”I s e t o ) 规制部 门 () “ (n p c i n 指
lH G P概 述 C -C
19 9 1年 第 一 次 国 际 协 调 会 议
(n e n t o al Itra in C n e e c ofr ne o n
维普资讯 http://www.cq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中国制 药业 正 面临 走 向世 界 的问题 ,国际 多 中心 临床试 验 在 未来 已成 趋 势 。 在 此 情 况下 , 国 应该 如 何 吸 取 I H- C 我 C G P有关 参 与 国 的经 验 , 能 有利 于 中 国 才
GC P规 制 的整 合划 一?
共 分 五 稿 , 分 别 为 S e 1 S e 2 tp 、tp 、
S e 3 S e 4 和 S e 5 S e 5 是 tp 、tp t p 。 tp
地位很 不 明确 。在 上述 形 势下 , 方 西
19 9 1年 第 一 次 国际 协 调 会 议 (C) 在 比利时 的布 鲁塞尔召开 , IH 此 次会议 共 同协商 制定 了一 套在 全球 范 围内能够 被接 受 的药物 临床试 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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