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11年2月) 201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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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职责

审计委员会职责
(2)经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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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工作的内容管理;
集团公司:
(1)集团公司各单位的经营效益的真实性、准确性;
(2)税务账务基础的规范性;
(3)内部控制健全性、合理性等。
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配合。
流程:
(1)对集团公司各单位的经营效益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计;
(2)税务账务基础的规范性进行审计;
(3)内部控制健全性、合理性等进行审计;
流程:
(1)拟订部门年度预算;
(2)提交分管领导及公司审核;
(3)按预算审核程序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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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审计工作手册;
集团公司:
(1)根据上市公司和多元化集团审计部门相关组织架构设置和运行模式,进行米老头集团审计模式优化;
(2)确定审计政策与审计流程;
(3)批准审计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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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
(1)根据上市公司和多元化集团审计部门相关组织架构设置和运行模式,进行米老头集团审计模式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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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负责人由董事会提名,董事会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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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人力资源本部要求结合集团公司戴在发展战略方向指导监督审计部门编制、完善相关职责;
(2)指导监督审计部各岗位梳理工作内容,工作标准,组织实施员工绩效管理;
(3)人才梯队建设等团队建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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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单位基础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
(1)负责编制、完善本单位职责和各岗位工作标准;
(2)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员工绩效管理、人才梯队建设等团队建设管理工作;
(4)根据审计情况出具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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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决定跟踪管理;
集团公司:
(1)负责对审计决定的整改意见进行跟踪;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定稿)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定稿)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天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江苏天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审计委员会的组成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共有名成员,由相关专业人士组成,委员中最好包括1-2名非执行董事,其中1名为财务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同意通过;为保证审计的客观公正,尽量由非执行董事委员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主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离任,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领导公司法务审计中心,负责管理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及公司审计工作的具体执行。

第三章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1)聘用、解聘外部审计师,建议其薪酬及聘用条款;(2)担任公司与外部审计师之间的主要代表,监察两者之间的关系;(3)审核外部审计师的工作,包括解决管理层与外部审计师产生的意见分歧等;(4)审核外部审计师的审计报告,确定对重大监管弱点需采取的行动,向董事会提出有关建议;(5)必要时,委员会与外部审计师举行特别会议,以检讨任何会计、财务汇报或内部监控事宜;(6)审核外部审计师呈交的审计报告以及向管理层提出的重大疑问等;(7)领导制定集团年度审计规划,并依据该规划检核集团法务审计中心的审计工作计划;(8)领导集团法务审计中心的审计工作,有效地行使公司内部审计的职能;(9)确保集团内部审计和下属子集团及成员企业审计工作的协调、资源配备等;(10)根据风险管理程序,检讨及监察内部监控制度、内部审计职能及年度审计规划的成效;(11)最少每半年与法务审计中心检讨审计活动,并指出法务审计中心需加强或需留意的重要事项及审计要项;(12)若法务审计中心认为委员会需要进行特别财务保障措施时,审计委员会有义务与法务审计中心举行特别会议;(13)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加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加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查、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重大决策事项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节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5名应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由委员会选举推荐,并报请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自董事会选举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任期,其最长任期不应超过本届董事会任期,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节职责权限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六)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和评价;(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察活动。

第四节决策程序第十条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二)、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初步审查报告;(六)、其他相关事宜;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是否合法、合理、客观、公允以及是否及时、完整地进行公开披露;(五)、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六)、其他相关事宜。

证券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一、前言证券公司的董事会是该公司最高决策机构。

为了监督证券公司的经营情况、保障投资者利益、保持证券市场稳定健康的发展,董事会成立审计委员会,定期审查公司的财务情况和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公司的财务报告合规、真实有效。

本文就证券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工作细则作如下论述。

二、审计委员会的组织结构1、审计委员会的组成证券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独立非执行董事,其中至少应有会计专业背景的专业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主席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

2、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1)负责审查公司的财务报告,对公司的会计准则、会计政策等进行审查。

(2)监督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是否有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改进措施。

(3)与内部及外部审计机构保持必要的联系,审核审计报告并对其中的问题进行评价和掌握。

(4)对公司高管层提出的财务预算、业务计划等进行审查和评估。

(5)确保公司履行各项财务、会计、税务等相关规定和制度,遵守公司治理方面的法规和规定。

(6)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以及审计报告的评估等重要信息。

三、审计委员会的工作制度1、组织会议审计委员会应当按照约定的会议程序定期组织会议,会议应当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

会议应当吸取公司的经营管理、出现的风险情况等相关信息。

为保障审计委员会深入了解公司内部环境、业务运营风险、内部控制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内部审计、独立董事等相关人员沟通,掌握公司行业特点、业务运营状况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等情况。

2、审查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审查公司的年度/中期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内含财务信息的披露形式和质量等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真实性、合规性。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会计准则、会计政策等进行审查。

3、监督内部控制系统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立和运行情况,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

新纶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11年3月) 2011-03-15

新纶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11年3月) 2011-03-15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经2011年3月14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工作中的作用,明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中的职责,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工作细则》等公司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应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年审注册会计师提交的审计计划,并由公司内审部门提出意见后,审计委员会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其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及相关涉密人员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包括一名专业会计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与公司审计部门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功能,确保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并对董事会负责,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委员会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会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

委员任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会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委员会职责权限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对公司进行的审计行为。

第十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公司总经理应向每位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例

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第四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应当具备相当的会计和财务管理知识.第七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主任委员召集人经委员会推选,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可以审议终止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审计委员会人数不足时,需根据上述第五至第七条规定补足.第九条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第十条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与的沟通的职责包括: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九条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四章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或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至少两名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二十六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三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五章信息披露.......第三十二条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和五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第三十三条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第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第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第三十六条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细则如需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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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1年2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财务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
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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