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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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项目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教育项目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教育项目建设工程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区中小学教育项目建设工程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节约建设成本,有效防止新增教育债务,预防违纪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xx 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包括全区中小学、幼儿园的所有公用建设工程。

工程包括建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拆除、修缮及其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二条管理机构教育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在区教育局的领导下分级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一)区教育局常设“南溪区农村中小学、幼儿园教育项目建设工程办公室”(简称“项目办”),项目办公室设在教育局计财股,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二)有建设任务的学校建立工程管理小组。

组长由学校校长兼任,副组长由分管副校长兼任,成员由总务主任及由教代会推举的3名以上普通教职工组成。

第三条管理职责(一)区教育局计财股职责1、负责统筹安排和协调项目建设资金;2、协调相关部门,按合同及时拨付项目建设资金;3、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开展审计工作。

(二)区教育局项目办职责1、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工程立项、设计方案、设计变更、预算、决算和资金拨付等重大事项;2、指导、协助或协调工程项目的申报立项、规划预算、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3、对建设项目招标所需的全套文件(包括技术资料)进行招标前的内部审核;4、参与招标、签约过程的监督,委派项目建设工程技术人员参与现场监督和管理,负责项目建设的质量要求及处理其它相关事务;5、协调区级相关部门处理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事务;6、协助项目学校组织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决算审计和审计工作;7、搜集整理并建立工程档案,专档管理,及时处理好其它相关事务。

(三)各学校建设工程管理小组职责1、履行学校项目工程建设的各项管理职责,明确项目建设现场管理人员,现场测算统计隐蔽性工程量、见证工程监理,现场见证或者处理涉及工程质量及影响工程价款的其它事务;2、协调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事务;3、具体负责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全面履行工程管理职责和严格执行工作纪律;4、及时报告项目工程建设的重要情况,协助上级处理相关事务;5、及时向全体教职工公示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合同、工程结算、审计结论等情况;6、组织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结算和审计工作;7、建立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料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搜集整理和保管项目工程档案,及时处理应由本级负责的其它相关事务。

武进区教育局直属学校基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武进区教育局直属学校基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武进区教育局直属学校基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区教育局直属学校基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规范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责任,强化监督机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投资规模和建设成本,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本区教育系统基建项目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区教育局组织实施的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建设及直属学校自筹资金进行建设的教育基建工程。

第二章项目计划与投资管理第三条项目所在学校(建设单位)报主管部门(即区教育局),遵循量入为出、需要与可能、综合平衡的原则,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并经区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报区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

第四条学校根据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表及建设性预算,负责组织实施教育基建工程项目建设。

第五条对于概算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组织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建议书;对于概算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认真做好项目的估算,做估算时要充分考虑到各方面的因素,既要打足打全,又要防止高估冒算。

第七条依照区政府计划主管部门的批复,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概算,要求设计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第八条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第九条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投资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施工图非涉及工程安全性的,原则上不予变更,确需变更设计的,须由学校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设计单位设计人签字同意。

对增加造价在5万元及以下的设计变更,计财科同意并书面批准签字后实施;对增加造价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设计变更,经局分管领导书面批准方可实施,增加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经局长书面批准方可实施,增加50万元以上的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方可实施,批复时间原则上应不超过10个工作日。

教育系统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教育系统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南部县教育局教育系统基本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基建程序,确保基建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筑法》和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何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建设和招标均应纳入统一监督,经县教育局和相关权限部门核准后严格按核准内容组织实施,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具核准权。

第三条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将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统一管理。

第四条任何学校的基本建设工程均必须在学校基本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

第二章工程建设项目筹备第五条学校需进行基本建设时,学校领导班子应召开班子成员会,研究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决议,报县教育局审核通过后,在教育局的监督下实施规划设计。

第六条组建基本建设领导小组,确定甲方现场代表。

学校基建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成员由学校班子全体成员,财务人员、工会主席和3名以上教职工代表组成。

甲方现场代表由1-2名教职工组成,投资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可选派1名代表,超过5万元的项目,应选派2名现场代表,现场代表应挑选具有一定基本建设经验、工作责任心强、作风过硬、能吃苦的同志担任。

第三章工程建设项目申报与审批第七条一次性投入基本建设在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新建、维修、附属工程等)的项目,以书面形式上报教育局,经教育局同意后方能实施。

第八条一次性投入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新、改建项目,须先经教育局审批,同意后由县发改局立项实施。

第九条一次性投入在20万元以上的新、改建项目,由县教育局审核,县级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县发改局立项实施。

第四章工程招标监督第十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本规定前述工程招标含工程比选,即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比选三种方式,具体方式由项目审批部门依法核准(备案)。

第十一条工程招标(比选)规模标准。

学校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学校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学校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一、概述
为了规范学校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
际情况,制定本项目管理制度。

二、项目管理机构
1. 学校项目管理委员会
学校项目管理委员会是学校项目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结算
等全过程管理。

2. 项目管理部门
学校设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具体项目管理工作,包括项目计划、预算、实施、监督等。

三、项目管理流程
1. 项目立项
项目立项是项目管理的第一步,需提供项目建设规划书,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预算、工期等。

2. 项目预算
项目管理部门根据项目规划书制定项目预算,明确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费用结构等。

3. 项目实施
项目实施阶段需严格按照项目规划书和预算执行,控制进度、质量和成本。

4. 项目验收
项目完工后需进行验收,确保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验收完成后方可结算。

5. 项目结算
项目结算是项目管理的最后一步,需提供项目结算报告,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结算。

四、项目管理制度执行
1.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管理工作,定期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2. 学校项目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审议项目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3. 学校领导关注项目管理工作,定期检查项目管理进展情况。

四、附则
1. 本项目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2. 对于特殊性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项目管理流程。

3.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解释和执行。

最新整理教育局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x

最新整理教育局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x

最新整理教育局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县教育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中小学、幼儿园项目实施行为,推动教育项目建设更好地服务教育改革发展,根据《建筑法》、《招投标法》、《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第三条教育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含学校自筹资金)实施的建筑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加固、拆除、维修(含装饰、装修)、附属工程以及与工程项目相关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

第四条县教育局计财股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基建工作,从项目规划论证、申报立项、招标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督、项目进度、工程验收、档案建设等方面全方位、全过程督办,保证教育建设项目规范操作及顺利实施。

第二章项目规划第五条项目规划是项目建设的前提。

各学校要按照“着眼长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和单体建筑建设方案,于每年8月10日前报教育局计财股备案。

第六条根据国家和省市对教育项目的投入政策,县教育局计财股提出下一年度项目建设规划初步意见,报教育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经教育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后列入下一年度项目建设计划。

第七条教育系统内召开项目规划方案评审会,对项目选址、建设规模、建筑结构、计划投资、立面效果等进行综合评审,方案明确和建设条件成熟的,优先安排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第三章报建程序第八条1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扩建、维修和附属工程项目,县发改局立项或转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立项批复程序按照《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10万元以下的小型新建、维修改造、附属工程项目,县教育局立项批复,学校在县住建局办理发包手续后自行组织实施。

第九条项目学校必须严格按照立项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总投资额实施项目建设,严禁擅自改变投资计划。

宁海县教育局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宁海县教育局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宁海县教育局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教育系统工程建设管理,根据省、市学校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县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结合我县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我县教育系统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项目,包括附属工程、校舍的维护和大中修、校园绿化等。

第三条宁海县教育局负责全县教育系统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局计划财务科、局纪检组具体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工作管理程序、职责(一)局计财科负责对工程计划、施工图招投标、预算、标底测算价的审核以及工程变更的初审,并上报局领导审批。

(二)局计财科负责对在建项目参建单位的建设行为、建设程序、建设质量等进行指导和现场督查,负责工程变更的监督和审核。

(三)学校基建领导小组负责建设工程的前期审批申报、施工质量管理、竣工验收组织、资料管理等工作。

(四)局计财科负责组织编制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建设规划、年度计划;负责计划项目的建设标准、施工图、招投标文件、工程预决算的初审和工程变更的核定(实)工作;负责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造价等的监督与管理,负责对学校基建领导小组的相关程序和技术的指导。

(五)局计财科负责建设资金的筹集到位与规范使用。

做好与县财政局的衔接工作,争取县配资金的落实;根据计划文件,争取补助资金的及时到位;提出建设资金的使用意见;按财务制度规定检查工程项目前期费用、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结算、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奖罚措施、支付依据和凭证、教育系统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督促建设单位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六)局纪检组负责对工程建设参建各方的建设行为执法程序的监察,指导和实施工程项目的监察工作,确保教育系统基础设施建设廉政合同的实施,并对违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局党委审批。

(七)项目学校负责具体建设工程的组织实施,并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施工安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监理及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设备到位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南昌市教育局局属学校(单位)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南昌市教育局局属学校(单位)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附件六:南昌市教育局局属学校(单位)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南昌市教育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专业性、科学性,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行为,充分利用社会专业组织机构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社会效益,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外省关于项目代建管理经验,结合南昌市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项目投资主体单位或建设单位依照规定的程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项目建成后交付给建设单位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实行代建制度管理的局属学校(单位)新建、迁建、改扩建、维修、改造建设项目。

第四条南昌市教育局对局属学校(单位)基本建设项目代建工作进行指导,项目学校(单位)委托代建单位,接受委托的代建单位组织实施代建工作。

第五条实行代建制的局属学校(单位)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或者阶段代建的方式。

全过程代建,是指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开始至竣工验收及移交,对项目进行全过程代建管理的方式;阶段代建是指从初步设计批复开始至竣工验收及移交,对项目进行阶段性代建管理的方式,可分为前期工作代建和建设实施代建。

第二章代建单位的委托第六条代建单位具备的资质及基本条件(一)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及独立履约能力;(二)须在本市注册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设备,具备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能力;(三)须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经验,在同类工程服务过程中有良好的履约信誉和行业声誉。

第七条代建单位人员配备代建单位在项目实施前编制代建实施大纲,大纲应附项目组成员明细表,人员名单由项目所涉及到的不同阶段的相关专业组成,并需具备相应职称,其中须配备注册造价工程师一名。

教育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教育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教育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教育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育项目,是指需申报立项的或建筑面积、投入额较大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

第三条教育项目建筑及其配套的工程应当确保功能合理,造型优美,质量优良,造价合理,与学校原有的建筑相协调,并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

第四条教育项目建筑及其配套的工程应努力提高建筑设计水平,力求做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新型建筑材料。

第五条教育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学校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教育建设项目立项由教育局项目办根据全县教育均衡发展的实际,合理配备教育资源,制定建设规划,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向县发展改革局提出立项申请。

立项完成后,项目办选择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纸的设计,图纸设计要广泛征求项目学校的意见,图纸设计完成后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汇审,确保设计的合理性和实用性。

第七条教育建设项目的施工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并协助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投标单位进行严格审查。

第八条教育局择优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理。

项目办对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规模进行认真的考察,监理人员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开展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监理人员必须坚守监理岗位,做好监理日志,发现问题及时向项目办汇报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第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图纸如需变更,必须向项目办提出申请,项目办有明确批复后方可变更。

第十条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隔离施工区与教学区,实行工程施工封闭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要严把材料进场质量关,所有进场材料都要有出厂合格证,并送相关部门进行质量检测,严禁先用后检,真正做到不合格材料一律不准进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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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制度大全教育局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县教育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中小学、幼儿园项目实施行为,推动教育项目建设更好地服务教育改革发展,根据《建筑法》、《招投标法》、《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县教育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中小学、幼儿园项目实施行为,推动教育项目建设更好地服务教育改革发展,根据《建筑法》、《招投标法》、《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第三条教育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含学校自筹资金)实施的建筑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加固、拆除、维修(含装饰、装修)、附属工程以及与工程项目相关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

第四条县教育局计财股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基建工作,从项目规划论证、申报立项、招标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督、项目进度、工程验收、档案建设等方面全方位、全过程督办,保证教育建设项目规范操作及顺利实施。

第二章项目规划第五条项目规划是项目建设的前提。

各学校要按照“着眼长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和单体建筑建设方案,于每年8月10日前报教育局计财股备案。

第六条根据国家和省市对教育项目的投入政策,县教育局计财股提出下一年度项目建设规划初步意见,报教育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经教育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后列入下一年度项目建设计划。

第七条教育系统内召开项目规划方案评审会,对项目选址、建设规模、建筑结构、计划投资、立面效果等进行综合评审,方案明确和建设条件成熟的,优先安排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第三章报建程序第八条1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扩建、维修和附属工程项目,由县发改局立项或转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立项批复程序按照《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10万元以下的小型新建、维修改造、附属工程项目,由县教育局立项批复,学校在县住建局办理发包手续后自行组织实施。

第九条项目学校必须严格按照立项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总投资额实施项目建设,严禁擅自改变投资计划。

对不履行申报审批程序,私自开工建设的项目,所有工程费用由项目学校承担,教育局不予立项拨款,教育资金核算中心不予审核报账,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项目立项前应申请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由教育局组织实施。

项目立项后,由教育局向住建局提出修建报告,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设计方案(委托两家设计单位,各一种方案)、法人资质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国土局土地证明)。

住建局规划股对项目选址进行现场踏勘后,提出项目选址意见,并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第十一条项目学校接到政府回执后,在住建局规划股办理建设项目规划条件通知书。

同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地质勘察单位进行地勘。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通知书和地质勘察报告进行项目初步设计。

项目学校要向设计单位提供详实的给排水、取暖、电路等设施布置情况及单体建筑装饰用材说明。

设计单位在设计前要进行项目现场踏勘。

第十三条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住建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审查合格后,向建设单位下发建设项目方案核定通知书。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依据方案核定通知书进行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住建局对施工图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图纸审查单位进行施工图交叉审查,并在市建设局备案。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办理“两证一书”后,应及时办理环评、土地、气象、人防、消防等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图纸审查备案后即可进行招投标,项目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必须严格遵守现行招标投标法规和有关程序。

第十七条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在县住建局办理招投标手续;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在市建设局招标办和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招投标手续,并实行招标代理制。

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工程招投标,建设单位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同一年度内同一学校不得两次或两次以上申报10万元以下基建维修项目。

第十八条工程造价预算由县教育局按年度招标确定预算编制单位,并负责审核把关,确保严格保密。

第十九条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制作、工程图纸答疑、开标评标定标等招投标环节在招标办的指导监督下,由教育局全程参与,严格审核把关,建设单位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中标后,严禁将工程项目肢解转包、分包,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无证单位。

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要签订施工廉洁协议书,双方共同监督,确保合同、协议条款正确有效实施。

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的签订由教育局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签订。

第二十一条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建设单位要向县住建局质量监督三站申请质监,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办理。

建设单位应积极做好“三通一平”等开工准备工作,确保工程按期开工建设。

第四章质量与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学校校长对项目实施承担主要责任,并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学校须建立由校长、分管副校长、总务主任、教师代表等人员组成的基建管理小组,对工程实施监督管理。

同时,要选派责任心较强的干部进驻工地作为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之间的协调员,全过程监管项目工程实施。

第二十三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凡新建项目必须实行监理。

建设单位要加强对监理人员的管理,严格落实考勤制度。

对不认真履职的监理人员,建设单位要向教育局报告,教育局将与建设局协商后作出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工程施工过程中,定位放线、基础开挖、基础施工、框架梁柱浇筑、屋面工程等其它隐蔽工程都必须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验收签字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把建筑材料质量关,材料进场必须出具质保书,必须是符合建筑设计所规定的合格材料。

对需要复试的材料,应由建设、施工单位双方抽样,同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材料复试,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六条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建筑工程和城区学校建设项目必须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

第二十七条工程施工过程中若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质监站、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教育局报告,共同协商解决。

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应立即书面报教育局、质监站、设计单位,由质监站牵头组织事故处理,提出书面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增(减)工程量审批制度。

凡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引起工程造价变动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现场签证、材料价格等事项,必须经学校主要负责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人的签字确认,由教育局分管领导初审并报主要领导审核同意签字后,方可施工并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否则不得列入竣工结算之内。

第二十九条工程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要建立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师生安全和教学秩序不受干扰。

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按规定创建文明工地,坚持安全生产,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完工后六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凡未进行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一律不得使用。

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第三十一条项目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要加强检查,对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应及时向质监、监理单位和教育局报告,查明原因,查清责任,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确保师生安全并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认真履行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责任和施工单位投标承诺的条件执行,保修期内保修金不得结清和退还。

第五章财务与审计管理第三十三条学校基本建设专项资金必须设立基建专帐,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专项资金支出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标函、施工合同和双方协议等条款执行,建设单位要根据工程实施进度向县教育局申请拨款。

第三十四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于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报送工程决算(包括设计变更决算),由建设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对工程决算进行工程量的核定。

第三十五条工程量核定完成后,建设单位要向教育局报告情况。

教育局向审计局提出项目工程审计,由审计局根据项目实施情况下发审计通知书,并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工程决算。

决算审核和结算完成后,审计部门对工程的决算、审核单、财务结算和资金进行基建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决算。

第三十六条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之前,预付工程价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80%。

出具审计报告后,项目学校要及时到财政局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并做好固定资产的核定工作。

工程项目无审计报告的,建设单位所有暂支费用不得作支出处理,尾款不得结清。

第三十七条基建账目往来全部结束后,会计人员要及时整理好账册和凭证,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要求进行交接,并做好存档工作。

第六章校舍档案管理第三十八条校舍档案是建设单位预测评估、决策设计、检查维护和维修改造的重要依据。

学校要高度重视工程资料归档工作,建立、健全校舍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安排专人做好建档工作。

要督促施工和监理单位及时收集整理有关工程技术资料,按照国家现行建设工程技术档案资料的建档要求和《县学校校舍档案管理办法》,从项目的申请、可行性研究、勘探资料、各项批文证件、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各种施工质评、监验等记录和设计变更,到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统一收集整理后并入学校校舍档案。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基建档案资料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工程资料原件上报教育局校安工程档案室存档,学校保存复印件。

第四十条项目学校要安排专人及时做好校舍信息系统工程实施过程信息的录入工作,确保信息系统录入与工程同步进行。

第四十一条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学校要配套制订使用与管理制度,抓好校舍常规管理工作,重视室内外水电、电教系统和设备的保养维修。

同时,要加强师生爱护校舍和安全防范教育,强化广大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安全自护能力,防止重大事故发生。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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