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表彰全区妇幼健康工作先进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区卫生系统创先争优活动中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区卫生系统创先争优活动中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4.17•【字号】内卫党字[2012]370号•【施行日期】2012.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区卫生系统创先争优活动中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卫党字〔2012〕370号)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为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的实施意见》以及卫生部《关于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的指导意见》的部署和要求,特制定本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单位实际,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年活动的开展,并及时将活动开展情况报厅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关于在全区卫生系统创先争优活动中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卫生系统基层党组织建设,深化创先争优活动,根据中组部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的实施意见》以及卫生部《关于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全区卫生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强组织、增活力、创先争优迎十八大”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基层党建工作各项任务,紧紧围绕深化医改的中心任务,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着力解决基层党组织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着力完善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体制机制,坚持在“强基础、破难题、出经验”上下工夫,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推动医改、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堡垒作用,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召开。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内卫计疾控字〔2015〕369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内卫计疾控字〔2015〕369号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卫生局,自治区疾控中心:自预防接种工作实施以来, 我区相继实现了消灭天花和维持无脊灰状态的目标,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逐年提高,并维持在较高的水平,多数疫苗针对疾病的发病率已降至历史最低水平,预防接种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近年来部分地区对预防接种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投入不足,地区间工作发展不平衡,部分地区出现工作滑坡。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规范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发〔2015〕29号),对规范预防接种工作提出了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全区预防接种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预防接种是政府提供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负全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明确职责分工,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把预防接种工作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内容,切实保障落实,并做好预防接种单位和人员的资质管理。
各级疾控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要制定年度预防接种实施方案和计划,强化疫苗接收、储存、运输、供应使用和管理,组织开展预防接种工作绩效考核。
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预防接种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管理重点,加强基层预防接种单位规范化建设,规范预防接种,优先保证第一类疫苗接种,不得诱导以第二类疫苗代替第一类疫苗,严禁将治疗用生物制品作为疫苗向群众推介使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30•【字号】内政办发〔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精神,推动实施《健康内蒙古行动实施方案》,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建设,不断满足妇女儿童多层次、多样化健康需求,切实提高全区妇女儿童健康水平,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妇女儿童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坚持妇幼健康事业的公益性,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的主体作用,推动解决制约妇幼健康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促进全区妇幼健康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健康内蒙古建设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认真落实“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坚持保健与临床相结合、个体与群体相结合、中医与西医相结合的原则。
(三)发展目标。
把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作为重大的民生事业,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地方区域卫生健康事业规划,加大支持和建设力度,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健全以妇幼保健机构为核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相关科研教学机构为支撑,民营医院为补充,保健与临床相结合,覆盖全区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提升妇幼健康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
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均建设1所标准化妇幼保健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 第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32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清理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现将目前现行有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目录进行公布。
2017年8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目录序号省份地方标准名称类别地方标准编号实施日期确认结果1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民族特色乳制品第1部分:奶茶粉产品DBS15/001.1-20112011-04-29现行有效2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蒙古族传统乳制品第2部分:奶皮子产品DBS15/001.2-20162017-04-01现行有效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蒙古族传统乳制品第3部分:奶豆腐产品DBS15/001.3-20162017-04-01现行有效4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含乳固态成型制品产品DBS15/002-20132013-06-08现行有效5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蒙古族传统乳制品毕希拉格产品DBS15/005-20162017-01-01现行有效6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蒙古族传统乳制品酸酪蛋(奶干)产品DBS15/006-20162017-01-01现行有效7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蒙古族传统乳制品楚拉产品DBS15/007-20162017-01-01现行有效8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蒙古族传统乳制品生产卫生规范规范DBS15/008-20162017-01-01现行有效9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炒米产品DBS15/010-20162017-01-01现行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公布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公告【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9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12.29【实施日期】2015.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9号)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61号)要求,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第24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现予公布。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2.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修订后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失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2015年12月29日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2002~2014年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61件)内蒙古自治区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贯彻关于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区护理工作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储血点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储血点基本标准的通知关于推进苏木乡镇嘎查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调整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权限及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机构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12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12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2.17•【字号】2014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14.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12号2014年第12号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4〕853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疾控局关于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初审情况和报送正式推荐材料的通知》(国卫疾控综合便函〔2014〕168号)要求,经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评选推荐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对拟推荐的7个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先进集体单位和7个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先进个人名单进行公示。
一、公示名单(一)7个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先进集体单位。
1.包头市土默特右旗卫生局。
2.呼伦贝尔市阿荣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兴安盟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乌兰察布市商都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6.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7.乌海市海勃湾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7个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先进个人。
1.王辉呼和浩特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2.张丽娟通辽市扎鲁特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3.姚占林赤峰市宁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4.石峰鄂尔多斯市卫生局疾控科科长5.李晓华阿拉善盟卫生计生委疾控科科长6.徐晓枫内蒙古自治区疾病预防控中心科长7.赵刚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病防治中心科长二、公示时间公示时间从2014年12月17日~23日。
三、受理要求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来访、来函、电话等形式反映上述公示的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有关情况和问题。
对所反映的问题请提供可调查的证明以及其它有关线索。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内卫计基层字〔2017〕832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工作的通知内卫计基层字〔2017〕832号各盟市卫生计生委:根据国家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工作的统一部署,现将我区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立足项目实际,统一思想认识为使广大人民群众均能享受到目前实施的免费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积极支持参与项目实施,使居民切实了解国家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目的意义、服务内容、政策措施,各地要从通过宣传强化项目管理、通过宣传推动规范服务、通过宣传巩固实施效果的高度,加强对项目宣传工作的认识,让广大人民群众从宣传中了解项目工作动态、受益案例、先进典型,提升群众的接受度和获得感。
二、拓展宣传形式,提高群众知晓率各地要抓住农闲、春节时机,通过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政策、目的和内容,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和参与度,努力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家喻户晓。
一是组织集中宣传。
在电视台、医疗机构播放国家卫生计生委制作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宣传片,播放时间不少于2个月;各旗县区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交通要道、人群居住较密集处、医疗机构等醒目位置张贴自治区统一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壁报及标语;开展不少于2次的街头、群众集聚场所集中宣传,向群众讲解政策、解读项目实施内容。
二是开展入户宣传。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健康扶贫冬季暖心活动,利用工作队入户开展扶贫政策宣传契机,组织人员分片包干,进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相关政策措施、服务对象及服务内容的宣讲,提高群众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认识和知晓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一、概括介绍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
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的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推动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保障人民的健康权益。
二、职责和任务1. 制定和贯彻内蒙古自治区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规划,推动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整体发展。
2. 组织和协调内蒙古自治区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推动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3. 负责内蒙古自治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包括流行病监测和预警、传染病防治等。
4. 负责内蒙古自治区的医疗机构建设和医疗资源布局,确保医疗服务的覆盖面和质量。
5. 开展重大疾病防治工作,推动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6. 负责内蒙古自治区的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和服务,包括普查、咨询、技术支持等。
7. 加强卫生职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医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8. 推动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
三、工作重点1. 加强疫情防控。
在新冠疫情防控工作长期化的背景下,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持续加强疫情预防和控制工作,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2. 推进医疗机构改革。
优化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的布局和资源配置,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推动分级诊疗制度的落地和推广。
3. 加强基层卫生服务能力。
加强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提升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和设施设备水平,改善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获得感。
4.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推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加强对第三方医疗机构的监管,推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管。
5. 开展健康扶贫工作。
加大对贫困地区的健康扶贫支持力度,提供医疗救助和健康教育,提高贫困人口的健康素养。
6. 推动老龄化社会健康服务发展。
加强老年人健康服务设施建设,提升老年人健康管理和照护服务质量,推动老年人健康服务的覆盖面和效果。
7. 提升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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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表彰全区妇幼健康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法规类别】妇幼卫生奖惩
【发文字号】内卫妇字[2014]784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8.25
【实施日期】2014.08.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表彰全区妇幼健康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
决定
(内卫妇字〔2014〕784号)
各盟市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局):
多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区妇幼健康工作以保障妇女儿童健康为目标,以落实妇幼健康保障政策措施为重点,以贯彻落实“一法两纲”为抓手,不断提高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各项妇幼工作取得可喜成绩,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深化“妇幼健康服务年”活动,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经研究决定,授予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妇幼保健所等16个单位“全区妇幼健康工作先进集体”荣誉
称号,授予孙晓红等34名个人“全区妇幼健康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妇幼健康工作中作出更大的成绩。
全区妇幼健康战线的工作人员,要以受到表彰的集体和个人为榜样,学习他们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心系妇女儿童健康的高尚品质,学习他们呵护母婴、无私奉献、大爱无疆的道德情操,以增进全区妇女儿童健康福祉为己任,继承和弘扬卫生计生职业精神,开拓进取,扎实工作,树立广大妇幼健康工作者的良好形象,为开创妇幼健康工作新局面作出应有的贡献。
附件:1.全区妇幼健康工作先进集体名单
2.全区妇幼健康工作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