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卡
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压力容器)
目录
1、安全管理和操作人员情况记录
2、压力容器档案卡片
3、技术资料
4、定期检验情况记录
5、安全附件校验、更换情况记录
6、停用、移装记录
7、检修记录
8、事故记录
9、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10、维护保养记录
11、压力容器评级记录
12、压力容器运转记录
13、附件
14、档案使用说明
安全管理和操作人员情况记录
安全管理
单位设备
管理人员
联系电话资格证书号发证机关资格项目有效期变更时间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
单位设备管理人员联系电话
资格证
书号
发证
机关
资格
项目
有效期
变更
时间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
操作人员
姓名资格证书号发证机关资格项目有效期离岗时间
固定式压力容器操作
固定式压力容器操作
固定式压力容器操作
固定式压力容器操作压力容器照片或简图。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业务办理实施细则

XX单位压力容器使用登记业务办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保障压力容器的合法合规使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有关规定和《XX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XX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压力容器,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大于或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等于15O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
第二章注册登记第三条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按要求及时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第四条压力容器资料齐全,且在检验有效期内(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加盖公章日期起3年内)的,办理特种设备(1)填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2)准备压力容器相关材料,分类要求如下:国产容器: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加盖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部门公章)、产品数据表等出厂资料。
进口容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及报告书(加盖特种设备检测部门公章)、产品出厂资料。
(3)网上用印申请校印、校长印及《XX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将相关材料用印。
(4)到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办理注册登记。
第五条压力容器资料齐全,但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在完成第四条(1)~⑶后,继续执行如下流程:(1)带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压力容器出厂资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等材料到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受调查处理,根据其开具的监察指令书,再到特种设备窗口申请特种设备临时注册。
](2)进行特种设备检验:①约检:填写《承压类(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请单》,到哈尔滨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提交申请单进行约检。
特种设备(电梯、压力容器、厂内叉抱车)使用检验登记注册上牌办理指南

特种设备使用检验登记注册上牌办理指南一、办理条件:申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 特种设备的使用者具有合法的身份(自然人出示身份证,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示登记证件);(二) 特种设备由取得许可单位设计、制造、安装,并经监督检验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三) 使用者有与设备使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四) 有维护保养能力,或者与专业维护保养单位建立了合同关系,能够及时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五)使用者建立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各项管理制度、应急处理措施,并能有效运转;(六)使用者建立了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七)使用者能够保证特种设备使用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二、办理程序: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包括申请、受理、审批、发证等程序:(一)申请申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登录重庆市特种设备网上办事平台(http://113.207.83.163:6580/cqjc/publics/construction/new)在网上填报申请,由许可实施机关对网上申报材料进行预审,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在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移动式压力容器公众信息服务平台()办理。
申请单位通过网上预审后,持以下网上预审时提交的材料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1.《登记卡》或《登记表》一式两份;2.使用者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3.使用登记需要的特种设备出厂、安装资料、监督检验证书;4.有关规章制度的目录;5.持证作业人员名录;6. 安全技术规范需要的其他材料。
7.其他说明:(1)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发生变化、长期停用、移装或者过户的,使用者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2)设备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向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使用登记证》、电子记录卡(移动式压力容器注销登记需提供)予以注销。
(二)受理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设备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交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2024年压力容器档案管理制度

2024年压力容器档案管理制度2024年压力容器档案管理制度1设备技术档案是正确使用压力容器的主要依据。
它可以使压力容器管理和操作人员全面掌握压力容器历史的和当前的安全技术状况,了解压力容器运行规律,防止压力容器事故的发生,每台压力容器均应按有关规定建立档案。
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应包括容器的原始技术资料、安全装置技术资料和容器检修使用情况记录资料和使用登记资料等。
(一)、压力容器的原始技术资料容器设计资料:设计总图;主要受压零部件图;设计或使用说明书等;容器制造安装资料:产品制造竣工图纸;产品合格证和质量证明书;产品监督检验证书;安装验收资料。
(二)、安全装置技术资料1、安全装置技术说明书2、安全装置检验或更换记录资料(三)、容器使用情况记录资料1、容器运行情况记录2、容器检验和修理记录,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
(四)、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资料1、压力容器注册登记表2、压力容器使用证2024年压力容器档案管理制度2压力容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一、压力容器技术档案的种类:1、压力容器随机出厂文件(包括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压力容器主要部件型式试验报告书、装箱单、机房井道布置图、电气原理图接线图、压力容器功...一、压力容器技术档案的种类:1、压力容器随机出厂文件(包括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压力容器主要部件型式试验报告书、装箱单、机房井道布置图、电气原理图接线图、压力容器功能表、主要部件安装示意图、易损件目录);2、压力容器开工申报单;3、压力容器安装施工记录;4、竣工验收报告;5、特种设备监督部门压力容器验收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6、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大修、改造记录及检验报告;7、运行情况记录和交接班记录;8、事故及故障记录;9、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培训记录;10、使用登记资料。
二、压力容器技术档案的接收、登记、整理、保管、借阅等参照本单位《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压力容器登记卡》(式样)

54365345-7
安装单位
上海XX安装公司
安装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34298920-2
安装竣工日期
2004/05/01
投用日期
2004/06/01
所在车间分厂
XX车间
容器内径
1200mm
筒体材料
16MnR
封头材料
16MnR
内衬材料
夹套材料
筒体厚度
20
封头厚度
20mm
内衬壁厚
mm
夹套厚度
安全管理部门
设备处
安全管理人员
XXX
联系电话
58610099
容器名称
储气罐
容器类别
容器分类
储存容器
设计单位
上海XX设计院
设计单位代码
23133245-6
制造单位
上海XX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组织单位代码
75643555-9
制造国
中国
制造日期
2004/04/01
出厂编号
2003-116-2
产品监检单位
上海XX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
事故处理
设备变更方式
变更主要项目
设备变更日期
变更承担单位
承担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压力容器登记卡》(式样)
压力容器登记卡
使用登记证号码:注册代码:
注册登记机构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注册登记日期
2004.7.1
设备注册代码
更新日期
单位内部编号
E-201B
使用登记编号
注册登记人员
使用单位
上海XX有限公司
使用单位代码
83220647-4
使用单位地址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下列锅炉压力容器应当办理使用登记:(一)《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锅炉。
(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和氧舱。
第三条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1)。
未办理使用登记并领取使用登记证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擅自使用。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在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质监部门和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是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机关。
移动式压力容器、国家大型发电公司所属电站锅炉的使用登记由省级质监部门办理,其他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由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负责办理。
地级州、盟以及未设区的地级市等同于设区的市,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工作。
直辖市质监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质监部门,以直辖市质监部门的名义办理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工作。
第二章使用登记第六条每台锅炉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使用单位使用租赁的锅炉压力容器,除移动式压力容器外,均由产权单位向使用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交使用单位随设备使用。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https://img.taocdn.com/s3/m/91bc9701e87101f69e3195fa.png)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总局制定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应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原劳动人事部(劳动部)《锅炉使用登记办法》(劳人锅[1986]2号)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劳部发[1993] 442号)同时废止。
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下列锅炉压力容器应当办理使用登记:(一)《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锅炉。
(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和氧舱。
第三条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1)。
未办理使用登记并领取使用登记证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擅自使用。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在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质监部门和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是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机关。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下列锅炉压力容器应当办理使用登记:(一)《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锅炉。
(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和氧舱。
第三条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1)。
未办理使用登记并领取使用登记证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擅自使用。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在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质监部门和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是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机关。
移动式压力容器、国家大型发电公司所属电站锅炉的使用登记由省级质监部门办理,其他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由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负责办理。
地级州、盟以及未设区的地级市等同于设区的市,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工作。
直辖市质监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质监部门,以直辖市质监部门的名义办理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工作。
第二章使用登记第六条每台锅炉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使用单位使用租赁的锅炉压力容器,除移动式压力容器外,均由产权单位向使用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交使用单位随设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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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登记证号码:
注册代码:
注册登记机构
注册登记日期
设备注册代码
更新日期
单位内部编号
使用登记证编号
注册登记人员
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使用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安全管理部门
安全管理人员
联系电话
容器名称
容器类别
容器分类
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制造单位
制造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制造国
制造日期
出厂编号
MPa
管程设计压力
MP套设计压力
夹套设计温度
夹套最高压力
壳程介质
管程介质
夹套介质
氧舱照明
氧舱空调电机
氧舱测氧方式
罐车牌号
罐车结构型式
罐车底盘号码
产权单位
产权单位代码
安全附件及有关装置
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制造厂家
检验单位
检验单位代码
检验日期
检验类别
主要问题
安全状况等级
报告书编号
产品监检单位
监检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安装单位
安装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安装竣工日期
投用日期
所在车间分厂
容器内径
mm
筒体材料
Mpa
封头材料
内衬材料
夹套材料
筒体厚度
mm
封头厚度
mm
内衬厚度
mm
夹套厚度
mm
容器容积
容器高
mm
壳体重量
kg
内件重量
kg
充装重量
kg
有无保温绝热
壳程设计压力
MPa
壳程设计温度
MPa
壳程最高压力
下次检验日期
事故类别
事故发生日期
事故处理
设备变更方式
设备变更项目
设备变更日期
变更承担单位
承担单位组织机构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