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最新劳动合同法

合集下载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全文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全文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旨在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五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如实告知对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

第六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事项。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016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

2016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

2016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劳动法实施细则》是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的规定而制定的。

全文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经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八年九月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主义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

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目的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法律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变更、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争议解决。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遵循的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定义和形式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关系、规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五条国家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国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禁止违反本法的行为,维护劳动者正当权益的行为不得侵犯。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第六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有条件:1.劳动者应当具备劳动能力;2.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真实意思表示;3.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有情形:1.劳动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劳动者因工作岗位变动不能继续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4.劳动者因合同约定情形发生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解除的通知期限劳动合同一方提前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九条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

第十条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以确定的工作期限为限。

劳动合同期限过期后,劳动合同不解除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试用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章劳动报酬第十二条劳动报酬的确定和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和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最低工资标准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工资支付的最低保障。

第十四条加班工资劳动者超过劳动时间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发放加班工资。

劳动合同法全文

劳动合同法全文

劳动合同法全文《劳动合同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发展劳动关系,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和家庭式企业雇员等符合法律规定的人员,同样享有劳动合同法律的保护。

第四条国家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利益,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占有和使用劳动者的财产,侵害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和尊严。

第五条国家保护妇女、未成年人和其他特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他们的劳动保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第六条劳动者享有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名义予以限制或者剥夺。

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和完善工作制度,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尊严,禁止任何歧视性待遇和行为。

第七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诚信履行劳动关系的各项义务。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和协助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和诉讼工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劳动合同期限或者工作期限;(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五)劳动报酬;(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七)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八)劳动纪律和考核办法;(九)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和方式;(十)劳动合同其他事项。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不得与未成年人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保证金、抵押财产的,应当从法律产品的角度审视并解决此问题。

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不得以各种名义收取服务费、管理费或者克扣其工资。

第十三条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不得以自己的职务或者其他方式为用人单位谋取利益或者牟取非法收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合同约定分配、挪用、侵占、私分企业的财产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

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境内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用人单位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残疾等为由,不执行或者限制劳动者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第四条劳动者有权获取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应当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

第五条劳动者有权休假。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带薪休假工资。

第六条劳动者有权享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卫生措施,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第七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协议。

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八条劳动合同应当载明劳动者、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与地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等主要内容。

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九条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订立之日起生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与职工代表进行协商。

第十条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订立竞业限制协议,限制劳动者的合法职业自由。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提前通知或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第十二条劳动者辞职应当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达成协议。

第三章劳动报酬第十三条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报酬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劳动者加班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十六条劳动报酬应当按时支付,用人单位不得强制劳动者先行垫付或以其他方式拖延支付。

第四章劳动时间与休息休假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周工作四十四小时的标准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合同法》全文

《劳动合同法》全文

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法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三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关系,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诚信和友好原则。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按照法律规定的基本内容订立。

劳动合同的表述方式可以是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但应当表达当事人真实意思。

第五条劳动合同不得对劳动者的权益进行限制。

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向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并依法履行劳动保护义务。

第七条劳动者享有劳动合同约定的权益,用人单位不得变相降低劳动者的权益。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劳动者自治组织依法参与和组织劳动合同的订立和执行。

第九条劳动合同对法律无明确规定的事项,可以采取集体合同、劳动规章制度等形式约定。

第十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方面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的解决应当采取和谐、平等、公正的方式,尽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如果通过协商、调解仍无法解决,可以依法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

第二章订立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采取口头、书面等方式。

1.劳动者提供健康证明、学历证明、技能等级证书等相应的合格证明;2.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的规定,经用人单位审查合格的。

1.劳动双方的姓名(名称)、住所(住所地);2.劳动合同的期限;3.劳动合同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4.工作制度和工时安排;5.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6.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7.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劳动卫生;8.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可以限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就业限制方面的约定,但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公告或者通知的义务。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通常不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两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全文)

劳动合同法(全文)

劳动合同法(全文)《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境内用工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用工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国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与劳动合同制度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完善劳动合同的标准化条款。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变更、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公开原则。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面谈,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达成就业意向。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自劳动者就业起,即建立劳动关系。

(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二)劳动合同期限;(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五)劳动报酬和支付方式;(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七)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八)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终止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办理。

第三章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对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进行公告或者告知。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共同协商确定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报酬可以按小时、日、周以及完成一定工作量等方式计算。

第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报酬中享有合理的经验、资历和技能职务津贴等。

第四章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十七条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带薪休假,年度休假的天数根据劳动者连续工作年限确定。

第十九条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丧假、婚假和其他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休假期间,应当享受带薪休假。

劳动合同法全文(完整版)(范本文)

劳动合同法全文(完整版)(范本文)

劳动合同法全文(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法适用于在境内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并以劳动报酬为主要内容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与其劳动地位相匹配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管理、自主经营的权利。

第六条国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止和纠正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共同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八条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第九条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1. 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姓名、住所;2. 劳动合同签订日期;3. 劳动合同期限;4. 劳动合同期满后续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5.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6. 工作时间和休假时间;7. 劳动报酬;8. 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9. 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10.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 定期劳动合同;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1. 连续工作满十年,并本人提出;2. 连续工作满十年,没有提出 termination.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可以终止的情况包括:1. 合同期满;2. 一方提前30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3. 有一方依法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在下列情况下解除:1. 劳动者死亡;2. 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3.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提前解除的情况包括:1.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2. 劳动者重大失职、违反劳动纪律;3. 劳动者严重违反职业道德;4. 劳动合同无效。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劳动者劳动;2. 用人单位不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6年最新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故2016年最新的劳动合同法还是2013年7月1日施行的那部劳动合同法。

【修改内容说明】
2013年最新劳动合同法(修改内容说明)
2012年12月28日,我国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
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
7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
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等。

同时还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
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
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同时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2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
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
经营许可证。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
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2016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目录表】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