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建设[2011]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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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指导意见[工程类精品文档]

贯彻实施《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指导意见[工程类精品文档]

贯彻实施《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指导意见[工程类精品文档]本文内容极具参考价值,如若有用,请打赏支持,谢谢!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小于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大于的通知》(铁总建设〔2014〕129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迅速传达贯彻,遵照执行,切实做好2014年上半年及今后的铁路信用评价工作。

经研究,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准确掌握新办法的特点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新的《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办法》)较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铁建设〔2011〕183号)、《关于调整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及评价结果使用规则的通知》(铁建设〔2013〕51号)作了很大的修订,评价体系及计分和排序原则都进行了较大的调整,主要有以下一些特点:(一)从总体构架上1.强调对施工企业的合同履约情况的综合评价。

2.更加明确各施工单位要积极推行标准化管理。

3.对建设项目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及安全评估中发现的工程实体质量方面影响行车的问题和已运营线路质量问题都划入了信用评价范围。

4.明确规定了建设项目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支付激励约束考核费用的依据,要求建设单位应依据总公司有关规定制订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明确评价内容、评价程序、评价结果与激励约束考核费用挂钩方式等事项。

(三)从评价内容上1.综合考虑施工企业在铁路建设中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稳定、标准化管理等合同履约情况,以及参加抢险救灾、特殊项目施工等因素。

2.建设项目信用评价得分是指从项目基础分中减去项目不良行为扣分,加上标准化绩效管理考评得分后,得出的分数。

项目基础分为290分,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得分最高为10分。

3.信用评价总分是在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得分基础上,加上抢险和特殊项目加分,减去已运营线路质量问题扣分后形成。

4.不良行为的认定和扣分仍然是信用评价扣分的主要因素,因此一般、较大、重大三类不良行为的界定比老办法细化很多。

关于印发铁路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7〕183号)

关于印发铁路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7〕183号)

关于印发铁路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7〕183号)各铁路局,各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现发布《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请各单位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铁道部建设管理司。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关于印发铁路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客运专线建设管理,规范客运专线竣工验收工作,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是指铁路客运专线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试运营或正式运营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建高速铁路项目、客运专线项目、城际轨道交通项目、近期兼顾货运的铁路客运专线项目(以下统称铁路客运专线)。

第四条铁路客运专线按照本办法进行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并经安全评估后,方可进行试运营;国家验收合格后投入正式运营。

初步验收不合格或未通过安全评估的铁路客运专线,一律不得交付试运营。

第二章竣工验收的依据、条件第五条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国家验收等五个阶段。

第六条竣工验收的依据: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2.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3.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4.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5.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6.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7.经铁道部批准的相关补充标准、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以及建设单位补充且经铁道部认可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第七条验收条件(一)静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安装)已按设计文件建成;2.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3.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4.承包商按有关规范、标准对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自检合格;5.监理单位及咨询单位(如果有)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6.竣工文件已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基本完成。

《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办法》

《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办法》
铁路局和建设单位按照审查意见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铁路 局和建设单位编写整改报告,整改报告报建设司,抄送计划司、安 监司、运输局、信息办、工管中心。
第五章 动态验收 第二十一条 动态验收条件 1.静态验收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毕,静态验收合格; 2.联调联试、动态检测和运行试验大纲已经批准; 3.工机具、常备材料、交通工具已按设计文件配备到位。 第二十二条 动态验收程序 1.建设单位组织编写联调联试、动态检测和运行试验大纲,在 静态验收完成 30 日前报铁路局;铁路局组织初审,初审后报工管 中心;跨铁路局项目,工管中心要指定一个铁路局作为牵头单位, 牵头铁路局会同其他铁路局对大纲联合初审后上报工管中心。 工管中心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对大纲进行集中审查,由铁道 部总工程师签发铁工管函批复。 2.铁路局根据批准的大纲、既有线和高速铁路管理相关规定, 组织编制动态验收期间的行车和施工作业管理细则。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参 加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
第四章 静态验收 第十八条 静态验收条件 1.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辅助工程已按设计文件建成; 2.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3.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4.承包单位按有关规范、标准对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自检合 格; 5.精测网复测已经完成,复测资料完备,复测成果已移交; 6.辅助工程(含公路立交桥)已经移交完毕;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跨越两个及以上铁路局的,各铁路局负责 管内部分的静、动态验收工作,以及初步验收、正式验收的配合工 作;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指定一个牵头铁路局,牵头铁路局做好牵 头工作。
铁道部可以委托铁路局对建设项目的单位工程先行组织初步 验收,初步验收报告报铁道部备案。
第十六条 铁道部成立由铁道部总工程师为组长的高速铁路验 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下设工务工程、供电工程、电务工程、信息

关于发布《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办法》

关于发布《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办法》

关于发布《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办法》关于发布《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12〕107号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现发布《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前发《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铁建设〔2007〕183号)、《关于公布局部修改〈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内容的通知》(铁建设〔2011〕189号)同时废止。

其他与本办法相悖的,执行本办法。

已经开始验收的建设项目,要做好新老办法衔接工作,保证验收工作圆满完成。

附件:1.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附表2.初步验收报告3.高速铁路正式验收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工作,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是指高速铁路按设计要求建成后,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检查评价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高速铁路建设项目。

其他专门用于旅客运输的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执行。

第四条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正式验收等五个阶段。

初步验收合格后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通过后可开通初期运营;正式验收合格后投入正式运营。

第二章竣工验收阶段、依据和内容第五条竣工验收阶段1.静态验收。

是对建设项目的工程按设计完成且质量合格、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且质量合格进行检查确认的过程。

2.动态验收。

是在静态验收合格后,通过联调联试、动态检测对列车运行状态下工程质量全面检查和确认,并通过运行试验对整体系统在正常和非正常运行条件下的行车组织、客运服务以及应急救援等进行检验的过程。

3.初步验收。

是在动态验收合格后,对工程建设情况,以及静态验收、动态验收情况进行确认的过程。

4.安全评估。

是经初步验收合格后,且初步验收发现的影响运营安全的问题得到解决后,对安全管理、设备设施、规章制度、人员素质等是否具备开通安全运营条件进行检查评价的过程。

铁道部关于印发《新建铁路项目安全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印发《新建铁路项目安全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印发《新建铁路项目安全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铁道部关于印发《新建铁路项目安全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为保证新建铁路开通运营安全,铁道部制定《新建铁路项目安全评估暂行办法》,对新建铁路初步验收合格后、开通运营(临管运营、试运营)前进行的安全评估工作作出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新建铁路项目安全评估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保证新建铁路开通运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和《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铁建设〔2007〕183号)的有关规定,参照《合资铁路与地方铁路行车安全管理办法》(铁道部令5号)、《合资铁路和地方铁路开行旅客列车安全评估办法(暂行)》(铁安监〔2005〕8号),制定新建铁路项目安全评估办法,在初步验收合格后、开通运营(临管运营、试运营)前进行安全评估,提出安全评估结论和意见。

第2条安全评估的目的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法落实铁道部安全管理职责,在新建铁路初步验收合格后、运营(临管运营、试运营)前,通过铁道部组织的安全评估,确认其是否具备开通安全运营的条件,提出开通运营(临管运营、试运营)的安全评估意见。

第3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建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包括铁路客运专线)初步验收合格后,开通运营(临管运营、试运营)前的安全评估。

第二章安全评估的组织机构第4条安全评估由铁道部负责组织,安监司牵头,计划司、科技司、劳卫司、建设司、公安局、运输局(营运部、调度部、装备部、基础部)、信息办等有关部门组成安全评估组。

对《铁路建设项目总价承包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补充文本》主要条款的对比分析

对《铁路建设项目总价承包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补充文本》主要条款的对比分析

要条款的对比分析摘要:随着铁路建设的快速发展,铁路建设项目总价承包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补充文本也不断完善。

最新版本为铁路总公司于2014年5月1日颁布的《铁路建设项目总价承包标准施工资格预审文件和施工招标文件补充文本》(铁总建设[2014]126号文)。

与之前的版本分析比较,2014年新版合同条款内容、文本结构形式都变化较多。

本文通过对比分析2014版《总价承包补充文本》和2009版《总价承包补充文本》的主要条款,分析其中的变化和尚需改进的地方,提出相关修改建议。

以期达到了解目前项目的总价承包模式,通过总价承包补充文本的不断完善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

关键词:铁路建设;总价承包;补充文本;条款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于2007年11月1日颁布了第56号令《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此文于2008年5月1日实行。

铁路行业根据九部委第56号令《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结合铁路项目特点制定了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铁路建设项目有单价承包、总价承包和工程总承包三种施工招标文件,其中总价承包是目前铁路上主要采用的承包方式。

本文主要以总价承包招标补充文本为基础进行论述、分析。

1、铁路项目总价承包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修改历程修改完善,如《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通知》(铁建设[2007]107号,以下简称2007版)、铁建设[2008]254号(以下简称2009版)、建建电[2010]157号(简称2010版)、铁建设[2012]220号(简称2012版)、及铁路总公司2014年5月1日发布的《铁路建设项目总价承包标准施工资格预审文件和施工招标文件补充文本》(铁总建设[2014]126号,简称2014版),其中铁总发布的2014版和原铁道部2012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补充文本中的主要调价条款等基本无变化,本文主要进行2014版和2009版两版主要合同条款的对比和分析。

2、在建铁路项目执行的总价承包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版本情况2009年国家铁路投资规模达7000亿,大批重点铁路项目开工建设,如哈大客专、沪昆客专、湘桂铁路、兰新铁路、拉日铁路、成绵乐客专等项目,这些铁路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承包模式全部实行施工总价承包,合同文本主要执行2009版。

铁建设(2007)183号 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铁建设(2007)183号 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 1 -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客运专线建设管理,规范客运专线竣工验收工作,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是指铁路客运专线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试运营或正式运营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建高速铁路项目、客运专线项目、城际轨道交通项目、近期兼顾货运的铁路客运专线项目(以下统称铁路客运专线)。

第四条铁路客运专线按照本办法进行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并经安全评估后,方可进行试运营;国家验收合格后投入正式运营。

初步验收不合格或未通过安全评估的铁路客运专线,一律不得交付试运营。

第二章竣工验收的依据、条件第五条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 2 -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国家验收等五个阶段。

第六条竣工验收的依据: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2.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3.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4.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5.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6.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7.经铁道部批准的相关补充标准、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以及建设单位补充且经铁道部认可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第七条验收条件(一)静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安装)已按设计文件建成;2.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3.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4.承包商按有关规范、标准对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自检合格;5.监理单位及咨询单位(如果有)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6.竣工文件已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基本完成。

(二)动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静态验收合格;2.《动态验收实施方案》已经批准;3.动态检测准备工作完成。

关于印发2011年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2011年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铁建设函〔2011〕10号
关于印发2011年铁路
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投资公司:
现将《2011年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按有关要求,保质、按期完成编制工作。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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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2—
二〇一一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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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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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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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范科研及软件开发
注:1. 规范科研及软件开发根据规范编制的具体情况适时补列;
2. 第1项、第10项具体专题研究项目待定。

三、工程造价标准
四、标准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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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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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基本建设标准计划通知
抄送:中铁工程、建筑公司,中铁通号集团,各设计院,中铁设计咨询集团,铁五院,通号设计院,中铁电化院,北
京通号院,中铁大桥院,中铁上海设计院,各工程局,
通号北京、上海公司,北京、西南交通大学,中南大学,
铁科院,经规院,铁道出版社,铁道工程协会,工管中
心,工程监督总站,部内政法、计划、财务、科技、安
监司,运输局,信息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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