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洞工程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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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洞工程安全施工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保障隧洞工程施工安全,预防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程。第2条参加工程施工的班组,均应设安全员,制订安全制度,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领导要经常对其所属班、班组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捡查执行本规程情况。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安全施工操作规程,并严格贯彻执行确保安全施工。

第二章管理现场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3条现场指挥人员应根据作业人员的特点、条件,进行合理的分工、严密组织,施工前要交待安全作业的注意事项。尤其是临时参加施工的人员,要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和劳动纪律教育。

第4条凡进入施工隧道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穿胶鞋,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第5条作业前应检查机具是否完好,作业地段是否安全,作业后应清理现场。场内危险地点都必须有明显标志,或设防护围拦,夜间要设红灯示警。

第6条凡违反本规程因而发生事故者,应追究事故责任,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分;对执行本规程成绩显著者,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节库房

第7条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必须由政治思想好并熟悉业务的人员看管。要建立严格的保管、领发和交接制度。

第8条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库房的50米范围处,要设立“严禁烟火”的标志,严禁把火种及其它易燃物品等随身带入库内。无关人员不准进入库房。

第9条易燃、易爆库房内外,门窗一律向外开启。

第10条容量为250、500公斤的炸药距易燃材料和爆破物品库分别为300米、500米,距居民区建筑物、高压线等分别为200、250米,距独立建筑物、交通要道等分别为150、250米。炸

药和雷管不得在同一库内存放。药箱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8米。

第11条一般可使用牢固的房屋、土窑、洞穴等作为短期性的爆破物品仓库,但库房内必须保证干燥,地面平整,炸药应堆放在离地面不少于2厘米的垫木上。禁止在草房及其它容易燃烧

材料修建的房屋内存放爆放物品。

第12条易燃品(如汽油、煤油、柴油等)和危险器材(如炸药、火具、电、氧气瓶)禁止存放在正在施工的隧道内。严禁将爆破物品放在办公室或宿舍内。

第三节防火

第13条各种临时性建筑及易燃材料的存放场,相互间有一定的防火距离。

第14条临时性建筑用芦席、竹予等材料做墙壁时,最好抹泥。接近火炉、烟囱的部位应有砖、土、

坯、硅酸盐块等非燃性材料砌筑。金属烟囱穿过的部位要用非燃性材料隔离,伸出屋面的

高度不得少于50厘米。

第15条作业、生活或取暖等用火点必须有专人负责,四周与可燃物之间应有适当的距离。

第16条木工棚及易燃材料堆放场,禁止吸烟及燃烧火堆。

第17条施工现场应有必要的消防器材并要放在明显又便于取用的地点,有人负责,定期检查。

第三章钻孔爆破

第一节钻孔

第18条应根据作业面的大小,钻岩机多少,明确划分作业区,规定作业手位置及相互间隔。

第19条钻孔前检查有无哑炮,待哑炮排除后,方可作业,严禁在残留孔中继续打孔。

第20条打孔前应检查钻岩机、水管和风管是否良好。钻岩机与风管、水管连接必须牢固。

第21条更换钻杆时,必须关好风门,以防钻岩机开动而伤人。

第22条钻岩机支架应架稳,作业时人不得依靠在支架上,以免钻杆折断伤人。

第23条钻孔作业时,必须打水眼,开钻时先开水门,后开风门,停钻时应先关风门,后关水门。

作业手应穿胶鞋,防水衣,戴防尘口罩和风镜。

第二节火工材料管理

第24条各种炸药不准储存于住宅,工棚或人烟稠密之处和交通要道附近,应存于山凹或山洞等地方干燥能防范火、水、光、热者为宜。

第25条凡库房必须有一套完整的管理规章制度并有管理经脸及政治上完全可靠的人员看库。

第26条凡进库的炸药必须经过捡查包装有否损坏等,并详细记载制造日期、运送吨、规格等。在分发炸药时,根据制造日期及性能分前后次序发给使用,并填写出仓单。

第27条爆破作业手必须经过专门训练,掌握爆破技术和爆破器材的性能,经考核后,才能担任爆破作业、持证上岗。

第28条炸药、火具应分别领取,分别搬运,并小心谨慎轻拿轻放,雷管必须装入匣内搬运,禁止揣在衣袋内携带。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立即前往加工地点。

第29条炸药、火具的捡查和加工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作业中严禁吸烟。禁止二人以上一块作业及非爆破人员在场。

第30条受潮的硝按炸药要经干燥后才能使用,雷管受潮生锈和开裂变形的禁止使用,并指定专人定期销毁。

第31条新领到的导火索,应做燃速试验一次放炮禁止使用燃速不同的导火索。受潮开裂、折断、粗细不均的导火索不能使用。

第32条导火索的截取长度,要根据炮孔深度、数量、点炮顺序和点炮人员撤离等条件确定,但不得短于l米。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必须用锋利小刀,禁止用剪刀、石器、铁器截断。

第33条雷管与导火线索的连接。

第34条雷管内有杂物可以轻轻磕出,用工具掏挖或口吹。

第35条导火索与雷管连接的一端,断面必须整齐,药心不得受损,导火索必须轻轻插入雷管中,并接角火帽,但不得用力过猛或转动。而后用雷管钳子夹紧管体口部边缘,雷管可用胶布

包缠,使雷管与导火索紧密结合。严禁用牙咬或砸压。

第36条每次连接数量与每次放炮个数相等。

第37条雷管与导火索连接后,应放箱子并要加锁妥善保管,禁止桂墙上或放在地上。

第38条电气爆破前必须确定电雷管的电阻和导电性能,所用欧姆计的电流不得大于50毫安。检查时电雷管应放在3厘米厚的木扳后面或砂箱内,距捡查人员不小于5米。

检查后两脚线接成短路。

第39条同一爆破点必须使用同厂、同批、同牌号的电雷管,任意两个电雷管的电阻误差应控制在±0.2欧姆以内。

第三节装药

第40条起爆药包的加工应在专门的加工棚间内进行,其方法是用小木(竹)棍在炸药包上扎一个与雷管直径,一致的孔,然后将已连接好雷管或电雷管小心插入孔内。禁止将已连接好的雷

管直接插入药包。

第41条装药前,作业班长必须详细捡查起爆药包制作的质量,导火线截取长度及点火端切割情况,不合格者,禁止使用。

第42条装药应在作业班长的指挥下,由爆破人员进行,装药时精力集中,不准吸烟,打闹、玩弄火具,无关人员不准在场,禁止边打孔边装药。

第43条装药时应小心谨慎,用木(竹)棍将起爆药包轻轻向孔内推进,严禁用力抵入和使用金属棒。

不得碰撞和挤压或将雷管从药包内拉出。

第44条装填塞物时,靠近炸药的填塞物要轻轻压实,其余填塞物要捣实。要防止导火索弯曲或折断。电雷管的脚线不能互相缠绕。装药完毕后,必须检查并记录装药个数.

第45条用扩大窝底法向炮孔中重新装药时,装硝铵炸药不少于15分钟,装硝化甘油炸药不少于30分钟。

第46条雷雨天禁止使用电气爆破,湿度较大的地方使用电雷管时,脚线部必须以绝缘胶布妥为包缠。

第四节爆破

第47条爆破作业应加强领导,严密组织,明确分工。点炮应由作业队长(或班长)统一指挥,指定专人记响炮数目,规定点炮顺序,下达点炮命令,掌握点炮时间和下达撤出命令。

第48条点炮人员事先应选择好安全隐蔽地点,点完炮迅速撤离。当指挥员发出撤出命令,不管炮点完与否必须立即撤出。

第49条爆破人员要确知装炮数和点炮数,为响炮数与总点炮数不符合或者不能辨清响炮数目,可能有哑炮时应在最后炮响30分钟后,方可进人作业面进行处理。

第50条爆破时,当隧洞贯通前两作业面相距20米左右时,一边放炮必颗通知另一边人员撤到安全区,相距5米时,只能单边作业,另一边必须停止作业。

第五节哑炮处理

第51条点炮后,凡没有爆炸的炮视为哑炮,并派原装药人员进行处理。处理时无关人员禁止在场。第52条哑咆处理方法

第53条炮孔外的电雷管脚线或导火索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1、可用木制或竹制工具,将填塞物轻轻掏出至接近炸药10厘米处重新装药将其引爆。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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