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单位自用成品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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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燃油管理规章制度

单位燃油管理规章制度

单位燃油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单位燃油管理,保障单位油料的安全使用,提高单位燃油的利用效率,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单位的燃油管理工作,包括石油、天然气等各种类型的燃油。

第三条单位燃油管理工作应遵循经济合理、节约节能、安全环保的原则,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确保燃油使用的安全和节约。

第四条单位应当配备专门负责燃油管理的工作人员,建立健全的燃油管理组织体系,确保燃油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燃油采购管理第五条单位在采购燃油时,应根据实际需求和市场情况,制定燃油采购计划,并经过审批程序确定采购数量、品种和供应商。

第六条单位在选择供应商时,应根据供应商的信誉、产品质量、价格及服务等方面进行评估,确保采购的燃油质量可靠,价格合理。

第七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燃油采购合同管理制度,确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采购的燃油品种、数量、质量标准和供货时间等要求。

第八条单位接收燃油时,应进行验收,检查燃油的质量和数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如有燃油质量不合格或缺少数量,应及时通知供应商处理。

第九条单位应当建立燃油入库管理制度,确保燃油的安全储存和保管,避免燃油泄漏和损坏,同时要做好燃油的防火防爆工作。

第十条单位应当建立燃油使用台账,按照实际使用情况记录燃油的消耗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三章燃油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单位应根据各部门的实际需要,合理安排燃油的使用,控制燃油的消耗,提高燃油的利用效率。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燃油使用计量管理制度,对燃油的消耗进行实时监控和记录,制定节能减排措施,促进单位燃油的节约使用。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建立燃油使用考核制度,对各部门的燃油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制定奖惩措施,激励单位内部各个部门节约用油。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建立燃油节能减排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提高燃油的利用效率,减少燃油的消耗,降低单位的燃油排放量。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加强燃油监测和监控,建立燃油使用数据分析系统,及时发现燃油的使用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燃油使用计划。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最新版】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最新版】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市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由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正文:----------------------------------------------------------------------------------------------------------------------------------------------------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12月4日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公布,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成品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成品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成品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成品油质量安全管理,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成品油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成品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成品油质量安全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方针。

第四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大成品油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力度,建立健全成品油质量安全管理机制,保障成品油质量安全。

第五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成品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监督和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条加强成品油质量安全管理有利于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二章成品油质量管理第七条成品油生产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八条成品油贮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贮存管理制度,加强对成品油储罐、管道等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维护,防止发生泄漏事故。

第九条成品油运输单位应当配备专业驾驶员和合格的运输工具,对成品油进行安全运输,不允许超载和超速。

第十条成品油销售单位应当确保销售的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严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一条成品油使用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使用规定,加强设备检查和维护,杜绝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严格处罚。

第三章成品油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成品油生产单位应当加强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做好各种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成品油贮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贮存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设施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设施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成品油运输单位应当对运输工具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不得使用超龄车辆和不合格车辆进行运输。

第十六条成品油销售单位应当加强售后服务,对客户提出的质量问题进行及时处理,保障客户权益。

第十七条成品油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设备安全管理,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运行安全可靠。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成品油市场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成品油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涉及成品油生产、销售、储运等环节的各类经营主体。

三、成品油生产3.1 生产资格成品油生产企业须持有合法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具备相应的生产资质,按照国家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

3.2 生产安全成品油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制,确保生产过程中无事故发生。

同时,企业应定期进行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3 环境保护成品油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备完善的污染防治设施,对废水、废气、废渣等进行安全处理,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四、成品油销售4.1 销售资格成品油销售企业应具备相应的销售资质,持有合法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4.2 产品标识成品油销售企业应在产品包装上标识明确的产品信息,包括产品种类、产地、规格、批号等,确保消费者了解产品的基本信息。

4.3 价格管理成品油销售价格应遵循市场原则,不得搞垄断行为,不得操纵市场价格。

同时,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价格监管,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4.4 质量监管成品油销售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质量标准执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要求。

相关部门可以对销售企业进行质量抽检,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公布相关信息。

五、成品油储运5.1 储存管理成品油储存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建立健全储存管理制度,确保储存设施安全可靠,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

5.2 运输管理成品油运输企业应持有合法的运输资质,专业从事成品油运输工作。

运输过程中,应及时检查车辆状况,确保运输安全稳定。

5.3 应急准备成品油储存和运输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减少事故损失。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促进成品油供应保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成品油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

第三条成品油市场经营应遵循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从事虚假宣传、价格垄断、串通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国家对成品油市场经营实行事前许可制度,市场主体依法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对成品油出厂、运输、储存等环节实施监管,确保成品油质量安全。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替代能源,促进能源结构调整,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章成品油生产和销售第七条成品油生产企业应取得石油加工业务许可证,按照国家质量标准生产成品油,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成品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质量监控和检测。

第八条成品油销售企业应取得石油产品批发零售许可证,明码标价,公开销售信息。

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确保油品来源可追溯。

第九条成品油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开展合规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销售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进行价格欺诈行为。

第十条成品油销售企业应当合理安排供应,保障市场需求。

不得擅自限制供应,不得哄抬价格。

第三章成品油价格管理第十一条国家对成品油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机制。

成品油价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依据市场行情和相关政策进行定价。

第十二条成品油价格调整应当公开透明,合理公正。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应当及时发布价格调整方案和依据,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十三条成品油价格调整方案实施后,销售企业应当及时调整销售价格,不得擅自提高价格,不得抢占市场。

第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能源政策进行成品油价格干预,合理调控市场价格。

第四章成品油市场监管第十五条国家对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管,加强对市场主体和产品的监督检查。

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成品油管理规章制度

成品油管理规章制度

成品油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成品油管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成品油生产、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安全和有效运营,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成品油生产、储存、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条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对成品油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章成品油生产管理第五条成品油生产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生产成品油。

第六条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生产计划,保证产品质量。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当加强设备维护保养,确保生产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八条生产单位应当定期对成品油进行抽样检测,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第九条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条生产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做好应急预案。

第三章成品油储存管理第十一条储存单位应当具备良好的储存条件,确保成品油品质。

第十二条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储存管理制度,保证成品油安全储存。

第十三条储存单位应当对储存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储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储存操作规程,做好防火、防爆等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储存单位应当加强现场管理,保证储存环境卫生整洁。

第四章成品油运输管理第十六条运输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运输资质,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成品油运输。

第十七条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运输管理制度,确保运输安全和顺畅。

第十八条运输单位应当保证车辆状态良好,符合运输要求。

第十九条运输单位应当对驾驶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保证驾驶员具备相应技能。

第二十条运输单位应当加强对成品油运输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成品油运输过程安全。

第五章成品油销售管理第二十一条销售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从事成品油销售。

第二十二条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销售管理制度,确保成品油销售符合相关标准。

第二十三条销售单位应当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保证销售人员遵守规章制度。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一、总则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和管理成品油市场秩序,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保障消费者利益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成品油市场销售、经营等活动的管理。

二、成品油市场准入
1. 企业资质
凡有销售成品油资质的企业,需具备相关证书和资质方可进入成品油市场从事销售活动。

2. 标准要求
销售的成品油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偷工减料或伪冒伪劣产品。

3. 安全要求
销售成品油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要求,保障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成品油市场行为规范
1. 价格合理
企业在销售成品油时,应当遵循市场价格,不得操纵价格,保持价格合理稳定。

2. 营销行为
销售企业不得采取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等不正当手段,维护市场诚信。

3. 服务规范
销售企业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保障消费者权益。

四、监督管理
1. 主管部门
相关主管部门应对成品油市场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加强对销售企业的监管。

2. 投诉处理
消费者如对成品油销售行为有异议,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由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3. 处罚机制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主管部门有权对销售企业进行处罚,直至吊销销售资质。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变动,须经相关部门批准。

为确保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所有相关企业应切实落实本办法的要求。

以上是关于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希望能够有效规范和管理成品油市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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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东采油区块自用成品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对能源开发和节约并重的方针,做到合理用油、节约用油、降低成本、提高油料利用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三塘湖采油厂各类设备自用成品油管理。

第三条计划经营科负责采油厂自用成品油计划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1、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成品油消耗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
2、负责编制上报采油厂自用成品油计划表;
3、落实和执行公司下达的自用成品油计划。

第四条生产运行科负责现场成品油使用的管理工作,根据各用油单位生产实际,合理分配各单位成品油的现场使用量,其主要职责:
1、检查监督各用油单位制定成品油管理制度,做到合理用油,防止浪费,提高油料利用效率;
2、根据各项油料消耗定额指标,负责审核各用油单位的月度自用成品油计划,汇总上报计划经营科;
3、及时组织自用成品油的拉运车辆的调度,保证生产正常进行;
4、建立自用成品油管理台帐,指导分析各区块油品成本使用情况;
5、汇总编制各区块成品油消耗记录台帐,定期分析油品消耗,及时了解各区块成品油使用现状。

第五条各采油区块负责本单位自用成品油的储存管理以及月度自用成品油计划的编制与上报,其主要职责:
1、根据设备运转情况,结合油料消耗定额,《自用成品油计划表》,并于每月20日前(冬季成品油计划于每月10日前)上报生产运行科;
2、负责自用成品油的储存管理,每旬进行自用成品油盘库,将盘库数据以及铅封使用记录上报生产运行科;
3、根据自用成品油的库存情况,及时向生产运行科提出自用成品油拉运计划;
4、建立健全本单位成品油使用与储存管理办法及相应的处罚管理办法。

第六条维修工区负责核实运转设备日均油耗,其主要职责:
负责核实运转设备小时数,做好记录,并将相关资料上报生产运行科和计划经营科。

第七条储运工区负责自用成品油的拉运和相关手续的办理,其主要职责:
1、按照生产运行科的要求落实成品油运输车辆,组织自用成品油的拉运及办理相关手续;
2、负责现场成品油车辆的过磅记录。

第八条保卫科科负责对自用成品油安全储存的监督与管理,落实各区块油品安全存储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成品油计划管理
第九条各用油单位根据运转设备数量及运转时长,结合设备日均油品消耗定额,按月测算编报自用成品油计划,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于每月20日前(冬季成品油计划在每月10日前)上报生产运行科进行审核。

生产运行科于每月25日前(冬季于每月15日前),审核汇总采油厂月度《自用成品油计划》,生产运行科负责人审定签字后,上报计划经营科。

第十条计划经营科根据生产运行科上报的月度自用成品油计划,经主管领导审批后,上报油田公司规划计划处。

第三章成品油的拉运、使用与储存第十一条生产运行科审核汇总各单位成品油拉运计划,将需拉运数量通知计划经营科,计划经营科对照公司下达的成品油计划,与规划计划处联系落实成品油拉运数量,将落实数量反馈生产运行科,由生产运行科安排运输车辆,同时通知储运工区组织拉运,并打好铅封。

冬季成品油拉运由生产运行科直接与新疆销售哈密分公司联系即可。

第十二条成品油配送至现场后,由生产运行科通知用油单位检查铅封,并现场监督过磅情况,确认无问题,则由用油单位接管成品油配送车辆,完成卸油工作。

卸油结束后,配送车辆必须再次过磅,储运工区负责期间过磅记录填写,并报生产运行科。

第十三条自用成品油使用与储存由各用油单位负责,各单位必须由专职安全员负责管理现场自用成品油,每次用油前,必须由两人现场检尺,用油后,再次检尺,卸油口打铅封,记录用油前后的检尺数据以及铅封号,认真填写设备成品油消耗记录,用油量必须与设备油品消耗量对应。

对于长期不使用的油品,要对油罐出口打铅封并上锁,专人负责登记铅封号,钥匙由各单位业务员负责管理,不得由用油人员管理,使用钥匙必须经由用油单位领导同意,同时每旬检尺一次,与上旬检尺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当与实际账面对应不上时,及时汇报生产运行科和保卫科。

第四章成品油的结算
第十三条生产运行科、计划经营科、设备维修工区物资器材部门,负责自用成品油的结算工作。

根据成品油实际使用量,办理结算手续。

第五章处罚
第十四条各用油单位制定严格的成品油管理制度,对于油品浪费或者记录不全者,予以相应考核。

第十五条严禁用油易物,转让或倒卖油品。

对于用油易物,转让或倒卖油品者,按照公司和采油厂有关治安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并移交油田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追究所在单位领导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三塘湖采油厂生产运行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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