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引进等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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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做好199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人发[1996]15号

人事部关于做好199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人发[1996]15号

人事部关于做好199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做好199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人发〔1996〕15号)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发〔1993〕3号)和《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发〔1994〕39号)提出的要求,1996年是高校毕业生招生分配新旧体制并轨前的关键一年,需要创造条件,积累经验,打好基础。

为加快推进高校毕业生进入人才市场择业步伐,合理配置和使用好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维护社会安定,做好199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把好国家公务员队伍入口关,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做好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的配置管理工作。

在毕业生供求信息收集发布、接收计划的编制与下达、双向选择和供需见面活动、接收协议制发、协议鉴证、毕业生报到、体检、见习期管理等接收工作的主要环节,加大改革步伐,规范主体行为,促进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根据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在做好现有人员分流工作的同时,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今后,国家行政机关从应届高校毕业生中录用公务员,一律实行考试考核的办法。

省级以上党政机关要坚持从经过基层工作锻炼的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毕业生,录用专业性很强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毕业生,必须经中组部、人事部或省委组织部、省人民政府人事厅(局)批准,在下达的指导内接收。

1996年继续为基层公安机关选拔部分优秀高校毕业生,选拔、培养、考察等工作仍执行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从全国高等学校选拔部分优秀应届毕业生到基层公安机关锻炼培养的通知》(人调发〔1994〕1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4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4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42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国办发〔201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3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一)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好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社保补贴、岗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等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落实,并对现行政策进行梳理,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切实降低门槛、简化程序、加大投入,提高保障水平,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二)结合经济发展开发就业岗位。

各地要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在安排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和制定产业规划时,要制定人才培养、吸纳、引进计划,并把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作为重要内容,发挥投资对就业的带动作用。

围绕我省十大重点产业发展,结合产业园区建设,充分发挥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智力密集型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发展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拉动作用。

重点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产业园区就业,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规模。

(三)鼓励各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落实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鼓励其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就业政策文件

就业政策文件

就业政策文件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就业办公室国家文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国家教委教学[1997]6号 1997年3月24日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 2005年6月25日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百问(2014年版)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 2002年03月0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 2009年1月19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 2011年5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 2013年5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 2014年5月19日就业创业教学文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教学要求》的通知教高厅…2007‟7号 2007年12月28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本科学校创业教育教学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教高厅[2012]4号 2012年8月1日教育部文件: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3‟14号 2013年11月29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编制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的通知教学厅函[2013]25号 2013年11月2日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4]15号 2014年11月28日陕西省文件: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3‟57号 2013年07月05日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陕教生…2014‟1号 2014年2月11日就业一次性求职补贴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3号 2013年6月5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设立和发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的通知》陕人社发…2013‟37号 2013年6月27日学院文件:关于印发《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毕业生就业管理办法》的通知西科高新院发[2013]29号 2013年10月24日关于印发《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毕业生就业奖励办法》的通知西科高新院发[2013]31号 2013年11月12日关于印发《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及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西科高新院发[2014]8号 2014年03月06日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基层就业项目大学生基层就业项目有哪些?近年来,中央各有关部门主要组织实施了4个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包括:第一,团中央、教育部等四部门从2003年起组织实施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人事部关于做好1997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人发[1997]16号

人事部关于做好1997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人发[1997]16号

人事部关于做好1997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做好1997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人发〔1997〕16号1997年2月12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制度改革要求大多数学校要按“缴费上学,自主择业”的新制度运作。

毕业生情况复杂,数量大,就业任务艰巨。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把握大局,深化改革,稳中求进,围绕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高校毕业生资源合理配置机制,继续引导毕业生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为保证1997年毕业生接收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录发〔1994〕1号),根据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录用毕业生。

省级以上行政机关录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要安排到基层工作锻炼1-2年。

要结合县、乡两级行政机关机构改革、人员过渡,按照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基本要求,选拔部分思想好、能力强、表现突出的毕业生,补充到县、乡机关工作。

为基层公安机关选拔优秀毕业生的工作,继续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从全国高等学校选拔部分优秀应届毕业生到基层公安机关锻炼培养的通知》(人调发〔1994〕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对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加强指导和管理。

根据事业单位不同的性质、机构编制、职能及财政来源,对其接收毕业生进行分类指导。

配合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在条件成熟的单位、地区和部门,今年接收的毕业生可试行聘用制。

国务院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8]16号

国务院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8]16号

国务院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8〕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今年是建国以来高校毕业生数量最多的一年,就业形势比较严峻,矛盾较多。

为做好今年普通高等学校106万名应届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等学校毕业生是我国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实现跨世纪宏伟蓝图的重要力量。

合理配置使用高校毕业生,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维护稳定的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知识经济时代讲科技、讲效率、讲效益的重要意义,看到科技和人才的关键作用。

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总体需要相比,我国的大学生不是多了,而是少了,相当一部分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大学生的比例还比较低,人员结构不尽合理。

因此,必须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与优化人员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的工作结合起来,在企业减员增效、政府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同时,调整人员结构,补充高素质的高校毕业生。

二、要有计划地吸收一部分品学兼优的高校毕业生充实到基层机关和重要岗位。

对今年参加政府机关公务员考试并合格的应届毕业生,要按原计划接收并安排好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试行预备公务员制度,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先安排到基层支教、支农、扶贫或到企业锻炼,两三年后,选拔其中的优秀人员到机关工作,所需指标从人员分流和自然减员中核减。

今后,基层机关的领导、企业的主要领导和总会计师以及金融、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的领导和专业工作岗位,应由具备大学学历(含大专)并持有相关专业证书的高文化素质的人员担任,现在就要着手调整和培训工作。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53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53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二00三年七月一日苏政办发[2003]5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一、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广大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关系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关系科教兴省战略的实施,关系社会政治稳定。

近年来,经过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保证了绝大多数高校毕业生顺利就业。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的加快,一些地方高校毕业生就业出现结构性困难,导致少数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闲置和浪费。

对此,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事关全局的大事摆上重要位置,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实抓好。

二、努力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充实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基层单位,从事教育、卫生、公安、农技、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在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宿迁5市农村乡镇工作2年或2年以上者,报考研究生的,应优先予以推荐、录取;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和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团中央、教育部组织实施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考或招聘、择优录用。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1999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人办发[1999]11号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1999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人办发[1999]11号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1999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正文:---------------------------------------------------------------------------------------------------------------------------------------------------- 关于做好1999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人办发〔1999〕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1999年是我国实现跨世纪宏伟目标进程中具有特殊意义的一年。

国家将继续推进改革开放,把扩大国内需求作为促进经济调整的主要措施,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但就业的总体形势不容乐观,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压力依然严重。

各级人事部门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8〕16号)的精神,做好1999年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人事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

近些年,各级人事部门在结构性供求矛盾突出,就业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克服困难,不断探索,在推进毕业生进入市场择业、拓宽毕业生接收渠道、保证毕业生正常接收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果,积累了许多有益经验。

今年,各级人事部门要继续按照抓改革、促发展、保稳定的总要求,从开发利用人才资料和保持稳定的高度出发,增强责任感,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发挥市场机制在毕业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知难而进,千方百计做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

二、抓住优化人员结构的机遇,考试录用高素质的毕业生充实行政机关。

今年中央国家机关编制内增加人员应主要从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

地方省级机关要将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和优化结构、接收高校毕业生工作统筹考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5.31•【文号】国发[2011]16号•【施行日期】2011.05.3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总体保持稳定。

预计“十二五”时期,高校毕业生数量仍将持续增长,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任务依然十分繁重。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就业服务,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进程,积极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一)在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中努力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机会。

在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着力发展既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又具有较强吸纳就业能力的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

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中实施有利于发挥劳动力比较优势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技术战略,带动生产性就业岗位增长,努力扩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规模。

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积极鼓励发展服务外包、动漫、现代信息技术、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创造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

积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鼓励农业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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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五局集团
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文件
公司劳人〔2011〕165号
关于做好普通高等院校
应届毕业生引进等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
根据集团公司《关于做好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引进等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十五局人〔2011〕316号)文件精神,经公司研究决定,对《普通院校毕业生接收问题管理规定》(公司劳人〔2010〕119号)等文件有关内容进行补充修订,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接收范围
1.学历层次:公司根据当年批准的接收计划,严格引进程序,每年只接收当年毕业的普通院校应届毕业生,往届各类、各专业毕业生一律不予接收录用。

接收以全日制普通本科及以上毕业生为主,兼顾高职、技校毕业生等层次的高技能人才。

其中本科以上毕业生引进比例占70%以上。

2.专业范围:以土木建筑类为重点,兼顾经济管理类、中文法律类专业。

3.学校选择:以教育部211、985工程重点大学和原铁道部、交通部所属院校为主,兼顾教育部直属高校以及省属重点理工(建筑)院校。

二、职工子女就业安置规定
1.安置对象:公司范围内正式职工的子女,当年取得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以上学历(对于集团公司技校职工子女毕业生的安置,公司按照每年需求数量和专业工种择优录用),且所学专业与公司主业相关或相近的应届毕业生,均为拟安置对象。

专业不对口的职工子女毕业生原则上不在安置范围,特殊情况的,每户只安置一名子女(每一户家庭自2013年起只接受安置1名当年毕业的专业不对口的学生,前期已经安置1名专业不对口学生的职工家庭一律不再安置),非职工子女专业不对口的毕业生一律不予安置,公司不安置成人教育的各类、各专业毕业生。

2.登记备案:实行职工子女入学情况登记备案制度,建立职工子女就业档案。

从2012年1月起,公司要对本单位职工子女入学就业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并每年定期更新。

其中,拟在公司就业安置的,必须提前一年(毕业前一年的9月20日前)到公司劳动人事部登记备案。

3.接收程序:
(1)个人申请。

由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认真填写《职工子女就业申请表》(见附件),申请截止时间为毕业当年3月1日前。

事先未按要求在公司劳人部登记备案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2)单位审查。

公司劳人部认真审查职工子女就业申请,并签署审查意见,经公司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同意接收的,于毕业当年的4月10日前签订就业协议书。

接收安置的职工子女和正常引进的高职及以下学历层次的毕业生,必须安排到施工一线工作,为有效推进工程队(架子队)建设提供技能人员。

确因特殊情况接收安置的专业不对口子女,须进行转岗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

三、几点要求
1.各基层单位要把毕业生培养、使用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切实做好毕业生的见习管理工作,为毕业生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确保毕业生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

2.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和妥善处理好职工子女就业安置工作,积极鼓励和支持职工子女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维护企业和职工队伍和谐稳定。

公司将建立职工子女入学引导机制,鼓励选择与公司主业相关或相近的专业,解决职工子女就业难等问题。

3.严格控制员工增长。

认真贯彻落实股份公司《关于严格控制职工总量的指导意见》(中国铁建人〔2010〕123号)文件精神,正确处理好企业员工结构性失衡与加大人才引进力度的关系。

附件:职工子女就业申请表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此通知请传达到全体职工)
中铁十五局集团二公司职工子女就业申请登记表
主题词:人事毕业生引进通知
抄送:公司领导、纪委、工会、团委、机关各部科室,存档。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2011年12月7日印发
(共印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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