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新办法实施备忘

会 的成立作 为实行政府 指导价和市 场调节价 的分 界 线。在社 区实践 中,业 主大会是 由业 主大会筹 备组在组织 召开首次业 主大会会议 时成立 的 ,并
实 行 市 场调 节 价的物业服务收费 , 是 由 业主 与物 业 服
在业主大会 上选举 出业 主委员会 。根据 《 广东省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难以操作
《 办法 》第 九条规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 服务 收费 ,具体标 准由物业 服务 企业在 当地 政府 指导价 范 围内,根据 物业服务 实际情况 与业 主协
2 1 20 现代物业 ・ 0 00 —3 新业主
M ODE R P R Y M A RN P O E T NAGE E T ・ W R P IT R M N NE P O RE O
业主与前 期物管协 商
业主大 会成立之后的住宅( 自 含 有产权车位 、 车库 )
及其他非住宅 物业 服务收 费实行市场调节 价。对 比这两个规范性文件可 以发现 ,《 办法 》对非别墅 住宅是 以业 主大会的成立 作为实行政府指 导价和 市场调节价 的分界线 ,而 《 知 》是 以业 主委员 通
定 价权 ,无 疑应 由
业 主委 员 会代 为行 使 。业主 委 员 会的
成 立 以备 案的 时 间
政部 门备案 。业 主委员会在 备案后才正 式获得 了 法律 认可 ,可 以正式行使 自己 的职责 。实行市场
为 准 ,具 体 时 间 比 较 容 易认 定 ,因此 以业 主 委 员会 的成 立 时间 作 为两种 物
经 约 定 成 型 ,业 主 i 前 期物业 服务合 同一般是 由建设 单位 与物业服务
商定价权 ,无疑应 由业主委员会代为行使。因此 , 笔者认 为 ,因为业 主大会 的成立缺乏相关 的行政
(房地产管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管费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为贯彻落实我省政府《关于采取措施盘活房地产资金的通知》(粤府[1996]71号)以及实施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1996]26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在城镇范围内受委托对住宅小区业主、住(用)户提供与居住环境及生活需求有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各级政府的物价部门是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物价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驻穗的中央、部队、省所属企业的物业管理单位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省物价部门管理;各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权限分工,由各市物价部门确定。
三、未成立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属为全体住(用)户提供公共卫生、清洁、保安、绿化及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等管理服务收费(简称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审定;属为满足部分住(用)户需要而提供的特约服务,除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的外,由供需双方协调收费。
已经成立了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其收费标准可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参照当地同类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通过签订合同协调议定,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
四、公共性服务项目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清洁卫生管理。
包括楼宇内公共楼道在内的公共地方的卫生清洁,垃圾清运以及经常性的保洁。
(二)绿化物日常维护管理。
对绿化物进行定期修剪、施肥、更新,保持绿化物生长良好。
(三)治安管理。
设专职保安人员坚持每天24小时的巡逻值班,保证住宅小区内的安全。
(四)维护公共蓄水池。
楼内公共蓄水池应定期清洗消毒,保证住(用)户的饮水质量。
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规定

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规定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0年1月4日以粤价〔2010〕1号发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受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及服务内容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抄送上一级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一、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在城镇范围内受委托对住宅小区业主、住(用)户提供与居住环境及生活需求有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各级政府的物价部门在城镇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物价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驻穗的中央、部队、省所属企业的物业管理单位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省物价部门管理。
各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权限分工,由各市物价部门确定。
三、未成立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属为全体住(用)户提供公共卫生、清洁、保安、绿化及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等管理服务收费(称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审定;属为满足部分住(用)户需要而提供的特约服务,除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的外,由供需双方协商收费。
已经成立了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其收费标准可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参照当地同类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通过签订合同协商议定,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
四、公共性服务项目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清洁卫生管理。
包括楼宇内公共楼道在内的公共地方的卫生清洁,垃圾清运以及经常性的保洁。
(二)绿化物日常维护管理。
对绿化物进行定期修剪、施肥、更新、保持绿化物生长良好。
(三)治安管理。
设专职保安人员坚持每天二十四小时的巡逻值班,保证住宅小区的安全。
(四)维护公共蓄水池。
楼内公共蓄水池应定期清洗消毒,保证住(用)户的饮水质量。
(五)水电管理。
对配电设备、水泵房及公共水电设施进行日常管理维修,维持设备正常运行。
(六)排污设施。
清疏和维修排水、排污下水管道、化粪池,确保正常使用。
(七)高层楼宇增设的服务项目。
配备专职电梯管理人员,搞好电梯维护、保养、保证电梯正常运行。
解读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四、业主大会的法律地位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 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 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五、业主如何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 员会的职责
由业主共同决定”即由业主按照投票表决以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 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或“经专有 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 数的业主同意”的法律规定依法形成业主共同意愿 进行决定。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三、条例对物业管理的定义
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 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 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 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一、确定物业管理区域范围
1. 由国土规划部门确定; 2. 分期开发或多个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应当划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谁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具备哪些内容、是否需要
备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如何做到明码标价? 四、物业服务计费可以采取哪些方式 ? 五、如何处理物业管理服务争议、收费争议?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一、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经营应如何办理手续? 收益归属于谁?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七、业主大会筹备组的人员组成(《条例》第十 三条 );
八、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什么时候召开(《条例》 第十五条 );
九、首次业主大会的主要工作内容(《条例》第 十五条 );
十、管理规约及内容要求; 十一、业主大会会议可以有哪些形式,如何启动 (《条例》第十八条 );
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的物业管理、维修、保洁等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合理确定费用标准,并公示于小区内显著位置。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的计算方式可以有固定费用和按量计费两种形式。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的使用范围应当明确,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计算并向业主公示。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收取的物业服务收费进行专户管理,用于业主共同事务和公共设施的维修与管理。
第九条物业服务收费的调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应当向业主进行告知,并明确调整的原因和依据。
第十条业主对物业服务收费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解释。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的程序第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的计算标准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合理提取费用,保证物业服务的顺利进行和正常运营;(二)按照实际工作量和服务内容提取费用,不能盲目提高收费标准;(三)服务收费应当适当增长,以保证经济收入与物业服务质量的平衡。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的计算方式应当明确,并在合同中明示。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的计算公式应当基于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公示在小区内可以容易被业主获得的位置。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每年定期公示物业服务收费的使用情况,包括收入、支出和结余等。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收费的公示期限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业主在公示期间可以对收费标准和使用情况提出质疑和建议。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将公示结果进行记录,并保留备查。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收费的调整应当提前向业主进行告知,并说明调整的原因和依据。
第三章违规处理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公司未经合法程序擅自调整物业服务收费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予以追责,并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相应赔偿。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后未按照约定用于业主共同事务和公共设施的维修与管理,以及未按照规定报告收支情况的,应当予以追责,并将未按规定使用的费用进行返还。
《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保障广大居民的权益,提高物业服务质量,特制定《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
一、总则1.本办法的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
2.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公平、合理、透明,并严格按照收费项目进行计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扩大收费范围。
二、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1.物业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维修、清洁、绿化、安保等服务内容。
2.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合理,以确保服务质量和居民利益为原则。
具体标准由物业管理方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并报所在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收费项目应当明确具体内容,并在小区内明显位置公示,提供给业主查阅。
三、收费与缴费1.物业服务收费应每年确定一次,由物业管理方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并通过小区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2.物业服务收费应当以费用清单的形式向业主提供,并明确收费周期。
3.业主应按照规定的收费周期和标准,准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管理方应提供多种缴费渠道,方便业主缴费。
四、收费使用和监督1.物业服务收费应专款专用,用于小区内的维修、清洁、绿化、安保等服务项目,并应及时公布收费使用情况。
2.物业管理方应建立健全收费资金监管机制,定期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
3.业主有权对收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或不合理收费行为,可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
五、违规行为和处理1.物业管理方未按照相关规定公示收费项目或变动收费标准的,由所在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相应罚款。
2.物业管理方收费不合理、收费项目与实际服务不匹配的,由所在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收费金额的10倍返还给业主。
3.对于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所在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六、附则1.本办法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2023年广东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篇一甲方:乙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区防水维修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甲方所指定之防水工程,涉及窗口、露台、屋面等项目。
二、施工方案及工艺:1、搭设双排脚手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2、拆除漏点处原有建筑做法至基层。
3、在窗框与墙体连接处重新打发泡胶。
4、基层抹灰找平达到做高分子丙纶的施工条件。
5、做300克高分子丙纶。
6、粘贴施工设计对应苯板,确保紧贴密实,拼接到位。
7、刮涂防水胶灰,贴网。
8、做300克高分子丙纶。
9、抹灰找平。
10、贴相同墙面砖,用勾缝剂勾缝。
11、刷外墙丙烯酸涂料。
12、外墙窗口防水密封胶。
13、拆除脚手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14、相关技术要求按照行业规范执行。
三、工程计价方式:1、窗口以个为单位,1000元∕个计算。
2、露台、屋面等项目以面积为单位,甲方确定价格计算。
四、双方权利、义务:(一)甲方权力和义务:1、对园区内防水维修工程量进行统计,依据乙方施工能力组织维修工作安排。
2、对乙方在维修工作中遇到技术问题,给予积极协助解决。
3、提供乙方在维修工作中所需要相关图纸及文件。
4、规范乙方在维修工作中的施工工艺及施工秩序。
乙方未按确定施工方案及施工工艺执行,甲方可责令乙方撤离现场,发生各项费用不予结算。
(二)乙方权力和义务:1、服从甲方在防水施工工作的安排,积极配合甲方完成防水维修工作。
2、乙方在维修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甲方所确定维修方案及施工工艺,不得擅自进行变更。
3、乙方在维修过程中,要使用符合甲方要求的施工材料,不得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由此产生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4、窗口维修工作为一次性包死,凡乙方维修后,本窗口出现的重复、重新漏水问题仍由乙方负责维修,甲方不再支付费用。
5、乙方对窗口进行维修过程中,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业主室内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本合同为单项维修工程合同,作为附件,未尽事宜参照框架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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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0年1月4日以粤价〔2010〕1号发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受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及服务内容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抄送上一级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当地指导价范围内,根据物业服务实际情况与业主协商确定,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根据物业服务成本、业主承受能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
制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应进行成本监审。
第十一条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确需超过政府指导价水平的,应当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二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七)办公费用;
(八)管理费分摊;
(九)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十)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第十四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小区的共用水电费分摊问题,由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法定产权建筑面积按月计收。
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地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房产证未记载建筑面积或未办理房产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的物业服务收费可按车位(车库)的数量计收,也可按法定产权面积计收。
具体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物业买受人应当在建设单位交付物业后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或者租赁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或水电周转金。
第十九条业主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
主或装修人员收取垃圾和余泥渣土清运费、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人员出入证押金(或工本费),具体标准及其管理办法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实行小区出入证管理的,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一定数量的出入证(含IC卡等)。
业主申请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证的,可按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费。
出入证的免费数量及制作工本费具体标准由各地确定。
第二十一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并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按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已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不得重复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自愿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收费由双方协商。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公示。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配备价格管理人员,加强价格自律、自觉
规范价格行为,不断改善经营管理,为业主提供更好的服务。
第二十七条对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协商调解。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一)未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的;
(二)擅自设立强制性收费项目的;
(三)不实行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四)不按规定备案的;
(五)不执行本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擅自扩大有关费用分摊范围或提高分摊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凡此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