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太原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2021年)-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

太原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2021年)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太原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1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新伟2021年12月5日太原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2021年11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12月5日市政府令第94号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新时代爱国卫生工作,全面改善城乡环境,增进人民健康福祉,促进健康太原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爱国卫生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动员全民参与,以改善环境卫生,控制和消除危害健康因素,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为目的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健康教育与促进、环境卫生治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工作。
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政府主导、跨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科学治理、全民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管理、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市爱卫会办公室是本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承担本级爱卫会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新世纪初叶的环境卫生

16文史月刊·2023年第10期太原环境卫生史话连载十新世纪初叶的环境卫◇ 时中瑛进入新世纪,太原市的环卫工作取得了新突破。
环卫工作以生活垃圾密闭化收集为抓手,实施按时清运、车走站净、日产日清,生活垃圾装袋有序开展,街道清扫保洁达到了“四净五无”的标准。
与此同时,太原市的环境卫生制度建设也迈开了新步伐。
2000年3月31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了《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当年5月5日起颁布施行,包括总则、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罚则、附则6章,共62条。
该《办法》是太原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基础性法规,先后于2004年、2010年、2014年进行了修订。
2001年,太原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综合整治竞赛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启动了市容环境“六项整治”工作,加速改善太原市的环境卫生状况。
2002年3月,太原市参照上海浦东世纪大道的做法,对新修的长风大街的清扫保洁、垃圾收集、小广告清理、绿地保洁等环卫作业项目实施招投标工作。
这标志着太原市环卫作业首次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
随后,太原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在万柏林区、小店区、尖草坪区开展清扫改革试点的通知》,积极探索全市清扫工作改革。
清扫改革试点范围涉17文史月刊·2023年第10期及7个街办、200余万平方米。
截至2002年底,太原市共涌现出30多家民营清洁公司。
2003年,为应对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太原市环卫部门用40天的时间改扩建医疗废物处理设施,共收集、处理医疗废物和隔离区垃圾114吨。
同时,全面开展清理垃圾大行动,采用黑名单销账的方式,加大了对垃圾死角的治理。
太原市环境卫生面貌明显改善,为抗击非典疫情作出了积极贡献。
太原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被省委、省政府评为抗击非典疫情先进单位,6人次分别荣立省、市一等功和二等功。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整治环境卫生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整治环境卫生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6.08.30•【字号】•【施行日期】2006.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整治环境卫生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清理整治环境卫生大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三十日清理整治环境卫生大行动实施方案为促进“环境创新年”活动深入开展,加快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步伐,市政府决定结合“环境卫生日”,在全市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清理整治环境卫生大行动。
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广泛动员机关团体、厂矿企业、驻并部队和社区村庄,彻底清除所有街巷、河道、绿地、屋顶、单位、小区(居民杂院)、市场、村庄、开发区和进出口通道等范围内的积存垃圾和卫生死角。
并按照《太原市市容环境门前责任管理办法》要求,认真落实门前责任制,实现市容环境整洁优美目标。
二、整治范围环城高速外侧1000米区域内,包括市辖六区和高新区、经济区、民营区及小店镇、西山地区、上兰镇、晋祠镇、晋源新城和主要进出口通道沿线。
四县(市)也要在辖区内开展卫生清理整治工作。
三、整治任务(一)各类单位、场所、设施清理整治任务1、街办、社区要组织动员驻地单位、物业公司和广大群众,对街巷、厂区和居民区环境卫生进行彻底清理,不留死角。
2、管线开挖、违章拆除、拆迁建设、开发施工、建筑装修等产生的各类垃圾和残留废弃物,责任单位要及时清除,做到工完场清不残留。
3、铁路、河道、干渠和进出口通道沿线的垃圾堆、漂浮物,管护单位要彻底清理,不得随意堆放、残留和乱倾乱倒。
4、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生活垃圾要及时清理,加强日常管理,做到专业收运、日产日清。
5、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周边各类无主垃圾,要彻底清理整治,达到干净、整洁、卫生。
太原市市容环卫局关于理顺环卫作业管理机制的通知-并容环字[200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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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市容环卫局关于理顺环卫作业管理机制的通知
正文:
---------------------------------------------------------------------------------------------------------------------------------------------------- 太原市市容环卫局关于理顺环卫作业管理机制的通知
(并容环字[2007]14号)
各城区市容环卫局、各有关街办、乡镇:
为进一步理顺我市环境卫生作业管理机制,构建环境卫生管理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体系,根据市领导指示精神,结合我市环卫作业运行实践,现就我市清扫保洁作业管理机制调整如下:
一、原由街办、乡镇负责承担的道路、公共场所绿地、草坪的清扫保洁作业管理由区市容环卫局负责管理,区市容环卫局对清扫保洁工作实行垂直管理。
二、街办、乡镇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社区、居民院落、单位小区、城中村等的环境卫生管理。
三、各城区、街办、乡镇原市容环卫管理体制不变,市、区街辖区市容环卫管理责任不变。
本次只是对区、街、乡道路清扫保洁管理机制进行调整。
四、各区市容环卫局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尽快抓好调整落实,于三月二十五日前调整完毕,对各区落实情况,市市容环卫局将于三月底之前进行检查验收。
五、高新、经济、民营园区及四县(市)可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四日
——结束——。
太原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太原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城市公厕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水平,让群众有良好的入厕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省住建厅星级公厕管理办法、太原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太原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切实强化为民意识,注重民生、民心工程,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为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如街道两旁和居民住宅区公厕,及附设在车站、商场、超市、宾馆、饭店、旅游景区、加油站、体育场、飞机场等公共场所的公厕。 二、公厕类别可分为:星级公厕(四星以上)、一类水冲、不锈钢水冲、半水冲公厕及旱厕。 三、任何人使用公共厕所,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设施、设备。 四、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公厕的监督管理部门。 五、公厕管理部门、产权单位和作业维护单位应按照职责,维护管理好公厕,保持公厕主体建筑和内外设施、设备完好无损。 1、凡属财政投入建设,产权在市容环卫部门的公厕,由各区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所属经费由区财政解决。 2、各类公园、动物园的公厕,由园林管理部门、产权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3、旅游风景名胜区的公厕,由风景名胜区及其养管单位负责。 4、火车站、飞机场、公共汽车站公厕,由产权单位或养管单位 负责。 5、住宅区、开发小区、物业管理小区的公厕,由产权单位、开发公司或物业公司负责。 6、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宾馆、饭店等商业饮食场所的公厕,由产权单位、经营单位或养管单位负责。 7、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8、没有明确产权的平房居民区户厕,由社区居委会负责。 9、村庄户厕由村民负责,村委会负责监督管理。 六、完全由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厕,要免费向群众开放。对集资改建公厕、承包经营管理权的公厕,要按物价部门规定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标准,不得随意增加项目,具备条件的要免费开放。 七、实行市场化管理的公厕,各区要通过公开招标等市场化方式运作,委托规范可靠的公司进行管理。 八、各区公厕管理部门要完善公厕管理制度,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做到管理经费与工作绩效挂钩,奖优罚劣。 九、公厕要按时开放,规范操作,及时清扫,随时保洁,确保干净卫生,文明服务。 水冲公厕要达到如下规范标准: 1、地面:班前用拖布擦一次,开窗通风吹干。班中及时保洁。班后彻底擦洗。保洁先用笤帚清扫,再用拖布擦拭。 2、墙壁:磁砖到顶的公厕,3日全面清理一次。2米以下的,每班清理一次。 3、房顶、灯、拉盒、换气扇等每月清理一次。清理房顶选白天无人如厕时进行,用长鸡毛掸扫净。清理灯时断电、卸灯,用拧干的湿布擦净安好。清理换气扇时,断电、卸罩,用布将风叶及内部、外罩擦净安好。 4、大、小便器:班中随时进行保洁,每日班后彻底清理一次。清理要先里后外,戴口罩和防酸胶皮手套,用短柄硬毛刷沾盐酸(或硫酸)刷净,清水冲净。便器外及坐便盖用清水冲洗。保洁时先将池内物冲掉,再用长柄毛刷刷洗,擦拭干净。 5、洗手池、台面、阀门、水箱、拉蝇、烘干器每日班前彻底清理,班中随时保洁。清理时带胶皮手套,用湿布沾配有洗洁净的溶液擦洗,用湿布擦净、擦干。 6、隔板、门、防盗门(包括衣帽勾、插销、拉手、玻璃):每日班后彻底清理一次,班中不少于擦拭两次。清理时用布擦洗、擦净。对乱写乱画,用汽油或稀料擦洗,至字迹消失、擦净。 7、拖布池、地漏:每日班后彻底清理一次,班中随时清理。清理要戴胶皮手套,取出杂物,用长柄毛刷沾配有洗洁净的溶液刷洗,清水冲净。 8、暖气、管道、工作桌、椅:班后用湿布擦洗一次。暖气管道无法下手处用清水冲洗,用布擦净。 9、水箱、贮水箱内部:每月清理一次水碱。清理时先用硬毛刷刷洗,将脏水放掉,擦拭干净。 10、窗户(纱窗、玻璃、框)防护栏、铝合金卷闸:每月清理一次,清理、擦洗、擦净。 11、工具间及其它物品:每月清理一次。 12、消杀、灭蝇、喷香:4月初至10月底每天班后喷洒灭蝇药物,控制蝇蛆孳生。消杀时穿戴工作衣,带口罩、胶皮手套,关闭门窗。 13、公厕外部地面:班前用笤帚、铁锹清理一次。班中随时保持整洁干净。春夏季清扫保洁后洒水压尘,雨后扫水,雪后清。 14、公厕外墙:贴瓷砖部分五天擦洗一次。无粘贴瓷砖的部分,十五天用鸡毛掸清理一次。发现乱贴乱画及时清理。 15、公厕外屋顶:每月上屋顶清理一次。清理时用条帚清理落叶、杂物,用铁丝清理雨水管,保持畅通。 16、公厕编号牌、标志牌:每日进行擦拭,随时保持清晰。 旱厕要按如下规范标准: 1、公厕地面:每日两次以上保洁。保洁时要佩带口罩、胶皮手套,先扫地面,冲洗便坑,清小便池杂物,用长柄毛刷沾盐酸刷洗蹲台、隔断、便池、地面,冲洗并拖净地面积水。雨(雪)后及时将屋顶和小便间积水(积雪)处理干净。 2、墙壁:每周清理一次。对墙面和隔断的粪渍、痰渍、乱贴乱划、乱写乱画,及时擦掉或刷洗。 3、顶、灯、拉盒:每月清理一次。清理内顶用长鸡毛掸扫净。清理灯时,先断电卸灯,用布擦净,安好通电。 4、管道:外露部分要无尘、无脏渍,保持清洁。 5、消杀、灭蝇:4月至10月底,用手动喷雾器立体喷洒消杀药物。操作时要穿戴工作衣、帽,带口罩、胶皮手套。 6、公厕外环境:每天清扫保洁、洒水压尘,雨后及时扫水,雪后及时清雪。 7、公厕外墙:公厕贴瓷砖部分五天擦洗一次。无粘贴瓷砖的部分,十五天清理一次,及时清理乱贴乱画。 8、公厕屋顶:每月将屋顶落叶、杂物清理一次,用铁丝清理雨水管,保持畅通。 9、公厕编号牌、标志牌:每日进行擦拭,随时保持清晰。 不锈钢公厕要按如下规范标准: 1、地面:班前用拖布擦一次,开窗通风吹干。班中及时保洁。班后彻底擦洗。 2、墙壁及门窗:每日进行清理擦拭(至少一次)。 3、顶部、照明灯具、换气扇等要随时保持清洁。 4、洗手池、阀门、开关每日早晚各进行一次卫生清洁;确保无破损、无污渍,提供服务。 5、便池随时进行清理保洁,戴口罩和防酸胶皮手套,用短柄硬毛刷沾盐酸(其他清洁剂)刷净,清水冲洗。 6、拖布池、地漏:每日班后彻底清理一次,班中随时清理。清理要戴胶皮手套,取出杂物,用长柄毛刷沾配有洗洁净的溶液刷洗,清水冲净。 7、工作间随时保持清洁、整齐,不得随意堆放杂物。 8、水管水箱:随时保持通畅、清洁,外露部分每日要进行擦拭。 9、消杀、灭蝇、喷香:4月初至10月底每天班后喷洒灭蝇药物,控制蝇蛆孳生。消杀时穿戴工作衣,带口罩、胶皮手套,关闭门窗。 10、公厕外部地面:班前用笤帚、铁锹清理一次。班中随时保持整洁干净。春夏季清扫保洁后洒水压尘,雨后扫水,雪后清。 11、外墙:每周全面清理一次,保持清洁。 12、编号牌、标志牌,每天用布擦拭保持清晰。 其它单位管辖的公厕,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十、公厕卫生质量达到如下标准: 1、地面净(包括厕内过道、男厕、女厕、蹲台、男小便间、管理间、工具间、锅炉房):地面无痰迹、无烟头、无纸屑、无尿碱、无杂物、无污水。二类以上公厕无明显水渍脚印。二类以下公厕大便坑内无积粪,小便池内无杂物、无尿碱、烟头、纸片不超过2处。 2、墙壁净(包括各种标致牌、顶棚、管道、暖气片):内、外墙壁无尘、无蛛网、无乱贴乱画。二类以上公厕磁砖无明显水渍印。二类以下公厕通风窗花无明显尘土。 3、门窗净(包括隔板、防盗门、防盗栏、卷闸、玻璃、防蝇设施、整容镜及五金配件、灯、换气扇):无尘土、无污物、玻璃、整容镜干净透亮,无水迹,无明显擦拭痕迹,无乱写乱画,隔断无尿碱。 4、设施净(包括洗手台面、独立洗手池、水龙头、阀门、大便器、坐便、小便斗):水龙头、便器、便斗、洗手池干净、无尘、无水渍、水碱和擦拭痕迹,洗手池台面无尘土、无水渍、无杂物、无擦拭痕迹。 5、周围环境净:厕所周围5米内无粪便、无积水(积冰、积雪)、无杂草、无杂物。 6、无蝇蛆:二类以上公厕无蝇蛆,二类以下公厕可视范围内不超过3只。 7、无尿碱:二类以上公厕无尿碱,二类以下公厕无尿碱。 8、无臭味:二类以上公厕无臭味,二类以下公厕无明显臭味。 十一、公厕卫生保洁质量控制指标
山西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文档2篇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山西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文档2篇Shanxi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Management Regulati ons编订:JinTai College山西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文档2篇前言: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
本文档根据条例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山西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版文档2、篇章2:环境卫生的定义文档环境卫生,按国际著名公益组织君友会的解释是指人类身体活动周围的所有环境内,控制一切妨碍或影响健康的因素。
下文是山西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欢迎阅读!篇章1:山西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版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太原市环保局整治城市卫生综合治理环境污染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太原市环保局整治城市卫生综合治理环境污染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6.05.23•【字号】并环发[2006]82号•【施行日期】2006.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太原市环保局整治城市卫生综合治理环境污染实施方案》的通知(并环发[2006]82号)各县(市)环保局、三区管委会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现将《太原市环保局整治城市卫生综合治理环境污染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务求落实到位,确保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太原市环保局整治城市卫生综合治理环境污染实施方案根据市委、市政府《太原市整治城市卫生工作方案》的要求,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整治城市卫生工作,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质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以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全国第六次环保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市“环境创新年”活动和“3485”工作思路,突出抓好城市卫生综合治理,争取早日实现城市面貌明显改观、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城市形象明显提升、城市管理明显改进的目标,全面提高我市城市环境质量。
二、工作内容、考核范围及考核标准1、着力抓好城市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重点解决城乡、城矿结合地区的工业固废、建筑垃圾乱倾乱倒;煤堆、料堆乱堆乱放问题。
考核范围:六城区及高新区、经济区、民营区考核标准:道路两侧视野范围内无工业固废、建筑垃圾、煤堆、料堆及易起尘的散装物料。
责任处室:固废处2、对近期内未能改造的"城中村",更新改造其落后的燃煤锅炉,重点解决长风街、建设南路和迎泽西大街街道两侧"城中村"小锅炉冒黑烟问题。
考核范围:小店区、迎泽区、万柏林区考核标准:将长风街、建设南路和迎泽西大街两侧50米范围内洗浴业、餐饮业以及沿街的立式手烧燃煤锅炉更新改造为新型燃烧技术的锅炉;对上述范围内的“城中村”村民住户小锅炉进行燃料置换,使用无烟煤、焦炭等,解决冒黑烟问题;更新、改造及燃料置换后的锅炉烟气黑度低于林格曼黑度1级。
太原市城乡清洁工程标准实施环境卫生有了明确要求

乱 张贴 、乱涂 画者 须及 时 制 止 ,并 通 知执 法 部 门进行 处
罚 ;居 民楼 院每 日进行 一 至 二次 普 扫 ,上 午 在 7时前 完 成 ,下午 在 1 8时前完 成 ,社 区和住 宅 区 内的不 得有 裸露 的 土路 ,不得 在 树上 拴 绳 挂 物 、晾晒 衣 被 ;凡 新建 、单
一
县 市 乡镇 ,保 沽人 员数 量 ,要根 据 地段 的不 同 ,配
产权 或 有 物业 管 理 的小 区 ,开 发 单 位 、产 权 部 门 、物
备 齐全 。主干道 、繁华 商业 区 、广 场 等重 点地 段每 40 0 0 平 方 米 ,清 扫保 洁人 员 不 少 于 1人 ;主 要 道 路 每 80 0 0
理 抛 弃 物 及 飘 挂 物 。 保 洁 期 间 , 垃
圾杂物 要在 6 0分 钟 内 清 理 完 ;国 道 、省 道 在 新 建 、扩 建 、改 建 、养 护 、维 修 等 施 工 时 ,施 工 现 场应 设
置 明显 标 志 和 安 全 防 护 设施 ,恢 复路 面 、 拆 除 防护 设 施 ;不 得 擅 自 占用 通 道 公 路用 于 加工 、经营 、堆 放及 搭 建 。
社 区等 也 有 了一 套 完备 的市 容环 境 标准 。同 时 ,道路 的
环境 标准 也包 括其 中 。
《 原 市 城 乡清 洁工 程 标 准》 对 市 容 环 境 主要 要 求 太
有:
中心 城 区 ,建筑 物外 立 面按 城市 主色 调整 饰 、翻新 , 每两 年 粉刷 一 次 。能 清 洗 的立 面 ,每 年 “ 一 ”前 清 洗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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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10月29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0年3月31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总体规划。
第五条市容管理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予以安排。
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经营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业,逐步实行环境卫生有偿服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七条新闻、出版、文化、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自觉性。
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自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九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依法委托的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文明执法。
从事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操作规范,文明作业。
第十条政府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市容管理第十一条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不符合标准的,应当及时整饰、维修。
第十二条政府划定的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屋顶、阳台、窗外和外走廊,不得堆放、吊挂有碍观瞻的物品。
封闭阳台、安装护网或者搭建其他附属设施,必须遵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三条沿街建筑物上设置的檐板、遮阳(雨)蓬,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破损的要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四条临街建筑以及单位、居民院落的垃圾和污水排放口不得朝向道路。
第十五条临街设置的广告、标语牌、标志牌、牌匾、画廊、厨窗、灯饰等,必须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符合标准或者内容过时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拆除。
第十六条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宣传条幅等,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和张贴小广告等宣传品。
第十八条树木、绿篱、花坛、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维修作业时产生的枝叶、渣土等废弃物,作业者必须当日清理。
第十九条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井盖、沟盖由产权单位负责保持完好、正位。
从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内清理出的污泥,必须当日清运。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和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堆放、搭建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临街建设施工必须围栏作业;建筑工地的垃圾应当及时清运;施工车辆不得带泥土上路污染路面。
第二十二条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设置经营摊点,应当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规划。
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城市主要街道两侧和广场不得开设早夜市。
允许开设早夜市的具体街道、地段及时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市场管理单位负责早夜市营业期间的环境卫生工作,并在收市后一小时内清理干净。
第二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行使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整洁。
凡车身有明显污迹,车底、车轮附有大量泥沙,影响环境卫生和市容观瞻的,必须清洗干净。
第二十五条禁止占用道路或者公共场地经营机动车辆维修、装璜和清洗业务。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六条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应当达到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七条环境卫生保洁按照下列分工负责:(一)道路、桥梁、广场和公共厕所,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二)各类开发区、风景旅游区、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公共绿地、河道、公园、飞机场、车站、停车场、集贸市场,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理《城市垃圾准运证》,并按照《城市垃圾准运证》上签注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场倾倒垃圾。
第四十四条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科研单位、涉外宾馆等产生的有毒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统一收集处置。
严禁擅自焚烧、掩埋、外运或者混入其他垃圾中倾倒。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接纳垃圾。
第四十六条凡从事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七条从事街道清扫、生活垃圾清运、公共厕所管理等环境卫生服务的经营者,不得擅自停业;因特殊原因必须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十天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四章罚则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五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和塑料包装袋以及其他废弃物的;(二)乱倒垃圾、粪便、污水,向生活垃圾站(桶、池)内倾倒建筑垃圾、流体废弃物、动物尸体的;(三)在街道和公共场所焚烧垃圾、树枝、树叶等杂物的;(四)生活垃圾不实行袋装或者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投放的;(五)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和张贴小广告等宣传品的;(六)在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屋顶、阳台、窗外和外走廊堆放和吊挂有碍观瞻物品的;(七)不按规定饲养家禽、家畜或者不实行圈养的;(八)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九)在城市规划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车体不洁,车身有明显污迹,车底、车轮附有大量泥沙,影响环境卫生和市容观瞻的。
第四十九条未及时清除积雪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二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在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上张挂宣传条幅或者不按批准期限清理撤挂的;(二)沿街建筑物上设置的檐板、遮阳(雨)蓬或者临街广告、标语牌、标志牌、牌匾、画廊、厨窗、灯饰等破损、污损或者内容过时,不及时维修、更换、拆除,影响市容的;(三)维修作业时产生的枝叶、渣土、污泥等废弃物,不在当日清理的;(四)厕所、化粪池满溢外流,污染环境的。
第五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在批准的摊位以外经营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二)临街建筑、院落的垃圾和污水排放口朝向道路的;(三)临街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不围栏作业、建筑垃圾不及时清运的。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外,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拆除违法建筑不及时清理垃圾的,每立方米处以二十元罚款;(二)擅自接纳垃圾的,每立方米处以三十元罚款;(三)运输流体、散装货物和垃圾的车辆不按规定苫盖、密闭运输的,处以二百元罚款;造成遗撒、泄露,污染路面的,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元罚款;(四)未领取《城市垃圾准运证》或者不按《城市垃圾准运证》上签注的路线拉运垃圾的,每车次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五)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从事市容和环境卫生经营活动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六)将火车、汽(电)车上的垃圾和粪便抛撒或者清扫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七)将垃圾倾倒于非指定场所的,每立方米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八)占用道路或者公共场地经营机动车辆维修、装璜美容和清洗业务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九)不按规定擅自焚烧、掩埋、外运或者随意倾倒有毒、有害垃圾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侮辱殴打和伤害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3月31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太原市人大常委会上报的由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99年10月29日通过的《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进行了审议,决定予以批准。
200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