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如何处论如何处理离婚案件中的债务问题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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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心得

离婚案件心得

离婚案件心得离婚案件心得篇1离婚案件心得:1.离婚是一个非常严肃的话题,涉及到家庭、社会和个人。

2.在处理离婚案件时,需要考虑周全,特别是在涉及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割等问题时。

3.离婚案件需要细致的调查和深入的研究,以确定事实和证据。

4.在处理离婚案件时,需要耐心、细致和公正,同时也需要考虑到当事人的感受。

5.离婚案件需要考虑到法律和道德的平衡,以及社会和个人的利益。

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帮助。

离婚案件心得篇2离婚案件心得:从经历到反思曾经,我对于离婚案件持有疏远和避讳的态度。

如今,我却以一名法庭工作人员的身份,深入参与到这个充满痛苦与挣扎的领域。

我的心得体会不仅仅是对工作的理解更深,更是一种灵魂的洗礼和成长。

离婚案件不同于其他民事案件,它们涉及到的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更多的是人性的挣扎和社会的矛盾。

在处理这些案件时,我深感其中的痛苦和挣扎。

一方当事人往往因为情感的纠葛和经济的压力,使得他们在法庭上的表现显得疲惫和无力。

而作为法官,我们必须公正地对待每一个案件,无论结果如何,都要以最大的善意去理解和接纳每一个人。

我曾亲眼见证过一个原本幸福家庭走向破裂的过程。

夫妻间的冷漠、猜忌和争吵,最终导致了一方的背叛。

在处理这个案件的过程中,我深深地体会到了当事人的痛苦和绝望。

在面对这样的人间悲剧时,我们除了法律上的引导,更需要引导当事人看到更深层次的问题,从而反思和改变。

反思这个案件,我认为夫妻关系的破裂并非一蹴而就,而是日积月累的结果。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需要更加关注夫妻关系,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问题。

此外,法律教育也至关重要。

我们需要通过各种方式,让公众了解离婚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避免因无知而导致的更大的痛苦。

离婚案件的处理,让我更深刻地理解了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关系。

它既可以是生活中最美好的存在,也可能成为生活中最锐利的利剑。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仅仅是处理案件,更是处理人性,处理社会问题。

作为法庭工作人员,我们有责任也有能力去帮助每一个人找到他们的出路,找到他们生命的新可能。

法释[2018]2号文答记者问: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税收筹

法释[2018]2号文答记者问: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税收筹

法释[2018]2号文答记者问: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就《解释》发布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

相关法规——法释[2018]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问:自200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就适用婚姻法相继出台了三部司法解释,为什么还要制定本《解释》?答: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01年、2003年、2011年制定了三部婚姻法司法解释,总共82个条文,2017年2月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出台了补充规定。

这些司法解释对涉及夫妻身份关系、财产关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作了规定。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家庭财产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公众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家庭投资渠道也日趋多元,许多家庭的财富因此快速增长,因投资而产生债务的风险也在不断放大。

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串通“坑”债权人,或者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坑”另一方等典型案例时有发生。

这些因素叠加投射到家庭生活中,使夫妻债务的认定成为非常复杂的问题,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难度随之加大。

原有法律、司法解释虽然已经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体系,防范了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和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的风险,但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举证证明责任等方面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

为着力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最高人民法院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反复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出台了本《解释》。

《解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引导民事商事主体规范交易行为,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审判实务中的夫妻债务制度问题探究

我国审判实务中的夫妻债务制度问题探究

我国审判实务中的夫妻债务制度问题探究作者:叶小龙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1期摘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财产的独立性也得到一定推崇。

在很多诉讼案件当中,婚姻财产制度涉及经济问题案件明显增多,这也使得我国现有的婚姻法不能适应现今的经济状况。

文章通过对我国审判实务中的夫妻债务问题进行研究,并对夫妻债务问题提出相应建议,以期待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审判实务夫妻债务制度建议作者简介:叶小龙,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032-02在长久以来的夫妻关系当中,由于受到传统的夫妻观念影响,财产区分都不是十分的明显,还有一部分家庭财产不区分。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新的思想观念对人们影响很大,闪婚闪离的夫妻关系也逐渐的增多,其多变的状态也对我国的夫妻债务制度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一、夫妻债务制度的根本意义夫妻债务制度的建立,就是对夫妻之间经济关系的保障。

自男方与女方确立夫妻关系起,生活当中就难免会出现经济财产上的纠纷,夫妻债务制度就是在这样的条件下产生的。

夫妻之间的结合是感情的升华,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生产水平的提升,夫妻之间也多了一种关系,就是各自的经济基础。

夫妻的结合并不是经济的结合,经济纠纷的出现就是这种经济结合带来的不良后果。

夫妻在确立关系之前应该具有独立的经济基础,和独立的经济思想。

夫妻债务制度是保障夫妻经济关系所形成的一项制度,夫妻婚前与婚后所得财产归属问题,所得财产使用、管理、支配的权益,和在双方婚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和分配等内容就是夫妻债务制度的基本内容。

财产制度当中缺乏夫妻债务制度,从其内容上就是不完整的财产制度。

所谓债务,就是夫妻之间在履行夫妻义务的同时,其中一方与第三方所形成的债务关系。

二、夫妻债务制度在我国审判实务中出现的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婚姻法》显然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

浅谈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问题

浅谈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问题

浅谈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问题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家庭观念、婚姻观念和家庭生活模式不断发生变化,导致婚姻家庭案件种类繁多,案件复杂,纠纷多,审理难度大。

因此审理过程中需要考虑到一系列复杂的问题。

本文讨论了新形势下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一些问题以及如何应对这些问题。

关键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解决机制前言: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是我国法院审判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质,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到当事人深层次的情感问题,因此应积极探讨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问题,包括证据收集难度、调解与判决的选择、家庭暴力问题、抚养子女等。

在新的条件下,如何更好地处理此类案件,是当前我国民事诉讼中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一、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存在的问题1. 缺乏有效的解决方式对于一些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现行法律体系中的解决方式并不太适用,即使是法院判决了,但也无法解决纠纷的根本问题。

因此,当事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避免纠纷,比如加强双方之间的沟通、建立双方之间的信任关系等,从而有效地解决纠纷。

2. 法律知识不足在许多常见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审判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因为他们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以便能够做出正确的决策。

然而,由于大多数人缺乏足够的法律知识,在面对自己的家庭问题时,可能会做出错误的决策。

因此,审判者必须认真审查案件的证据和事实,以确保其正确地适用法律规定。

3. 证据不足在某些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使案件的审理变得非常困难。

其次,由于当事人需要在有限的时间内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这使得他们很难确定真实情况,从而可能造成错误的判断。

4. 社会舆论引导在一些重大案件中,由于社会媒体的热议或者对于某些人的支持或反对,判断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公正性较难得到有效的保障。

这是因为这类案件涉及到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公众的看法往往会受到媒体报道或舆论压力的影响,这也会导致案件审判过程中出现不同的结果,从而影响到案件本身的公正性。

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

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

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摘要】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无论是在法律学习中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是一个难点问题。

由于现实情况多样复杂,加之市场经济下夫妻关系的不稳定趋势,近年来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的案件层出不穷,历年都是司法实践中的热点。

真正把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不能仅看举债的目的及夫妻一方对债务发生的认可,而是要根据债务发生的原因及双方是否受益。

本着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只要夫妻一方受益于因债务产生的主要利益,我们就应要求其负有偿还该债务的义务。

此外,我们可以根据债务性质的不同,在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前提下,分别适用不同的清偿原则。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与清偿补救措施在当代社会中,家庭作为一个经济主体在社会和生活中越来越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家庭和家庭成员无论在财产享有、意志形成和责任承担等方面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随着近年来离婚案件的不断增多,人民法院不得不面对多种多样的家庭纠纷和债务纠纷。

正所谓是清官难断家务事,对于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一直是一个难点问题,这里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主要原因还是家庭问题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以及法律的矛盾性和不确定性。

在当下,很多人利用法律漏洞,采取多种方式规避夫妻共同债务,这种做法不仅造成了家庭关系的不稳定,更伤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从而引发连锁效应,激发大量与之相关联的社会问题。

所以,在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已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课题。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理论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我们可以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概括为以下十大方面: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一、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1、在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第三人是否能以确认该协议的生效民事调解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

一般情况下,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

但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又必须再审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走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2、债务人(被执行人)已通过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答: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

如该债权形成于结婚前或离婚后,则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

3、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时,是否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答: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成确定和处理财产,处理财产时应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4、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能否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共同诉讼人?答: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不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5、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在法院中止离婚诉讼后,离婚诉讼的夫妻及家庭成员均不提起诉讼对房屋进行确权和分割,该离婚案件如何处理?答:遇到这类情况,法院可向当事人释明不起诉对房屋进行确权分割的法律后果,征询其对家庭共有房屋中涉及夫妻共有部分的分割意见。

如果当事人同意在该案中不主张人民法院对该房屋进行继续分割的,则案件恢复审理;如当事人坚持分割,则法院可限定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逾期则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离婚诉讼恢复。

2024版婚姻法自考法学考前聚焦2小时[1]

2024版婚姻法自考法学考前聚焦2小时[1]
包括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 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
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结婚的条件和程序
结婚的法定年龄、禁止结婚的条 件、结婚登记的程序和意义。
2024/1/29
家庭关系
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 间的关系、祖孙间的关系、兄弟 姐妹间的关系。
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离婚的法定理由、离婚的程序、 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
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因此,正确答案是“甲男不得提出离婚”。 • 模拟试题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
债务? • 答题技巧:此题考查的是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 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平等分割、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有利生产和生活等。
子女抚养原则
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综合考虑父母的抚养条件和愿望等因素确定抚养权归属。 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
2024/1/29
18
05 救助措施与法律 责任
2024/1/29
19
家庭暴力与虐待的救助措施
2024/1/29
法律后果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 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0
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责任
重婚的法律责任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即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重 婚是严重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构成重婚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离婚案中夫妻债务处理原则探讨

离婚案中夫妻债务处理原则探讨

的除外。 这一规定除了把现实生活中罕见的两种情形予以排除 同债务是指 “ ”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 或出于共 同生活 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 引起 的债务” 。 外, 一律将夫妻一方 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债务推定为共同债务, 在 生活需要, 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 也容 易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据此 , 认定夫妻一方 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应把握
相 似 案 情 会 出现 完 全 相 反 的判 决 结 果 。 可见 , 夫妻 一 方 以个人 名 无 一能 够 向另一方 成 功追 偿 。 义所 负债 务 的认 定与处 理 , 已成 为离 婚 案件 中的一 大难 题 。
总之, 在法律 实践中, 夫妻一方 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最终
处 理 结 果 , 往 遂 了无 良一 方 的意 愿 , 往 极大 地 损 害 善 良一方 的合
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 应当按夫妻 遵 循 《 姻 法 》 其 相 关 司法解 释 的规 定 , 好 认真 细 致 的调 查 婚 及 做
就 共 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 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 工作 , 可 以更好 地 避 免认 定和 处 理 上 的失误 。 个 人债 务 , 者 能 够证 明属 于 婚 姻 法 第 十 九 条第 三 款 规 定 情 形 或 对 夫妻 一 方 以个人 名 义 所 负债 务 性 质 的认 定 原 则 。 妻 共 夫
对夫妻—方 个 ^ 名义 所负债务 的人性化处 理
在对夫妻一方 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案件的处理中, 不仅当事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 “ 夫妻 一方与共同生活无关或者依法约
举证 难 , 官认证 、 断也 难 。 因 如此 , 师 、 官要 法 判 正 律 法 定为个人所 负担 的债务”。 一般而言, 合下列情形的债务认 人 取证 、 符 定 为个人债 务 : 是 夫妻 一方 未 经 另一 方 同意 , 一 资助 与其 没 有 抚 以人性化的处理方式, 充分发挥其专业特长和实践经验, 既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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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如何处理离婚案件中的债务问题离婚案件,在基层法院,尤其是派出法庭一直占据着较大的比例。

随着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离婚案件呈现出越来越复杂的趋势,主要是体现在财产的种类和共同债务的承担上。

人们拥有的财产越来越多,内容越来越新。

财产形式从以往单纯的金钱和实物,发展到股票、地产、知识产权等有形与无形的财产。

人们在争着对于现有的财产进行分割而绞尽脑汁的同时,也同样对应承担的债务加以重视。

通过制造虚假债务,多占财产、化解个人债务,也是变相的多占财产的方式。

审判实践中,面对离婚案件中出现的纷繁复杂的债务问题,如何认定、如何处理,是办案法官面临的难题。

本文试图通过笔者在审判实践中积累的浅显经验,探讨如何处理离婚案件中的债务问题。

一、离婚债务情况及处理上面临的问题由于离婚当事人的职业、文化层次、经济条件、所处环境的不同,加之长期以来的家庭矛盾造成的复杂心理,以及种种各异的离婚原因,当事人在离婚时,对债务的主X常常出现以下几种情况:1、双方对债务无异议,且一方主动承担全部债务并放弃其他财产分割。

这种情况下,主动承担债务的当事人有的是自身存在过错,想尽快解除婚姻关系,以金钱来赔偿感情上所欠的债务;但有的却是将债务转移到一方身上,假借离婚来逃避债务。

这种情况对于审判人员来说,看似是最容易处理的。

因为双方当事人对所负债务这一事实均无异议,对于双方均无异议的事实,法官可以认定。

因此,实践中,多数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一旦确定债务数额,且协议好谁来承担,法官就会按照双方的意愿来处理。

但是,如果当事人是怀有逃避债务的目的,一旦将债务判由一方承担,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2、双方均否认共同债务。

有的当事人为了少交诉讼费或合意借离婚逃避债务等,对债务隐瞒不报,使债务悬空。

这是审判实践中的一个漏洞。

通常情况下,法院处理离婚案件,除了对双方的婚姻关系进行处理,同时对双方的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都要作出认定和处理。

法院一般会询问双方当事人的负债情况,只要双方都否认,那法院便会确认双方无共同债务。

而此时债权人通常不可能知晓双方离婚的情况,故也就不可能在双方离婚时主X债务。

一旦法院确认双方无共同债务,那债权人以后的主X便会遇到困难。

3、一方认为有共同债务,另一方认为无债。

这种情况往往是夫妻一方有过错导致的离婚,或者有过错方要求离婚,无过错方否认债务的存在;或者双方当事人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到僵化状态,其权利义务的实际履行遭到严重的破坏,而与之相适应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逐渐瓦解,双方对负债用途的陈述往往缺乏真实性,举债的目的难以查证。

离婚时主X债务的一方认为产生债务的原因是抚育孩子、赡养老人等,即产生债务的原因是因为家庭生活导致的,而另一方却认为由于双方长期分居,对所欠债务均不知晓,故不认可债务的存在。

这种情况,对于法官来讲,处理起来就较为困难。

通常,还是会按照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谁主X谁举证,主X存在共同债务的一方需出示相应证据,通常就是借据之类的,但也常常会遇到对方的质疑:借据上只有主X债务的一方签字,双方不生活在一起,不知道对方举债的情况,且是否用于家庭生活证明不了,该证据是否真实?这便导致法院难以认证。

4、一方认为是共同债务,另一方认为是举债方个人债务。

这种情况往往是借债人要求离婚,另一方为了多得财产,而不承认是共同债务。

在家庭生活中,在大部分都是夫或妻一方管理家庭财务,借债往往由该人经办,债权人可能是凭着对经办人的信赖,或夫妻共同的经济实力、偿还能力而出借。

同时,社会生活中约定俗成的家事代理权,也导致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书写借据时只签上举债人的名字。

大家都认为只要举债人签了字,其配偶必然也成为债务人。

因此,借据上通常只有举债方的签名。

这样,离婚时,另一方便会以借据上没有自己的签名认可为由,拒绝承认该笔债务。

这种情况,同样会导致法院认证难的问题。

5、一方或双方虚构债务。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以虚构共同债务的方式来争取更多的财产份额。

虚假的债权人多属造假当事人的近亲属。

且虚构的举债理由多为双方买房、给孩子看病、赡养老人等,都是典型的用于家庭生活。

对于债权人系债务人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质疑,当事人则会有很充分的理由:只有近亲属才会予之借钱,其他人是不可能借到的。

这种解释听起来也确实符合常理。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会使得法院无法质证、认证,处理起来非常困难。

通常情况下,只要出示借据,且借据确系一方亲笔书写,在借款原因与借款数额都符合常理的情况下,法院仍然会依据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除非否认债务的一方当事人能举证证明该债务系个人债务,否则便认定为共同债务这一规定来处理。

这样的结果,和实际情况往往会产生误差,也会造成对另一方的不公平。

这确实是审判实务中的一个难题。

二、法官处理离婚债务的原则及法律依据对于以上几种情况,实践中,承办法官通常会根据自己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对当事人诉讼目的的洞察,按以下方式处理离婚案件债务问题。

1、对于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债务,基本上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

不论当事人是出于什么样的心理,只要双方均认可,且一方愿意承担,就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法院会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原则,判决由其承担。

2、对于当事人不举债或双方均认为无债的情况,通常的处理方式便是依民事审判的“不告不理”原则,当事人不举债就按无共同债务处理。

3、对于一方认为有共同债务,另一方认为无债;一方认为是共同债务,另一方认为是举债方个人债务及双方虚构债务这三种情况的处理原则类似:一方认为所负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另一方无充分证据证明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的,应认定是共同债务;负债方承认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判负债方个人偿还。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条规定看似规定得细致,但是适用起来会较困难。

具体表现在:1、审判实践中对“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难以认定,难以取证。

主X是夫妻共同债务或主X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都难以举证,最后导致法院判决难。

2、“由双方协议偿还”,很容易让当事人钻法律空子,使债务归一方,另一方不承担偿还义务。

如果承担偿还义务的一方不具备偿还能力,就更加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X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根据该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只要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他人出具借条或以个人名义对外所举的其他债务,债权人主X权利的,一律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只有两种情形例外:1、债权人与举债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且债务人或债务人的配偶对此能够证明的,应当由债务人本人承担清偿责任。

2、债权人事先知道举债人夫妻双方实行的约定财产制,而与夫妻中的一方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应当认定为举债人个人债务。

但实践中同样可能产生夫妻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履行,致使债权人无法追回债务;举债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婚姻另一方的利益等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上面提到,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也要结合以下两个判断标准:(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应视为共同债务;(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但是实践中,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借据,往往不会注明借款用途,仅从借据也无从看出举债人与其配偶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以及该配偶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债权人在请求债权时,仅仅依据举债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

此时,举证责任在于举债人的配偶,若其无法完成举证责任,其将承担共同还债的后果。

这一规定,保护了债权人,但是对于确实不知晓债务的举债人的配偶,确实有失公平。

三、离婚债务的定性及处理对策要妥善处理好离婚债务,首先要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

既然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对债务的承担就具有不可分性,夫妻应共同承担这些债务的民事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举债时间是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夫妻双方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且夫妻双方共同分享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3)举债的目的是夫妻共同生活或从事合法经营活动。

(4)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由于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不可分的特点,因此笔者建议在处理离婚案件债务问题时可以考虑采用以下程序:1、双方均认可的共同债务或转移承担单方债务。

对于此类应征得债权人的意见。

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夫妻债务分担问题时,一般是先由夫妻双方协商对债务的分担,然后法院加以确认,协商不成时,再由法院根据具体状况判决。

这种做法,不管是当事人双方协商还是法院判决,都可能损害债权人的权利。

应当征求债权人的意见。

具体情况又分为两种:一是债权人同意的,可由双方协商清偿或以共同财产清偿。

二是债权人不同意时,在离婚诉讼中以不认定和处理离婚债务为宜,可由债权人另案主X。

因为夫妻共同债务为连带债务,债权人可以选择由连带债务人的一人清偿,也可以选择两人清偿。

若法院不考虑债权人的意见就在离婚案件中将债务进行分配,就会侵犯债权人的利益。

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只有权处理共同债务内部的负担问题,不能改变婚姻当事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有观点认为:法院应中止离婚案件的审理,先行审理债务案件,待债务案件终结后,再恢复离婚案件的审理。

但是,此种处理方式会背离离婚案件的审理目的。

离婚案件主要解决的是离婚双方的感情问题,继而解决双方的婚姻关系问题。

债务问题只是随解决婚姻关系问题而产生的。

如果把审理的重点放在解决双方债务问题上,有时债务还非常复杂,这会导致主次不分。

若争议的债务数额较大,债权人或债务人的情况复杂,可能涉及除债权人、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如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等情况,那么该离婚案件的审理会因此拖延较长的时间。

这不利于妥善及时地解决离婚纠纷。

因此,这种情况以在离婚诉讼中不处理债务问题为宜,这将防止离婚当事人分完财产逃避债务。

同时也有利于查清夫妻债务,更合理地分割夫妻财产。

2、双方均不认可共同债务的,法院不宜在离婚判决中明确无共同债务,应待债权人另案主X,法院再行确定是否有夫妻共同债务。

这样做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同时更加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3、一方主X负债,另一方认为不负债或一方主X负债,而另一方认为债务系个人债务及双方虚构债务的情况,还是只能依据现有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X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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