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人社函〔2011〕4529号 - 潮州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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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粤人社发[2011]163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1.06.22
【实施日期】2011.06.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1〕16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委):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和今年工作任务,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巩固扩大覆盖面。

2011年底,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

建立健全鼓励居民连续参保机制。

全力推进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工作,紧
紧抓住新学年新生入学的有利时机,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开展好以学校为单位办理学生缴费登记等工。

潮州退休人员2023养老金调整(公布)

潮州退休人员2023养老金调整(公布)

潮州退休人员2023养老金调整(公布)潮州退休人员2023养老金调整公布2023年养老金调整幅度已敲定!养老金调整是遵循一定的原则,2023年调整幅度为3.8%。

建议企退人员关注所在省市的调整方案,并及时进行相关测算,以便了解自己的养老金调整情况。

于此同时,相信今年各地的养老金调整方案,肯定也是会从7月3号后开始陆续公布的,我们退休人员再耐心等待几天。

接下来是社保网整理的最新2023年潮州养老金上调细则,潮州养老金何时补发的相关资讯。

根据人社部消息:结合2022年养老金调整实施和补发情况来看,2023年养老金调整和补发时间预计将于2023年7月底前完成。

目前,针对潮州2023年的养老金调整方案尚未公布。

但是,我们可以利用之前的数据,来对2023年度广东省人均养老金增长幅度以及全省的养老金水平进行一个粗略的预估,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据了解,而潮州市2023年养老金调整方案是参照2023年广东省养老金具体方案执行的,具体上涨金额需等2023年广东省养老金调整方案官网消息公布才能确定,社保网将第一时间为您整理最新资讯,现一起了解2022年潮州市养老金上调方案最新消息吧。

下面看一下广东省潮州市调整方案作为参考!广东省202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方案第一,定额调整28元第一个变化就是定额调整金额的下降,2021年定额调整为45元,2022年为28元,大幅下降了17元。

第二,养老金挂钩调整2.1%虽然广东省2022年养老金定额调整下降了,但是养老金挂钩调整的比例大幅提升了。

2022年养老金挂钩调整比例为2.1%,2021年养老金挂钩比例是1.8%,足足上涨了0.3个百分点。

广东养老金调整挂钩比例也是目前调整养老金省份中最高的,是唯一一个超过2%的地区。

第三,缴费年限挂钩调整广东今年缴费年限挂钩调整也有新的变化,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1元,超过20年的部分每满1年再增加1元。

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增加额少于15元的,按15元发放。

未参保内容

未参保内容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根据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转发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汕人社〔2011〕320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45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制定了《汕头市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反映。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地税局二〇一一年十一月汕头市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根据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转发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汕人社〔2011〕320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45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直接纳入人员(一)申请。

由直接纳入人员原单位或者本人(委托人)携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档案原件,有退休证的应提供退休证,向原单位所属市(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企业未参保人员直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审核表》(一式四份,以下简称《直接纳入审核表》)。

(二)受理。

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申请材料完整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缺少申请材料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回执》说明原因。

(三)审核。

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出具《受理回执》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资格的审核,在《直接纳入审核表》出具审核意见。

(四)公示及审批。

申请人资格审核完成后,所属市、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审核结果在当地公示7天。

潮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潮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潮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本市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城乡统筹、分账核算、分级负责、风险共担。

全市统一制度、统一标准。

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职工和其他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依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所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动员、组织工作。

第三条市建立潮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作为召集人,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市发改、卫生、药监、财政、审计、民政、地税等部门参加。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和各项医疗保险规定的贯彻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为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具体承办基本医疗保险事务。

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加强医药卫生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医疗和经营行为,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财政部门负责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工作,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制定相关的财务管理办法及配套措施,并对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监督。

发展改革、民政、教育、公安、审计、地税、工商等行政部门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残疾人联合会、工会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及其收益、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1.22•【字号】粤人社发[2011]13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委),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6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企业(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时间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

二、调整对象2010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

2011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发放。

三、调整比例调整比例按照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

四、调整办法以普遍调整与特殊调整相结合,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原则,按以下办法调整:(一)普遍调整。

1.每人每月按照2010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即95元定额计发。

2.2010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4%定比计算调整额,调整额低于50元的按50元计发;2011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4%定比计算调整额,调整额低于50元的按50元计发。

(二)特殊调整。

1.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加发养老金,从2011年1月1日起单列发放,不纳入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文件329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文件329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文件粤人社办[2011]329号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审核发证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继续教育基地: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我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23号)的要求,为确保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好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审核发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抓紧组织培训我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23号)要求,在专业技术资格申报送审材料中,要把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条件,须提供完成继续教育情况证明等材料。

目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在即,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抓紧组织本辖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需科目的学习,没有组织面授学习的,可组织本辖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我厅继续教育处监制的学习网站—广东学习网()和广东人才培训网()学习。

各单位要抓紧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相关专业科目培训班学习或参加远程教育学习,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继续教育的权利,保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时间和培训质量。

二、严格审核把关按照《条例》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是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职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

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完成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的年度继续教育任务。

其中,公需科目一般安排3天或18学时,专业科目一般安排7天或42学时,选修科目一般安排2天或12学时。

用人单位必须对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情况进行及时审核,对选修科目学习情况及时进行审核认定。

有关行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必须对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学习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并及时报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通知-潮府[2002]36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通知-潮府[2002]36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通知(潮府〔2002〕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潮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月三十日潮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保障被保险人的社会保险待遇,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业户(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及其员工(不包括外籍人员、华侨及港澳台同胞)、自由职业者(以下简称缴费单位个人),均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但原执行《潮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方案》(潮府办[1997]10号)和《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的通知》(潮府[1994]31号)的人员仍按原规定执行。

中央、省属单位除参加省行业统筹的人员外,其他人员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实行按综合费率20%征缴,其中养老保险17%(含个人8%);失业保险2%(含个人1%);工伤保险1%。

综合费率每年视收支情况作相应调整。

医疗保险费仍按原规定征缴。

第四条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险缴费费率和待遇计发办法。

社会保险费实行全市统一管理,综合平衡使用。

第五条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地方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征收。

潮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潮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2009社保年度

潮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潮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2009社保年度

潮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潮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2009社保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及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基数有关问题
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潮劳社[2009]46号
【发布部门】潮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潮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9.06.08
【实施日期】2009.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潮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潮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2009社保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及
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潮劳社〔2009〕46号)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省、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8年全省和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分别为2759元和1660元,现就调整我市2009社保年度(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社会保险费征缴及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确定
参保人应以本人月实际工资、薪金收入作为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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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资格及原工作年限审核
申请人工作简历
工作单位
起止时间
工作年限
年月至年月

年月至年月

年月至年月

年月至年月

年月至年月

□经审核,申请人符合一次性缴费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其原工作年限(不含以国家干部或固定工身份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为个月,符合一次性缴费的年限个月。
□经审核,申请人不符合一次性缴费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
(盖章)
年月日
申请人自愿缴费声明
1.本人知悉不符合以下补缴政策的规定:
①《关于解决已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 7号)、
②《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 7号)、
③《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 91号)、
④《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 193号),
也不符合用人单位依法主动补缴或经争议处理程序可要求补申报和补缴的情形,自愿选择按照《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的办法缴纳一次性养老保险费,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2.申请人确认缴费金额后,请尽快到地税部门缴纳相应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清全部费用后,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请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
2.本人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个月。
一次性缴费的基数为元/月。
申请人签名:年月日
缴费金额审核
经审核,根据申请人选择缴费的年限及缴费基数,计算其应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为元。
(盖章)
年月日
申请人确认
本人对上述缴费金额予以确认。
申请人签名:年月日
注:1.本表一式三份,申请人、社保机构、地税部门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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