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不予受理的规定

合集下载

工伤认定中止法律规定有哪些

工伤认定中止法律规定有哪些

⼯伤认定中⽌法律规定有哪些我国劳动法规定,⽤⼈单位与劳动者建⽴劳动关系后,要为劳动购买⼯伤保险。

当职⼯出现⼯伤的时候,进⾏⼯伤认定是受伤职⼯获取⼯伤保险赔偿的前提,那么⼯伤认定中⽌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伤认定中⽌法律规定劳动保障⾏政部门受理⼯伤认定申请后,遇有以下情形之⼀的,中⽌⼯伤认定并向申请⼈出具《⼯伤认定中⽌通知书》:(⼀)劳动者与⽤⼈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期间的;(⼆)需要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三)由于其他不可抗⼒导致⼯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的情形。

⼯伤认定中⽌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提供新的证据后,恢复⼯伤认定程序。

⼯伤认定中⽌的时间不计算在⼯伤认定的时限内。

劳动保障⾏政部门受理⼯伤认定申请后,经进⼀步调查核实,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终⽌⼯伤认定,并向申请⼈出具《⼯伤认定终⽌通知书》。

⼆、⼯伤认定的流程1、⼯伤的认定:根据《企业职⼯⼯伤保险试⾏办法》(已失效)规定,职⼯由于从事本单位⽇常⽣产、⼯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临时指定的⼯作⽽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伤。

2、⼯伤认定程序:企业应当⾃⼯伤事故发⽣之⽇起,15⽇内向当地劳动⾏政部门提出⼯伤报告。

⼯伤职⼯或其亲属应当⾃⼯伤事故发⽣之⽇起15⽇内向当地劳动⾏政部门提出⼯伤保险待遇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延长30⽇。

⼯伤职⼯本⼈或者其亲属没有可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由本企业⼯会组织代表⼯伤职⼯提出待遇申请。

职⼯待遇申请应当经企业签字后报送。

企业不签字的,⼯伤职⼯或其亲属可以直接报送。

劳动⾏政部门接到职⼯的⼯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组织⼯伤保险经办机构进⾏取证,在7⽇内作出是否认定为⼯伤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不超过30⽇。

三、⼯伤认定申请适⽤时效中⽌中断规定根据我国《⼯伤保险条例》、《⼯伤认定办法》规定,⼯伤职⼯或者其直系亲属、⼯会组织在事故发⽣之⽇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起1年内,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撤销后果是怎样规定的

工伤认定撤销后果是怎样规定的

⼯伤认定撤销后果是怎样规定的在现实社会中,我们了解到在员⼯遇到⼯伤之后,⾸先要做的第⼀件事情就是⼯伤鉴定。

对于⽤⼈单位和劳动者来说,都很有必要的。

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是⽤⼈单位,也可能是劳动者会对⼯伤认定进⾏撤销。

撤销⼯伤认定需要承担相应的后果,对此,店铺⼩编在下⽂为您具体介绍有关⼯伤认定撤销后果规定。

⼯伤认定撤销后果是怎样规定的作出认定决定的⼈社局认为认定错误的,可以⾃⾏纠正。

但因为⼈社局已经作出⾏政决定,⼯伤职⼯和所在单位不能撤回申请,不服可以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

《⼯伤保险条例》第五⼗五条有下列情形之⼀的,有关单位或者个⼈可以依法申请⾏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民法院提起⾏政诉讼:1、申请⼯伤认定的职⼯或者其近亲属、该职⼯所在单位对⼯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2、申请⼯伤认定的职⼯或者其近亲属、该职⼯所在单位对⼯伤认定结论不服的3、⽤⼈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4、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5、⼯伤职⼯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伤认定超期的成因及法律后果(⼀)成因1、⽤⼈单位未依法参加当地⼯伤社会保险,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了⼯伤认定,社会保障部门也不会承担⼯伤职⼯的相关费⽤,反⽽会对⽤⼈单位带来消极后果,即⼯伤事故的频繁⽽被劳动保障部门处罚及依法由⾃⼰承担⼯伤职⼯的⼯伤待遇。

所以能瞒则瞒,⼀来可以避免劳动保障部门的处罚,⼆来还会少⽀付⼯伤职⼯的⼯伤待遇。

2、⽤⼈单位⼯会组织(⼯作⼈员)考虑其⾃⾝利益或上级⼯会组织不知情(或⽤⼈单位未建⽴⼯会组织)⽽未向劳动保障⾏政部门提出⼯伤认定申请;3、伤者或者其直系亲属不知道⼯伤申请时限或者即使知道但由于⽤⼈单位不配合⽽⽆法向劳动保障⾏政部门提出⼯伤认定申请时需要的申请材料。

4、伤者不知⼯伤待遇的具体标准与⽤⼈单位私了后反悔。

5、因第三⼈(包括交通事故引起的)原因致职⼯伤害⽽使⽤⼈单位或伤者或者其直系亲属、⼯会组织忽略向劳动保障⾏政部门提出⼯伤认定申请.(⼆)法律后果:1、劳动保障⾏政部门不再受理⽤⼈单位或伤者或直系亲属、⼯会组织的⼯伤认定申请,因⽽⽆法获得法规规定的的⼯伤认定书;2、伤者⽆法启动劳动能⼒鉴定部门的劳动能⼒鉴定;3、如果⽤⼈单位参加⼯伤保险的话,伤者⽆法从劳动保障部门的⼯伤保险基⾦中获得⼯伤保险待遇。

工伤认定十六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工伤认定十六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伤认定⼗六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我们知道,职⼯在上班的时候,如果企业管理不当,就容易导致安全事故,从⽽给职⼯造成⼈⾝伤害。

这时就涉及到⼯伤认定的问题,对于⼯伤认定,我国有专门的法律⽂件,即⼯伤保险条例。

⾥⾯详细规定了⼯伤认定的程序及期限等。

那么⼯伤认定⼗六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对此下⾯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伤认定⼗六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伤保险条例》第⼗六条规定:职⼯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认定为⼯伤或者视同⼯伤:1、因故意犯罪;2、醉酒导致伤亡的;3、⾃残或者⾃杀的。

申请⼯伤认定的期限是多久依据《⼯伤保险条例》第⼗七条规定,职⼯发⽣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事故伤害发⽣之⽇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起30⽇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政部门提出⼯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伤认定申请的,⼯伤职⼯或者其近亲属、⼯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之⽇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政部门提出⼯伤认定申请。

申请⼯伤认定的资料有哪些单位和个⼈申请⼯伤鉴定须提供:1、⼯伤认定申请表;2、受伤害职⼯的⾝份证复印件;3、劳动合同⽂本复印件或其他建⽴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

⼯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伤认定申请⼈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政部门应当⼀次性书⾯告知⼯伤认定申请⼈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申请⼈按照书⾯告知要求补齐材料后,劳动保障⾏政部门应当受理。

哪些情况⼯伤认定不会被受理1、对于⼯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

2、对于⼯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体指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工伤认定申请须知及常见问题解答

工伤认定申请须知及常见问题解答

工伤认定申请须知一、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特别提醒:1、请注意申请时效,以免您的权益受到损害。

2、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2日内以书面形式报统筹地区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

二、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部门市属及其以上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认定申请报市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区属及其以下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认定申请报区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

三、工伤认定申请所需提供材料(一)职工个人或单位的工伤认定申请书;(抬头写“莱芜市(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体写明个人信息、工作单位、岗位,受伤的时间、地点及详细经过、受伤部位;治疗医院及诊断)(二)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三)申报材料清单及申报人签名,单位申报的需单位加盖公章(四)工伤认定申请表;(五)劳动合同文本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六)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七)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八)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等有效病历复印件,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九)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十)工伤事故发生月该职工的考勤表;(十一)个人写事故详细经过(可口述,别人代笔,本人摁手印)。

(十二)单位工作人员申报的需提供单位授权委托书注意:以上二、十二条红色部分均是公司医保科提供,第三条中二级单位只需要在申报材料清单上填写材料份数,打“√”即可,签名及盖章由公司医保科完成。

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

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

工伤认定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第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七条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最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第六条的理解

最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第六条的理解

最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第六条的理解
(中英文版)
Section 1: Understanding the Sixth Articl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Regarding Several Issues in the Trial of Work Injury Insurance Administrative Cases
对于最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第六条的理解,我们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在工伤认定方面,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主体方面,如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视同工伤的决定,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决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对最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第六条的理解。

第一段:关于工伤认定诉讼的时效
根据第六条的规定,工伤认定诉讼的时效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年内。

这意味着,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此期限内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段:关于诉讼主体的规定
第六条还明确了诉讼主体的范围。

如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视同工伤的决定,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决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均可作为诉讼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最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第六条的理解包括工
伤认定诉讼的时效和诉讼主体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三、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四、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完整word)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8号 工伤认定办法

(完整word)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8号 工伤认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同时废止.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工伤认定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第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七条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伤认定不予受理的规定
申请工伤认定有可能会被给予不予受理的决定,那哪些情况会被做不予受理的决定呢?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又该怎么做呢?下面是华律网小编整理的对工伤认定不予受理的规定。

一、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如果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或者不认可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说明。

二、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
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体指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三、伤者或者伤者家属、用人单位对所申请的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于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高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90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文回答如下:)
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

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工伤认定不予受理情况如下:
1.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

2.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体指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3.伤者或者伤者家属、用人单位对所申请的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
决定不服的,可以于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高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90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