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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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

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

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2009年北京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五章建筑标准第六章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附件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提高精神专科医院项目决策水平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精神专科医院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精神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精神专科医院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制度,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精神专科医院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精神专科医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布局合理、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流程科学、运行经济、安全环保。

第五条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第六条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进行总体规划,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七条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八条精神专科医院的床位规模,宜分为70-199床、200-499床、500床及以上三种类型。

第九条精神专科医院的床位规模应根据其服务人口数量、精神卫生资源和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满足重性精神疾病急性期服务需要的床位规模宜为每万人1.48张。

第十条精神专科医院建设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和附属设施。

其中房屋建筑主要包括急诊、门诊、住院、医技、工娱、保障、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等设施用房;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和停车场等;附属设施包括污水处理、供电、垃圾收集等。

某精神病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精神病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目录第一章总论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项目名称及建设单位..........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可行性研究的依据与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可行性研究的结论............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项目提出的背景及建设必要性....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项目提出的背景..............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市场与价格分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市场分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价格分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建设规模与产品方案............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建设规模....................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产品方案....................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建设地点与建设条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建设地点....................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建设条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原材料供应..................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生产方案与设备选型............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工艺技术方案................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主要设备选型................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土建工程....................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抗震设防....................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总图运输与公用工程............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平面布置及总图运输.......... 错误!未定义书签。

精神卫生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与对策

精神卫生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与对策

(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职责


承担患者信息收集与报告,开展患者线索调查、 登记、上报,建立患者健康档案。 定期随访患者,指导服药,提供护理指导。有条 件的地方,可开展患者危险行为评估,实施个案 管理计划。 协助开展应急医疗处置。 转诊复发患者。 参与健康教育。
(六)本省近几年出台的文件
总投资154亿元。其中中央安排投资91亿元。
山东共25个。省级1个、市级16个,无东营,民政两个,济南、莱芜 。县级8个,邹平、莒县、五莲、沂南、沂源、安丘、芝罘、牡丹。

2010精卫机构装备经费

在前期投入建设经费的基础上,2010年 11月,国家再按省级350万.、市级300万、 县区级220万和地市级综合医院精神科100 万的标准,补助设备装备经费,总投资11 亿。精神科的设备购置。 山东共30个。
河北(2004年,18岁及以上成人)16.24% 浙江(2001年,15岁及以上成人)17.27%
山东(2005年,18岁及以上成人)19.48% 深圳(2005年,18岁及以上成人)21.19%
山东≥18岁人群各类精神障碍现患率
患病率:19.48%



心境障碍:5.93% 物质使用障碍:5.62% 焦虑障碍:5.50% 精神病性障碍1.28% 其他障碍:1.15%
省级精防机构主要职责




协助省卫生厅起草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等,开展 专项工作监督检查。 指导地市、县级精防机构工作,定期调查、统计 、分析,评估和报告相关数据和工作信息,完成 年度工作报表。 承担地市级、县级相关人员培训。 开展健康教育和宣传。 承担省卫生厅交办的工作任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指导意见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指导意见

附件1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水平和科学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特制订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二条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加大投入,改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基础设施条件,深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加快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建成功能完备、基本满足广大居民需求的精神卫生服务网络,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障水平。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中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为承担精神疾病急性住院治疗的机构,包括精神专科医院和有精神科特长的综合医院。

第四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新建、迁建、改建、扩建项目。

第五条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当地精神卫生服务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科学、合理、适用、节约的原则,从本地区精神卫生防治工作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处理好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六条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现有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改建、扩建,应尽量利用原有基础设施,厉行节约。

第七条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应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设计、施工等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二章建设原则第八条整合资源,合理布局。

要统筹考虑、鼓励整合区域内卫生、民政精神卫生资源,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建设,并优化配置,提高运行效率。

在此基础上按照指导意见提出的标准本着填平补齐的原则建设业务用房和购置设备。

原则上每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支持1所省级精神专科机构建设,每个地市重点支持1所地市级精神专科机构建设。

对部分精神科床位缺口较大的地区可支持1所现有县级精神专科机构或(和)综合医院精神科进行改扩建。

鼓励满足条件的医疗机构调整转制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鼓励现有县级精神专科机构上划地市管理,鼓励省会城市的省、市级精神卫生机构整合。

二级精神卫生服务医院基本标准(2023年版)

二级精神卫生服务医院基本标准(2023年版)

二级精神卫生服务医院基本标准(2023年版)二级精神卫生服务医院基本标准(2023年版)一、引言为了提高我国精神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二级精神卫生服务医院的建设、管理和评估。

二、基本要求2.1 医院性质与任务二级精神卫生服务医院应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提供精神卫生服务为主要任务,同时承担区域内精神卫生预防、康复和科研等工作。

2.2 床位设置二级精神卫生服务医院床位总数不应少于100张,其中精神科床位不应少于80张,康复科床位不应少于20张。

2.3 科室设置医院应设有精神科、康复科、心理咨询科、预防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等相关科室。

2.4 人员配置医院应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精神科医生、精神科护士、心理咨询师、康复治疗师等,并满足相关资质要求。

2.5 设施与环境医院应具备完善的医疗设施和良好的诊疗环境,包括独立的门诊大楼、住院大楼、康复大楼等,以及相应的绿化、消防、安全保卫等设施。

2.6 医疗服务与管理医院应提供规范的精神卫生诊疗服务,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医疗质量安全。

三、专业标准3.1 精神科精神科应具备以下条件:1. 设有精神科门诊、精神科病房、心理测验室、心理咨询室等;2. 精神科医生不少于3人,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1人;3. 精神科病房床位不少于20张,设施齐全,满足患者诊疗和康复需求。

3.2 康复科康复科应具备以下条件:1. 设有康复科门诊、康复科病房、康复治疗室等;2. 康复科医生不少于2人,康复治疗师不少于3人;3. 康复科病房床位不少于10张,设施齐全,满足患者康复需求。

3.3 心理咨询科心理咨询科应具备以下条件:1. 设有心理咨询室、心理治疗室等;2. 心理咨询师不少于2人,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1人;3. 提供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心理测评等服务。

3.4 预防科预防科应具备以下条件:1. 设有预防科门诊、健康教育室等;2. 预防科医生不少于1人;3. 负责区域内精神卫生预防、健康教育等工作。

一级精神病院设置标准

一级精神病院设置标准

一级精神病院设置标准一级精神病院是国家重点建设的医疗机构,承担着重要的精神卫生服务职责。

为了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医疗质量,一级精神病院的设置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以下是一级精神病院设置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场地和建筑要求。

一级精神病院的场地和建筑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建筑面积、绿化率、通风条件等。

建筑物应具备耐火、抗震等安全性能,同时要有足够的病房、诊疗室、活动场所等功能区域,以满足患者的医疗和生活需要。

二、医疗设备和药品管理。

一级精神病院应配备完善的医疗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心电图、脑电图、CT、核磁共振等诊断设备,以及必需的治疗设备和药品。

医院要建立健全的药品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采购、存储、使用符合规定,严禁使用过期或者未经批准的药品。

三、人员配备和培训要求。

一级精神病院的人员配备应符合国家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生、护士、心理医生、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

医院要定期进行员工培训,提高医护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确保患者能够得到高质量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四、医疗质量管理。

一级精神病院要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质量评估、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医疗纠纷处理等。

医院要加强患者安全管理,确保患者的人身安全和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和满意度。

五、环境卫生和感染控制。

一级精神病院要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医院内外环境整洁、无害、安全,防止交叉感染和医院感染的发生。

医院要建立健全的感染控制制度,加强对医院感染的监测和管理,确保患者和医护人员的健康安全。

六、患者权益保障。

一级精神病院要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保障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隐私权等权益。

医院要建立健全的患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患者的投诉和意见建议,确保患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一级精神病院的设置标准是保障患者安全和医疗质量的重要保障,医院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确保患者能够得到安全、有效、人性化的医疗服务。

精神卫生问题已经成为我国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突出的社会问题

精神卫生问题已经成为我国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突出的社会问题

精神卫生问题已经成为我国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突出的社会问题。

国家在建立健全精神健康体系的过程中,应制定精神健康政策、规划和法律,在宏观水平上对精神健康服务施加积极影响,从而控制精神疾病,改善精神健康状况。

近10年我国先后出台了一些精神卫生政策,构架了从无到有的精神卫生体系。

本文对现行精神卫生政策进行了回顾,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些许建议供参考。

一、现状为了促进精神卫生工作的开展,国家出台了一些指导性文件,如《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年-2015年)》。

《规划》体现我国精神卫生工作更加侧重预防和疾病控制;《意见》明确提出要把防治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社区和基层。

2006年11月国务院批准建立“全国精神卫生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在经费投入上,国家除了要求各级政府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还提供了一些专项投入。

如2008年《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提出拟安排中央专项投资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

2009年7月7日下发了《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社区重性精神疾病管理被纳入九大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2006年,国家多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规范了流浪乞讨精神病人的救治工作。

二、问题我国社区精神卫生服务存在诸多问题,社区精神卫生服务供需矛盾十分突出,整个精神卫生事业因缺乏完善的政策和法律支持而处于较为落后的状态。

一是精神卫生国家立法严重滞后。

美国联邦政府仅在1946年-1980年间就先后颁布了12部与精神卫生有关的法案。

我国精神卫生立法至今尚未出台,目前仅北京、上海、深圳等地颁布实施了地方精神卫生法规。

二是社区精神卫生服务体系亟待完善。

由于缺乏统一规划和经费投入,精神卫生服务体系不完整,精神卫生机构基础建设差,社区精神卫生服务人员极度匮乏。

精神病专科医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精神病专科医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目录第一章总论 (9)一、项目简况 (9)二、编制依据 (11)第二章项目提出的背景及必要性 (11)一、项目提出的背景 (11)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4)第三章需求分析 (16)一、辖区人口和精神医疗机构 (16)二、国家相关标准和需求面积 (16)三、人力资源配置 (17)四、整体分析 (17)第四章工程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 (18)一、建设规模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8)二、建设内容 (19)三、项目建设条件 (20)第五章项目选址及建设条件 (20)一、建设用地面积: (20)二、项目选址 (20)三、建设条件 (21)四、交通条件 (22)五、公共设施条件 (22)六、征地拆迁条件 (23)七、施工条件 (23)第六章工程设计方案 (23)一、总体布局 (24)二、建筑设计 (25)三、建筑设计特殊要求 (27)四、无障碍设计 (29)五、给排水设计 (34)六、电气设计 (37)七、通风设计 (40)八、污水处理 (41)九、医疗垃圾收集 (42)第七章消防设计 (42)一、设计依据 (42)二、工程概述 (42)三、总平面 (42)四、建筑消防 (43)五、消防给水 (43)第八章环境保护及影响评价 (44)一、主要环境保护标准 (44)二、项目环境现状 (44)三、施工期及营运期对环境的影响及其防治措施 (45)四、环境保护 (46)五、环境保护部门审定意见 (47)六、环境影响评价 (48)第九章节能节水 (48)一、节能设计 (48)二、建筑节能 (48)三、给水节能 (49)四、电气节能 (50)第十章劳动安全卫生与消防安全 (50)一、执行标准 (50)二、危害因素和危害程度分析 (51)三、安全措施方案 (51)四、消防措施 (52)第十一章项目建设进度 (53)一、项目实施管理 (53)二、项目实施进度 (53)第十二章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54)一、编制范围 (54)二、编制依据 (54)三、项目投资估算 (54)四、资金筹措 (56)第十三章项目招标方案 (56)一、工程招投标 (56)二、依法确定招标范围 (56)第十四章社会经济效益评价 (57)第十五章项目可行性研究结论与建议 (59)一、结论 (59)二、建议 (61)附图:总平面图(方案一)功能分析图(方案一)交通流线分析图(方案一)绿化景观分析图(方案一)门诊综合楼一层平面图门诊综合楼二层平面图门诊综合楼三层平面图;综合病房楼一层平面图综合病房楼二层平面图综合病房楼三层平面图总平面图(方案二)功能分析图(方案二)交通流线分析图(方案二)绿化景观分析图(方案二)一层平面图二层平面图三层平面图四层平面图附件:1、《关于做好遵义市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房展规划备选项目前期工作的函》;2、《关于对市卫生局建立遵义市精神卫生防治院报告的批复》;3、《关于调整遵义市精神病防治院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5、《关于红花岗区精神病专科医院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6、《关于对遵义市红花岗区精神病专科医院异地改新建项目环保批复》;7、《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8、《遵义市红花岗区精神病专科医院建设用地红线图》;9、《遵义市红花岗区三届人民政府第七十次常务会议暨第五十七次区长办公会议纪要》;10、《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红花岗区精神卫生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11、《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关于承诺匹配区精神病专科医院扩建项目资金函》;12、《关于红花岗区精神病专科医院排污进入集镇管网的承诺函》;13、《关于红花岗区精神病专科医院扩建项目建设供水、供电畅通承诺函》;14、《本建设项目一切资料真实、可靠、可行声明》;第一章总论一、项目简况1、项目名称:遵义市红花岗区精神病专科医院建设项目2、建设单位:遵义市红花岗区精神病专科医院3、建设性质:新建4、建设地点: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镇深溪村5、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程华敏6、建设单位概况:遵义市红花岗区精神病专科医院是于1992年经原遵义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卫生局主管,成立的一所全民所有制精神病专科医院,医疗业务辐射全区约54万人加流动人口约11.8万人及周边县(市、区)共计67.57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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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200~499 床 0 床及
以上
急诊部
0
2
2
门诊部
12
12
13
住院部
54
54
52
医技科室
18
16
17
保障系统
8
8
8
行政管理
4
4
4
院内生活
4
4
4
注:使用中,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三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 的 70%为基数,按每人 32m2 的标准另行增加科研用房的建筑面积。 第十六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作为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其教学用 房配置,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表 3
医院分类
附属医院
教学医
实习医


面积指标(m2/卫生专业机构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的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 20m2 增加。 第十八条 设于综合医院内的精神科病床数量计入综合医院总床位数内,各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按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中相应规模医院床位指标计算。 第十九条 设于综合医院内的精神科,住院部应独立设置。本次中央支持资金只能用于精神科住院、诊疗及 康复专业用房建设,其他业务用房与保障性用房应与医院内相应部门综合考虑,统一设置。 第二十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停车的数量和停车设施的面积指标, 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建筑用地指标 第二十一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建设用地,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 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建筑物占地、道路用地、绿化及活动用地、堆晒用地(用于燃煤堆放与 洗涤物品的晾晒)和医疗废物与日产垃圾的存放、处置用地。 第二十二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容积率宜为 0.5~0.8。 第二十三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绿地率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建筑要求 第二十四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要贯彻经济、实用、简洁、美观的原则,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 流程科学、运行经济。 第二十五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选址,应满足功能与环境的要求,院址应选择交通便利、环境安静、地形比 较规整、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位置,并应充分利用城镇基础设施,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 贮存场所。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选址,还应充分考虑医疗工作的特殊性,按照公共卫生方面的有关要求,协调好与周边 环境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总体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二、满足基本功能需要,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三、功能分区明确,科学组织人流、物流。 四、建筑布局紧凑,内部交通便捷,管理方便,减少能耗。 五、根据不同地区的气象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与自然采光,为患者提供良好 的医疗环境,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二十七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及当地有关无障 碍设施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应符合国家建筑节能的相关标准。医疗业务用房应符合医院感染预防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 表 1
建设规模
70-199 床 200~499 床
500 床及以 上
面积指标
58
60
62
(m2/床)
第十四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有的比例,宜符合表 2 的规定。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建议比例(%)表 2
规模 部门
70-199 床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来源:作者:时间:2011-01-27 字体:[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水平和科学管理水平,充分 发挥投资效益,特制订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二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加大投入,改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基础设 施条件,深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加快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建成功能完备、基本满 足广大居民需求的精神卫生服务网络,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障水平。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中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为承担精神疾病急性住院治疗的机构,包括精神 专科医院和有精神科特长的综合医院。 第四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新建、迁建、改建、扩建项目。 第五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当地精神卫生服务发 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科学、合理、适用、节约的原则,从本地区精神卫生 防治工作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处理好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六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 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现有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改建、 扩建,应尽量利用原有基础设施,厉行节约。 第七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应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设计、施工等需由具备相 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二章 建设原则 第八条 整合资源,合理布局。要统筹考虑、鼓励整合区域内卫生、民政精神卫生资源,根 据实际情况加强建设,并优化配置,提高运行效率。在此基础上按照指导意见提出的标准本 着填平补齐的原则建设业务用房和购置设备。原则上每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支持 1 所省 级精神专科机构建设,每个地市重点支持 1 所地市级精神专科机构建设。对部分精神科床位 缺口较大的地区可支持 1 所现有县级精神专科机构或(和)综合医院精神科进行改扩建。鼓 励满足条件的医疗机构调整转制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鼓励现有县级精神专科机构上划地市 管理,鼓励省会城市的省、市级精神卫生机构整合。鼓励国有企业办精神卫生专科机构调整 为政府办。 第九条 功能完善,规模适宜。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作为承担精神疾病诊疗任务的主要机构, 应具有开展精神疾病的预防、治疗、康复等服务功能,部分机构还要承担教学、科研任务。 其房屋建设和设备配置要满足相应的功能需要。其床位规模和建设规模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 覆盖人口、经济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条 严格标准,经济适用。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标准与规范 执行,要因地制宜,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兼顾未来发展趋势,做到经济合理。 第三章 建设规模和标准
第十一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床位数由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域内精神卫生资源、交 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十二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床位规模,宜分为 70-199 床、200-499 床和 500 床及以上三种 类型。机构建设要以改扩建为主,严格控制新增床位数。 设于综合医院内的精神科床位数量原则上不应超过 80 张。 第十三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房屋建筑主要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 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用房。其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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