蔬菜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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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蔬菜行业协会章程

xx蔬菜行业协会章程

xx市脱水蔬菜行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协会名称:xx市脱水蔬菜行业协会。

第二条协会性质:在自愿的基础上,由从事脱水蔬菜种植、经营、加工、科研、技术服务等蔬菜企事业、教学、科研部门和个人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协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在行业中发挥协调、咨询、服务、交流与互助的作用,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xx市脱水蔬菜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市工商联、xx市中小企业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协会地址:xx市电话:传真:网址:第二章业务范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市脱水蔬菜行业发展规划,相关政策、法规。

(二)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脱水蔬菜行业技术管理工作。

(三)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及项目评估与论证。

(四)受政府部门和企业委托,开展出口蔬菜安全示范区(种植备案基地)建设、管理和服务。

(五)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本行业发展情况,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维护行业权益;协调会员行为,调节企业间矛盾,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六)加强与发展国内外行业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友好往来,组织经济、技术合作考察与交流。

(七)为会员提供政策,技术,市场信息服务。

(八)承办政府及其他机构委办的事业及项目。

(九)组织开展行业公益事业及有益于协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承认本协会章程并交纳会费。

单位会员为本地区从事脱水蔬菜加工企业,个人会员为本地区从事蔬菜种植、产品收购、生产、销售的个人。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合作、促进农民的共同发展,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合作社的名称、地址和宗旨第二条合作社的名称为(XXX)专业合作社,简称(XXX)合作社。

第三条合作社的地址为XXX市XXX区XXX街道XXX号。

第四条合作社的宗旨是:通过成员间合作,实现合作社成员的经济利益最大化,提升农业生产的效益和质量。

第三章:合作社的业务范围第五条合作社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农田开垦及土地整理、农作物种植、农产品加工销售、农业科学研究等。

第六条合作社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合作社成员的意愿,适时调整和扩大业务范围。

第四章:合作社成员第七条合作社成员应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资格。

第八条合作社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 遵守合作社章程和决议;2. 完成自己承担的合作社经营任务;3. 定期缴纳合作社的会费,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向合作社出资。

第五章:合作社的经济组织和管理第九条合作社的经济组织包括合作社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十条合作社的经营决策和监督权力分别由合作社理事会和监事会行使,具体职责和权限由合作社成员大会确定。

第十一条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应当遵循合作社经济活动的规范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合作社的盈亏分配第十二条合作社的盈余按照合作社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按照成员合作的约定进行分配。

第十三条合作社的亏损由合作社成员按照合作社出资额的比例分担,当合作社的亏损超过成员出资额时,合作社根据合作社章程的约定进行补贴。

第七章:合作社的解散和清算第十四条在以下情况下,合作社应当解散:1.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2. 合作社成员大会作出解散决议。

第十五条合作社解散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清算工作由合作社成员选举产生的清算组织负责。

第八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章程的任何修改,应当由合作社成员大会作出决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蔬菜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

蔬菜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

蔬菜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蔬菜专业合作社的管理,规范合作社的运营行为,保护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合作社名称为:×××蔬菜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本合作社的宗旨是:成员互助、民主管理、科技兴农、富农增收。

第四条本合作社的主要业务:发展蔬菜种植业,提供农资供应、技术指导、产品销售等服务。

第二章成员资格与权益第五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承认并遵守本合作社的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的成员。

第六条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本合作社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与本合作社的管理和决策;(三)按照出资额和交易量分配利润;(四)优先购买或销售本合作社的产品和服务;(五)查阅本合作社的财务报表和经营情况;(六)自愿加入和退出本合作社;(七)法律、法规和本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本合作社的章程和规章制度;(二)按照出资额缴纳股金;(三)履行成员之间的互助合作义务;(四)按时支付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款项;(五)法律、法规和本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组织结构第八条本合作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为5人至7人,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组织实施合作社的决策。

第十条本合作社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为3人至5人,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负责监督合作社的运营情况和财务管理。

第四章运营管理第十一条本合作社按照成员的出资额和交易量,实行股份合作制。

成员的股份可以转让、继承和退出。

第十二条本合作社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完整和及时。

合作社的利润分配,按照出资额和交易量进行。

第十三条本合作社设立技术指导部门,负责提供种植技术、病虫害防治等方面的服务。

三江蔬菜加工专业合作社章程

三江蔬菜加工专业合作社章程

三江蔬菜加工专业合作社章程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南昌县三江蔬菜加工专业合作社章程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称与住所第一条本社名称:南昌县三江蔬菜加工专业合作社。

本社住所:南昌县三江镇三江大道号,邮政编码:330204。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二条本社的业务范围:蔬菜粗加工、蔬菜精加工、销售。

第三章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第三条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1435000元人民币。

其中:货币出资额为375000元人民币;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额1060000元人民币。

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四章成员第四条本社成员共12名。

其中:农民成员10名,所占比例%;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1名,所占比例%;其他非单位成员1名,所占比例%。

第五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第六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1第七条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六)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蔬菜合作社的规章制度范本

蔬菜合作社的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合作社的经营管理,保障成员权益,提高蔬菜生产效率,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合作社所有成员、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合作社坚持民主管理、合作共赢的原则,以市场为导向,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致力于提高蔬菜产品质量,增加成员收入。

第二章合作社成员第四条合作社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 拥有蔬菜种植、销售等相关经验;3. 愿意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规章制度;4. 按规定缴纳入社费。

第五条成员入社程序:1. 向合作社提交入社申请;2. 经合作社理事会审核通过;3. 缴纳入社费;4. 领取成员证。

第六条成员享有以下权利:1. 参与合作社民主管理;2. 优先购买合作社生产的蔬菜产品;3. 享受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和服务;4. 按规定获得分红。

第七条成员承担以下义务:1. 遵守合作社章程和规章制度;2. 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3. 按时缴纳会费;4. 维护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合作社组织机构第八条合作社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和社员大会。

第九条理事会由理事会成员组成,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

理事会成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条监事会由监事会成员组成,负责监督合作社的财务状况和理事会的工作。

监事会成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社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社员大会负责制定和修改合作社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等。

第四章合作社财务管理第十二条合作社财务实行独立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合作社财务收支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员监督。

第十四条合作社财务年度审计,由监事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章合作社生产经营第十五条合作社以蔬菜种植、加工、销售为主营业务。

第十六条合作社根据市场需求和成员意愿,制定生产计划,合理配置资源。

第十七条合作社鼓励成员采用先进的种植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蔬菜产品质量。

蔬菜专业合作社章程

蔬菜专业合作社章程

蔬菜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本社由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成员出资总额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理事:监事:成员:本社住所:邮政编码:第二条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盈余返还。

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三条本合作社主要业务活动内容如下:组织收购销售、加工成员同类生产经营者的蔬菜。

第四条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授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七条本合作社在区农业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第八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从事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合作社提供服务的农民和相关业务人员,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

本合作社可以吸收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

本合作社可以吸收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

本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农户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

第九条欲加入本合作社者,须履行以下程序:(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维护合作社利益;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依照章程规定享有权利。

蔬菜专业合作社章程 模板

蔬菜专业合作社章程 模板

蔬菜专业合作社章程章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本社由发起,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盐源县华信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________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理事:监事:成员:本社住所:邮政编码:第二条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盈余返还。

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三条本合作社主要业务活动内容如下:组织收购销售、加工成员同类生产经营者的蔬菜。

第四条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授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七条本合作社在区农业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第八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从事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合作社提供服务的农民和相关业务人员,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

本合作社可以吸收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

农村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村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XXXXXXXXXXXXXXX股份合作社章程【2012年5月3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XXX、XXX、XXX、等X人发起,于X年X月X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XXXXX股份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XX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XXX。

本社住所:XXX,邮政编码:XXX。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主要业务范围如下:种植、销售:蔬菜。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蔬菜种植,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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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如何制定蔬菜专业合作社?下面是给大家整理收集的蔬菜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蔬菜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本社由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成员出资总额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理事:监事:成员:本社住所:邮政编码:第二条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盈余返还。

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三条本合作社主要业务活动内容如下:组织收购销售、加工成员同类生产经营者的蔬菜。

第四条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授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七条本合作社在区农业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第八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的加入手续,从事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合作社提供服务的农民和相关业务人员,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

本合作社可以吸收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

本合作社可以吸收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

本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农户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

第九条欲加入本合作社者,须履行以下程序:(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维护合作社利益;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依照章程规定享有权利。

(二)经本合作社成员大会(或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十条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四)查阅本合作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和会计账簿;(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第十一条本合作社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对本合作社享有均等的表决权。

出资额较多或者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在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可以享有20%(不超过20%)票的附加表决权。

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十二条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约定向本合作社出资;(三)确保产品与本合作社进行交易,交易量不低于70%;(四)积极参加本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合作社签订的业务,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五)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六)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七)不得以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入社出资;不得以已缴纳的入社资金抵消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的债务;(八)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一)主动退出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死亡的;(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四条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

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

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

如本合作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退出成员须承担其资格终止前应按出资比例承担的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

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合作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合作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五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三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

否则,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六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三)其他情形。

本合作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额和公积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七条本合作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本合作社成员达到1 50人以上,每5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

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

成员代表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决定成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及标准;(四)审议本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五)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七)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八)决定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九)对本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作出决议;(十)决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十一)决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本合作社每年召开次成员(代表)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

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代表)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七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代表)提出;(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监事会可以在七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成员(代表)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标准,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表决权数,在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是本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3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

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分别任期2年和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二)制订本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三)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七)管理本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合作社的财产安全;(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时,其意见记入。

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经营管理负责人和10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理事长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签署本合作社成员出资证明;(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五)代表本合作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二十七条本合作社设立执行监事一名,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合作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合作社财务稽核工作;(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合作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合作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四)向成员(代表)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七)代表本合作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合作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本合作社执行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合作社的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本合作社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本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制度;(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合作社理事长可以兼任经营管理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本合作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本合作社理事、监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须遵循以下准则:(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办事公道正派,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合作社及成员利益;(二)不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相竞争的活动;(三)不得侵占本合作社及成员的利益,不得挪用本合作社资金或者擅自将本合作社资金借贷给他人;(四)不得以个人名义将本合作社资产为成员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五)不得将本合作社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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