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银行个人外汇交易规则说明
工行外汇管理制度

工行外汇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工商银行外汇管理行为,提高外汇管理水平,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外汇业务基本规定1、工商银行外汇业务范围包括: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结算、外汇汇款和汇兑等。
2、工商银行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政策,遵循合规经营原则,开展外汇业务。
3、工商银行应加强外汇业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员工了解外汇管理政策和程序,提高外汇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能力。
三、外汇业务操作规定1、客户外汇资金的接收和支付应当符合相关国家外汇管理政策规定,确保资金来源合法。
2、工商银行应加强对外汇交易的监控,防范可能存在的外汇风险,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风险情况。
3、客户外汇结算业务应当进行严格审核和核实,确保交易信息真实准确。
四、外汇风险管理1、工商银行应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外汇市场行情,推荐适合的外汇产品。
2、工商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外汇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外汇风险监测和评估,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
3、工商银行应加强外汇风险的内部控制和审计工作,发现并及时解决风险隐患,确保外汇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五、外汇违规处理1、一旦发现外汇交易违规行为,工商银行应当立即停止该交易,采取措施限制客户的外汇操作。
2、工商银行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违规交易情况,配合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3、对于严重违规的外汇交易行为,工商银行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外汇管理信息披露1、工商银行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及时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相关外汇交易信息。
2、工商银行应当定期公布外汇业务的管理和运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3、工商银行应积极配合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外汇审核。
七、外汇管理审计和内部控制1、工商银行应建立健全外汇管理审计制度,加强对外汇业务的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
2、工商银行应建立健全外汇业务的内部控制机制,严格控制外汇风险,防范金融风险。
3、工商银行应加强内部员工的外汇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外汇业务知识和风险意识。
中国工商银行外汇汇款暂行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外汇汇款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工商银行•【公布日期】1989.07.06•【文号】[89]工银发字第114号•【施行日期】1989.07.0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工商银行外汇汇款暂行办法(1989年7月6日<89>工银发字第114号)为了做好外汇汇款,更好地为国内外客户服务,制定本办法。
一、汇款的对象、条件和种类(一)凡国内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个人,均可向已开办外汇业务的当地工商银行申请办理外汇汇出汇款。
(二)凡国外的机关、团体、企业、个人以及海外华侨将其资金汇到国内来,均可委托已开办外汇业务的各地工商银行解付。
(三)汇款人办理汇出汇款时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向银行提供有关批准和证明文件。
(四)汇款方式有三种:电汇、信汇和票汇。
(五)各项费用按收费标准收取。
二、汇出汇款(一)汇出汇款的申请1.汇款人委托我行办理汇出汇款时须填具汇款申请书,这是银行办理汇出汇款的基本依据,也是汇款人和银行之间的责任契约。
2.汇款人须将汇款申请书书写清楚(最好用英文打字,港澳地区可以使用中文),注明汇款方式,汇款金额(包括外币符号),汇款人的名称、地址,收款人名称、地址(包括国名、城市名等),如收入帐户,须注明开户行的全称、地址、帐号、户名。
如有附言,亦须填明。
此外,还应注明有关国外费用由谁负担。
3.外商投资企业从其存款户中支付货款汇往境外时,可到银行直接申请,并交验进口发票,提单或其他证件。
如属预付货款,不能提供以上证件,应事先报当地外汇管理局批准,待进口后,再办理进口核销手续,如汇款超出正常的业务范围(如利润汇出、资本转移、境外机构所需经费及企业清理后外方投资者分得资本等)均应先报当地外汇管理局批准,再向银行提出申请。
(二)汇款前银行应认真审查1.汇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提供有关批准和证明文件是否齐全。
个人外汇管理新规定

个人外汇管理新规定个人外汇管理是指个人在国际收支方面的外汇交易行为和相关的汇款、汇出和外汇储备管理。
为了规范个人的外汇管理行为,保护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经济稳定,近期出台了一系列新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个人外汇管理新规定的主要内容:1.个人外汇交易额度限制。
根据个人的实际需求和资金状况,设定了外汇交易的额度限制。
个人在一定时间内的外汇买卖金额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以确保外汇市场的稳定和流动性。
2.外汇交易用途限制。
个人的外汇交易用途必须符合合法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禁止个人使用外汇进行非法交易、洗钱、恐怖主义资助等活动。
3.个人外汇交易记录和报告要求。
个人在进行外汇交易后,必须及时记录和报告相关信息。
这包括交易的时间、金额、对象等。
目的是方便监管机构对外汇交易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
4.外汇交易的信息披露要求。
个人在进行外汇交易前,必须向交易平台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
同时,个人还要遵守交易平台的信息披露规定,确保交易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5.个人外汇交易的风险提示和教育。
交易平台需要向个人提供外汇交易的风险提示和相关教育,帮助个人了解外汇市场的特点和风险,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6.个人外汇交易的费用和税费规定。
交易平台可以收取一定的交易费用和手续费。
个人需要按照相关法规缴纳相应的税费。
7.个人外汇交易的违规处理和法律责任。
对于个人外汇交易中的违规行为,监管机构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交易资格等。
新的个人外汇管理规定的出台,旨在加强对个人外汇交易的监管,降低风险,保护个人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经济稳定。
个人在进行外汇交易时,应严守规定,合法合规地参与市场,共同营造良好的外汇交易环境。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个人外汇管理的范围二、外汇收支管理1.收入:个人在境外从事合法经济活动所获得的外汇收入,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和结汇。
2.支出:个人在境内外进行境内外合法交易的支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和购汇。
三、个人外汇账户的管理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开立外汇银行账户和资本金账户,并进行跨境外汇收支。
四、外汇交易方式和限额1.个人可以通过银行、证券公司和其他外汇市场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外汇交易。
2.个人外汇买卖业务必须参考银行和其他外汇市场公布的外汇中间价进行,不得低于或高于规定的幅度。
3.个人外汇购买、结汇和资本金账户交易的总额度按照规定进行限制,超出限额的需要特殊程序才能进行。
五、违规处理和违规行为1.个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的规定,包括虚假申报、逃避监管和洗钱行为,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2.银行和其他外汇市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的规定,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和撤销外汇交易许可证。
六、守信激励和信用修复机制1.守信激励:个人在外汇管理中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和守法行为将享受相关激励政策,例如便利的购汇和结汇程序。
2.信用修复:个人有司法行政处罚记录的,可以通过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和整改措施,以及经过一定的信用修复时间,修复自己的信用。
七、监管机制和配套措施1.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加强对个人外汇管理实施的监督和指导。
2.银行和其他外汇市场必须建立完善的外汇交易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个人外汇管理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以上是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通过这些细则的实施,可以更好地规范和管理个人外汇交易行为,保障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经济稳定。
同时,也为那些守法守信的个人提供了便利和激励。
个人外汇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个人外汇管理规定实施细则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第八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九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工商银行个人外汇特殊业务处置制度

工商银行个人外汇特殊业务处置制度
工商银行个人外汇特殊业务处置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个人外汇预结汇汇款业务:该业务允许汇款人在工行境外机构办理向境内的外汇汇
入汇款时,将所汇外币款项结成人民币,以人民币形式解付收款人。
这是“电汇汇入汇款”的一种特殊情况,其特色优势在于汇款人汇出的资金为外币,但收款人入账的金额为人民币。
此外,这项业务的收款人在国内工商银行网点开有账户,可以第一时间收到以人民币入账的境外汇款。
2.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业务:这是国际收支中涉及的交易项目,包括货物、服务、收
益及经常转移,以及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如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
3.个人外汇委托代办业务:年度便利化额度内的个人外汇业务可以委托近亲属代办,
不占用年度便利化额度的个人外汇业务也可以委托他人(含近亲属)代办。
近亲属代办无需提供委托书。
需要注意的是,表哥、堂哥并不属于近亲属。
在办理业务时,银行会要求提供包括户口本或结婚证或出生证等证明材料来证明近亲属关系,在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时,可以提供近亲属关系承诺函替代。
此外,如遇到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工商银行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境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以确保业务的正常运行和客户资金的安全。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首先是外汇购汇和结汇方面。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了个人购汇的用途、时间、金额和频率的限制。
购汇金额和频率相关的限制主要是为了防止个人非法转移资金和维护国家外汇市场稳定。
购汇用途方面,规定了个人向境外支付合法经营、贸易和消费的款项所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确保购汇资金流向合法合规。
结汇方面,规定了居民个人持有的外汇凭证在规定期限内的销售、兑换和提款等事项的处理办法。
第三是外汇存入和提取。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居民个人可以将外汇资金存入个人外汇账户,但存入金额不能超过个人外汇账户相应币种的额度限制。
存入外汇的方式可以是现金、电汇、托收等。
在提取外汇方面,实施细则规定了个人可以用于结汇、购汇、投资和消费等用途的提款的限制和手续。
最后是外汇业务违规处罚。
实施细则对个人违反中国的外汇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的情况和方式进行了规定。
主要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注销外汇账户、限制外汇业务、限制境内活动等。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规范个人外汇行为、防止非法资金流入和维护国家外汇市场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需要居民个人和金融机构密切关注,并按照规定进行操作,确保个人外汇交易安全合规。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个人及其他单位在外汇从业中及其活动。
一、目的
为促进外汇市场健康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特制订本外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以规范个人在外汇市场的行为、强化外汇管理责任,保护外汇市场稳定和安全性,对个人外汇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
二、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个人以及其他单位参与外汇从业及活动,包括:
1.个人从事外汇交易,包括个人汇款、汇兑、非居民汇票以及旅游汇兑等;
2.个人拨出外汇进行投资、收购国外货物、服务或者接受国外货物、服务付款;
3.个人准备或参与境外学习、旅游或其他活动;
4.其他外汇活动。
三、准予有关放行文件
1.个人准备进行外汇从业的,应向当地外汇管理机构申请准予其外汇从业放行的有关文件。
2.境外旅游的,应根据有关规定,拟定涉外支付清单,并向当地外汇管理机构申请准予境外涉外支付清单说明放行的有关文件。
3.个人准备投资境外或者从事除自费境外旅游外的境外活动的,应向当地外汇管理机构申报,并准予该等活动外汇放行的有关文件。
4.境外学习、旅游的,应按照境外支付清单报备有关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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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个人外汇交易规则说明
个人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规定的交易时间内,按照《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外汇买卖网上交易操作指南》客户自己用电脑操作,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外汇买卖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外汇买卖。
第一条电话交易定义
个人外汇买卖电话交易,是指个人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规定的交易时间内,使用音频电话机,按照我行个人外汇买卖指南,由客户自己按键操作,通过个人外汇买卖电话交易系统进行的外汇买卖。
第二条网上交易定义
个人外汇买卖网上交易,是指个人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规定的交易时间内,登陆Internet网,按照《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外汇买卖网上交易操作指南》,由客户自己利用电脑操作,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外汇买卖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的外汇买卖。
第三条报价
我行根据国际外汇市场即时行情进行报价。
因受国际上各种政治、经济因素,以及各种突发事件的影响,汇率经常处于剧烈波动之中,所以客户应充分认识到外汇投资的风险,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
第四条开立交易帐号
客户进行个人外汇交易电话及网上交易前,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到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外币储蓄所开立《活期一本通存折》,填写《电话银行开户(注册)申请表》,申请电话银行的专用编号,并预留密码,即可进行电话交易或网上交易。
第五条密码的修改
电话及网上银行专用密码由六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客户可随时通过我行的电话银行系统或网上银行系统对自己的密码进行更改。
只有密码输入正确,才能打开帐户进行操作。
凡因客户自己泄露密码而造成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六条网上交易安全及时滞性
客户应充分认识到Internet公共网络的安全性问题。
凡因客户过失,如登陆我行网上交易系统未及时退出等原因而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网上交易具有时滞性及交易中断性的特点,因此,客户须在交易前后经常核对帐户余额。
第七条熟悉电话交易操作指南
客户进行个人外汇买卖电话交易,必须熟知《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外汇买卖电话交易操作指南》,并严格按照《操作指南》使用电话交易系统;若因输入错误而造成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八条按照提示进行网上交易
客户进行个人外汇买卖网上交易,必须熟知《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外汇买卖网上交易操作指南》,并严格按照《操作指南》使用网上交易系统;若因输入错误而造成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九条帐户挂失解冻
客户因输入错误导致存款帐户挂失冻结时,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存折到原开户储蓄所办理解除挂失手续。
因上述原因造成帐户冻结而导致委托不能成交的,责任客户自负。
第十条交易币种及金额起点
个人外汇买卖电话交易的炒外汇币种为美元、欧元、日元、港币、英镑、德国马克。
交易的起点金额为100美元(含100美元)或其它等值外币。
对于单笔交易超过一定金额的实行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即时交易和委托交易
个人外汇买卖电话交易及网上交易方式包括外汇买卖即时交易和外汇买卖委托交易。
外汇买卖即时交易是指客户按我行交易系统的即时报价当即成交的交易方式;外汇买卖委托交易是指客户委托我行在即时汇率达到其指定的汇率水平时,将客户指定的一定金额的一种货币,按当时我行汇率买卖为客户指定的另一种货币。
第十二条实盘交易
实盘交易是指客户以其真正持有的外币数量为交易的限额,卖出其持有的外币,买入其它外币的交易。
第十三条基础货币与非基础货币
个人外汇买卖电话交易及网上交易的报价为我行公布的12种汇率的即时牌价。
这些汇率是:英镑兑港币,英镑兑美元,英镑兑日元,港币兑日元,美元兑港币,美元兑德国马克,美元兑日元,欧元兑英镑,欧元兑港币,欧元兑美元,欧元兑德国马克,欧元兑日元。
客户应明确上述货币组合,表示在前的币种为该汇率的基础货币,表示在后的货币为该汇率的非基础货币。
第十四条关于委托交易的规定:
(一)客户输入委托交易汇率时,若我行的即时汇率优于客户当时输入的委托交易汇率,我行电话语音或网上交易将按即时汇率给予成交。
(二)客户的委托被接收后:
1.客户委托买入基础货币同时卖出非基础货币,当我行此货币组合的汇率的卖出价低于或等于客户的委托价格时,客户的委托自动成交,成交汇率为我行当时相应的即时汇率价格。
2.客户委托卖出基础货币同时买入非基础货币,当我行此货币组合的汇率的买入价高于或等于客户的委托价格时客户的委托自动成交,成交汇率为我行当时相应的即时汇率价格。
(三)客户的委托被接收后,客户帐户上相应的交易资金被保留,直至客户撤销交易委托或委托有效期结束时交易委托自动失效;如帐户内资金不足,客户委托不被接收。
(四)客户在查询帐户余额时,电话和网上将播报或显示实际余额和可用金额。
实际余额指客户帐户中实有的金额;可用金额指实际余额扣除保留金额后的余额。
(五)委托交易的成交顺序按委托时间优先的顺序排列。
(六)客户所建立的委托的有效期按24小时计算,即被受理的委托交易有效期从委托时间开始至次个交易日同一时间止。
周五的委托有效期从委托时间开始
至周六凌晨4:00整。
因委托而保留的资金在委托失效以后将自动返回到各自的帐户中去。
(七)当客户留有有效委托之后办理挂失手续时,原来的委托视同自动失效。
客户帐户上的资金将被冻结,直到解冻为止。
(八)当客户撤消委托时,该笔委托所涉冻结资金将自动返回相应的帐户中。
第十五条交易记录
由客户自己操作的电话及网上交易是否成交,及成交的币种、金额、汇率等均以我行系统自动记载的成交记录为准。
第十六条交易的核对
电话交易或网上交易完成后,客户可以利用我行的电话交易系统或网上交易系统通过查询功能,了解是否成交,也利用网上交易系统通过交易明细查询功能了解相应的成交情况,同时须在成交后,尽快携带活期一本通存折到我行任意一家外币储蓄所补登电话或网上交易成交记录。
第十七条休市及交易中断
如我行个人外汇买卖电话及网上交易遇节假日或国际主要金融市场假日休市时,在休市前我行将以柜台公告、电话语音、网上通知的方式将具体休市安排通知客户。
因通讯线路障碍、我行正在调整交易汇率或发生非人力所能控制的意外时,我行电话及网上交易暂停。
第十八条交易时间
我行个人外汇买卖电话交易的时间定为:除公告休市的时间外,周一早7:00至周六凌晨4:00。
第十九条本规则的修订
我行若对本规程所列之条款进行必要修改或补充,将以柜台公告方式通知客户。
第二十条
本规则及《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外汇买卖电话交易操作指南》由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