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机动车安检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一、引言诚信是企业乃至整个社会的重要基石,是建设和谐、有序的商业环境的关键。
为了促进企业诚信发展,建设健全的诚信体系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提出一个可行的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包括目标设定、主要工作内容、实施步骤等,以期引领企业走向更加诚信的发展道路。
二、目标设定1. 建立全面、系统的诚信评价指标体系,形成诚信评估模型;2. 提高企业内部的诚信意识和行为规范,营造诚信文化氛围;3. 加强对供应商和合作伙伴的诚信管理,优化供应链合作关系;4. 建立和完善诚信激励和惩戒机制,形成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5. 建设公众信任的企业形象,树立企业品牌的诚信形象。
三、主要工作内容1. 构建诚信评价指标体系针对企业的行业特点和发展需求,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制定全面、科学的诚信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合作伙伴关系、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指标,并建立相应的评估模型。
2. 提升内部诚信意识和行为规范制定企业诚信守则和行为规范,加强员工的诚信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对诚信的认知和重视程度,强化诚信意识和行为准则在企业内部的推广和贯彻,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反馈机制,确保诚信理念贯穿于企业的各个方面和层级。
3. 加强供应链诚信管理建立供应商诚信评价制度,制定合作伙伴的诚信标准和要求,并通过供应链协作机制,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和管理,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及时反馈和解决诚信问题,确保供应链各环节的诚信水平。
4. 构建诚信激励和惩戒机制建立健全的激励和惩戒机制,对诚信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支持和推广诚信先进典型,同时对严重失信行为给予惩罚,公开曝光,提高失信成本,有效遏制不诚信行为,促进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和维护。
5. 建设诚信品牌形象通过广告宣传、媒体报道、公众活动等方式,积极展示企业的诚信形象和品牌价值,提高公众对企业的信任度和满意度,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为公众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27•【字号】石政办发〔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21〕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石有关单位:现将《石嘴山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对照任务分工,抓好工作落实。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27日石嘴山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3号)精神,推进全区深化“放管服”改革任务落实,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一、主要任务(一)持续提升政务服务便捷度(市审批局牵头)1.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落实国家编制公布的中央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行政备案事项清单及相关管理规定,逐项明确设定依据、实施机关、许可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申请材料、适用范围、有效期限、中介服务等要素,进一步梳理规范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地方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严防变相审批、违规乱设审批。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审批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2.做好“放管服”改革工作。
及时承接落实国务院取消、下放、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审批监管事项。
取消重复审批,进一步清理规范公告备案、计划目录、布局限制、认证检测等各类管理措施,以及在信息化平台建设应用中新增的审批环节。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20•【字号】石政办发〔2022〕61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石政办发〔2022〕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直属单位:《石嘴山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十四五”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20日目录第一章概述第二章发展基础第二章形势需求第三章发展目标第四章主要任务第五章保障措施石嘴山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十四五”发展规划第一章概述一、规划背景2020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宁夏时指出:“要把保障黄河长治久安作为重中之重,实施河道和滩区综合治理工程,统筹推进两岸堤防、河道控导、滩区治理,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统筹推进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治理,努力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成为“十四五”时期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遵循。
《交通强国建设纲要》立足国情、着眼大局、面向未来,提出到2035年基本建成交通强国、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交通强国的发展目标。
同时,《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提出构建便捷顺畅、经济高效、绿色集约、智能先进、安全可靠的现代化高质量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
《交通强国规划纲要》和《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对新时期交通运输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宁夏主动融入新发展格局,以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为时代使命,加快构建系统完备、高效实用、智能绿色、安全可靠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美丽新宁夏。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工业企业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工业企业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0.14•【字号】石政办发〔2021〕60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工业企业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现将《石嘴山市工业企业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0月14日石嘴山市工业企业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工业企业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工业企业项目及工业企业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统称为“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划分属于工业行业的企业,即在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行业代码前两位为06—46的企业。
包括采矿业、制造业和电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建设项目,是指工业企业的房屋建筑工程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含装修、拆除)、构筑物、工业设备的基础或基座工程(含拆除)。
第三条工业企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项目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以及从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四条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万能模板)

诚信体系建设方案篇一:诚信体系建设方案为进一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改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环境,培育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诚信意识,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诚信体系建设作为加强和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农业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
按照“分工合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行为,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经营秩序,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目标任务2XX年全面推进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力争年底前,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管理系统和服务系统,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评价分级管理模式,力争将6%以上的“三品”生产企业(合作社)开展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不断提高我市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及农资经营单位的整体诚信水平。
1.取得“三品一标”认证的企业(合作社)分批纳入诚信体系建设范围,使参与诚信体系建设的企业(合作社)达到1家以上;2.A、B级企业(合作社)达到8%以上;3.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合格率96%以上;4.禁用农药、兽(渔)药和有毒有害物质在食用农产品上不得检出;5.诚信档案完整规范。
三、工作内容(一)完成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归档管理。
对入选的农产品生产和经销企业进行信息采集和归档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档案样式详见附件1)。
信用信息包括:1、基础信息。
是指企业、合作社登记注册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等信息。
2、资信信息。
包括:企业取得的资质等级、资格审批、资格核准、审核、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其年检、年审情况,对企业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等信息。
3、良好信息。
包括: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受到市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的、通过质量标准认证或者产品被列入国家和省市免检范围的、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知名商标等信息。
机动车检测站质量方针及质量保证体系图

质量方针
为保证检测工作公正、科学、准确、规范,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特颁布质量方针声明,请全体员工遵照执行。
本站的质量方针是:行为公正、方法科学、数据准确、工作高效、服务规范。
行为公正——不受任何行政、商务、财务和其他压力的影响,保持判断的独立性和诚实性;
方法科学——使用国家、行业标准颁布的方法和其他被证明是可靠的方法;
数据准确——为检测提供良好的设施及检测设备,配备合格的技术和检测人员,通过科学有效的方法提供质量合格的检测报告;
工作高效——及时完成客户委托的车辆检测任务;
服务规范——以“客户至上”为服务宗旨,向客户提供优质、规范的服务。
质量保证体系框图。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驻石中央、自治区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规范依法行政行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宁发改法规〔2019〕788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对2019年12月31日前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凡宣布废止和失效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9件)2.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9件)石嘴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5月20日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9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及发布时间1石嘴山市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1994﹞第1号(1994.7.27)2石嘴山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3号(2006.03)3石嘴山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4号(2006.8.25)4印发《石嘴山市义务教育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石政发〔1995〕41号(1995.6.22)5关于印发《石嘴山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发〔1995〕42号(1995.6.22)6关于印发《石嘴山市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发〔1997〕39号(1997.7.2)7石嘴山市特困家庭子女助学基金使用办法石政发〔1999〕68号8石嘴山市城市区妇幼保健、计划免疫保健保偿服务管理办法石政发〔1999〕69号(1999.11.8)9石嘴山市生猪定点屠宰、检疫、销售管理办法石政发〔2000〕37号(2000.4.11)10石嘴山市发展民办教育若干规定石政发〔2007〕71号(2007.9.15)11石嘴山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中心担保工作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石政发〔2008〕99号12石嘴山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石政发〔2010〕56号13石嘴山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石政发〔2010〕57号1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嘴山市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10〕88号(2010.8.17)15石嘴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石政办发〔2012〕9号(2012.6.28)16石嘴山市科学技术创新奖励办法石政发〔2012〕107号(2012.919)17石嘴山市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石政发〔2012〕179号18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石政发〔2013〕1号19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石政办发〔2013〕1号20石嘴山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石政办发〔2013〕88号21石嘴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石政办发〔2013〕89号22石嘴山市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石政办发〔2013〕102号23石嘴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石政办发〔2013〕128号(2013.12.2)24关于印发《石嘴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循环改造示范试点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32号(2014.4.29)25关于印发《石嘴山市工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财政扶持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54号26关于印发《石嘴山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80号(2014.9.15)27关于印发石嘴山市建设项目“多规合一”并联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88号(2015.8.6)28关于印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6〕25号29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石政发〔2005〕55号30石嘴山市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管理办法石政办发〔2009〕53号31石嘴山市砂石黏土开采加工管理办法石政发〔2012〕20号32石嘴山市扶持工业龙头企业发展贷款贴息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石政发〔2012〕92号3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108号3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科技合作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172号(2017.8.29)3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空气质量精准治理“十条措施”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38号(2017.12.7)36石嘴山市推进“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石政办规发﹝2019﹞2号(2019.1.21)37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嘴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1〕89号(2011.9)3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石嘴山市供热计量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0〕118号39石嘴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审计暂行办法石政发〔2008〕120号附件2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9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及发布时间1石嘴山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石政办发〔1999〕110号2石嘴山市预算外资金统筹管理办法石政发〔2001〕48号3关于印发《科技创新劵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5号(2016.5.27)4关于印发《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6号(2016.5.27)5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嘴山市严厉打击煤炭非法盗采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紧急通知石政发﹝2017﹞35号(2017.4.11)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燃煤锅炉淘汰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83号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当前农业工作确保全年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153号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湿地产权确权)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13号(2017.10.30)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2018年散煤清洁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8﹞66号(2018.5.10)——结束——。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28•【字号】石政规发〔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驻石中央、自治区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通知》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各部门出台政策性文件评估审核的通知》等规定,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及2020年1月1日以来出台的政策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经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本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重点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与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促进条例》以及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有关政策规定不相适应的文件进行清理。
政策性文件清理工作,重点对已经出台的可能产生收缩效应、对市场预期形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进行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继续保留市人民政府规章1件;继续保留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65件(其中,2017年12月以前的36件,2018年1月以后的29件);废止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5件;宣布失效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3件;废止市人民政府政策性文件5件;宣布失效市人民政府政策性文件7件。
对需要修订完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于年底前提出修订意见,并于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修订工作,按规定程序重新发布执行;宣布废止或失效的文件,自宣布废止或失效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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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机动车安检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确保检验数据真实准确,保障上路行驶机动车的安全性和环保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机动车安检诚信环境,培养安检机构诚信意识,规范安检机构检验行为和行业秩序,全面提高安检质量和水平为目的;以促进安检机构守信践诺为核心,通过行业自律、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安检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和社会监督系统,启动对守信和失信机构的激励与惩戒机制,切实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诚信口号
诚信检测,规范操作,质量为本,准确公正
三、工作措施
1、完善安检机构自律机制
(1)积极推进安检机构公开向社会作出依法诚信经营的承诺,签订承诺书。
同时,明确机动车安检机构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第一责任人,对检验数据负责,对检验结果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各机动车安检机构要严格按照检验资格证书上规定的承检范围开展检验工作,严禁出现超范围检验的行为;严禁在计算机检测系统中设置人为更改数据的程序或作弊检测的软件;严禁发生伪造或修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只收费不检车等弄虚作假行为;严格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相关标准,确保检验项目齐全,原始数据、检验记录真实、规范、齐全,确保报告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其他数据。
2、完善安检机构管理机制
(1)安检机构要对各个检验环节严格把关,制定岗位责任制,将检验流程和有关制度上墙公示,用流程管事,用制度管人。
同时,安检机构要加强对引车员的监督,要求引车员挂牌上岗,规范操作。
(2)安检机构要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对不按国标检验的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对弄虚作假、接受贿赂的人员要及时报告管理部门,并给予严肃处理。
(3)各安检机构要高度重视安检工作,切实把提高检验质量和人员素质纳入议事日程;并组织员工进行法律法规宣传和专业技能培训,增强法律水平、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提升整个机动车安检行业综合水平,创造良好行业发展环境。
3、完善安检机构监督机制
(1)安检机构在显要位置张贴承诺书,设置人员公示牌,并公布管理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号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2)监管部门将不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车主等有关部门和个人对安检机构的评价。
4、完善安检机构评价体系
(1)市质监局会同交警、环保等有关管理部门将加大监管力度,建立以驻站监督、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及专项检查为主要手段的监管机制,严把机动车检测关,对不能依法开展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不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安检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保障安检机构诚信体系的长效性。
(2)监管部门将依据《石嘴山市机动车安检机构诚信建设活动考核评分办法》,每年对安检机构进行诚信等级评定,评选树立具有示范作用的诚信典型,打击、曝光失信安检机构,不断引导安检机构诚信经营。
四、有关要求
1、高度重视,扎实开展。
各安检机构要高度重视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员工学习有关文件,领会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员工安全和责任意识,开展业务学习,增强服务水平。
要指定专人负责诚信体系活动的开展,扎实有效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2、完善制度,依法检测。
各安检机构要完善管理机制,建立岗位责任制等质量管理制度,并落实到位,对不执行相关制度的员工进行批评教育,对违法违规者应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
要依法开展安检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确保检验结果真实性和准确性。
附件1:
石嘴山市机动车安检机构诚信体系建设
考核评分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提高安检机构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考核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置并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的安检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安检机构的检验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社会评价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定。
第四条安检机构信用分类评定,按照归口管理,联合检查,共同审核,社会公示的程序,每年上半年评定上一年度,有效期一年。
第五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交警支队、市环境保护局联合组织对安检机构开展信用考核。
第六条考核方式包括:
(一)日常巡查;
(二)听取安检机构的自评汇报;
(三)查阅相关见证材料和档案;
(四)召开座谈会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第七条机动车安检机构诚信考核指标包括:
(一)日常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质量;
(二)安检机构管理水平及人员素质;
(三)安检机构服务质量水平及社会投诉率;
(四)比对试验情况;
(五)因违法违规被有关管理部门查处情况。
第八条下列考核项目为否决项:
(一)超出批准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二)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的;
(三)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
(四)使用未经有关部门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检验工作的;
(五)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并经查证属实两次以上(含两次)的;
(六)因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相关的违法行为被有关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且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得以维持的。
第八条下列考核项目为主要项:
(一)机构管理
1、资格许可情况;
2、计量认证情况;
3、检验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检测设备检定、维护情况;
5、相关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6、相关检查整改落实完成情况;
7、向有关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
(二)安检工作质量
1、执行国标情况;
2、检验结果真实性、准确性;
3、检验报告格式及存放规范性;
4、超能力检验情况;
5、比对试验情况。
(三)投诉举报及社会评价
1、投诉举报情况;
2、社会各界评价情况。
第九条考核项目的评定标准按《石嘴山市机动车安检机构诚信建设活动考核评分标准表》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安检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级(优秀)、B级(合格)和C级(不合格)。
第十一条无否决项且主要考核项大于等于95分的,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
第十二条无否决项且主要考核项大于等于70分低于95分的,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
第十三条否决项中有一项不合格或无否决项不合格但主要考核项低于70分的,考核评定结论为C级。
第十四条A级安检机构评为“诚信建设先进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C级安检机构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力度,并对严重违法事实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和曝光。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3月20日起施行。
附件2 石嘴山市机动车安检机构诚信体系建设考核评分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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