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污水处理管理规定
生活废水污泥管理制度

生活废水污泥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生活废水和污泥的管理成为了一个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
生活废水和污泥包含着大量有机物质和微生物,如果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自然环境中,将会给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极大的危害。
因此,建立规范的生活废水污泥管理制度,对于维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生活废水管理1.生活废水收集与排放根据国家环保部门的规定,城市居民区域内必须建立统一的生活废水管网系统,将居民家庭产生的生活废水经过收集、输送、处理后再排放到环境中。
生活废水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排放标准,不得含有污染物超标的生活废水。
2.生活废水处理与利用居民区域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设生活废水处理厂,对生活废水进行处理。
处理工艺可以采用生物处理、物理处理等方式,将生活废水中的有机物、无机物等污染物进行去除,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再放入环境中。
此外,生活废水中的有机物也可以进行资源化利用,例如生产沼气、肥料等。
3.居民家庭生活废水处理在城市居民区域内,为了降低生活废水处理厂的负担和节约资源,可以对居民家庭进行生活废水处理设施的建设。
例如安装家用污水处理设备,对家庭生活废水进行初级处理,减少废水排放到生活废水管网中。
4.生活废水管理监督国家环保部门应当对城市居民区域内的生活废水管网系统、生活废水处理厂等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废水处理设施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生活废水排放达到国家标准并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三、污泥管理1.污泥的收集与处理城市居民区域内的生活废水处理厂产生的废水经过处理后,将会产生一定量的污泥。
这些污泥可以通过沉淀、压滤、脱水等方式进行脱水处理,然后通过焚烧、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处理后的污泥必须符合国家废物处理标准后再进行处置。
2.污泥资源化利用为了减少污泥对环境造成的压力,可以对污泥进行资源化利用。
例如将污泥中的有机物、无机物等进行分离,生产沼气、肥料、建筑材料等,从而达到资源再利用的目的。
这不仅可以减少对资源的浪费,还可以为环境保护做出贡献。
生活污水处理管理规章制度

生活污水处理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污水处理管理,保护环境,提高水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生活污水处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分区施策、集中处理、达标排放的原则,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水质稳定。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活污水处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资金投入。
第二章建设与管理第五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充分考虑当地水环境状况、人口规模、产业结构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理规模和处理工艺。
第六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遵循环境影响的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包含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处理工艺、排放标准等内容。
第七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和排放标准。
第八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成后,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运行单位应建立健全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章运行与维护第九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应遵循操作规程,确保设施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第十条运行单位应定期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巡查、检测、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一条运行单位应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制度,对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进行定期监测,确保达到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运行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处理制度,对设施故障、突发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防止环境污染。
第四章排放与监管第十三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擅自更改排放口位置和排放方式。
第十四条运行单位应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况和出水水质,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环保部门应加强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规定

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规定一、引言生活污水处理厂是城市污水处理的重要环节,其中产生的污泥处理和处置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
本文旨在制定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规定,确保处理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资源回收利用,提高生活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效率。
二、污泥处理流程1. 污泥脱水:生活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需要进行脱水处理,以降低水分含量。
脱水设备的选择应考虑处理能力和能耗,确保高效处理。
2. 污泥消毒:为了防止污泥中微生物的传播,对污泥进行消毒处理是必要的。
消毒剂的选择应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并确保消毒效果达标。
3. 污泥稳定化处置:稳定化是指将污泥中的有机物进行降解,以减少有机负荷和有机氮的含量。
常见的处理方法包括厌氧消化和好氧处理等。
三、污泥处理处置管理要求1. 环境监测:生活污水处理厂应定期对污泥处理过程中的环境参数进行监测,包括温度、PH值、悬浮物浓度等。
监测结果应及时记录并报告相关部门。
2. 资源回收利用:在污泥处理过程中,应将可回收的有机物、氮、磷等资源予以回收利用,以降低处理成本和减少对自然资源的依赖。
3. 安全处置:对于无法回收利用的污泥,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安全处置。
如采用填埋方式,应选择合适的填埋场地,并确保填埋过程中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4. 污泥运输:在污泥处置过程中,需要注意运输的安全和环境保护。
运输车辆应符合相关排放标准,并采取防漏措施,避免污泥泄漏对道路和周边环境带来污染。
5. 数据管理:生活污水处理厂应建立健全的数据管理系统,记录和保存污泥处理过程中的重要数据和监测结果,以便后期的数据分析和问题追踪。
四、污泥处理技术创新1. 生物质炭化:利用生物质作为原料进行炭化处理,可以将污泥中的有机物转化为稳定的碳质产物,同时释放的热量可用于能源回收。
2. 生物转化:利用微生物对污泥进行转化处理,可将污泥中的有机物降解为沼气或其他能源,并减少处理过程中的臭味和有机负荷。
3. 热解技术:通过高温处理污泥,可将其中的有机物分解为油气等有用产物,并生成炭质产物用于资源回收。
生活污水管理制度范本

生活污水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污水的收集、运输、处理和排放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生活污水的收集、运输、处理和排放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生活污水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推进生活污水治理技术进步,提高生活污水收集、运输、处理和排放水平。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污水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活污水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生活污水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第二章污水收集与运输第五条生活污水收集与运输应当遵循合理布局、优化网络、畅通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和镇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污水收集系统,实现生活污水应收尽收。
第七条城市和镇的污水处理设施应当与排水设施相衔接,确保生活污水顺畅流动。
第八条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拆除、改建、堵塞、占用、损坏生活污水收集与运输设施;(二)向生活污水收集与运输设施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废料、污染物或者其他废弃物;(三)擅自关闭、改动、堵塞、占用、损坏生活污水收集与运输设施排放口;(四)其他损害生活污水收集与运输设施的行为。
第三章污水处理与排放第九条生活污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条生活污水经过处理后,其排放水质应当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处理效果。
第十二条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设施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第十三条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对污水处理过程进行监测,对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确保污水处理效果。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生活污水收集、运输、处理和排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现场检查、监测、取样等手段,对生活污水收集、运输、处理和排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污水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污水管理,防治水污染,保障水环境质量,根据《污水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产生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污水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 第二章污水排放标准第四条污水排放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浓度标准。
- 排放总量: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标准。
- 排放方式:采用合理的排放方式,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 第三章污水排放许可第五条产生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请污水排放许可。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受理污水排放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 第四章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第七条产生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要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
第八条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
###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九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污水排放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条环境保护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情况;- 进入现场进行监测、检查;- 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没有取得污水排放许可,排放污水的;- 污水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排放总量控制标准的;- 没有按照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
第十二条违反本细则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概要,具体实施细则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如需了解具体内容,请咨询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或查阅相关法规文件。
小区污水处理与排放管理规定

小区污水处理与排放管理规定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小区的规模逐渐扩大,居民数量不断增加,污水处理与排放问题逐渐凸显。
为了保护环境、提升居民生活质量,小区需要建立有效的污水处理与排放管理规定。
一、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求1. 小区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并获得批准。
2. 污水处理设施的选址应考虑周边环境,远离居民区、教育机构、医疗机构等敏感区域。
3. 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营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确保能够有效处理小区污水。
二、居民污水排放管理1. 小区居民应当将生活污水、洗衣水等污水排入小区污水处理设施,禁止随意排放到周边环境或排入雨水系统。
2. 禁止在小区内进行非法排放、倾倒废弃物、建筑材料等导致污水污染的行为。
3. 居民室内排水管道应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防止污水泄漏和堵塞。
4. 居民应当养成节约用水的习惯,减少污水的产生。
三、小区管理责任1. 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小区污水处理与排放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2. 小区管理方应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清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3. 小区管理方应加强对居民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和水资源利用效率。
四、违规处理与罚款1. 对于违反污水处理与排放管理规定的居民,小区管理方应依法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理措施,并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2. 小区管理方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处理居民关于污水排放问题的投诉。
3. 对于屡教不改、严重影响小区环境卫生的违规居民,小区管理方可以采取更严厉的处罚措施,如限制水、电等资源的使用。
总结小区污水处理与排放管理规定对于各个城市的小区管理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建立健全的污水处理设施和严格的居民污水排放管理制度,可以保护环境、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
同时,小区管理方需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加强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污水处理设施,并对违规居民采取措施进行惩罚。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小区污水治理的可持续发展。
污水处理工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污水处理工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污水处理工作的管理,保护水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和人民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污水处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污水处理工作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合理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并落实责任制。
第四条污水处理工作应注重技术创新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处理效率和水环境质量。
第二章污水收集与传输第五条污水处理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建设完善的污水收集与传输系统,并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六条污水收集与传输系统应合理布局,确保污水能够被有效收集和输送到处理单位。
第七条污水收集与传输过程中应采用密封管理措施,以防止二次污染和臭气扩散。
第八条污水收集与传输系统的维修和更换应按照计划进行,确保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三章污水处理工艺和设备第九条污水处理单位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理工艺和设备,并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十条污水处理工艺和设备的运行应符合相关操作规程,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污水处理工艺和设备的改建和扩建应经过技术评估和环评审批,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污水处理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四章污水处理排放第十三条污水处理单位应监测和控制排放水质,确保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第十四条污水处理排放应符合相关废水排放标准和规定,确保不对周边水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五条污水处理单位应定期对排放水进行检测和分析,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保持排放水质稳定。
第十六条污水处理单位应主动报告排放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纠正。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七条污水处理工作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确保其安全运行和达标排放。
第十八条污水处理单位应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和人员,并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对违反规定的污水处理单位,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要求整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污水处理管理规章制度
污水处理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污水处理管理,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卫生,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市区内的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站等单位的管理和运营。
第三条污水处理管理应当遵循“谁污染谁治理,谁治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各负其责,形成协同作用。
第四条污水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污水监测体系,监测污水排放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处理。
第五条市政府应当加大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财政支持力度,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章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改建第六条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站等设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环保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确保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
第七条污水处理设施的改建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且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环保标准。
第八条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改建应当全程监督,确保工程质量,避免出现建设质量不达标的情况。
第三章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第九条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确保其具备相关的技能和知识。
第十条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降低污染物排放量,提高处理效率。
第十一条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建立健全污泥处理和再利用制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四章污水监测与处罚第十三条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污水排放监测体系,定期对污水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并及时报告排放数据。
第十四条对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达标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要求设施进行整改,直至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五条对于违法排放污水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十六条对于参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建、运行管理等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维护社会公正秩序。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相关设施在实际运营中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规定
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规范化管理,预防和减少污泥二次污染,促进污泥的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污泥的处理、处置管理,包括污泥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污泥是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初沉池污泥和二沉池污泥,不包括格栅栅渣、浮渣和沉砂池沉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污泥产生单位是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污泥处理单位是指对污泥进行浓缩、调质、污泥脱水及稳定等一系列的过程,通过合格的污泥处理流程,使污泥达到减量化、稳定化的单位;污泥处置单位是指通过污泥堆肥、污泥焚烧、建材利用等各类方式达到无害化、资源化处置的单位;污泥运输单位是指依法从事污泥运输的单位。
第五条污泥的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
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源头控制,保证污泥泥质符合国家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控制指标要求。
根据污泥最终安全处置要求和污泥特性,勉励符合国家要求、技术可行的多种方式处理、处置污泥,进步污泥处置能力,实施污泥处理、处置全进程办理。
第二章污泥办理的一般规定第六条污泥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及技术规范。
第七条污泥产生单位、处理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对各自承担的污泥处理处置环节负责,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污泥进行处理或处置;不能自行处理或处置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理和处置。
第八条污泥产生单位、处理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建立污泥环境办理的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出产制度、污泥台账办理制度、人员培训打算和污染物监测打算;应当建立健全污泥办理责任制,切实推行职责;设置专门的监控部门或专职人员,确保污泥安全、妥善处理、处置,防止因污泥引发环境事故。
西安市水务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水务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市水发〔2023〕491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西安市水务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西安水务集团,各区县水务(农林水)局,灞桥区秦保局、西咸新区住建局,相关区县、开发区涉水事务管理部门,局属相关单位,各相关企业:为强化全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提升污泥处置工作质量,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规及我市污泥处置工作实际,我局对原《西安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规定(试行)》(市水发〔2021〕460号)进行了修订完善,并经市司法局审查登记(登记号:西规〔2023〕010-水务局001)。
现将修订后的《西安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西安市水务局2023年12月29日西安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西安市城市(含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规范化管理,预防污泥二次污染,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西安市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条例》、陕西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规范》(DB61/T1571-2022)和《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22〕145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中所称污泥是指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半固态或固态物质,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池沉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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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红狮水泥有限公司
生
活
污
水
处
理
管
理
规
定
二0一四年七月
1、生活污水主要来源:员工日常生活用水、食堂烹饪洗涤用水
2、 水污染物排放量的控制指标
公司废水的主要污染物有PH 值、CODcr 、BOD 5、SS 、石油
类;公司污水排放执行GB8978—200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一级标准。
年排放总量按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排放限值进行控制。
3 生活污水排放管理
3.1 生活污水排放流程 生活污水 化粪池 集水沉淀池
食堂废水 隔油 集水沉淀池3.2 各宿舍楼等生活用水均设有小水池、过滤网塞,严禁将茶叶、烟蒂等杂物扔入水池,用完后及时关闭水龙头,杜绝常流水和随意排放,经集水池沉淀、过滤后排放,各部门要对各自员工加强宣传教育,注重节约用水,减少排放。
3.3 综合科要控制绿化卫生用水量,注重节约用水,杜绝长流水,综合科、生产调度中心现场管理每周组织对生活用水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长流水、小水池长期蓄水等现象,给予相应责任人扣罚月度绩效分2分处理,严得者处罚款50元/次处理。
4、污水处理设施维护:生产调度中心指定专人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每日检查加药池液面,做好药池混曝气消
毒处理 绿化 浇灌
合液的补充并做好加药记录;检查污水泵、曝气风机是否工常工作,若有问题,及时联系设备、电气等专业部门进行处理。
5 、其他日常控制管理
5.1 综合科定期组织人员清理厂区公共场所的排水沟、排水窨井和厕所等设施,保持排水管沟的通畅。
5.2每年冬季由综合科联系附近环卫部门对沉定池淤泥进行清理。
5.3 综合科负责联系对水污染物的排放进行监测,对水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不合格或未达到环保部门提出的改进要求的情况,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按《纠正、预防与改进程序》的规定制定纠正与预防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