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资产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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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资产管理业务及会计处 理
资产管理业务
受托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公司作为受托投 资管理人(简称“受托人”),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和投资委托人(简称“委托 人”)的投资意愿,与委托人签订受托投 资管理合同,把委托人委托的资产在证券 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 投资,以实现委托资产收益最优化的行为。
客户已经开立普通证券账户的,专用证券账户不得转换为 客户普通证券账户,专用证券账户应当注销。
专用证券账户注销或者转换为客户普通证券账户后,证券 公司应当在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五)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制度规定
20.专用证券账户开立时,客户将委托的 证券从客户原有证券账户划转至该客户专 用证券账户,或者专用证券账户注销时, 客户将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划转至该客 户其他证券账户的,应当由证券公司根据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代理客户向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这里所称的证 券划转行为不属于所有权转移的过户行为。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六)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实施现状
1.投入产出不成正比券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成 “鸡肋”
受集合理财业务赚钱效应的冲击,该业务在券商 资产管理业务中的占比逐渐下降,
自2005年券商集合理财业务开闸以来,不少券 商资产管理部门的目光就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上 向其转移。其原因主要是集合理财产品容易形成 规模,存续期长,需要的人手也较少,而定向资 产管理业务在这些方面都不具备优势。
4.股票精选组合:通过积极把握市场节奏和趋 势,灵活配置成长类和价值类股票,寻求超额回 报。
(五)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制度规定
2008年5月31日,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定向 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根据《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 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 第17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 并公布了《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 施细则(试行)》,自2008年7月1日起 施行。主要遵守以下规范:
(五)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制度规定
22.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 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以 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不得超出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允许客户投资 的范围,并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 以及证券公司的投资经验、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 水平相匹配。
8、客户服务:通常建立例行沟通与汇报 制度,每个固定期限提供操作总结。
(三) 定向资产管理的客户对象及条件
客户委托资产规模(包括股票和现金) 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客户的身份真实、委托资产的来源符合 法律法规的规定;
客户对风险收益的关系具有正确的理解, 具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每份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期限原则上不 少于一年;
(六)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实施现状
2.大型券商在接受定向资产管理时多以 1000万元作为起点,3000万元至5000 万元才是目前证券公司开展定向理财业务 接受的主要资产规模
依照《细则》规定,进行一对一专户理财的客户
必须将资金放进银行托管,再由银行委托给券商 管理,以保证客户资金的安全。 而银行作为托管
3、透明度高:客户可以定期获得账户报表和投 资报告;
4、目标清晰:定向资产管理的资产运作不受到 申购和赎回干扰和影响,能够致力于投资运作, 保证投资风格和既定投资方针不出现较大的偏移。
5、专属服务:资产管理部、营业部、投研团队、 后台运营提供的资源和信息,为定向客户提供多 对一的尊贵服务。
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不得 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客户资产; (二)以欺诈、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
等方式误导、诱导客户; (三)通过电视、报刊、广播及其他公共媒
体公开推介具体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方案; (四)接受单一客户委托资产净值低于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五)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的定向资产管
(五)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制度规定
客户委托资产应当交由依法可以从事客户 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安全保 管客户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 督证券公司投资行为等职责。
15.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保证客 户委托资产与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自 有资产相互独立,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相 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证券公司、客户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 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19.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无效、被撤销、解除或者终止后 15日内,证券公司应当代理客户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 注销专用证券账户;或者根据客户要求,代理客户向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为客户普通证券账 户。
(五)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制度规定
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
25.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管理费、业绩报酬 等费用的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支付 时间等作出明确约定。
26.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由客 户自行行使其所持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客户书面委托证券公司行使权利的除外。
方,要按资金量收取0.2%左右的托管费。 "100万元,提取千分之二的托管费,仅有2000 元。 "一位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人员表示,"银 行托管的合作限制,100万元的门槛很可能会造 成我们的亏本。 "
此外,券商开展定向理财业务需要的运作成本也 比较高,例如配备专业的理财服务团队及投研平 台、产品设计、进行估值以及定期编制各类策略 报告等等,都是需要证券公司给予一定的财力支 持。 对于券商而言,无论是100万元的资产还是 1000万元的资产,实际所要付出的成本却是一 样的。 因此,从成本与收入的角度分析,资金量 在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投资机构、工商企业、 政府基金、信托公司或是个人是现今券商主要竞 争的目标客户。
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明确投资范围、委托期限、 结算周期、相关费用等关键事宜;
(二)定向资产管理的操作流程(2)
5、账户开立:合同签订后,证券公司和 银行为客户开立专用证券账户、资金账户 和银行托管专用账户;
6、资金划拨:根据合同约定,客户将资 金划入银行托管专用账户;
7、投资运作:资金到账后,证券公司作 为管理人开始账户运作;
(二)定向资产管理的操作流程
定向资产管理的操作流程一般如下: 1、客户接洽:客户咨询证券营业部或者资产管
理部, 2、需求沟通:与客户充分沟通,了解客户的资
信状况和风险偏好程度; 3、设计方案:根据客户性质,资产状况,风险
偏好,为客户选择和设计合适的投资组合方案; 4、签署合同:证券公司、客户、银行签订书面
受托投资只能投资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受托投资业务就是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 务,它是指公司接受委托负责经营管理受 托资产的业务,包括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和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综合类券商的资产管理的业务范围包括 如下图所示
一、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所谓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是证券公司与客 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接受单一客户 委托,通过该客户的账户,为客户提供资 产管理服务。
定向资产管理又称专户理财,根据合同约 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以客户的 名义、为客户的利益,管理客户委托资产 的行为,一般起点为1000万元。
(一) 定向资产管理的特点:
1、个性化强:根据客户的个体情况设计满足客 户特定需求的产品和组合;
2、安全性好:客户资产由银行托管,全程监控, 保证资产的安全;
理业务;

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不得 有下列行为:
(六)以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掩盖非法目的或 者规避监管要求;
(七)使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 交易;
(八)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 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九)超出公司经营范围从事定向资产管理 业务;
(七)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会计核算
公司受托经营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独立核算。 核算时按实际受托资产的款项,同时确认 一项资产和一项负债;对受托管理的资产 进行证券买卖,按代买卖证券业务的会计 核算进行处理。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 客户委托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 财产。
(五)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制度规定
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一客户 委托资产净值的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在规定的最低限额的基础 上,提高本公司客户委托资产净值的最低限额。
(五)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制度规定
客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以后,证 券公司通过专用证券账户为客户再行买卖 该上市公司股票的,应当在每次买卖前取 得客户同意;客户未同意的,证券公司不 得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 立健全投资决策、公平交易、会计核算、 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等制度,规范业务运 作,控制业务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四)定向理财产品常见类型
1.固定收益产品:以各种期限和类别的债权品 种,辅以新股申购,力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2.股债混合产品:通过对市场趋势的判断,主 动灵活配置股票和债券等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追求组合的长期稳定增值,力求获得超额回报。
3.基金精选组合:借助基金评价系统,通过对 基金品种的深入研究,主动配置股票型基金和债 券型基金的投资比例,在保持投资组合低风险的 前提下,追求资产的稳健增值。
(五)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制度规定
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 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业 务活动,防范和控制风险。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风险由客户自行 承担,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资 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 诺。
(五)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制度规定
客户委托资产应当是客户合法持有的现金、 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国证监 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
专用证券账户名称为“客户名称”。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应当对专用证券账户进行标识,表明该账 户为客户委托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 专用证券账户。
(五)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制度规定
17.专用证券账户应当以客户名义开立,客户也 可以申请将其普通证券账户转换为专用证券账户。
客户开立专用证券账户,或者将客户普通证券账 户转换为专用证券账户的,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向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证券公司代理客户 办理专用证券账户,应当提交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许可证明、与客户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以及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同一客户只能办理一个上海证券交易所专 用证券账户和一个深圳证券交易所专用证 券账户。
证券公司应当自专用证券账户办理之日起 3个交易日内,将专用证券账户报证券交 易所备案。备案前,不得使用该账户进行 交易。
(五)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制度规定
18.专用证券账户仅供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使用,并且只能 由代理办理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使用,不得转托管或 者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与客户、资产托 管机构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客户、证券 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的权利义务。定向资产管理 合同应当包括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合同必备条 款。
(五)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制度规定
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买卖证券交易 所的交易品种,应当使用客户的定向资产管理专 用证券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证券账户);买卖证 券交易所以外的交易品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 立相应账户。专用证券账户和相应账户内的资产 归客户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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