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雷电灾害防御有效措施管理制度.doc
防雷电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防雷电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雷电安全工作,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的所有建筑、设备和人员。
第三条防雷电安全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提高防雷电安全管理水平,减少防雷电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本制度的执行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保负责任进行操作。
第五条防雷电工作应与消防安全工作相结合,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单位的安全。
第二章防雷电安全组织第六条设立防雷电安全管理委员会,由领导小组成员组成,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防雷电安全工作方案。
第七条防雷电安全管理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分析讨论上月防雷电工作情况,制定下月工作计划,并对重点工作进行督导。
第八条本单位应设立防雷电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具体实施防雷电安全工作,包括日常巡查、设备维护和应急处置等。
第九条防雷电安全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对防雷电设备和操作方法的掌握,增强防雷电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条对于防雷电安全工作中的优秀个人和集体,应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励他们更好地开展防雷电安全工作。
第三章防雷电安全措施第十一条本单位的建筑物应符合国家防雷电安全标准,安装并定期维护防雷电设备。
第十二条建筑物的接地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接地系统的可靠性。
第十三条重要设备和仪器应配备过压保护装置,以保护设备不受雷击引起的过电压损坏。
第十四条建筑物内的电气线路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布置和维护,确保线路的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雷电监测系统应安装在本单位内,及时监测雷电活动情况,提前做好防范措施。
第四章防雷电安全检查第十六条防雷电安全管理小组应定期对建筑物和设备进行巡查,及时发现隐患并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防雷电安全管理小组每季度进行一次综合检查,对建筑物、设备和工作人员的防雷电安全工作进行全面评估。
第十八条对于防雷电安全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进行整改,并及时报告防雷电安全管理委员会。
第五章防雷电事故应急处置第十九条本单位应制定防雷电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和检查,确保能够快速、有效地应对防雷电事故。
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制度(标准版)

( 安全常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制度(标准版)Safety accidents can cause us great harm. Learn safety knowledge and stay away from safetyaccidents.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制度(标准版)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精神,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装置停运和重大安全事故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宁夏神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由宁夏神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预案由宁夏神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安环部归口。
本预案起草部门:安全环保部。
本预案编写人:本预案审定人:本预案批准人:雷电灾害应急预案1范围本预案规定宁夏神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瑞化工”)雷电灾害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及职责,雷电灾害的预防与预警、信息报告、应急预案启动与解除和善后工作要求,并对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培训与演练等做了规定。
本预案适用于神瑞化工厂区范围(包主厂区、厂前区等)的雷电灾害应急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预案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AQ/T900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Q/HZFD2086设备分工管理标准Q/HZFD2145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程序Q/HZFD2146综合应急预案国家安监总局[2009]17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3应急处理基本原则1)预防为主。
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

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一、引言本管理办法旨在有效预防和防御雷电灾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认可的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责任1. 管理部门应组织开展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和规范。
2. 各企事业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责任人员,负责落实雷电灾害防御措施,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3. 个人应增强安全意识,积极遵守雷电灾害防御规定,确保自身安全。
三、雷电灾害防御要求1. 建筑物、设施和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采取有效的防雷措施。
特别是对于易受雷击的高层建筑和大型场所,应加强保护措施。
2. 居民区、工业园区和公共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应设置避雷针,并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
3. 公共交通、通信和电力设施应设置有效的防雷装置,确保正常运行和供应。
4. 露天作业人员应提前关注天气预报,及时避雨避雷,确保人身安全。
5. 在闪电频发或雷电天气条件下,应避免在户外活动,减少灾害风险。
四、防御排查和应急措施1. 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雷电防御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落实应急预案。
2. 各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应急管理制度,开展应急演练,提高防御能力。
3. 个人应了解雷电防御知识,掌握避雷逃生技巧,确保自身安全。
五、违规处罚对违反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行政处罚,以保护社会公共安全。
六、附则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的内容,将进行相应调整。
以上文档为《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细则及责任划分将根据实际情况在后续的文件中进行补充。
该管理办法旨在全面提高雷电灾害防御水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防雷电安全管理制度

防雷电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了保障单位和人员的生命安全,维护电子设备及重要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制定本防雷电安全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的一切电子设备、重要信息系统及人员。
二、所有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严格执行,不得违反。
三、本制度从下述日起执行。
第二章防护一、电气防护1.全面落实《国家电气安全标准》要求,电气设备应符合标准要求,且定期进行电气安全检查。
2.对于高风险区域的电气设备,应采取避雷针、避雷带等防雷装置,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3.电气设备的密封、可靠接地应符合要求,确保电气设备的正常工作。
二、建筑物防护1.建筑物应按照防雷设计规范要求,配备合适的避雷装置。
2.建筑物应保持完好,修复破损部分,保证其防雷功能的有效性。
3.防雷装置定期维护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4.避雷网、避雷针等避雷装置应保持清洁,及时清除积水、积尘等杂物,以确保其防雷效果。
三、设备防护1.对于电子设备,应采取线缆防护、屏蔽措施,以减小雷电对设备的影响。
2.设备应配备有效的稳压设备和过电压保护装置,防止过大电压对设备的损坏。
3.设备应避免暴露在露天环境,应尽可能放置在避雷设施覆盖的范围内。
四、人员防护1.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雷电安全培训,了解防雷知识和应急处理措施。
2.工作人员应穿戴合适的防护设备,如绝缘鞋、绝缘手套等。
3.在雷电天气下,工作人员应迅速撤离露天施工现场和高空作业区域。
第三章监管一、安全检查1.定期进行电气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定期对防雷装置进行维护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3.定期对电子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线缆、接地、屏蔽等防护措施的有效性。
二、应急处理1.制定应急预案,明确雷电天气下的安全撤离和避难地点。
2.定期组织雷电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在雷电天气下,应立即断电、断线,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4.及时报告防雷事故,并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做好事故的防范和处理工作。
第四章处罚一、对于严重违反本制度的人员,将给予相应处罚,并通报批评。
防止重大灾害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防止重大灾害安全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防止重大灾害事件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二、安全责任1.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各级安全管理责任。
2.公司领导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决策支持。
3.各级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主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安全目标的实现。
4.所有员工都有安全生产的职责,应参加相关安全培训,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三、安全标准1.公司要依据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制定相应的企业安全标准。
2.安全标准要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结合,确保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安全要求得以满足。
四、安全检查1.公司要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生产设备、劳动保护用品等进行检查和维护。
2.安全检查要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员工身体安全。
五、事故应急预案1.公司要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级领导和员工在事故发生时的应对措施。
2.预案要具体明确责任分工,包括报警、疏散、救援等环节,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响应并采取有效措施。
六、安全培训1.公司要定期组织相关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2.培训内容要包括安全知识、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
七、安全记录1.公司要建立完善的安全记录制度,记录安全事故和隐患排查等情况。
2.安全记录要及时、真实、准确,对事故原因和处理结果进行分析和总结。
八、安全督查1.公司要建立安全督查制度,定期对各级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2.安全督查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九、安全奖惩1.对安全典型事故要进行通报表扬,对事故责任人要进行严肃处理。
2.奖惩措施要公平公正,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工作。
十、法律法规1.公司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2.对于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实施。
十一、附则本安全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变动,须重新制定并通过公司内部渠道宣传、培训。
防止重大灾害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防止重大灾害安全管理制度范本重大灾害防止安全管理制度范本一、制度目的本安全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组织在面临重大灾害时能够有效应对,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减少灾害损失,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
二、适用范围本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相关部门、岗位和人员。
三、定义1. 重大灾害:指发生特大事故、自然灾害等造成严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重大环境破坏的事件。
2. 安全管理:指通过规章制度、培训教育、风险评估等措施,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发生,保障人员安全的管理活动。
四、责任与权限1. 组织负责人应对重大灾害防止安全管理制度负总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的实施工作。
2. 各部门负责人应在本部门范围内落实本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员工遵守并落实制度要求。
五、制度要求与措施1. 风险评估与预防1.1 组织应制定风险评估制度,对可能引发重大灾害的关键环节、设备、人员进行全面评估,提出预防措施,并定期进行复查评估。
1.2 各部门应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记录并消除各类潜在风险。
1.3 重要设备、物资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状态,减少意外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2. 应急预案与演练2.1 组织应编制完善的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及岗位在灾害发生时的应急措施与责任,并定期进行演练和评估,确保应急响应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2.2 各部门应落实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
3. 信息报告与沟通3.1 在发生重大灾害时,各部门应及时向组织负责人报告情况,组织负责人在第一时间汇总、上报相关部门,确保信息快速流转。
3.2 组织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沟通机制,确保各级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畅通,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4. 培训与教育4.1 组织应定期开展重大灾害防止安全管理制度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4.2 各级部门应组织岗位培训和知识考核,确保员工掌握相关知识和操作技能。
5. 审查与改进5.1 组织应建立健全的制度审查机制,定期检查、评估本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改进。
雷电灾害防护和安全管理制度

雷电灾害防护和安全管理制度雷电是一种具有巨大破坏力的自然灾害,对人类生命财产的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避免雷电灾害的发生和降低其对社会经济的损害,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雷电灾害防护和安全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雷电灾害的特点及其危害、防护措施以及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雷电灾害的特点及其危害雷电灾害主要指由雷暴引发的各项危害,包括雷电击中建筑物、设备、人员伤亡等。
雷电灾害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 难以预测性:雷电的发生难以准确预测,只能通过监测设备及时发出预警信号,以提醒人们做好防护措施。
2. 瞬间性:雷电的产生及灾害造成的时间极短,电流高达数千安培,即使是瞬间接触也会造成严重伤害。
3. 不可控性:雷电的行进路径难以预测,树木、金属、高压线路等都有可能成为雷电的路径。
雷电灾害对人类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的危害是巨大的,除了直接的人员伤亡外,还会引发火灾、电击等次生灾害,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二、雷电灾害防护措施为了预防雷电灾害的发生和减少其对建筑物、设备等的损害,需要采取一系列的防护措施。
1. 建筑物防护:对于高层建筑物、工厂、仓库等重要设施,应安装避雷针,并确保其接地系统良好,以尽量减少雷电对建筑物的破坏。
2. 设备保护:对于对雷电敏感的设备,如计算机、通信设备等,应采用雷电保护设备进行防护。
3. 公共场所防护:公共场所如学校、医院、商场等也需要进行雷电防护,安装避雷设施,制定应急预案,提高人员的雷电安全意识。
4. 人身防护:在雷电来临时,人们应迅速逃离露天场所,避免站在高处或靠近金属结构物等。
三、雷电灾害安全管理制度为了灵活、科学地应对雷电灾害,建立一套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1. 组织架构:建立雷电灾害防护和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责,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2. 预警系统:建立完善的雷电灾害预警系统,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 应急预案:制定针对雷电灾害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环节的应急措施和责任分工,做到科学高效应对突发事件。
中国气象局第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20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2005年2月1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郑国光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七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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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雷电灾害防御措施管理制度为加强本单位重大雷电灾害防御措施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本单位法人代表对本制度的制定及执行负责。
本单位安全管理员负责本制度的具体实施、检查工作。
二、加强宣传教育,普及防雷知识。
积极配合气象防雷部门的科普教育活动,宣传防雷减灾的法律法规及科学知识,提高职工的防雷意识,使职工了解雷电灾害的特性,掌握雷电防护基本知识,增强自身防护能力。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本单位必须安装防雷装置。
安全管理员定期检查防雷装置使用及维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隐患,按时参加防雷装置的定期检测工作,保证安全有效。
四、储罐区及生产车间等重点部位,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以避免雷击时引发灾害事故。
五、保护好防雷装置。
对破坏防雷装置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及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保护、爱护防雷装置的人员进行嘉奖。
六、尽量避免在雷电天气下作业。
必须作业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七、发生雷电天气时,人员应做到以下雷电防御措施:1 / 141、不宜停留在楼(屋)面上或空旷地带;2、不宜站在高大建筑物、大树、电杆、塔吊旁;3、不宜在水面或水陆交界处作业;4、不宜在空旷的室外活动以及骑单车或摩托车;5、尽量减少使用电话和手提电话;6、远离水管、电气线路或金属门、窗;7、切勿处理并远离开口盛载的易燃物品;8、不宜进入空旷地带的棚屋、岗亭等建(构)筑屋;9、不宜使用无防雷措施或防雷措施不足的电视、音响等电器,断电后放到安全的地方。
八、发生重大雷电灾害时,应做到以下几点:1、及时向气象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报告;2、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3、消除火灾等危险源;4、抢修被损坏的通讯、供电等基础设施;5、维持厂区的治安;6、严格保护好事故现场;7、积极配合气象部门的雷电灾害事故调查、分析工作;总结雷电灾害事故的经验教训,写出雷电灾害事故报告。
8、总结雷电灾害事故的经验教训,写出雷电灾害事故报告。
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
二、要定期排查辖区内的矛盾纠纷,确定办法,制定预案,做到底数清楚,防范到位。
三、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要及时进行调处,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初期,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小矛盾纠纷不出村,大矛盾纠纷不出乡镇。
四、对排查出的重大矛盾纠纷,要积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联合调处,落实责任,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制订预案,做到排查一件,调处一件,教育一片。
五、对上级组织领导批办、督办的重大矛盾纠纷,要限时调处,未能如期办结,也不说明情况而造成群众越级上访,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和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二矛盾纠纷登记制度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应设立专门的民间纠纷登记薄。
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设的调解小组也应设立登记薄。
二、每半月或一个月各小组将受理的纠纷,综合填入人民调解委员会登记薄内。
三、对于当事人的申请,调解人员应认真进行登记。
四、当事人如果是口头申请,调解人员听取当事人对纠纷情况的陈述,并按纠纷当事人陈述的内容进行登记。
五、在进行纠纷登记时,要严肃认真,尽量记当事人的原话。
3 / 14六、对于濒临激化的纠纷或当即可以调解的简单纠纷,可以在稳定事态发展的基础上先行调解后补办纠纷登记手续。
七、纠纷登记后,应当分门别类归档,妥善保存,以便将来复查。
三纠纷案件收结制度一、统一收案。
所内工作人员要按照司法部门关于基层工作的业务范围、工作原则和服务程序的规定,遇到当事人申请调解的纠纷案件,要先进行登记,统一收案不容许个人私自收案。
二、统一委派。
对所内已登记的纠纷案件,非属重大疑难纠纷案件,由所长统筹考虑,统一进行委派,被委派人员要按照要求认真主持进行调解。
三、集体讨论。
遇有重大及疑难法律事务,须提交所务会议进行集体研究讨论决定,所内无法作出决定的,必要时向县局或乡镇党委报告。
四、统一收费。
所内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收费管理制度,不允许个人私自收费办理纠纷案件。
五、限时调解。
工作人员主持调解纠纷,自当事人书面或口头申请调解之日起一般应在两个月内调解,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到期未调解的,视为调解不成功。
六、完善档案。
调解达成协议的,除简易纠纷和即时清结的纠纷外,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协议书的制作要内容具体,格式规范,符合要求,及时立卷归档。
四矛盾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督查制度一、各司法所每月例会向县局汇报本辖区内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
二、对易激化、转化或引起上访的事件要及时向县局或上级汇报。
三、对重大疑难、易激化矛盾纠纷,在 4 小时内进行跟踪报告, 24 小时内写出事件的书面报告,上报县局。
四、纠纷信息要客观真实,如实反映情况。
五、对收集来的信息要按报送时间,单位综合股份进行登记。
六、对上报的矛盾纠纷,经局务会研究处理办法,按工作环节反馈的基层司法所落实,并及时报告领导掌握落实情况。
五矛盾纠纷调解责任追究制度一、对矛盾纠纷调处不及时,使矛盾激化,各所股室领导责任由主管机关追究,个人行为由管理权限主管部门追究。
二、对重大疑难纠纷调处不力,转化或引起上访的,经查实情况较轻的,主要责任人要在一定范围内作出检查,并扣发一个季度的年终奖金。
三、对隐报、瞒报、漏报、迟报矛盾纠纷,引起不良后果,经查实情节较重的,该所、室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其主要责任不得在年度考核中确定为优秀等次,扣发半年年终奖金。
六矛盾纠纷调处回访制度一、对已调解的较复杂的民间纠纷,涉及多方当事人的纠纷、濒临激化的纠纷以及时间长的纠纷要及时进行回访。
5 / 14二、对复杂的易反复的濒临激化的要有针对性的回访。
三、回访时要了解协议的执行情况,影响协议履行的隐患。
四、了解当事人特别是重点人的思想状况,行为有无反常,对调解协议的态度、反响等。
五、要及时发现有无新的纠纷苗头。
六、征求对调解人的意见、建议。
七重大活动期间民间纠纷专项排查制度加大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为力度,增强人民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效果,尤其是在党和政府开展重大活动期间,保稳定、促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职能作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说的重大活动是指涉及广大群众利益、群众普遍关注、在全社会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比如: 1、在市、区举办的世界性、全国性的重大比赛活动,召开的重要会议; 2、全国、市、区召开的重要会议;3、市、区举办的重大庆祝活动;4、市、区、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工程项目,如:拆迁、拓宽道路等重点工程;5、国家出台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可能引起群众波动的。
二、重大活动期间专项治理排查系指:1、在重大活动之前及工作期间进行民间纠纷治理排查工作,把纠纷解决在萌芽之中,防止矛盾激化,为重大活动提供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
2、针对重大活动的特点,采取防范措施,调处民事重大活动有牵连的民间纠纷,保证重大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民间纠纷专项治理排查,要紧密围绕社会上的热点、难点;要紧贴党和政府的重大活动和中心工作发挥作用。
四、各级调解组织要制定民间纠纷专项治理排查工作计划,对处于萌芽状态的或已形成纠纷的,要及时疏导、化解;对疑难或易激化的纠纷,要主动及时(请登陆政法秘书网)调解或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解决,调解不成的要拟写社请报告逐级上报。
各级调解组织要将专项治理排查情况,详细记录在调解主任工作手册上。
五、各级调解组织及管理部门在排查民间纠纷后,要及时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特点及发展趋势,制定具体的防范措施,并按照区民间纠纷预防措施有关规定,做好纠纷专项治理工作。
六、各级调解组织及管理部门要主动向单位党政领导汇报重大纠纷情况,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要和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协同作战,调处重大纠纷。
七、民间纠纷专项治理排查工作要列入人民调解工作责任考核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
1.目的为落实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7 / 14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厂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厂范围从事特种作业的外来人员。
3.定义3.1 特种设备 : 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3.2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3.3 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主要包括:(一)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三)起重机械 ( 含电梯 ) 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五)登高架设作业。
含 2 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七)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八)制冷作业。
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九)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危险物品作业。
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十一)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十二)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十三)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4.职权职责4.1 总务部安全课负责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全厂特种作业人员(参考附表),并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4.2 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全厂特种作业人员(参考附表),各部门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
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安全课评定并同意,方可变动。
4.3 总务部教育课及各部门教育课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的教育培9 / 14训管理。
4.4 特种作业人员使用部门必须从源头控制,在招聘入职时必须与人事总务部人事课配合审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必要时安全卫生推进课进行协助。
凡是特种作业的工作岗位,无特种作业资格证者不得招聘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