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公职人员保证小微企业创业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对创业以及再就业的优惠政策,规范我行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根据《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郑银发(2008) 230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办金(2008) 181号)、《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豫财金(2013) 103号)、《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豫人社就业(2014) 4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 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额担保贷款是指政府出资设立担保基金,委托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由经办银行发放的、以解决符合条件的待就业人员、自主创业人员以及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等个人或经济组织资金困难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小额担保贷款主要用做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周转。
担保机构为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负责组织和实施当地小额担保贷款的专营担保机构。
第三条按借款对象的不同,小额担保贷款分为四种类型:一是自主创业(以下简称个人创业);二是合伙经营;三是组织起来就业(以下简称组织就业);四是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以下筒称小微企业)。
第四条按照借款主体的不同,小额担保贷款审查审批分别按个人经营贷款业务和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审查审批流程执行。
第二章贷款要素第五条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一)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二)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 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三)持有《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退役士兵;持有《转业军人证明证书》和自主择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推荐介绍信,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军转干部。
小微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一)

小微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一)随着市场化经济的发展,小微企业已经成为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依然存在。
为此,国家出台了《小微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旨在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激发社会资本投向小微企业,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介绍该管理办法。
一、管理办法的背景近年来,小微企业融资问题日益严重。
银行信贷利率上涨、信贷保障缺乏、不良贷款风险上升等问题制约着小微企业的融资。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在资金管理方面加大了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出台了《小微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内容1.小微企业的定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工商营业额和从业人数标准;2.资金使用领域:主要用于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小微企业资源整合、创业投资、技术创新等领域;3.引导方式:依托投资运营机构等方式,通过投资小微企业债券、购买小微企业股权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小微企业;4.投资管理机制:规定小微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的投资范围、风险控制措施、投资回报等事项。
管理办法还要求加强投资运营机构的监管,对其合规经营和风险控制能力进行评价。
三、管理办法的作用《小微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有着积极的作用。
一方面,通过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小微企业,可以有效补充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使其获得更多的融资机会;另一方面,该管理办法还可以提高小微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
四、管理办法存在的问题虽然《小微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出台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对于小微企业的边界定义不够清晰,容易引发行业乱象。
其次,对于资金使用领域和投资管理机制的规定也不够细致,容易导致投资运营机构推出低风险、低回报的项目,影响小微企业的融资效果。
综上所述,虽然《小微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存在一些问题,但其出台对于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有着积极的作用,对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公务员贷款管理办法

九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微贷款事业部公职人员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条产品定义:公职人员消费贷款是我县农村信用社小微贷款事业部的创新贷款品种,是以信用、保证方式向公职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家用汽车、耐用消费品或用于教育、房屋装修和旅游等个人消费需求的贷款。
第二条产品特色:针对收入稳定的公职人员群体推出,采用“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等额还款”的方式,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满足消费需求。
第三条申请条件:一、九江县辖内工资收入由财政全额拨款的在岗、在编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55岁以下;三、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无不良贷款及恶意拖欠记录;四、符合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四条贷款用途:主要解决公职人员日常个人消费所需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五条贷款担保方式:公职人员消费贷款以借款本人工资和另外一名有固定收入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作为保证人。
第六条贷款额度:公职人员消费贷款额度根据公职人员的行政级别、家庭收入、个人信誉等情况进行分类,授信额度一般不超过家庭年工资收入的2--3倍,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具体授信标准如下:1、正科级及以上公职人员,授信金额不超过10万元;2、副科、正股级但夫妻双职工的公职人员,授信金额不超过8万元;3、夫妻双方都是公职人员授信金额不超过5万元;4、普通公职人员授信金额不超过3万元。
第七条贷款期限:公务员消费信用贷款授信期限一般为3-5年。
第八条贷款利率:参照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有关贷款利率管理规定执行,可结合公务员的农村信用社的贡献度等实际情况,实行浮动利率和差别利率。
第九条还款方式:贷款采用按月等额还款的方式,根据核心系统还款计划,每月的20日自动扣划还款资金,借款人若需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需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告知我部客户经理,以便及时调整、修改还款计划。
第十条贷款管理责任:所有贷款原则上由第一责任人管片,负责贷款的维护、催收、贷后检查等工作,贷款到期收回后重新授信,原则上必须由管片责任人承诺,否则按照以下方式执行:1、如原承诺人同意继续承诺,必须由原承诺人本人签订《贷款发放与收回承诺书》,如原承诺人未签字,则视为经办人承诺;2、如原承诺人不同意继续承诺,需变更承诺人,若无承诺人,则停止发放该笔贷款。
信用社公职人员贷款管理办法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贷款业务,加强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联社开展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贷款业务,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本联社开办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贷款实施差别风险管理。
第四条本联社开办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贷款按客户、贷款品种、期限、担保方式等维度建立贷款单一风险限额或组合风险限额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贷款对象界定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是指公务员及比照公务员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金融系统等从事公共事务管理部门的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包括:(1)县、乡(镇)党委和政府机关及其组成部门的工作人员;(2)人大、政协及经批准设立的妇联、共青团、残联、侨联等由财政全额拨付经费的工作人员;(3)学校、卫生等由财政全额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4)公安、检察、法院的正式干警,武装部门的非现役工作人员;(5)实行垂直化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的驻县机构工作人员;(6)其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第三章贷款用途的规定第六条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违规流入股市及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贷款。
(一)购房、建房及房屋装修、子女学费、购买大宗耐用消费品;(二)汽车、旅游消费;(三)其他消费性用途。
第四章贷款金额和贷款条件的规定第七条贷款额度根据信用等级、工作年限、任职高低确定贷款最高限额:1、借款人为处级,即处长,地级市的局长,县委书记和县2、借款人为副处级,即副处长,地级市的副局长,县委副书记和副县长,地级市设的区的副区长和区委副书记,助理调研员,3、借款人为科级,即科长,县或地级市设的区的局长,乡党委书记和乡长,公安局的大队长,主任科员:4、借款人为副科级,即副科长,县或地级市设的区的副局长,乡党委副书记和副乡长,公安局的副大队长,副主任科第八条贷款条件(一)借款人所在单位经费由国家财政拨款,且工资发放正常;(二)借款人按照还款方式按时将还本付息额存入贷款关联账户;(三)借款人在单位表现良好,无违规、违纪行为,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无拖债、赖债行为;(四)借款期限加上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退休年龄。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

小微企业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或
负责人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或
负责人联系电话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成立时间
企业类型
所属行业
详细
经营地址
生产经营面积(平方米)
经营项目
(范围)
资产总额
(万元)
年销售额/营业收入(万元)
企业在职
职工人数(人)
当年新招用
符合条件人员数(人)
经办人(签字):
人社部门认定机构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注:1.本表一式三份,人社部门认定机构、经办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各一份。资格审核通过后,请持此表到担保公司进行反担保。2.“企业类型”等项内容根据营业执照填写。
本企业郑重承诺:以上内容填报和提交的所有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如因申请时未如实申报,造成不符合政策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本企业同意提前归还未到期创业担保贷款,如数退回已享受的贴息资金,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公章)年月日:新招用符合条件人数占职工数的比例(%)经办人姓名
经办人联系电话
申请贷款情况
贷款金额
最高不超过万元
贷款期限
最长不超过个月
企业申请贷款的用途(详细说明)
申请声明
本企业现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东社会声誉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乱纪行为,无重大诉讼案件。创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固定经营场所,正常生产经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将仅用于创业的开办经费和经营所需资金,不转借他人使用,不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用途,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到期保证按时足额偿还。因欠息造成的罚息、复息、违约金等由本企业承担。本企业到期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息的,取消贴息资格。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期间有不符合政策扶持范围享受贴息的情况,本企业如数退回已享受的贴息资金,承担一切法律后果。人社部门有权终止本企业享受创担保贷款政策扶持,收回不符合政策扶持范围的贴息资金。本企业同意对拟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进行公示。
政策性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政策性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全民创业,带动和稳定更多的人员实现就业,依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及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等相关政策,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政策性小额担保贷款是指根据*人社发[2012]48号和*银发[2013]53号文件精神,为帮助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和创业项目的个人和各类创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并经工商部门登记的经济组织等,针对他们在创业过程中缺乏启动资金和信用担保,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的实际困难,由政府设立小额担保中心,通过小额担保中心承诺担保,向银行申请的专项小额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三条政策性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和创业项目,且有一定自有资金的各类创业人员及小微企业。
第四条申请政策性小额担保贷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年龄60周岁以下,诚实守信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从事个体及合伙经营等自主创业行为的下列人员:1.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失业登记证》的下岗职工和零就业家庭成员;2.复员转业退役军人;3.大中(技)专业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4.残疾人员;5.失地农民;6.进城创业农村劳动者;7.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8.从事种养且有一定规模的人员;9.其他符合国家政策的人员。
(二)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
(三)上述扶持对象创业项目必须在江西省行政区域。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第五条贷款额度:(一)符合个人创业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
(二)对各类创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可根据合伙(组织)人数、经营项目、还贷能力、信用等具体情况适当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规模,最高限额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
(三)对已经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且按时归还小额担保贷款的,可提供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并成功吸纳就业人数5人以上的,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
公职人员担保 - 副本

公职人员保证贷款管理办法(讨论稿)为加大信贷投放规模,促进城乡经济快速发展,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不断提高农村信用社的盈利水平,决定开办公职人员保证贷款,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开办范围开办范围:全辖各信用社。
二、贷款对象及条件有工资或其他固定收入的一般自然人,借款人及保证人年龄加上贷款期限不得超过59周岁,离退休人员不得做借款人及保证人。
三、贷款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保证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贷款利率为10.17‰还款方式:年末结息,到期一次性利随本清。
四、国家公职人员担保贷款基本程序1、个人客户需提供的资料:(1)个人身份证明,主要包括夫妻双方身份证明、婚姻证明、实际居住地证明资料;(2)个人及家庭收入明细、家庭资产证明等;(3)借款人贷款用途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各类合同、协议以及自有资金筹集的渠道与存储情况,贷款资金使用计划情况等;(4)各类授权文件,主要包括查询借款人本人、合伙人以及拟提供保证的自然人个人信用报告的书面授权;(5)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担保人需提供的资料:保证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明、婚姻证明,保证人工资折、工资卡、保证人工资明细及保证人单位工资证明;六、担保人条件国家公职人员保证贷款,保证人必须是财政全额供养人员(政府工作人员、公检法司、教育、金融机构、国地税)月工资必须在两千元以上,工资支付方式为银行支付的,只限在所工作辖区内的信用社提供保证担保。
担保人每人最高担保额度为三万元,严禁异地担保和重复担保。
需提供工资证明及工资卡明细(工资折,卡明细三个月流水加盖银行公章)保证人所在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保证人工资收入证明。
七、国家公职人员单笔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
八、担保贷款不论额度大小担保人最少不低于两人,离退休人员禁止贷款担保。
九、发放贷款时信贷员必须与借款人、保证人、配偶见面,监督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上盖章、签字(按押),据实核对借款人、保证人有效身份证明、单位证明上的单位公章、法人签字是否真实,月工资额是否符合担保条件,工资折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各种手续是否齐全,核对无误后,可发放贷款。
清收国家公职人员拖欠信用社贷款实施方案(最新)

清收国家公职人员拖欠信用社贷款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全县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支持金融机构改革发展,提高农村信用社服务地方经济实体和脱贫攻坚工作的能力,根据《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收国家公职人员拖欠信用社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清收国家公职人员拖欠信用社贷款工作,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占比高、余额大,严重影响着信用社系统正常经营,已成为信用社政策改制的主要障碍。
由于国家公职人员身份的特殊性,其产生的负面影响已远远超过了贷款本身。
为此,全县各乡镇、有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认真抓好清收国家公职人员拖欠信用社逾期贷款工作,确保组织领导到位、力量整合到位、执行纪律到位、工作措施到位。
二、总体要求根据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的辖区内公职人员逾期贷款情况,综合运用宣传发动、思想教育、谈话督促、限期归还、通报曝光、强制清收等手段,集中时间开展清收工作,确保在xx年8月底前,完成应清收总额的40%以上,9月底前,完成应清收总额的70%以上,年底前原则上实现全部清收。
三、清收的对象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金融机构等在xx县信用联社有逾期贷款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统称“国家公职人员”)。
四、组织领导为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本次清收工作,县政府决定成立xx县清收国家公职人员拖欠信用社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后附),各乡镇、各有关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组,明确职责、细化目标,为扎实有效地开展清收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五、实施步骤为了给有逾期欠款的国家公职人员充足的思想准备和还款时间,县政府决定分阶段进行推进清理工作。
(一)宣传发动阶段(xx年7月25日—7月31日)。
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层层召开国家公职人员逾期贷款清收工作动员会,广泛宣传发动,让各单位、各部门及欠贷人明确清欠目的、任务和要求,做好思想教育工作,提高诚信意识,形成舆论氛围,为推动清收工作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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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村信用社
公职人员保证小微企业创业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支持小微企业创业,规范个人类信贷业务操作,根据《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类贷款管理办法》、《省农村信用社个人信用及保证贷款指导意见》以及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人员保证小微企业创业贷款是指由公职人员向借款人提供保证,贷款人向地方政府扶持、推荐的小微型企业(借款主体为小微企业主)发放使用的创业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非法人资格的企业等。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四条贷款对象是指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和非法人资格企业的企业主、承包人或承租人等。
第五条申请公职人员保证小微企业创业贷款的借款人除具备《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类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属小微企业在贷款人服务区内注册,从事正当、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愿意接受贷款人对小微企业经营的监督检查;
(二)所属小微企业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及债务记录,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借款人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近两年信用报告无逾期记录;
(四)所属小微企业在贷款人处开立结算账户,并以贷款人作为主要结算金融机构;
(五)按期向约定银行卡预存应还贷款本息,且同意从此卡中进行自动扣收;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保证人除具备《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类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保证人仅限于国家机关公职人员、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员工等由财政负担工资的工作人员;
(二)保证人无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达到A级(含)以上;
(三)原则上保证人工资应由贷款人代发;
(四)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用途。
公职人员保证小微企业创业贷款仅限于小微企业正常经营所需的周转资金。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第八条贷款额度根据小微企业经营需求、还款能力及风险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单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担保额度一般不得超过贷款期限内保证人工资收入水平的70%,原则上保证人不得超过3人。
第九条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含展期)。
第十条贷款利率根据客户的信誉程度、风险程度和贷款人资金成本等因素综合考虑,上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
第十一条一年期以内贷款采取按月结息、到期还本方式;一年期以上贷款需采取按月等额本金/本息方式或按月结息、分期还本方式。
第四章贷款受理、审查审批
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公职人员保证小微企业创业贷款应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比照个人经营类贷款相关规定提供相关文件及材料。
第十三条受理客户申请后,至少应由两名调查人员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和确认,对借款人资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还款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