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中央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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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3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3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3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32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取消9项、调整23项。

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各级各部门不得再实施审批,也不得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

对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中下放(含委托下放、部分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各级各部门要组织好上下衔接,及时制定、公布下放方案,明确下放事权范围和管理层级,编制、修订行政审批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要加强业务培训和检查指导,确保调整下放到位、监管到位。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提高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要切实加强后续监管,特别是加强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附件:1.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9项)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23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6年8月9日附件1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9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主体设定依据处理决定1资源税减免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9号)取消2食用菌菌种检验员资格认定农业厅《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取消3同意使用辅助技术生育技术证明核发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取消4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备案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取消5对外交往与合作提供国家秘密事项审批自治区保密局、南宁市保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取消6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批准自治区、设区市保密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取消7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设区市、县级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取消8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资格认定及退税审批设区市、县级国税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取消9协定国居民申请享受协定税收待遇确认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取消附件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23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主体设定依据处理决定1土地登记设区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调整为行政确认,并入“不动产登记”2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价格审核和登记设区市、县(县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3放射源转让和异地使用备案环境保护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4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和限额结转使用、追加预留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批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为自治区人民政府,限额结转使用、追加预留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批为林业厅《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5处理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自治区、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林业部《关于妥善处理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通知》(林护通字〔1992〕118号)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6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核发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调整为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调整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核发审批”7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核发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调整为行政确认,实施主体调整为“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8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核发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实施主体调整为“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9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国家广电总局《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广发剧字〔2006〕15号)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项目名称调整为“电视剧(动画片)拍摄制作备案”10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核发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调整为行政确认1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自治区、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设定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将自治区质监局部分管理权下放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具体下放范围由自治区质监局明确12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中部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自治区质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项目名称调整为“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将自治区质监局部分管理权委托下放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具体下放范围由自治区质监局明确1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审批自治区质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将自治区质监局管理权委托下放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1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自治区质监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两项合并,项目名称调整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设定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将自治区质监局部分管理权委托下放至设区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具体下放范围由自治区质监局明确15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审查认可)自治区质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6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核发自治区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将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部分管理权下放至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具体下放范围由自治区质监局明确,实施主体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设定依据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17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证核发自治区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将自治区质监局管理权下放至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实施主体调整为“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设定依据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18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核发自治区、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将自治区质监局管理权下放至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实施主体调整为“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设定依据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19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由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级实施,烟花爆竹建设项目由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进一步加强我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我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设计、建设、分配、退出、运营和监督等管理。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含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和城中村改造以及旧住宅小区危房改造等方式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下同)。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全区保障性住房工作负总责,并对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受理及初审工作。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监察、审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具体的规划和落实措施,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应当纳入项目投资计划管理。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住房保障)、财政部门加强配合,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各阶段行政审批效率,按照各自职能、根据上级政府下达的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积极落实项目,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第六条所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时办理项目立项审批、规划、土地、环评、节能、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七条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中央下达的廉租住房、国有工矿棚户区、林区棚户区、垦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投资规模计划,会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同审定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并及时下达。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
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3.09.08
•【字号】桂政办发〔2023〕57号
•【施行日期】2023.09.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2023年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工作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桂政发〔2022〕19号),结合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立改废情况,修订形成《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中直驻桂单位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中直驻桂单位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及时调整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调整完善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严格依照清单实
施行政许可,不断强化实施情况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扎实有效做好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

2023年9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3.08•【字号】桂法制字[2007]7号•【施行日期】2007.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法制字[2007]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区直各委、办、厅、局法制机构:现将《关于办理行政复谇案件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反馈。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二○○七年三月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关于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若干意见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公轾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机制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完善行政复议制度,认真研究解决行政复议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谇、化解人民内问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现对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出以下意见。

一、新时期行政复议工作的基本要求(1)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以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紧紧围绕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实现的利益问题,扎实推进行政复议工作。

(2)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基础上,要从实际出发,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正确处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取权与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关系,正确处理保护当事人合法益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

力争把大部门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努力做到“定纷上争、案结事了”,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3)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做到“受理有据、审理有序、裁决合法”,增强行政复议的公领略和权威性。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01•【字号】桂政发〔2016〕37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3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精神,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进一步优化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经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再取消138项行政审批事项。

在国发〔2016〕9号、10号文件要求取消的165项行政审批事项中,此前我区已取消22项,其中1项不涉及我区,无需清理,另有4项已并入此次取消的138项行政审批事项中。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审批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事项,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做好跟踪督导工作。

按照国务院要求,今后行政许可只能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不得把已取消的中央指定事项作为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附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38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6年8月1日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20〕13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20〕13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9年12月19日经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陈武2020年1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减证便民和机构改革的部署要求,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一、对1部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二、对4部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附件1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11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附件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一、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作出修改(一)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纳税人应当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

”(二)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二、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作出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共交通车船(含校车),以及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

”(二)将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七条中的“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精神,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进一步优化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对我区有权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便民政务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2013年7月30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取消(含部分取消,下同)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共计338项。

其中,取消行政审批事项197项,下放(含部分下放,下同)141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管理权。

另有2项拟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是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各级各部门不得再实施审批,也不得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

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等事项,各级各部门要立即落实,及时制定、公布下放方案,编制、修订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要组织好上下衔接,加强业务培训和检查指导,将下放的行政审批等事项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确保下放到位、监管到位。

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围绕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全面落实国务院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决策部署,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清理行政审批等事项和简政放权力度,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规范办事行为,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努力提升办事效率,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效优质的政务环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6.03•【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0号•【施行日期】2019.06.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5月6日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陈武2019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机构改革涉及的部分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8部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六条中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广西税务局”;将第三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七条中的“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二、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广西税务局”;第十一条中的“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三、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九条、第十条中的“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四、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船闸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中的“渔业”修改为“农业农村”。

五、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第二十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

六、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生态环境部门)”;第二款中的“公安、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商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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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决定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建政务[2016]3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6.03.21
【实施日期】2016.03.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
事项决定的意见的通知
(桂建政务〔2016〕3号)
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
定》(国发〔2016〕9号)和自治区审改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行政审批事项“接、放、管”工作的意见》(桂审改办发〔2015〕3号)、《关于做好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等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桂审改办发〔2016〕1号)等文件精神,我厅就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从即日起,我厅停止受理国发〔2016〕9号文件明确的涉及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的
12项初审事项(见附件),并按程序报请自治区有关部门及时调整、更新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二、我厅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明确上述12项资质、资格申报新的工作程序后,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要求,做好取消初审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在过渡期间,由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为有关企业和人员申报资质或执业资格做好材料接收和转报等服务工作。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52项,节选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12项)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3月21日
附件
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152项,节选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1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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