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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档】(201X)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75号-推荐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75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75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皮楚阶,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益阳市,文化程度中专,住(略)。

因本案于201X年5月15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

现被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皮楚阶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X年3月23日作出(201X)穗中法刑一初字第436号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皮楚阶不服,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X年9月15日7时许,被告人皮楚阶与同案人皮才保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洲后街西约23号1楼的租住处,因被害人刘恩会与张小林嫖宿发生争执殴打张小林,皮才保伙同皮楚阶帮助张小林,持铁水管多次击打被害人刘恩会的头部致刘恩会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恩会系钝器打击头部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鉴定结论、证人证言、法医学鉴定书和现场勘查笔录、同案人皮才保、陈小林的供述、被告人皮楚阶的供述。

原判认为,被告人皮楚阶伙同同案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皮楚阶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且被害人刘恩会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责任,对被告人皮楚阶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皮楚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上诉人皮楚阶提出:没有故意杀人的作案动机;受刑讯逼供、诱供才作出。

2018年(201X)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3号-实用word文档 (10页)

2018年(201X)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3号-实用word文档 (10页)

2018年(201X)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3号-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3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3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艺帮,男,1957年8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信宜县,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略)。

因涉嫌犯金融凭证诈骗罪于201X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监视居住,8月22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杨潮、陈茂义,广东花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子宏,曾用名汪耀扬,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略)。

因涉嫌犯金融凭证诈骗罪于201X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名才,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于广东省罗定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略)。

因涉嫌犯金融凭证诈骗罪于201X年11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茂清,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信宜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略)。

因涉嫌犯金融凭证诈骗罪于201X年11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洪善谱,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住(略)。

因涉嫌犯金融凭证诈骗罪于201X年2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监视居住,8月22日被逮捕。

已被释放。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艺帮、马胜荣、汪子宏、王名才、张茂清、洪善谱犯金融凭证诈骗罪一案,于201X年11月8日作出(201X)穗中法刑经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

【最新2018】(201X)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90号-范文word版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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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18】(201X)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90号-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90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201X)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90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黎柱辉,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略)。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9月30日被羁押,同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黎柱辉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黎黄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X年4月25日作出(201X)东中法刑一初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黎柱辉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刘群笑被被害人黎黄球调戏后将该事告诉其丈夫被告人黎柱辉。

201X年3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黎柱辉在东莞市中堂镇槎滘南圹村凉亭处找到被害人黎黄球,便立即跑回家中拿起一把镰刀,伙同一男子(另案处理)持水管去到凉亭,把黎黄球叫到附近的公路边,趁黎黄球不备,拿出镰刀朝黎黄球的双脚砍去。

黎黄球用右手抵挡,致右手手腕被砍中。

被告人黎柱辉继续向黎黄球身上砍了一刀,与黎柱辉一起的男子则用水管打了黎黄球背部一下,后黎柱辉与该男子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黎黄球损伤已达重伤,伤残程度为四级。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

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黎柱辉无视国法,结伙使用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伤残程度达四级,情节、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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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推荐】(201X)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80号-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80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80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列刚,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襄城县,文化程度小学,住所地(略)。

因本案于201X年4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东栓、林川,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代钢甫,化名代岗甫,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襄城县,文化程度小学,住所地(略)。

因本案于201X年4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赵克阳,化名赵海阳,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襄城县,文化程度小学,住所地(略)。

因本案于201X年4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5月12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任玲霞,女,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襄城县,文化程度小学,住所地(略)。

因本案于201X年4月4日被羁押,同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代钢甫、赵克阳、任玲霞、张列刚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X年3月24日作出(201X)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89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列刚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X年4月3日,被告人代钢甫向他人购买毒品海洛因450。

【参考文档】(201X)粤高法刑三终字第48号-范文word版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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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书文,男,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顶山市人,住(略)。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

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罗玉华,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书文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X年12月7日作出(201X)深中法刑一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王书文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王书文因与被害人陈华发生矛盾,图谋报复泄恨。

201X 年3月27日下午,王书文在深圳市平湖罗山买刀一把。

当晚8时30分许,王书文在罗山溜冰场找到陈华,将陈华叫到溜冰场门外,持刀刺陈华腹部和左胸部各一刀后逃离现场。

被害人陈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刑事科学鉴定结论、勘查笔录等。

原判认为,被告人王书文为报复泄恨持刀刺被害人胸腹部各一刀,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惩处。

王书文为报复泄恨持刀行凶,致一人死亡,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论罪应处死刑,但考虑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经过,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等情节,对其可不必立即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书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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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建安(又名“安仔”),男,1988年2月11日出生于广东省新丰县,汉族,中专文化,原系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合和不锈钢型材厂员工,住(略)。

因本案于201X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X年1月16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石红,男,1986年1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合和不锈钢型材厂员工,住(略)。

因本案于201X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X年1月16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容学,男,1986年9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合和不锈钢型材厂员工,住(略)。

因本案于201X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X年1月16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国炎,男,1983年4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合和不锈钢型材厂员工,住(略)。

因本案于201X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X年1月16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永锋(曾用名曾远锋),男,1984年3月11日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合和不锈钢型材厂员工,住(略)。

因本案于201X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X年1月16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顺飞,男,1987年9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壮族,初中文化,原系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合和不锈钢型材厂员工,。

2018-(201X)粤高法刑一终字第73号word版本 (8页)

2018-(201X)粤高法刑一终字第73号word版本 (8页)

2018-(201X)粤高法刑一终字第73号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粤高法刑一终字第73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粤高法刑一终字第73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辛启珍,女,195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被害人唐士周妻子。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其静,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唐士周儿子。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其灿,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唐士周儿子。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其容,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唐士周儿子。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彩平,女,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唐士周女儿。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伍三林,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永州市,文化程度小学,住(略)。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8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4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欧阳正才,男,195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宁远县,文化程度高中,住(略)。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12月2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X年1月28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伍道玲,男,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永州市,文化程度大专,住(略)。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9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4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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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瑞华,绰号大旧,男,1981年6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从化市,文化程度初中,住(略)。

因本案于201X年6月13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从化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满平、霍小媚,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瑞华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X年5月30日作出(201X)穗中法刑一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李瑞华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X年11月1日晚,受黄少强、李高华(均另案处理)的纠合,被告人李瑞华、同案人何永华、禤卫成、谢耀文、朱文辉、朱敬安、谢梓如(均已判刑)以及同案人戚武辉、戚亦荣、邓勇根(均另案处理)等多人,携带猎枪及菜刀等作案工具,到广东省从化市流溪河山庄度假村4栋401房预先埋伏,伺机报复被害人黄汉林、黄锐坚。

次日凌晨4时许,在402房赌博的同案人黄少强、李高华等人与被害人黄汉林、黄锐坚、李满州发生矛盾,黄少强即打开402房,由同案人戚武辉持猎枪,被告人李瑞华与同案人何永华、禤卫成、谢耀文、朱文辉、朱敬安、谢梓如、戚亦荣、邓勇根持菜刀冲入402房,对被害人黄汉林、黄锐坚、李满州围攻殴打并乱刀猛砍,致使被害人黄锐坚、黄汉林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黄汉林、黄锐坚全身多处被砍创并发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李满州亦被砍伤(经法医鉴定,属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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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46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X)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46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祥祥,又名郭祥,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于陕西省商洛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本案于201X年8月15日被羁押,同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祥祥犯抢劫罪一案,于2007年2月16日作出(201X)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

郭祥祥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X年7月,被告人郭祥祥及同案人李俊峰(另案处理)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广州大学城北三路贝岗村边的胜记烧烤坊内密谋到郭曾工作过的广州大学城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食堂抢劫,后由李俊峰出资,2人先后到广州市机场路25号中唱大厦601房的彪玲器材贸易公司及广州大学城贝岗村内的佳泰购物商场购买了作案工具麻醉剂1大瓶及菜刀1把,并租住贝岗村青云坊4号出租屋,伺机作案。

同年7月13日20时许,郭祥祥、李俊峰携带1把菜刀及1小瓶麻醉剂窜到广州大学城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食堂1楼被害人申国霞的宿舍,郭祥祥敲开房门后见申国霞的房内只有申1人,即用手卡住申国霞的颈部与李俊峰一起冲入房内。

申国霞反抗并呼救,郭祥祥、李俊峰合力将申国霞按倒在床上并向申的脸部喷射麻醉剂,申国霞仍不断挣扎,郭祥祥即持菜刀向申国霞的颈部横割1刀,致申国霞受伤倒地。

接着,郭祥祥、李俊峰在申国霞的宿舍内搜掠得现金人民币55000余元、索尼爱立信牌手机2部(共价值人民币4130元)、诺基亚牌手机1部、手链1条及戒指1枚,后即逃离现场。

同年7月29日,申国霞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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