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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宁政规发〔2021〕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宁政规发〔2021〕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宁政规发〔2021〕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重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予以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宁政规发〔2018〕1号)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1年10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序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备注输配电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2油气管道运输和燃气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授权市人民政府区内管道运输价格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企业内部自用管道除外3供水水利工程供水自治区内跨市和自治区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通过协议明确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设区市内跨县和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授权市人民政府县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授权县人民政府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销售价格除外4供热集中供热热力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车辆通行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铁路和道路客运自治区内地方国企全资及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50%股权铁路货物运价率,铁路专用线共用收费标准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5交通运输农村道路客运票价、燃油附加费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道路客运定制服务(含预约响应式的农村客运服务)除外?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班车客运经营者、旅客能自主选择的服务项目除外城市交通城市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票价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范围为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6环境保护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7教育公办高校(含高职)、高中(含中职)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公办高校合作办学除外,学费收费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公办义务教育阶段部分服务性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民办非营利性普通高中、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小学、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及部分服务性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的管理,参照执行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授权市人民政府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新闻出版广电部门8医疗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价格三级甲等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非三级甲等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授权市人民政府9养老服务政府投资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护理费、床位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10殡葬服务殡葬基本服务、延伸服务和城市公益性墓地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殡葬基本服务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延伸服务包括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11文化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景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5A级景区门票价格,以及景区内重要交通运输服务价格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5A级以下和未定A级的景区门票价格,以及景区内重要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12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共有产权住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公有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和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民安置住宅小区和老旧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13重要专业服务司法服务价格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定价范围为证明文件文书类、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价格等;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价格注:一、本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自治区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目录、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中国及部分省市养老院行业相关政策汇总完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

中国及部分省市养老院行业相关政策汇总完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

中国及部分省市养老院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完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
养老院(社会养老方式之一)一般指敬老院,敬老院(geracomium),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非营利性组织,又称养老院。

西方国家的养老院通常由地方政府或慈善机构与企业合作开办,能接收有各种各样需求的老人。

国家层面养老院行业政策
显示,近年来,为了促进养老院行业的发展,中国陆续发布了许多政策,如2021年国务院发布的“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完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

健全县乡村衔接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推进村级幸福院、日间照料中心等建设,推动乡镇敬老院升级改造。

2016-2021年国家层面养老院行业政策汇总
地方层面养老院行业政策
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各省市积极推动养老院行业发展,如北京市发布的北京市“十四五”时期老龄事业发展规划支持养老机构智能升级改造,推动“智慧养老院”和智能化养老社区建设,促进科技养老在社区落地。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168号提案答复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168号提案答复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168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08.18•【字号】•【施行日期】2023.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168号提案答复的函伏国军委员:您提出的《关于支持民间智库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一、总体情况近年来,我区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大力培育扶持思想理论、民族团结、公共政策、科技创新等社会智库。

截至目前,我区共成立社会智库290个,其中社会团体143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47个。

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扶持和培育下,我区社会智库建设正努力向社会的各个方面发展,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二、工作推进情况(一)加强顶层设计,营造良好环境。

坚持政策先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社会智库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积极推动新型社会智库建设,将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纳入《关于完善社团治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实施意见》《“十四五”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2021-2023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规范和引导社会智库健康发展。

2021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外事办等10个部门出台《关于促进社会智库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专项文件,通过优化政策环境、加大支持力度、扩大数量规模、提高研究质量等措施,引导其在咨政建言、理论研究、社会服务、人才储备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自治区教育厅出台《宁夏新型高校智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从申报审批、规范管理、作用发挥等方面对全区新型高校智库建设进行系统规范,各市、县(区)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文件精神,积极制定本地智库建设实施办法。

(二)开展等级认定,打造服务品牌。

一是积极开展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自治区民政厅自2015年以来连续开展社会组织登记评定,对评定为3A、4A、5A等级的社会组织分别给予3万元、4万元、5万元的资金补贴。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25号建议答复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25号建议答复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25号建议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08.01•【字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25号建议答复的函王瑞萍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中卫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创优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环境2022年,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宁夏养老服务体系“十四五”规划》(宁政办发〔2022〕2号),明确增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能力,构建市级指导、县(区)级管理、乡镇(街道)落实、村(社区)参与的四级养老服务网络。

出台《自治区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宁政办发〔2022〕35号)、制定《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和《自治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宁党办〔2022〕93号),明确了26个基本养老服务项目,其中十余项涉及居家和社区养老。

着眼乡镇、村居两级养老服务发展薄弱的现状,制定《乡镇(街道)养老服务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宁民发〔2022〕94号),加强乡镇街道政策、资源整合,以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项目为牵引,带动村居养老服务设施运营。

这些政策文件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提升、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长效运营,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撑。

二、优化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一是规范新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

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通知》,严格执行“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标准,要求新建居住区全面落实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并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二是加强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投入6207万元,新(改)建乡镇综合服务中心13个、老年养护院1个、农村老饭桌16个、农村互助幸福院2所、老年人照护服务试点1个,打造社区塞上乐龄大学站(点)37个,持续优化基本养老服务供给。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宁政发[2012]5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宁政发〔2012〕5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健全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机制,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实现党的十七大确立的“老有所养”战略目标,根据《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和《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以及相关法规政策,现就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义我区已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截至2011年年底,我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76.16万,占全区总人口的11.7%。

预计到2015年老年人口将达到89.3万以上,占届时全区总人口的12.7%。

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高龄老人增多和“空巢”、“独居”老人增加,老年人在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文化等方面的服务需求日益凸显,养老服务形势日趋严峻。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培育壮大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

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是适应传统养老模式转变、满足人民群众养老服务需求的必由之路,是解决失能、半失能老年群体养老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当务之急,是扩大消费和促进就业的有效途径。

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已越来越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关心、社会广泛关注、群众迫切期待解决的重大民生问题。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从我区基本区情出发,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互助、市场推动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监督管理规范化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让老年人安享晚年,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43号建议办理意见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43号建议办理意见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43号建议办理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8.17•【字号】•【施行日期】2022.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43号建议办理意见的函刘凯华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大支持力度构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议》收悉。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区养老服务工作的关心、支持。

您在建议中提出的“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推进智慧养老发展”四条建议对我区养老服务发展非常有指导意义。

下面,结合我区养老服务发展情况对您的建议答复如下:一、自治区养老服务总体情况截至2021年底,全区60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口97.59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14%。

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积极部署指导下,民政厅加强政策制度创制、基础设施建设、服务质量提升、安全综合监管、养老服务领域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截至2021年底全区有登记养老机构133个、社区日间照料中心213个、农村老饭桌648个,养老机构床位数3.2万张,其中护理型床位1.24万张,护理型床位占比为38%。

二、主要做法(一)关于“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创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生态,鼓励支持养老企业介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一是健全相关政策机制。

民政厅先后出台《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加快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

2020年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建立了由23个部门组成的养老服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养老服务的统筹协调。

2021年联合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市场监管厅联合出台修订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管理办法》和《农村老饭桌管理办法》,明确了农村老饭桌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资金补助政策,以及市县区、街道(乡镇)和社区(村)的职能,建立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长效机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12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12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12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宁政发[2006]81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改革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和所有参保人员。

二、1996年1月1日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995年12月31日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涉及知识分子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的有关政策继续执行。

三、基础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自治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

计算公式: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自治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四、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见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341号提案答复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341号提案答复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341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8.30•【字号】•【施行日期】2022.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341号提案答复的函杨炜苗委员:您的第341号提案《关于对我区开发老年人适老化改造的提案》收悉。

现就相关内容答复如下:一、关于“社区‘适老化’改造需建统一标准”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106号,2019年7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和获得社区服务进行的建设活动,住建部门组织开展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均依据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对坡道、盲道等进行改造,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参与社区生活提供便利。

2021年4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帮助我区困难老年人改善居住条件,提升居家养老质量,自治区民政厅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宁夏银保监局、自治区残联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实施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的通知》(宁民发〔2021〕25号),明确“十四五”期间,自治区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等家庭,倡导有需要的其他老年人家庭自主开展居家适老化改造。

居家适老化改造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一户一评”,即“县级民政部门组织人员入户评估(可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组织机构),依据适老化改造项目改造配置推荐清单和需求评估表确定具体改造项目、改造标准和补助方式等内容,由老年人或亲属、村(居)、街道(乡镇)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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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民发〔2015〕90号
自治区民政厅等十部门
2015年11月9日
42
关于建立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宁财社发〔2015〕652号
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
老龄办
2015年7月15日
43
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实施意见
宁民发〔2015〕86号
自治区民政厅等四部门
2015年10月28日
45
2016年10月9日
16
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
民发〔2017〕25号
民政部等十三部门
2017年1月23日
17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民发〔2017〕55号
民政部、财政部
2017年3月28日
18
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2009年5月7日
25
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三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宁政办发〔2017〕147号
自治区政府
2017年 8月8日
26
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加快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宁政办发〔2017〕106号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5日
27
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试行意见
宁人常〔2018〕35号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2018年11月29日
22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14〕44号
自治区政府
2014年5月26日
23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五保供养办法
自治区政府令第38号
自治区政府
2011年12月8日
24
关于建立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135号
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
宁民发〔2015〕84号
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
2015年10月25日
46
关于印发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床位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财社发〔2014〕716号
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
2014年8月20日
发改价格〔2015〕
129号
发改委、民政部
2015年1月19日
19
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
民函〔2019〕1号
民政部
2015年1月2日
20
自治区法律法规、
政策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宁人常〔2016〕41号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2016年11月30日
21
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自治区卫健委等十五部门
2018年3月26日
36
关于做好医养集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
宁民发〔2016〕45号
民政厅、卫健委、
老龄办
2016年6月13日
37
关于印发《推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卫发〔2018〕1号
自治区卫健委
2018年10月23日
38
关于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实施意见
宁老龄办发〔2017〕18号
宁民办发〔2017〕45号
自治区民政厅
2017年8月15日
28
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
宁民发〔2017〕73号
自治区民政厅等十六部门
2017年7月14日
29
关于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
宁民发〔2017〕122号
自治区民政厅
2017年12月4日
30
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民政部等九部门
2017年12月29日
10
关于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民函〔2013〕369号
民政部
2013年12月13日
11
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民发〔2014〕17号
民政部等五部门
2014年1月26日
12
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民发〔2014〕47号
民政部等三部门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清单
序号
类别
文件名称等
文号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
1
法律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2月29日
2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月21日
3
国务院文件
自治区老龄办等二十六部门
2017年6月14日
39
关于加强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工作的通知
宁建(科)发〔2015〕9号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
2015年3月11日
40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老饭桌管理暂行办法
宁民发〔2016〕97号
自治区民政厅、发改委、财政厅
2016年11月4日
41
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全区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33
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宁民Fra bibliotek发〔2019〕4号
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发改委
2019年6月29日
34
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
宁政办发〔2016〕50号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29日
35
关于进一步加强健康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卫计发〔2018〕58号
宁政办发〔2018〕127号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11日
31
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民发〔2018〕105号
自治区民政厅等九部门
2018年11月13日
32
宁夏回族自治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改造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宁民发〔2019〕10号
自治区民政厅等三部门
2019年2月13日
国办发〔2016〕
91号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12月7日
7
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
国办发[2017]52号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6月6日
8
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19〕5号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3月29日
9
民政部文件
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
民发〔2017〕193号
2014年2月28日
13
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民发〔2014〕116号
民政部等四部门
2014年5月28日
14
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民发〔2015〕33号
民政部等十部门
2015年2月3日
15
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
民发〔2016〕179号
民政部等十一部门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3〕35号
国务院
2013年9月6日
4
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6〕14号
国务院
2016年2月10日
5
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国发〔2017〕13号
国务院
2017年2月28日
6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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