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局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XX单位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XX单位公务车辆管理制度为加强单位公务车辆使用和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率和安全行车,保障单位业务工作正常运转,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以下制度:一、管理科室公务车辆的调派使用、用油管理、定期检修和驾驶员管理统一由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
二、调派车辆的原则先急后缓,先重要后一般,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行车安全。
三、公务车辆使用管理(一)公务车辆由办公室集中管理,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公务用车应严格执行使用登记制度,各科室须提前向办公室报用车计划,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度车辆和驾驶员,并及时登记用车时间、事由、地点等信息。
(二)公务用车实行统一调度、回单位停放和节假日封存停驶制度,未经批准调派的车辆不得擅自出车。
未外派公出的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指定停车位,确保车辆的安全;严禁公车私用;公车使用后,及时清理干净并停放回指定车位;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封存停驶,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或指定地点停放的,须报办公室主任批准并备案,停放在有专人看守的停车场;使用完成后需及时将汽车钥匙交还办公室统一保管。
(三)公务车辆调派使用时,只能由专职驾驶员驾驶;其他人擅自驾驶公车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如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切责任由其承担。
专职驾驶员在出行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导致扣分、罚款、交通事故等情形的,相关责任由驾驶员承担。
(四)公务车辆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时,必须经单位领导、办公室主任批准;外借期间,车辆的用油、高速路过桥过路费和驾驶员的补助,由借车方承担。
(五)公务用车须按指定的路程行车并按时返回,不得随意改变行程,确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行程或延长出车时间,须提前与办公室联系并得到批准。
(六)驾驶员行车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如发生意外事故,驾驶员要积极采取措施,协助处理,并及时向办公室主任报告。
四、公务车辆用油管理(一)公务车辆严格实行一车一卡加油,油卡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去加油站预充值和副卡金额额度分配,驾驶员配合圈存分配金额。
机关车辆管理规章制度模板

机关车辆管理规章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和安全保障,保护机关车辆资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机关车辆的管理,包括所有使用、维修、保养、报废等环节。
第三条机关车辆管理应遵循合理、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加强对车辆的监管和使用。
第四条机关车辆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车辆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机关车辆的分类与管理第五条机关车辆分为公务车、工作车和特种车三类。
(一)公务车:用于公务接待、巡视检查、调研考察等活动的车辆。
(二)工作车:用于机关工作人员上下班、出差、办事等活动的车辆。
(三)特种车:用于特殊任务或特殊场景下的车辆,需提前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机关车辆管理应根据车辆的分类制定不同的管理政策和标准。
第七条机关车辆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统一编号和分类管理。
第八条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应建立车辆档案,包括车辆基本信息、使用记录、维修记录等。
第三章机关车辆的购置与登记第九条机关车辆的购置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程序进行,经批准后方可购置。
第十条机关车辆的登记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车辆的法定地位。
第十一条机关车辆的保险和维修费用应由机关单位承担,不得转嫁给车辆使用者。
第四章机关车辆的使用与管理第十二条机关车辆的使用应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进行,不得私自挪用或超范围使用。
第十三条机关车辆的驾驶人员应具备相关资格和证件,严禁无证驾驶或驾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机关车辆的维护保养应定期进行,确保车辆在良好的状态下运行。
第十五条机关车辆的保养维修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私自拆卸或修理。
第五章机关车辆的报废与处置第十六条机关车辆达到规定的报废标准后应及时报废,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机关车辆的处置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车辆资产安全和合法处置。
第六章机关车辆管理的监督与检查第十八条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车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规章制度的执行。
第十九条机关车辆使用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不得擅自使用或调动车辆。
公务用车配备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务用车管理,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保障公务活动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维护和处置。
第三条公务用车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二)合理配置,提高效率;(三)规范管理,严格监督;(四)安全驾驶,确保安全。
第二章公务用车配备范围和标准第四条公务用车配备范围:(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三)其他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
第五条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一)一般公务用车:主要用于承担日常工作、调查研究、业务培训、对外交流等公务活动。
根据公务需要,配备小客车,具体标准如下:1. 一般公务用车配备小客车,排量为1.6升以下;2. 特殊地区和特殊岗位,经批准可配备1.6升以上小客车。
(二)执法执勤用车:主要用于执行公务、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等任务。
根据公务需要,配备以下车辆:1. 执法执勤用车应配备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专用车辆;2.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专用车辆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应急保障用车:主要用于应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
根据公务需要,配备以下车辆:1. 应急保障用车应配备应急指挥车、应急救护车等;2. 应急指挥车、应急救护车等车辆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公务用车配备数量:(一)一般公务用车:按照单位编制人数、工作任务和公务需要配备;(二)执法执勤用车:按照工作任务和公务需要配备;(三)应急保障用车:按照应急需要配备。
第三章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第七条公务用车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务优先,保障公务活动;(二)节约使用,提高效率;(三)规范使用,严格监督;(四)安全驾驶,确保安全。
第八条公务用车使用范围:(一)承担日常工作、调查研究、业务培训、对外交流等公务活动;(二)执行公务、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等任务;(三)应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
公务车管理维修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务车管理,确保公务车安全、高效、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使用公务车的单位(以下简称“公务用车单位”)及其公务车。
第三条公务车管理维修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三)规范程序,确保质量;(四)节约成本,提高效率。
第二章公务车使用管理第四条公务车使用范围:(一)公务出行;(二)执行公务任务;(三)接送重要宾客、外宾;(四)其他经批准的公务活动。
第五条公务车使用权限:(一)各级领导干部、公务人员因工作需要,可申请使用公务车;(二)公务车使用应遵循先审批、后使用原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三)公务车使用不得用于非公务活动,不得用于个人私用。
第六条公务车使用程序:(一)公务用车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公务车使用计划;(二)公务用车单位将使用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三)经批准后,公务用车单位通知驾驶员执行任务;(四)驾驶员根据任务要求,合理安排公务车行驶路线。
第七条公务车使用费用:(一)公务车使用费用包括燃油费、维修费、保险费、停车费等;(二)公务车使用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实行预算管理;(三)公务车使用费用应严格按照审批权限使用,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第三章公务车维修管理第八条公务车维修原则:(一)公务车维修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二)公务车维修应选用合格的维修材料和设备;(三)公务车维修应保证维修质量,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第九条公务车维修范围:(一)车辆日常保养;(二)车辆定期保养;(三)车辆故障维修;(四)车辆改装、改造。
第十条公务车维修程序:(一)公务用车单位根据车辆实际情况,制定维修计划;(二)公务用车单位将维修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三)经批准后,公务用车单位通知驾驶员执行维修任务;(四)驾驶员根据任务要求,选择合格的维修厂家进行维修。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公务用车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和保障车辆的安全性,特制定本管理规章。
第二章车辆的配备1.各单位应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合理配置公务用车。
其中,单位数量在100人以上的,应至少配备一辆公务用车;单位数量在500人以上的,应至少配备两辆公务用车;单位数量在1000人以上的,应至少配备三辆公务用车。
2.公务用车的购置应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车辆型号需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保持车辆完好、安全驾驶的各项功能。
第三章车辆的使用1.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公务活动,不得用于私人事务或其他非工作性质的用途。
2.在使用公务用车时,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车辆和乘车人员的安全。
3.在长途出差或接待活动中,驾驶员应按规定休息,保证安全驾驶。
4.公务用车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洗车和保养,确保车辆的良好状态。
第四章车辆的保险1.公务用车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购买车辆保险,并保证保险的及时缴纳。
2.在事故发生时,应立即报警并按照程序进行处理,保障车辆和人员的安全。
第五章车辆的维护1.公务用车的日常维护应由专业维修人员进行,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2.定期检查车辆的机油、刹车、轮胎等部位,确保车辆的安全。
3.发现车辆存在问题时,应及时修理或更换,不得因疏忽而导致事故发生。
第六章车辆的管理1.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务用车台账,记录车辆的每一次使用情况,并对各项费用进行核实。
2.驾驶员应定期参加相关培训,提高安全驾驶意识和技能。
3.单位领导应定期检查公务用车的管理情况,并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第七章处罚措施1.对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单位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包括扣减工资、警告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2.对因违规行为导致车辆损坏或人员受伤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由单位承担相应赔偿。
第八章附则1.本管理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由单位负责宣传和执行。
2.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单位领导机关,如有争议将由单位领导机关作出解释。
机关公务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范本)

机关公务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范本)为了更好地规范机关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保障公务活动的正常开展,确保安全和文明行车,本办法依据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X办发〔201X〕X号)和市委《关于开展"六整治四清理"行动的决定》(X发〔201X〕X号)制定。
第一章车辆调配和使用第一条市管干部公务用车使用。
市管领导干部不配备专用车辆,相对固定车辆和驾驶员。
当委领导不用车时,办公室应优先保障其公务用车,并统一调配使用。
第二条实行公务用车派遣制度。
机关公务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配。
各处室需要使用公务车辆时,处室负责人应提前1天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用车预约单》。
办公室应按照预约先后、优先一线、公平透明、服务高效的原则,统一调派用车,并出具《车辆派遣单》。
驾驶员应凭车辆派遣单出车。
在紧急情况下,车辆管理人员可以电话或口头通知驾驶员出车,但需在事后由处室补办用车预约单,办公室补发派遣单。
统一在机关乘车,完成任务后,返回机关停车。
原则上不到使用人居住地接送。
第三条工作人员在市南区、市北区执行公务,原则上不派车。
与委领导一起外出执行公务,3人以内的,原则上乘坐领导用车。
与委属事业单位一起到其它区市执行公务,原则上乘坐事业单位车辆。
到青岛市外出差,原则上不安排车辆。
确需带车的,使用人应提出申请,并经委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带车。
第四条实行车辆租赁审批制度。
因重要会议或重大活动,委公务用车无法满足需求时,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安排用车。
租赁时,用车处室应提出申请意见,办公室应报委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
第五条实行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制度。
驾驶员应填写《派车登记单》,并如实填写用车单位、出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以及过路过桥费等内容。
任务结束后,用车人应在登记单上签字确认。
每周一,前一周的登记单第三联应交办公室登记,办公室应留存备案。
第六条实行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定点停放制度。
XX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XX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配备和管理,保证工作正常开展,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约经费开支,根据上级关于公务用车配备及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区机关、事业单位是指区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和区直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务用车指非生产用车,主要包括轿车、越野车、旅行车(商务车、面包车)等。
第二章车辆定编与配备标准第四条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编制化管理,公务用车采购纳入区财力投资项目管理。
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人事局、区监察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审计局负责同志参加的崂山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调整等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公务用车的具体编制由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其职能设置、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和工作人员数量情况,合理确定,严格控制。
第六条公务用车配备执行下列标准:(一)车辆配备数量-可编辑修改-1、在编工作人员8人(含8人)以下的部门和单位配备1辆公务用车;在编工作人员超过8人不满20人的可配备2辆;20人(含20人)以上不满35人的可配备3辆;35人(含35人)以上不满50人的可配备4辆;50人以上每增加10名在编人员可增加1辆公务用车。
2、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人武部等单位的业务用车,按我区现定标准并参照上级各主管部门规定核定配车数量。
(二)车辆购置标准1、排气量: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排气量为2.0升以下(含2.0升)。
2、价格: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价格为16万元(含购车费、附加税、保险费、挂牌费)以内。
3、区领导使用的公务用车按上级规定的标准配备。
第七条严格车辆编制管理,清理超编车辆。
部门超编车辆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收回,经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后,调配使用。
各部门由上级部门配备或拨付资金配备的车辆,计入部门车辆编制,车辆日常费用由区财政负担。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范文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保障公务出行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关及其内设机构、直属单位自备车辆的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机关公务用车必须遵循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申请、审批、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机关公务用车应当以公务为目的,禁止私人乘坐、私人定制和私人活动等行为。
第五条机关公务用车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任务进行使用,不得超员、超速、闯红灯、违章停车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机关公务用车应当加强保养、维修、保险等管理工作,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七条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监督、做到公开透明。
第二章机关公务用车的申请和审批第八条机关公务用车的申请和审批应当由机关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并明确制定申请材料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机关公务用车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详尽的用车理由和用车时间,在申请书上签名确认,并经直接上级或指定审批人审核签字。
第十条机关公务用车的审批程序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层级和权限进行,确保不漏审、不违规。
第十一条机关公务用车的审批结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申请人,未获批准的理由应当予以明确说明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机关公务用车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二条机关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按照任务需求和安排,不得随意调动和改变用车目的地。
第十三条机关公务用车使用期间,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安全驾驶,并加强用车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四条机关公务用车的驾驶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并定期参加安全驾驶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机关公务用车的管理人员应当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车辆的安全、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机关公务用车的管理人员应当保管好车辆相关证件和备件,做到随时可查、必要时可用,并定期向上级报告车辆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机关公务用车的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的保险制度,对车辆进行保险投保,确保在事故和损毁时能够得到及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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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局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为加强车辆管理,做到管理有据,执纪必严,确保安全行车,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及使用原则
1、机关机动车辆,主要保障机关公务用车。
实行局集中管理统一调派的办法。
局机关成立小车队,由车队长具体负责局机关公务用车的派谴、车辆维修保养、油料消耗、保险购买、车辆年审、驾驶员出差补助、里程补助、过桥过路费、停车费的审核发放等工作。
2、根据局公务用车改革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局领导公务用车将实行非固定用车,车辆派谴以保障工作用车为第一原则的基础上,遵循保障路政执法,一线生产;主要领导;紧急情况、重大活动等用车优先。
局领导或各部门市内用车,需事先通知车队长,由车队长根据情况合理安排,市外用车需提前一天通知车队长,用车人必须明确出车地点、事由、返回时间。
市外用车由车队长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安排,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完成出车任务后,必须与车队长取得联系,并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
3、本局所有公务用车完成出车任务后,必须停放到局指定地点,严禁私自将车辆在局以外地点停放过夜。
节假日除值班车
外,其它车辆无重大任务,进行封存管理。
4、严禁公车私用。
但局在职和离退休干部、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因病急诊、住院等其它特殊情况时可通过车辆分管领导同意后使用局公务用车。
二、公务用车的日常维修保养
1、全局公务用车的日常维修保养实行定点维修申报制。
需要维修保养的车辆,由驾驶员填写《车辆报修单》,经车队长核实后,根据需要维修的费用情况向领导汇报,同意后到指定维修点进行维修。
其它特殊情况需要维修的车辆,需事先与车队长取得联系,同意后方可维修,事后必须补填报修单。
擅自在非指定地点维修,未经车队长同意的,维修费用不予报销。
2、车辆进厂维修,驾驶员应到修理厂现场监修,确保质量。
3、安机股凭《报修单》与维修单位每季度结算一次。
三、公务用车的保险购买
车辆保险实行定点保险。
由安机股统一到保险公司办理车辆保险。
四、公务用车的油料消耗
1、出车行程在车辆油箱承载油耗范围之内的,在安机股领取油票后在指定加油站加油。
2、出车行程在车辆油箱承载油耗范围之外的,出车前在
市区定点加油站将油箱加满,在安机股领取加油卡,完成出车任务后将油卡交回安机股,安机股根据出车前后里程和油料消耗量进行核算。
五、安全责任
1、局集中管理的公务用车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由分管机务安全工作的局领导负领导责任,车队长负管理责任,肇事驾驶员负直接责任。
2、全车未发生任何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被罚款的,年终发给安全奖500元。
3、单位对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被罚款,实行每台车辆800元包干制度。
驾驶员驾驶车辆未出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被罚款的,包干费800元归驾驶员所有,超出部分驾驶员自行负责。
造成责任事故的,按责任划分原则处罚,具体如下:
4、私自将车在局以外停放过夜、不严格执行派车制度、私自出车或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的,发现一次在当月出车补助中扣除100元,并承担由此造成事故的一切费用,经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行政处分,停止驾驶工作。
5、驾驶员酒后驾车和出车期间饮酒,所造成交通事故的,一切责任均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六、驾驶员工作职责
车辆驾驶人员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提高驾驶技术,加强职业道德学习,树立为公路工作服务的思想,服从安排,听从指挥,坚守岗位,做到随叫随到。
2、禁止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执行任务外出车辆要停放在安全位置,保障车辆安全。
3、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和检查,按操作规程驾驶车辆,禁止开英雄车、赌气车、违章车,做到宁停三分不抢一秒,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确保行车安全。
4、爱护车辆,坚持平时勤保养,勤检查;出车前一定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和故障及时排除,确保行车安全;随时保持车辆内外清洁和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5、保证车辆附件、工具完整,除正常损耗外,不得人为丢失,损坏附件、工具。
七、驾驶员出车补助和其它费用的报领程序
1、公务用车的停车费、过路费、洗车费每月凭票一次性报销,由经办人填写报销单,停车费、过路费根据派车单核实,由车队长统一按局报销程序报销。
2、驾驶员因公出车按规定凭《派车单》报出差补助。
里程补助按每月抄里程表计算。
由车队长统一报领后发放。
3、安机股定期公布全局公务用车油料消耗、行驶里程、车辆维修费和车辆执行规章制度情况。
4、驾驶员出车补助按局原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