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改制相关问题探讨(20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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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财务会计及相关问题探讨

IPO财务会计及相关问题探讨

IPO财务会计及相关问题探讨【摘要】本文探讨了IPO财务会计及相关问题,包括IPO财务会计概述、准备工作、报表编制、IPO后的财务会计问题以及监管。

通过分析这些问题,我们提出了一些解决思路,并展望未来的研究方向。

本文的研究背景在于IPO对企业财务会计造成的影响,研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应对IPO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财务会计问题,研究意义在于为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本文通过论述问题和解决方案,对IPO财务会计进行了深入探讨,并为未来相关研究提供了启示。

【关键词】IPO、财务会计、相关问题、探讨、概述、准备工作、财务报表、编制、监管、解决思路、研究展望、总结。

1. 引言1.1 研究背景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是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通过证券交易所向公众募集资金的过程。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通过IPO的方式实现融资和上市。

在IPO 的过程中,财务会计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其准确性和透明度直接影响着公司的上市成功与否,以及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度。

在IPO过程中,财务会计部门需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财务数据的整理、审计报告的编制、财务报表的公布等。

财务会计人员还需要留意各种IPO后可能出现的财务会计问题,如业绩造假、内部控制不完善等,以便及时发现并解决。

在我国,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也有着严格的规定和监管,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

IPO财务会计的监管是非常重要的一环,有助于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旨在探讨IPO过程中财务会计的相关问题,包括概述、准备工作、报表编制、后续问题和监管等方面,旨在为相关研究和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探讨IPO财务会计及相关问题,分析其在新股上市过程中的重要性和影响,为投资者、管理者以及监管机构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建议。

通过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IPO财务会计的概念和实践,掌握IPO准备工作和财务报表编制的关键步骤和技巧,以及了解IPO后可能出现的财务会计问题和监管措施。

中国资本市场中的IPO机制改革研究

中国资本市场中的IPO机制改革研究

中国资本市场中的IPO机制改革研究近年来,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势头十分迅速,其中最受关注的话题之一便是IPO机制改革。

作为融资市场中的重要一环,IPO机制直接关系到企业的上市以及募资效率。

如何让IPO机制更加透明、公正,并保证市场稳定是当前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议题。

一、 IOP机制改革背景自1990年代以来,中国资本市场经历了持续的改革和发展,IPO机制也随之不断调整和完善。

然而,IPO机制改革的进程并不顺利。

随着企业数量与规模的不断扩大,原有的IPO机制已经难以满足市场需求。

许多投资者普遍反映,现有的IPO机制存在规则不透明、审核不公正、定价不合理等问题。

二、现有IPO机制问题分析在IPO机制改革过程中,需要充分认识现有的问题。

我认为,现有IPO机制的主要问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审核不公正当前IPO机制审核流程繁琐,审核标准难以明确,审核时间过长。

审核过程中,往往会存在审批资料不全、审核流程复杂、审核标准不一致等问题,导致审核中的公正性不足。

2.发行定价不合理IPO的发行定价是市场关注的重要问题。

然而,现有机制中发行定价过于简单粗暴,只根据企业的估值来确定发行价格,忽略了市场的实际需求和投资者的利益。

这样往往导致企业定价过高或过低,影响了企业后续的发展和市场声誉。

3.信息披露不足企业的信息披露是IPO机制中的另一个重要问题。

当前,企业的信息披露存在模糊不清、含糊不清、关键信息不全面等问题,导致投资者难以做出准确的投资决策。

同时,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不足,监管力度不够,未能对企业的信息披露进行有效的监管和制约。

三、IPO机制改革的策略和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我认为有以下一些策略和建议:1.优化审核流程优化IPO机制的办事流程,简化材料和审核标准,使审核流程更公开、透明,同时避免审核过程中的人为干预和操作。

加强审核部门间的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和互相监督,提高审核效率和公正性。

2.改进定价机制IPO发行定价应该更加注重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实际价值。

国有企业改制、上市(IPO)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上市(IPO)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上市(IPO)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一、企业改制上市法规体系二、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的条件三、企业改制、上市程序四、企业改制上市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五、律师在改制上市中的工作一、企业改制上市法规体系(1)基本法律法规《公司法》(2006.01.01)《证券法》(2006.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05.17)《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05)《上海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05)一、企业改制上市法规体系(2)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中央企业报送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总体方案基本内容和有关要求的通知¬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国家体改委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二、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的条件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3、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深、沪两市交易所规则中要求人民币5000万元);4、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5、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发审委主要关注的问题:发行人改制和设立方面的问题公司治理方面的问题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方面的问题持续经营能力方面的问题筹建资金项目方面的问题风险提示方面的问题三、企业改制、上市程序企业改制上市分为四个阶段:(一)改制与设立(二)上市辅导(三)申请文件的申报与审核(四)发行与上市第一阶段:改制与设立企业改制的主要模式整体改制模式分拆(部分)改制模式分立改制模式联合(共同)改制模式整体变更模式第二阶段:上市辅导聘请辅导机构对其进行尽职调查、问题诊断、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完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取消了辅导期至少一年的限制第三阶段:申请文件的申报与审核企业和中介机构按照要求制作申请文件保荐机构向证监会推荐并申报申请文件证监会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提交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第四阶段:发行与上市经发审委审核通过;证监会进行核准;企业在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摘要及发行公告,公告发行股票,提交上市申请,办理股份的托管与登记,挂牌上市。

企业上市前改制重组

企业上市前改制重组

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指依法登记的有 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权合法拥有者将其拥有 的股权或股份,部分或全部 有偿地转让给受让方的法律 行为。
股权转让可分为两个层次来 看:
1
2
3
4
5
第二层次:对发行主体控制 的全资子(孙)公司、控股 子(孙)公司、参股子(孙) 公司股权控制比例的调整或 转移。达到提高经营效率; 优化资产质量;理顺公司业 务;突出主营业务等目的。
截至2012年8月15日
深-中小板
深-创业板
691 2359 1371
2.9 1.5 3.4 26
345 579 221 0.859 0.312 1.6 32
01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02
一.企业改制的定义 二.公司成为股份公司的方式 三.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
有限公司流程 四.中外合资企业变更设立为
用扩大或增发企业股本的方式,进一步吸收增量资本金或
有效资产的融资方式。
分为内部增资与外部增资
02
3、增资扩股
平价增资与溢价增资
03
有形资产增资与无形资产增资(非货币化资 产增资)
04
01 转增股本与送红股
02 一.转增股本,是指公司将资本公积金按照一定的转增比例 转化为股本向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进行转增,从而扩大 公司的股本总额。
国有股权向第 三方转让
一、初步审批 二、清产核资 三、审计评估(评估额调整) 四、内部决策 五、申请挂牌
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 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 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 提法交律的意其见他书书、面审材计料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交易所要求 六、签订协议 七、审批备案 八、变更手续

我国IPO制度现状及改革探讨——以深圳海普瑞公司为例

我国IPO制度现状及改革探讨——以深圳海普瑞公司为例
保荐人制度则是由保荐人进行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审核公司发行上市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协助发行人建立起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承担风险防范责任并在公司上市后的规定时间内持续督导继续协助发行人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督促公司遵守上市规定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负有连带责任
财佘 通孔 ・ 综合 2 0 1 3 年第 7 期( 下)
放宽发行 市盈 率阶段 ( 1 9 9 9年 7月至 2 0 0 1 年下半年 ) 、 控制市盈率定价 阶段 ( 2 0 0 1 年下半年至 2 0 0 5年初 ) 以及询价制阶段( 2 0 0 5年 初至今 ) 。 国际上的 I P O询价发行 制度 , 是发行企业与承销机 构向股票市场投资者进行询问 , 确定投资者所认 同的发行企业股份的价
请之后 , 发行人应发布招股说明书 , 进行路演 、 推介 和询价 。 询价过程又包括了初步询 价及 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人及其承销机构应 首 先通 过初步询价获得一个价格 区间, 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 从而得到最终 的发行价格 。再次确定了发行价格制定的市场化方 向。 (三 ) I P O发行 方式 我 国 I P O发行 方式先后发生 了不少变化 , 主要分为两个阶段 : 1 9 8 4年至 1 9 9 0年 , 由于不存 在统一 的证券
量的总规模 , 给各地方 、 部委切分 的总额度都要在此限额内。再 由部 委 、 地方确定预选企业 , 然后上报 中国证监会批准。( 2 ) 核准制。 1 9 9 9年《 证券法》 实施 , 证监会依法成立专门审查 发行 申请公 司资质机构——发行审核委员会 。 2 0 0 1 年我 国正式开始实施核准制 , 以 强制 性的信息披露 为核心 , 确立 了事前问责 、 依法披露和事后追究的责任机制 , 并初 步建立起股票发行监管的法规体系 , 提高 了发行 审核制度的标 准化程度 。 ( 3 ) 保荐人制度。 2 0 0 3年中 国证 监会颁 布了《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 。 2 0 0 4年我 国开始推行的保 荐人 制度。保 荐人制度则是 由保荐人进行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 , 审核公司发行 、 上市文件的真实性 、 准确性和完整性 , 协助发行 人建 立起 规范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并 承担风险防范责任 , 并 在公 司上市后的规定时间 内持续督导 , 继续 协助发行 人建 立规 范的法人 治 理结构 , 督促公司遵守上市规定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负有连带责任。 2 0 0 8年 , 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

浅谈国有企业改制中的问题及相关对策建议

浅谈国有企业改制中的问题及相关对策建议

浅谈国有企业改制中的问题及相关对策建议国企改制,就是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一项综合性的改革工程,是从战略上、整体上盘活国有企业的重大举措,也是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竞争的需要.但是,一些地方在国企改制过程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出现了一些问题,有些还相当严重,引发了一系列争论和思考.在国企改制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国有资产流失,国企改制中职工安置问题,债转股中产权不清等。

一、国有企业资产流失(这也是国企改制中出现较大争议的主要原因)(一)国有资产流失的式主要形式1。

低估贱卖。

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在进行改制的过程中,存在着低估国有资产价值,即国有资产评估失真问题,问题较为普遍,甚至有些地方和企业存在无偿转让和使用国有资产的情况.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主要表现为:(1)对国有资产低价交易、折股或任意将国有股转为法人股甚至个人股;将国有资产高值低估,低价转让,流入个人腰包.(2)在改制过程中缺乏对国有无形资产的折股保护意识。

从目前评估的要素上看,显然国家的有关文件已将“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列入评估,但一些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对国有无形资产只是简单地估算一个极小数额或干脆不评估,有意无意吞噬国有资产.缺乏无形资产保护意识,是国有资产流失的一个重要渠道.同时,由于改革制度尚不健全,对那些与财产权益密切相关的权利如许可证、专营证以及与以后的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如销售渠道、采购网络等等没有相关规定,其流失额更是惊人。

(3)在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过程中,一些地方和企业只顾眼前利益,对国有资产不进行评估或低估,从而使国有资产在合资或合作企业中所占比例下降,国家权益受损。

2.转移藏匿.一些企业借改制之机,钻法律和政策的空子,利用权力化公为私,大肆鲸吞国有资产。

(1)财会凭证不严,审计工作徒有虚名。

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数额是必经程序。

在这一过程中藏匿、鲸吞国有资产最常见的有一下几种:一是将原本有效债权作为呆帐、坏帐核销;二是通过涂改帐册、发票改变成本和指出搞虚亏实盈;三是加快固定资产的“报废"以达到隐匿资产的目的,而审计工作的走过场,使国有资产的保障失去了最后一道防线。

新股频繁破发原因之IPO改革机制探讨

新股频繁破发原因之IPO改革机制探讨
股 研 究 报 告 便 成 为 了操 纵 的对 象 。我 国证
中, 指导意见 》 《 包括 了进一步 完善 了报价
申 购 和 配售 约 束机 制 , 大 询 价 对 象 范 围 、 扩
层次 的原 因在于新股发行背后 的基于 上市
公 司 与承 销 商 之 问 的 灰 色 利 益 链 关 系 。
这 样 就 很 容 易 明 白了 贴 有 众 多成 长 性 标 签
机构 ,才能 获得 配售资格 ,并按照发行价
价 ,把价格 哄抬 上去 ,从 而造成了一种羊
群 效 应 与 群 体 无 理 性 的 结 果 。 因 此 ,买 方 机 构 询 价 报 出 的高 价 是 催 生 新 股 高 价 的 一 个 重 要 因素 。 上市公 司与承 销券 商 的巨大利益 链。
行 的 影 响较 弱 。

见表 1) 。而在东方财 富网的调查也 同样得 到类似 的结 论 ,超过 8成 的投 资者认 为新
股 破 发 潮 的 出 现 是 “ 商 不 负 责 任 乱 定 券 价 ”导 致 的 。 据 风 范 股 份 的 网 下询 价 报 告 显 示 :喊
多一 级市场投资者并没有意识到这仅仅是 研 究员与承 销商所 包 装出来 的产 物而 已。
在于逐步强化市场价格约 束 ,并使 新股 定
方群体 、推荐新股 的券 商研 究所 以及拟上
市 公 司 这 三 大 主 体 ,则 是 隐藏 在 高 定 价 背 后 的幕 后 推 手 。 新股破 发。共有 1 6 9 4 4 8人 参 加 ( 详
价的市场化程度显著提升 ,从而保 护一级
市场投资者的利益。但蒋 昌波 ( 0 通 21 1) 过统计得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指导意见 》 《 对新股高定价发

我国IPO相关问题研究

我国IPO相关问题研究

我国IPO相关问题研究摘要:IPO在企业筹集资金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着弊端,如IPO抑价、IPO破发等问题。

本文对我国IPO定价、抑价、破发等问题进行研究,分析了我国新股定价方式、定价影响因素、定价机制的历史演变、抑价及破发的原因,提出了针对我国IPO机制改革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IPO 定价 抑价 破发 建议● 张科达一、引言IPO是Initial Public Offering的英文缩写,即首次公开募集资金,是指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招股的发行方式。

IPO行为需要通过投资银行及发行人在IPO市场上相互配合完成,包括新股的定价、新股承销方式及新股发行方式等。

成功的IPO可以为企业筹集资金扩大生产规模、投资有前景的项目、改善企业资本结构及治理结构,还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商誉及企业在行业内的知名度。

我国IPO机制历经了二十多年的改革发展,在保障企业资金需求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如IPO 抑价、IPO破发等。

本文对我国新股定价方式、定价影响因素、定价机制的历史演变、抑价及破发的原因等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若干建议。

二、IPO定价分析IPO定价机制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与其承销商在上市前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并出售给投资者的一种制度。

(一)IPO定价研究关于IPO定价的研究,有本杰明·格雷厄姆的内在价值理论及尤金·法默的“有效市场假说”。

内在价值理论认为股票价格是以股票内在价值为基础,虽由一些非理性原因可能偏离其内在价值,但随时间推移该偏离会得到纠正并回归到其内在价值。

有效市场假说认为只要证券的市场价格充分、及时地反映全部有价值信息,市场价格就能代表证券的真实价格。

(二)IPO定价过程IPO定价过程分两部分:首先是通过估值模型估计上市公司的理论价值,其次是承销商根据新股发行情况选择合适的新股发行定价方式。

常见估值方式包括:现金流量贴现法、可比公司分析法、经济收益附加值估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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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价值•成就你我 1 IPO改制相关问题探讨

一、股权激励问题------------------------------------------1 二、整体变更时的所得税问题--------------------------------2 三、评估问题----------------------------------------------5 四、历史出资问题------------------------------------------6 五、关于审计报告-----------------------------------------11

一、股权激励问题 企业IPO前可能通过大股东转让股权、增资等方式向高管或员工转让股权,以进行上市前的股权激励,转让或增资价格往往较战略投资者、财务投资者要低。

对于上市前高管股权激励,目前多数拟上市公司的做法是仅按实际增资价格进行会计处理(大股东转让股权发行人不做会计处理),未考虑公允价值超过实际价格的部分,也未确认相关费用。上述行为实际上是限制性股票形式的股权激励,目前证监会对于上市前进行的高管股权激励尚没有执行上市公司标准,但未来有可能趋严。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增发股票是较为常见的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来源,其会计处理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执行;对于股东转让股份的方式,证监会2009年下发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1期,会计部函[2009]48号)也作出了明确规定,‚该项行为的实质是股权激励,应该按照股份支付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的规定,限制性股票属于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此,公司对于限制性股票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创造价值•成就你我 2 相关成本或费用,同时增加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 具体而言,对于以增发方式的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公司应在股权授予日按授予股份的公允价值计入成本费用(由于股权激励的对象一般为管理层,相应计入管理费用),按收到员工购股款计入银行存款,按增发股份数量增加股本,差额计入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对于以股东转让股份方式的股权激励,应在转让日按转让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对于拟上市公司而言,目前以低于市价增资或转让股权的方式在上市前对高管进行股权激励仍可操作,但未来证监会有可能按照上市公司的标准要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发行人可考虑市场价格因素,确认相应的成本费用,但要注意对其利润的影响,不要影响其发行条件。

即使没有条件按股份支付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也要注意以下两点:管理层在取得股份时价格不要太低,至少要以每股净资产作为股份的价格;管理层和外部投资机构取得股份的时间不要间隔太短甚至是同步,如果时间充裕,两者之间可以间隔3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

二、整体变更时的所得税问题 1、主要相关法规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33号) 创造价值•成就你我 3 ‚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

‚在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以现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额,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城市合作银行负责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

‚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6)地方性法规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很多创造价值•成就你我 4 地方都根据该文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有免除股东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但与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相违。

如辽宁省:《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若干决定(辽委发[1999]17号)》第十四条规定:‚凡在高新技术企业占有股份或出资比例的,其应得收益再投入本企业生产经营部分,或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投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税基扣除。‛

2、对法规的简要分析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股份有限公司纳税问题,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除实收资本外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情况区别纳税:

(1)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个人股东的部分 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文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根据国税函发[1998]289号文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文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除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中的资本溢价外,其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属于个人股东的部分,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2)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法人股东的部分 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创造价值•成就你我 5 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视同于利润分配行为,按以下原则处理:

①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进行转增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不同于个人股东,公司制企业进行分红时,法人股东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但如果法人股东与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率不一致时,整体变更时,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中属法人股东的部分,法人股东需要补缴所得税差额部分。

②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文精神,对资本溢价外的其他资本公积,整体变更时属法人的部分,比照上款办理,即需要补缴所得税差额部分。

3、总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需要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但有些地方政府出台了与国家税务总局相背的规定,这也成为一些IPO企业改制时不交税的理由。目前对于整体变更时的个人所得税问题,除了老老实实地交税外,有些企业根据地方规定,取得地方税务部门(一般是省级)的确认文件,同时股东承诺如果国税追缴,则股东补足;还有一种处理方式是提前与地方税务部门沟通,先交税,再由地方政府以财政补贴、奖励等形式返还。

对于整体变更时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从谨慎的角度看,最好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评估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公司法》并未明确要求进行评估,《公司法》第九十六条仅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但《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是否可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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