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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

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

2023-10-29•投资银行业务概述•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概述•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运作模式•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未来发展目录01投资银行业务概述投资银行业务通常是指由投资银行或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提供的各种金融服务,主要包括证券发行、交易、投资咨询、企业并购、重组等。

定义投资银行业务具有高风险、高收益、高附加值的特点,其服务对象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旨在帮助他们实现资产增值和风险管理。

特点定义与特点起源投资银行业务起源于19世纪美国的证券承销业务,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扩大,投资银行业务的范围逐渐扩大,包括证券交易、企业并购、资产重组等。

发展20世纪以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投资银行业务经历了快速的发展,不仅在欧美国家得到了广泛应用,也在亚洲、拉丁美洲等新兴市场得到了快速发展。

投资银行业务的起源与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的基本类型包括股票、债券等证券的发行与承销,以及相关的尽职调查、估值、路演等活动。

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交易投资咨询企业并购与重组包括股票、债券等证券的买卖交易,以及相关的做市、对冲等活动。

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资产配置方案、风险管理建议等服务。

协助客户进行企业并购、重组、私有化等活动,提供相关的交易结构、估值、谈判等方面的建议。

02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概述定义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是指其通过各种方式为客户提供直接或间接融资服务的业务。

它主要包括证券承销、企业融资顾问、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等业务。

特点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具有高附加值、高风险、高收益等特点,它能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帮助客户实现资产增值和资本运作。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定义起源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起源于20世纪初的美国,当时一些银行开始为企业提供证券承销和并购重组等金融服务。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历程发展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也不断壮大,逐渐成为银行收入的重要来源。

68、《银行间逆回购业务管理办法》

68、《银行间逆回购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间逆回购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XX公司在本币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以下简称“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关于逆回购业务的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维护合法权益,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主协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以及本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公司授权资金部进行逆回购交易。

逆回购交易仅限质押式回购。

第二条逆回购是指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的以债券、同业存单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的质押物的融资行为。

第二章部门职责及岗位职责第三条各部门职责如下:(一)资金部贯彻落实本办法,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确保业务合规。

(二)风险管理部负责逆回购业务相关制度和流程的合法合规性审核;负责督促业务部门的整改。

(三)稽核部负责对于资金部和财务部的业务资料、制度执行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四)综合管理部负责确保本币交易系统运行稳定。

(五)财务部负责业务会计核算。

第四条各岗位职责如下:(一)前台负责银行间市场的逆回购交易及数据统计工作。

前台交易员须持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颁发的《交易员证书》,经公司授权后,方可办理交易业务并对其交易系统密码承担保密义务。

(二)中台负责交易的复核。

(三)后台负责逆回购交易的托管结算。

中后台人员须持有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以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颁发的资格证书,经公司授权后,方可办理业务并对其系统密码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章逆回购交易管理第五条逆回购交易单笔金额不超过5亿元(含),期限最长不超过90天(含)。

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银行的并购贷款经营行为,提高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增强银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并购贷款业务的合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及银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合作对象和基本条件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

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第三章职责分工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四章业务流程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一)要在满足市场需求和控制风险之间取得平衡,既要体现以信贷手段支持战略性并购,支持企业通过并购提高核心竞争能力,推动行业重组的政策导向,又要有利于银行科学有效地控制并购贷款风险。

二)引导信贷资金合理进入并购市场,支持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市场前景好、有助于形成规模经济的兼并重组,促进产业的集中化、大型化、基地化。

三)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国家及我行信贷政策重点支持的行业。

四)鉴于并购贷款复杂程度较高,风险因素和不确定因素高于其他一般贷款业务,我行应谨慎开展并购贷款业务,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控制、防范并购贷款风险。

第五章贷后管理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的总体控制指标及措施:一)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银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超过50%。

二)对同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银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超过5%。

三)对纳入集团管理的同一集团下的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银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超过10%。

银行外币资金拆借管理办法

银行外币资金拆借管理办法

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外币资金拆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资金拆借交易,维护市场秩序,防范资金拆借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相关国际惯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银行同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资金拆借交易。

第三条我行在银行间拆借市场上进行外币资金拆借交易,履行市场日常监测和统计职责,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外币资金拆借交易,亦称外币信用拆借交易,是指国际资金拆借市场中的金融机构之间,以自主定价的方式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第五条我行资金拆借遵循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六条企业银行资金定期存放同业业务(掉期业务除外),照此办法办理。

第二章外币资金拆借管理第一节交易清算第七条总行应该配备与业务量相当的前中后台操作人员,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其中资金前台由资金部工作人员担任,资金中台由风险管理部工作人员担任,资金后台由财务会计部工作人员担任。

(一)资金前台的职责为:1、择优达成交易;2、开拓市场;3、维护与交易对手的关系;4、收集利率、汇率等市场行情变化信息并报告;5、控制成本;6、执行后台提出的资金需求(为后台清算筹集资金,或运用剩余资金)即维持内部流动性;7、外债余额数据的监测与报告(二)资金中台的职责为:1、风险控制;2、流动性管理;3、确认交易对方信用额度;4、对手所在地区信用状况;5、损益监测;6、交易员清算额度管理;7、数据分析及报告;8、交易的正确性审核。

(三)资金后台的职责为:1、成交记录的真实性与正确性审核;2、资金清算;3、业务资料保管。

第八条在进行外币资金拆借交易前,我方应根据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资产质量、效益以及所在地区的金融环境等因素为对方核定授信额度,并由中台业务人员根据相关情况的变化对该额度进行维护。

第九条向企业银行(中国)申请外汇资金拆借授信额度的金融机构要填写《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外汇资金同业拆借额度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三)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四)上一年度年报;(五)上一会计年度汇总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加盖公章);(六)上一会计年度外汇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加盖公章);(七)外汇资金拆借预留印鉴和授权签字人签字样本及授权书复印件;(八)主要管理人员名单与简历;(九)与企业银行总行和各分(支)行业务往来情况。

银行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务范围和种类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四章业务流程第五章收费及核算第六章合作机构准入和管理第七章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第八章附则—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财务顾问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我行有关业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依托银行在客户、网络、资金、产品、信息、人才等方面的综合优势,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为其提供的包括各类信息和金融政策咨询、财务分析和诊断、战略和发展规划、资本运作、资产管理以及各类投融资产品与方案设计相关的各项综合或专项服务。

第三条开展财务顾问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

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银行相关业务制度,依法开展财务顾问业务,合法合规经营。

(二)防范风险原则。

开展财务顾问业务需加强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保守客户商业秘密,恪守职业规范,维护我行和客户利益,防范道德风险。

(三)服务收益相匹配原则。

严格按照协议的约定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并根据银行在服务过程中投入的人力、时间、工作量、服务内容及方案的复杂程度等情况,与客户充分协商定价,做到质价相符,收费合理。

(四)“四有”原则。

开展财务顾问服务时,应坚持“有需求、有协议、有服务、有记录”的原则,各级分支机构应正确理解财— 2 —务顾问业务的服务要求和业务流程,强化制度约束,确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境内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种类第五条银行财务顾问业务包括投融资信息咨询顾问业务和专项财务顾问业务。

第六条投融资信息咨询顾问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提供的、以满足其日常经营与管理需要为目的的咨询、分析、建议等服务,主要包括各类产经信息采集、金融政策法规咨询和解读、战略发展规划、财务管理、分析和诊断、税务筹划、相关金融产品和服务推荐等全部或部分内容。

商业银行的运作机制和业务模式

商业银行的运作机制和业务模式

商业银行的运作机制和业务模式商业银行是指以谋求利润为目的,从事存款、贷款、汇兑等商业性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

其运作机制和业务模式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存款业务: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之一是接收存款。

商业银行向个人和企业提供各种存款产品,包括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和储蓄存款等。

存款者可享受一定的利息和安全保障,而银行则利用存款为其他业务提供资金。

2.贷款业务:商业银行通过信贷业务向个人和企业提供贷款。

贷款可以用于个人消费、企业运营和投资等。

商业银行以贷款为基础吸收存款,同时获得利息收入。

贷款的利率和条件根据市场需求和风险等因素确定。

3.汇兑业务:商业银行提供货币兑换和国际汇款等服务。

通过货币兑换,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不同货币之间的兑换服务,为国际贸易和旅游提供方便。

商业银行还提供国际汇款服务,帮助客户快速、安全地转移资金。

4.投资业务:商业银行通过投资业务来增加收入。

商业银行可以投资于各种金融产品,包括政府债券、企业债券、股票和衍生品等。

投资业务的盈利来自于投资组合的收益和价差。

5.发行银行卡:商业银行发行银行卡,如借记卡和信用卡,为客户提供支付和借款的便利。

商业银行通过银行卡交易获得手续费和利息收入。

总之,商业银行的运作机制和业务模式是基于存款、贷款、汇兑和投资等业务的循环。

商业银行通过获得资金,并将其贷款给需要资金的个人和企业来实现盈利。

同时,商业银行通过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来满足客户需求,并通过风险管理来保护自身和客户的利益。

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行手机银行业务管理,防范经营风险,确保手机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支付指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以及《本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本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手机银行业务是指本行利用无线网络和移动电话,为客户提供的账户管理、信息查询、转账汇款、缴费支付、公共服务等各种自助式金融服务。

第三条手机银行设立统一的客户端软件或统一的服务地址,客户可以通过该客户端软件或统一服务地址登录手机银行,以自助方式使用本行提供的金融服务。

第四条手机银行业务的账务处理、资金清算,按照业务的结算性质和业务场景,分别纳入相应业务系统进行处理,并参照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条手机银行业务的参数管理、客户服务管理、产品运营管理等相关功能由手机银行后台综合管理系统提供,其业务细则按照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开展手机银行业务应遵循“统一管理、确保安全、讲求效益”的原则。

统一管理:手机银行业务为客户提供统一的服务界面,采用统一管理模式开展业务规划,包括宣传、营销、业务管理、风险控制、业务培训等。

确保安全:手机银行采用业务、技术双重安全机制,保障手机银行系统安全运行、保障账户和资金安全。

讲求效益:对手机银行客户和产品的开发实行效益论证,力求实现综合收益的最大化。

第七条手机银行业务由产品与渠道部、信息科技部、运营管理部、计划财务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手机银行工作顺利开展:(一)产品与渠道部负责手机银行业务的统筹协调,主要职责包括:1.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研究制订完善全行手机银行业务发展规划与发展策略;2.负责手机银行业务的归口管理和组织协调,拟定手机银行的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和营销方案,制订和修改各项相关规章制度;3.负责手机银行产品和业务的需求方案提出、可行性论证,受理并审核各部门的手机银行需求,组织开展手机银行的业务培训、宣传和营销工作;4.监督检查手机银行的运行和安全情况;5.负责手机银行业务监控,统计分析手机银行业务运行数据,根据监管要求进行新业务、业务数据、重大事项的上报及年度评估工作;6.负责制订客户管理工作要求,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做好手机银行业务开展期间突发事件管理、应急预案、客户投诉与建议处理等工作。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29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管理,防范经济金融形势变化和市场波动带来的潜在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科学制定投资指引,明确相关职责权限商业银行应在整体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框架内,按照自身业务特点、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水平,结合总体业务发展战略、管理能力、资本实力和能够承担的风险水平,合理制定债券投资指引,明确可以开展的业务、可以交易或投资的债券类型、可以采取的投资、保值及风险缓释策略和方法等,同时明确债券投资管理的组织结构、权限结构和问责机制,并根据市场变动情况适时对相关指引进行修订。

二、各职能部门要协调配合,防范风险管理疏漏商业银行应明确风险管理部门、投资经营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在债券投资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并形成书面规定,同时在各职能部门间建立有效的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以防止风险管理上的疏漏、缺失或重复。

三、实行风险分类管理,重点关注高风险投资商业银行应按照风险程度对债券投资组合进行分类管理,重点关注高风险债券。

高风险债券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评级在投资级别以下;债券结构复杂或杠杆率较高;发行人经营杠杆率过高;有关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完整、及时。

四、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将债券资产纳入统一风险管理体系(一)商业银行应加强债券投资业务的信用风险管理,充分评估债券发行人、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将债券资产纳入全行统一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实行统一的授信管理。

(二)商业银行不应完全依赖于外部机构评级报告,应将债券投资信用评级纳入信用风险内部评级管理体系或者建立独立的债券投资评级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信用评级管理制度,配合合格的债券投资评级工作人员,并确保评级职能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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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银行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x银行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管理,有效控制业务风险,提高业务运行效率和质量,根据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以及x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x银行办理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应遵循的基本运作程序,是规范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风险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包括:
(一)x银行以获利、规避自有资产负债风险或做市为目的,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进行的本外币金融工具(或产品,下同)自营交易和自营投资业务。

(二)x银行以赚取佣金、管理费、交易买卖差价等为目的,以平等的交易对手身份为客户提供汇率、利率、信用、股票、股指、商品等基础产品及其衍生产品的代客交易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和经总行授权开展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的一级分行及境外分行。

第五条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应以经有权审批人批准的风险政策和投资策略为依据,并遵循分类审批和风险与效率并重的管理原则:(一)分类审批原则是指根据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的不同风险特征和效率要求,采用不同的审批流程。

(二)风险与效率并重原则是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高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的办理效率。

第六条概念释义
(一)自营交易业务是指将头寸记入交易账户的自营业务,自营投资业务是指将头寸记入银行账户的自营业务。

(二)有权审批人是指具有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审批权限的决策
人,包括行长、分管(协管)副行长(行长助理)、独立审批人、资金交易部门负责人和其他被授权人。

各级有权审批人的审批权限在每年授权书中确定。

(三)市场风险限额是指x银行根据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对具体承担市场风险的业务组合或者产品组合,按照关键风险指标设置的风险暴露上限或下限。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部门职责
第七条客户部门包括总行大客户部、公司业务部、机构业务部、农村产业金融部、国际业务部,以及分行(含境外分行)具有相同职能的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与我行已建立信贷关系,以及尚未与我行建立信贷关系但分行已发起授信的境内外信用主体,客户部门负责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专项授信的发起、调整、尽职调查和提供审查材料,以及提出授信额度管理的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实施后的信息维护和风险管理。

(二)对于先成为我行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信用主体,后与我行建立信贷关系的境内外信用主体,客户部门负责信用主体后续的评级跟踪、授信发起、调整和提供审查材料,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实施后的信息维护和风险管理。

(三)外资金融机构类信用主体的授信发起、尽职调查、信息维护和日常管理,由国际业务部牵头负责。

(四)发起资金交易和投资新产品和新业务。

第八条资金交易部门包括总行金融市场部和分行(含境外分行)具有相同职能的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收集市场信息,提供审查材料,按规定制订并审查业务方案。

(二)负责对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相关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报告,并在授权范围内采取必要的风险缓释措施化解风险。

(三)对未与我行建立信贷关系且分行尚未发起授信的境内外信用主体,负责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评级和专项授信的发起、调整、尽职调查,提出授信额度管理建议,实施后续的信息维护和风险管理。

(四)负责制订部门内部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运作流程和管理细则。

(五)发起资金交易和投资新产品和新业务。

总行资金交易部门除履行以上职责外,还应负责:
(六)根据我行的风险偏好、年度经营目标和市场情况,在年初制订合理的投资和交易策略,并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及时修订。

(七)对分行发起的资金交易和投资新产品和新业务进行审查。

第九条总行风险管理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风险基本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制订。

(二)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对单笔业务进行审查或会签。

(三)负责建立外部评级机构的持续评估机制,定期对评级机构的独立性、专业性、内部控制能力及其评级公信力进行评估,对合格的外部评级机构及可准入的政府机构类信用主体名单的审查和认定。

(四)负责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风险政策的制订和市场风险限额的核定,以及对申请增加市场风险限额事项的审查。

(五)负责市场风险监控、预警指标的设置,以及对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风险集中度的定期评估和报告。

(六)负责对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风险分类形态、减值准备的结果进行审核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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