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租房管理规定办法范本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四篇)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出租房屋管理工作,保障出租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出租房屋的管理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出租房屋在中国境内的租赁,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等不同类型的房屋。
第三条出租房屋的管理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也要符合当地政府的规定和要求。
第四条出租房屋的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第五条出租房屋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出租房屋租赁市场的良好秩序。
第二章出租房屋的登记第六条出租房屋的经营者必须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并按规定获取登记证书。
第七条出租房屋的经营者在登记时需要提供房屋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并填写相关登记表格。
第八条出租房屋的登记信息应当包括房屋的基本情况、租赁价格、租赁期限等内容,并公开在相关平台上供公众查询。
第九条出租房屋的经营者在登记后,应及时更新房屋的信息,包括房屋的出租情况、租金变动等。
第十条出租房屋的经营者应当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
第三章出租房屋的交易第十一条出租房屋的交易应当遵守依法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进行价格垄断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二条出租房屋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租赁义务,不得擅自修改租赁条款或变相增加租金。
第十三条出租房屋的经营者应当及时提供房屋的相关证件和手续,确保房屋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出租房屋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处理房屋的维修事宜,保证房屋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出租房屋的租客对房屋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或增加附属设施。
第十六条出租房屋的租客应当按时缴纳租金,并按规定使用和维护房屋设施,不得损坏或破坏。
第十七条出租房屋的租赁期满后,租客应当按时退还房屋,经营者应当及时进行检查并退还押金(如有)。
第四章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第十八条出租房屋的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范文(5篇)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范文一、认真检查,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一)出租房屋手续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规定,危房、防范设施不健全、存在治安隐患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出租房屋须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责任区民警检查符合安全标准的还必须履行下列手续:1、公民出租房屋,须:(1)、出示房屋所有权或其他合法证明、《居民户口簿》或房主的居民____,房主是暂住人口的应出示暂住证或《暂住户口簿》;(2)、填写《租凭房屋申请表》;(3)、提交与承租人签订的租凭合同2、承租人转租、转借的房屋的,须:(1)出示本人现住地的户口证件,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治安责任和无____保证书、与原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同意转租、转借证明。
(2)提交与再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
(3)填写《租赁房屋申请表》。
(二)承租房屋手续公民承租房屋的,应出示本人和同居一室的他人《居民____》或其他有效证件,夫妻承租的还须凭婚姻关系证明。
(三)、审批上述手续,经责任区民警____符合规定要求的,批准租赁的房屋,出租人应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方可实施房屋租赁。
二、经常监督检查房屋出租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主要是:(一)、认真履行治安(无____)责任保证书责任,自觉接受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的管理。
(二)、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或排除隐患,保障安全。
(三)、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工作,发现有违法犯罪活动(____有关的)及时报告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
(四)、承租人是暂住人口的,应积极协助公安派出所对暂住人口进行管理。
(五)、承租人发生变动,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经常检查教育房屋承租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主要是:(一)、认真履行责任,积极做好安全,清理____工作,一经发现及时告知出租人或报告责任区民警和公安派出所。
(二)、自觉接受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管理,遇有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检查时,应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出租给别人的规章制度范本

出租给别人的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出租房屋的秩序,确保出租双方的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出租方为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或合法代理人,租赁方为租赁者,双方均须遵守本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出租方应该保障房屋的安全,租赁方应该按时支付租金并保持房屋的清洁卫生。
第四条双方应该相互尊重,处理好彼此之间的关系,共同维护出租房屋的和谐环境。
第二章租金及缴纳方式第五条租金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以月为单位支付,租赁方每月在约定日期前应当将租金支付给出租方。
第六条租金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支付、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等,具体以双方约定为准。
第七条如因特殊情况导致租赁方无法按时支付租金,应提前告知出租方并说明原因,经协商可以延期支付或者其他方式解决。
第八条若租赁方拖欠租金超过一个月,出租方有权将租赁合同解除并收回房屋,同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章房屋使用及维护第九条租赁方有权合法使用房屋,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装修风格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使用房屋。
第十条租赁方应当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如有大额消耗应提前告知出租方并与出租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租赁方应当爱护房屋设施设备,如有损坏或者故障应当及时通知出租方并承担维修费用。
第十二条出租方应当保证房屋的安全,如有房屋漏水、开裂、停电等情况应及时进行维修处理。
第四章卫生清洁及环境保护第十三条租赁方应当保持房屋的清洁卫生,每周至少打扫一次卫生,保持房屋内部的整洁。
第十四条租赁方应当妥善处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垃圾并放置在指定位置等待清运。
第十五条租赁方不得在房屋内随意乱扔垃圾、污染环境,发现有违反者出租方有权进行警告并要求整改。
第五章安全保障及消防措施第十六条出租方应当定期检查房屋的安全设施,如消防设备、安全门窗等是否完好,并及时进行维修。
第十七条租赁方应当遵守消防规定,不得在房屋内使用明火、存放易燃物品等,确保房屋安全。
第十八条如发生火灾、漏电、水压不稳等紧急情况,租赁方应当第一时间拨打119等相关紧急电话求助,并通知出租方。
民房出租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民房出租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民房出租管理,规范出租行为,保障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出租人义务2.1 出租人应当是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并依法享有出租权利。
2.2 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提供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并确保房屋及设施的安全、完好。
2.3 出租人应当依法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并如实提供房屋出租相关信息。
2.4 出租人应当承担房屋出租期间的维修、保养、管理责任,并确保房屋符合消防、治安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条承租人义务3.1 承租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2 承租人应当按约定支付租金,并按约定使用房屋及设施。
3.3 承租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在出租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
3.4 承租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及设施,并负责维护、保养,确保房屋及设施的安全、完好。
第四条租赁合同4.1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押金、维修责任等事项。
4.2 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应当将房屋及设施交还出租人,并支付相关费用。
4.3 租赁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登记管理5.1 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日内,向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
5.2 出租人应当如实提供房屋出租相关信息,并接受社区居委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
5.3 社区居委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房屋出租档案,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六条安全管理6.1 出租人应当确保房屋及设施的安全,不得出租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
6.2 出租人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6.3 承租人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在出租房屋内使用明火、电热设备等火灾隐患较大的电器。
个人出租房管理规定规定

个人出租房管理规定规定一、前言为了规范个人出租房的管理和运营,保障租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本规定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个人出租房的管理和运营。
三、出租人的义务1.出租人必须具备出租资格,应该到当地房地产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2.出租人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3.出租人应该保证租赁房屋的安全、卫生、环保以及基本设施的正常运转和维护。
4.出租人应该按时收取租金、退还押金、发放发票,并通过合法途径租赁房屋。
5.出租人应该遵守人身、财产等方面的保护义务,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对租户进行侵害。
四、租户的义务1.租户在入住前应该查看房屋的真实情况,如有疑问需要先进行询问。
2.租户在入住后应该认真了解房屋使用情况,并保持房屋的整洁、卫生。
3.租户应该按时缴纳租金,并谨慎使用房屋内的设施,避免损坏设施及环境。
4.租户应该保护房屋内的设施及物品,不得恶意破坏、盗窃或故意损坏。
5.租户应该定期与出租人联系,汇报租住状况、及时反馈问题、处理矛盾,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
五、房屋的管理1.出租房的管理应该符合当地规定和标准,并及时办理各项手续。
2.出租房应该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用电、用气设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3.出租房应该保持卫生、整洁,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并保证环保且防止异味。
4.出租房应该配备完善的防盗、防火等安全设施,并加强安保措施,保证租户的人身财产安全。
六、法律责任与处罚1.出租人、租户有违规行为者,将受到相应的行政、经济、处罚,并承担事故责任。
2.出租房未经备案登记、违法违规出租等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和责任,并承担事故责任。
七、总则1.出租人与租户应该加强沟通、信任、协调,构建和谐的租住关系。
2.本规定由出租人与租户共同遵守及监管,如有需要,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和修订。
3.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八、本规定的实施,旨在构建和谐、文明、安全的租住环境,促进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全方位保障租户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
出租屋管理制度

出租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出租屋的管理,保障出租屋业主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的出租屋租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出租屋的业主和承租人,在出租屋的租赁、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守并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出租屋的业主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出租屋进行合法租赁和管理,保障承租人的基本居住权益。
第四条出租屋的承租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妥善保管出租屋,合理使用和维护房屋设施。
第五条出租屋的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出租屋的监管和管理,保障出租屋租赁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出租屋的签订和管理第六条出租屋的业主在将房屋出租前,应当及时办理合法的出租手续,包括取得出租屋的产权证和出租许可证等。
第七条出租屋的业主应当合理确定出租屋的租金标准,不得随意提高租金或实施其他不合理收费。
第八条出租屋的业主在选定承租人后,应当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最长期限。
第九条出租屋的业主应当向承租人提供合格的居住环境,包括提供基本的居住设施和服务,保障承租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十条出租屋的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如期支付租金,并履行其他相关的义务。
第十一条出租屋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当爱护和维护房屋设施,不得随意改造和损坏出租屋的建筑和设备。
第三章出租屋的维修和安全第十二条出租屋的业主应当对房屋设施进行定期维修和保养,确保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出租屋的承租人在居住期间应当合理使用和维护房屋设施,如有因使用不当导致的损坏,应当及时通知业主进行维修。
第十四条出租屋的业主应当在承租人入住前,对出租屋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和设置,确保出租屋的安全。
第十五条出租屋的承租人在发现房屋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向出租屋管理单位或业主报告,并配合进行维修和整改。
第四章出租屋的租赁纠纷处理第十六条出租屋的业主和承租人在租赁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当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和申诉。
房租出租规章制度汇编模板

房租出租规章制度汇编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租出租行为,维护出租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出租房屋者为出租人,承租房屋者为承租人。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并依法履行出租合同。
第三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尊重彼此的合法权益,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出租人有权对承租人进行必要的背景调查,并可以要求承租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五条出租人应当对出租的房屋负责,保证房屋的基本安全和卫生条件。
第六条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房租,并妥善保管租赁房屋的设施设备,不得私自改变房屋结构。
第七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积极配合,及时沟通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维护出租关系和谐。
第二章出租合同第八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合同内容应包括房屋基本信息、租金、租赁期限、押金等条款。
第九条出租合同应当加盖双方签字、日期,并要保留一份备查。
第十条出租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应当严格按合同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约定。
第三章房租第十一条房租应当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及时间节点缴纳,承租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纳。
第十二条房租支付方式可以选择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双方应当约定并遵守。
第十三条若承租人拖欠房租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承租人立即腾空房屋。
第十四条出租人应当保证房屋的基本设施设备完好,如有损坏需及时维修或更换,并不得因此要求承租人支付额外费用。
第十五条若承租人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或其他问题,应当及时向出租人报告,出租人应积极协助解决。
第四章维修与保养第十六条出租人应当负责房屋的大修、维修工作,承租人应当负责日常保养和清洁。
第十七条承租人在使用房屋时应当注意保护房屋设施设备,不得私自拆卸或损坏。
第十八条如果承租人发生损坏房屋设施设备的情况,应及时通知出租人并承担相应的修复费用。
第十九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共同维护房屋的环境卫生,保持房屋整洁。
个人出租房屋规章制度

个人出租房屋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出租房屋行为,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个人出租房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独立屋、公寓、别墅等各类房屋。
第三条出租方应当依法合规出租房屋,负责房屋的维修和维护,保证房屋的安全和卫生。
第四条承租方应当按规定合法租赁房屋,按时交纳租金,并按约定使用房屋。
第五条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乱纪。
第六条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当秉持诚信原则,相互尊重,建立和谐的租赁关系。
第二章出租方的义务第七条出租方应当保证所出租房屋的房产证、土地证、居民身份证等证件齐全齐全,房屋所有权真实合法。
第八条出租方应当保证房屋的结构安全、设施完备、清洁卫生,不得存在构成安全隐患的情况。
第九条出租方应当为房屋定期进行检修、保养,确保房屋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条出租方应当及时协调解决房屋的维修、燃气、水电等问题,保证房屋的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出租方应当定期清理房屋周围环境,保持房屋周围的卫生和安全。
第十二条出租方应当保障承租方的生活权益,不得擅自进入承租方使用的房屋。
第十三条出租方应当依法开具租赁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注册履行税务义务。
第三章承租方的义务第十四条承租方应当按时交纳租金,不得擅自拖欠或减少租金支付。
第十五条承租方应当按规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
第十六条承租方应当爱护房屋设施,不得故意损坏、破坏房屋设施。
第十七条承租方应当注意防火、防盗,妥善保管钥匙,不得将房屋转租给他人或进行违法活动。
第十八条承租方应当保持房屋清洁卫生,定期进行卫生清理,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
第十九条承租方应当按照出租方要求定期维修保养房屋设施,在使用中出现故障及时向出租方报告。
第四章违约责任第二十条出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出租方或承租方未按时缴纳租金的,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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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行为规范系列个人出租房管理规定办法(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38921个人出租房管理规定办法Regulations for the management of personal rental housing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个人出租房管理规定【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
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款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四、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一、身份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章贷款程序第七条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
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
第八条贷款人发放贷款的数额,不得大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
第九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在借款申请批准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贷款人以转帐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第四章贷款期限与利率第十条贷款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第十一条借款人应与贷款银行制定还本付息计划,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用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法定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减档执行。
即贷款期限为1年期以下(含1年)的,执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至3年(含3年)的,执行6个月至1年期(含1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执行1至3年期(含3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的,执行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0年以上的,在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
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十条抵押人或出质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九章抵押物或质物的处分第三十一条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
第三十二条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贷款人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三十三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四条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六、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七、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第十章附则第三十六条个人住房贷款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
城镇居民修房、自建住房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贷款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一九九八年五月九日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
贷款期限为1年至3年(含3年)的,加1.8个百分点;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加2.16个百分点;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的,加2.34个百分点;期限为10至15年(含15年)的,加2.88个百分点;期限为15年至20年(含20年)的,加3.42个百分点。
第十四条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算;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五章抵押第十五条贷款抵押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不得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六条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七条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于放款前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借款人对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
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
第十九条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第二十条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
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权时,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章质押和保证第二十一条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质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生效日期按第七十六条至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二十二条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
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坏、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保证人是法人,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
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第七章房屋保险第二十五条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
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
第二十六条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因借款人过错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八章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第二十七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个人出租房管理规定【2】一、本规定所称的出租房,指产权属于小区,出租或出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各类房屋。
二、房管所对出租房实行安全管理,即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制度。
三、院内的住房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特殊情况需要出租的,必须征得中心领导的同意,并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办理有关手续。
四、院内商房出租,应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向治保大队登记备案。
五、房屋出租应本着“谁出租,谁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出租房屋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防发生违法事件。
六、房屋出租的安全责任: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证件的承租人。
2.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合同要有安全方面的内容。
同时要求承租人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手续。
3.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疑要及时报告派出所。
4.停止租赁,须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承租人的安全责任:1.承租人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分证和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政府的证明,单位承租的需持有单位法人代表的委托证明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
2.房屋承租后,承租人应在10日内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手续。
3.严禁在承租房内进行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4.房屋内严禁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5.做好防火防盗安全工作。
6.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转租转借。
八、违反本规定的处罚:1.出租人违反规定擅自出租房屋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收取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按房租月租金五倍以下的违约金。
2.承租人不履行安全责任,收取月租金十倍以下违约金。
3.违反本规定,构成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处理。
个人出租房管理规定【3】一、认真检查,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一)出租房屋手续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规定,危房、防范设施不健全、存在治安隐患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出租房屋须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责任区民警检查符合安全标准的还必须履行下列手续:1、公民出租房屋,须:(1)、出示房屋所有权或其他合法证明、《居民户口簿》或房主的居民身份证,房主是暂住人口的应出示暂住证或《暂住户口簿》;(2)、填写《租凭房屋申请表》;(3)、提交与承租人签订的租凭合同2、单位所有房出租,须:(1)出示房屋所有权证明,单位介绍信,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2)填写《租赁房屋申请表》;(3)提交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3、承租人转租、转借的房屋的,须:(1)出示本人现住地的户口证件,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治安责任和无邪教组织保证书、与原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同意转租、转借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