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履约(第1、2、3阶段)
(东府〔2005〕57号发文)东莞市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暂行办法

东莞市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暂行办法(东府〔2005〕57号发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管理体系,保证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建立预防拖欠工程款及纠纷的市场化、法制化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保证担保是指投标保证担保、承包商履约保证担保、业主(发包人,下同)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承包商付款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修保证担保。
第三条在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应当实行保证担保。
单项工程预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是否提供承包商履约保证担保和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由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
第四条保证人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
担保公司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担保业务的营业执照。
第五条业主保证担保费应当计入工程预算。
承包商保证担保费应当计入投标价格。
第六条市建设局依据本办法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的实施监督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的业主、承包商不依照本办法实行保证担保的,市建设局应当依据本办法要求其改正。
第二章投标保证担保第七条投标保证担保是指由保证人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投标活动的担保。
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适用本办法有关投标保证担保的规定。
第八条投标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保证或投标保证金担保方式,具体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银行帐户汇出,不得由其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的除外)或第三者转入。
投标保函可采用保证人出具的投标保函,也可采用银行保付支票或承兑汇票,由投标人直接向招标人提交的方式,其具体要求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九条单项工程投标担保的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x

附件1常平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第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根据《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莞市农村干部违反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包括股份经济联合社和股份经济合作社(或分社)。
第三条本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政府专项补助资金、村集体自有资金及其他资金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镇农资办在农村集体工程管理中负责指导、审查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一)对申请进入镇招标投标服务所或委托招标代理公司组织的投标招标项目资料进行审核(二)监督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布栏对工程招标信息的发布。
(三)监督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备案。
(四)监督工程验收和款项支付。
(五)对违规工程项目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镇招投标服务所是我镇农村集体工程项目招标的中介服务机构,主要职责:(一)提供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场所和设备。
(二)组建工程造价预算服务单位库。
(三)经镇农资办审核通过,需进入镇招投标服务所交易的工程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镇招投标服务所的相关程序办理招投标手续。
(四)对进场交易的工程项目招投标信息进行媒体公开发布。
(五)接受竞标人(法人)咨询和报名,管理投标保证金。
(六)协调组织开展招标、评标、定标等工作。
(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或集体经济组织监事机构对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协助相关部门处理进场交易项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成立工程管理工作小组,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由村理事长任组长,小组成员包括:分管工程和财经的干部、村监事会成员及会计主管等。
工程管理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按规定对自行招标的工程做好招标投标,包括立项、招标、评审、监督等工作。
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监理企业)

《东莞市规范建设 工程招标投标各方 主体行为暂行规定 》第三十条
可视情节轻重,依法限制其参加本 市的招标投标活动:
1
《东莞市规范建设 工程招标投标各方 主体行为暂行规定 》第三十条
可视情节轻重,依法限制其参加本 市的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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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规范建 设工程招标投标各 方主体行为暂行规 定》第三十条(招 投标办公室) 《工程建设项目施 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八十一条(交易 中心)
31
23 24 25 26 27
承揽业务 承揽业务 承揽业务 承揽业务 承揽业务
招标办 招标办 招标办 招标办 招标办
J4-2-02 J4-2-03 J4-2-04 J4-2-05 J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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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业务
招标办
J4-2-15
29 30 31 32
承揽业务 承揽业务 承揽业务 承揽业务
招标办 招标办 市场科 招标办 招标办
交易中心东莞市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行为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3页共6页34承揽业务招标办j4211中标后不提交履约保证担保的35承揽业务市场科招标办j4212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36承揽业务市场科招标办j4213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37承揽业务市场科招标办j4216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非原参加投标中标的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监理的在实施过程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项目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或监理人员与中标文件确定的人员不相符的38承揽业务市场科j421739承揽业务市场科j421840承揽业务市场科招标办j421941承揽业务市场科j4220在履约保证担保期限内撤保的42承揽业务市场科质监站安监站j4221总监理工程师承担超过三项工程监理任务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第321条343承揽业务招标办交易中心j422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管理和年度复查工作的通知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管理和年度复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9.03.27•【字号】东建市[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管理和年度复查工作的通知(东建市〔2009〕17号)为加强施工、监理企业信用动态管理,充分运用信用监管平台和加强事项审批后的监督检查,规范已领《信用管理手册》的施工、监理企业在莞经营行为,杜绝企业在莞发生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的行为,现结合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年度复查工作,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企业资料确认制度和承诺制度。
为加强施工、监理企业在莞信用档案管理,从2009年4月1日起,对市外施工、监理企业实行资料确认制度和承诺制度。
(一)企业资料确认制度。
对企业提交的在莞分支机构负责人(施工企业为行政、技术、安全生产负责人;监理企业为行政、技术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寄回企业确认。
(二)企业承诺制度。
原由企业在提交书面申报资料时需出具的《自觉遵守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改由建设局以挂号信形式寄回企业,经企业确认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后寄回建设局。
从建设局发出挂号信之日起一个月内未收到企业寄回有效的《承诺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的,对企业提交的申领《信用管理手册》资料作退件处理;三个月后企业方可再次提交申请。
对已领取《信用管理手册》的企业,将结合企业手册年度复查结论分别作出处理。
二、实行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签收制度。
从2009年4月1日起,市外企业在莞分支机构办公场所、书面申报资料和机构管理人员经核查符合要求的,在收到企业寄回的《承诺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后,由建设局以挂号信形式将《信用管理手册》(在实行企业IC卡后为企业IC卡)寄回企业签收,在建设局收到企业寄回的“收到凭证”后正式启用。
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履约阶段评分表及单项工程履约评价报告书

附件一
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履约第阶段评分表
评价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评价时间:年月日
附件二
评价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评价时间:年月日
附件三
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承包商单项合同工程
履约评价报告书
承包商履约评价申诉调查表
注:规划建设办(局)应在收到申诉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承包商履约评价申诉调查表》并提交市住建局,附申诉人的书面申诉报告、评价单位出具的《阶段评分表》或《评价报告书》、相关申诉材料、规划建设办(局)的复查材料。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2.28•【字号】东府〔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9〕1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9年2月28日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是指用于实现建设工程基本功能且与建设工程不可分割的设备和材料。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权限实施:(一)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粮食和能源、工业和信息产业、水利、交通、环境保护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分别由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水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负责。
(三)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行东莞市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改革的通知(试行)-东建市〔2019〕19号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行东莞市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改革的通知(试行)正文:---------------------------------------------------------------------------------------------------------------------------------------------------- 关于推行东莞市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改革的通知(试行)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33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繁荣建筑创作的若干意见》(粤建市函〔2018〕1848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本市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制度,充分体现建筑工程设计的特点,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提升城市品质,特制定本通知,具体如下:一、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通知。
二、鼓励设计总包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招标人宜对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过程设计服务工作等内容实行设计总包招标,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参加资质许可范围内各类建筑工程设计招标。
招标人允许取得设计事务所资质的投标人参与投标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应包括工程涉及的建筑、结构、机电等全专业资质构成,并明确以建筑设计事务所为联合体的牵头责任单位,联合体各方承担连带责任。
三、先行启动设计招标的条件设计等与工程有关的服务,需要提前进行招标的,其招标事项可以在项目审批、核准前申请单独审批、核准。
招标人申请单独核准招标事项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招标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招标人应当确认工程规划方案相对稳定,并提供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文件;(二)有满足招标的相关技术条件;(三)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书面承诺,自行承担项目无法实施风险及造成的损失;招标完成后,未完成其他必要审批手续的,不得开展后续活动。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修改三稿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行业活动的建设工程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的经营行为,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保证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工程建设水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为指导,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企业,是指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行业活动的以下单位:(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业企业;(三)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机构。
第三条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是指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行为信用平台,采集建设工程企业行为数据,形成企业信用信息,并及时更新,向社会公布动态变化。
企业信用信息作为评价、判断企业诚信优劣状况、实施行业企业差异化管理的重要依据,促进并逐步实现建筑市场、工程现场信用联动管理。
实行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不改变市住建局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现有的对企业和人员依法处罚、处理的程序。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机构不得将对企业的记分代替对企业、人员的处罚、处理。
第四条信用信息是指用于标识企业身份,反映企业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及市住建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委托的执法机构依法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从业人员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的数据、资料。
第五条信用信息的采集,采用企业自行申报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机构提供相结合的方式。
企业对自行申报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情况、变更情况、行为记录、信用分值、信用等级等内容。
将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履约情况、现场作业行为及其他相关行为,对照行为记分标准,量化为具体分值,实行良好行为加分、不良行为扣分,在此基础形成的企业信用分值、信用等级、信用状态等数据信息。
东莞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履约管理手册
合同备案编号:东建合同备案(年份)第流水号号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履约管理手册报建号码:工程名称:发包单位:(公章)承包单位:(公章)监理单位:东莞市建设局制使用说明一、本手册由监理单位通过“东莞建设网-网上合同监管”网上根据合同约定如实填写后,打印一份按要求盖章后,在合同备案时一同送市建设局。
二、监理企业按跟踪阶段定期将相关情况网上填报给市建设局,监理企业必须如实填写相关情况;市建设局对发现有不实情况上报的,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查处,并计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市建设局在进行合同跟踪检查时,也将对检查情况记录在册。
三、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合同履行的任何时间均可单独或联合填写《合同履行其他情况记录表》(见《合同履约管理手册》表-4),进行网上申报,不受工程进度和人员签字齐全的限制。
四、监理、监督检查人员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分阶段、分次或者针对不同合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对未涉及或未检查的事项可空置不填。
五、监理、监督检查人员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应当如实记录在手册上,并根据整改情况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六、监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加强对发包人和承包人进行合同价款支付履约行为的指导,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在工程临近竣工验收时,提示和督促发、承包双方提前进行竣工结算的相关工作,以确保竣工结算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顺利进行。
七、监督管理人员根据监督检查情况认真总结,提出做好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反馈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
.工程施工合同基本情况-1 表建设单工程名联系建设单位地工程地总承包单平方工程规建筑面工程支付担工程履约担合同价万合同工合同开竣时日历桩基工主体工装饰工水卫工总承包合电气工消防工电梯安通风空所包含的工程内自动控1固定价可调价质量标合同价款包干方合同价款调整方支付时间分包内分包单工程预付比例、额度支付方式按形象进度或分工程款支按月完成工作争议解决方合同订立时建设单位驻工地代表联系电话承包单位驻工地联系电话项目经理.工程监理合同基本情况-2 表合同履行阶段跟踪管理记录表-3-1 表(第一次合同跟踪)从施工准备阶段至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签合同履行阶段跟踪管理记录表-3-2 表(第二次合同跟踪)工程进行到基础阶段至完成基础验评,进行第二次合合同履行阶段跟踪管理记录表-3-3 表(第三次合同跟踪)工程进行到主体阶段至完成主体验评,进行第三次合合同履行阶段跟踪管理记录表-3-4 表(第四次合同跟踪)工程进行到竣工阶段至完成竣工验收,进行第四次合合同履行阶段跟踪管理记录表-3-5 表(第五次合同跟踪)工程竣工验收使用至工程质量保修期,进行第五次合合同履行其他情况记录表-4 表注:1、本表可在工程施工阶段的任何时间填报;、反映情况可为合同履行的任何纠份或情况。
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良好行为记分标准
序 号
企业类别
良好行 为代码
良好行为
良好行 为级别
分值
认定或 颁奖部门
有效 期
加分方式
加分需要提供资料
备注
19
工程监理 企业
JLJ-019
合同履约按合同计划完成时 间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0
工程监理 企业
JLJ-020
单项合同工程履约评价结论: 良好
21
工程监理 企业
JLJ-021
单项合同工程履约评价结论: 合格
22
工程监理 企业
JLJ-022
单栋工程履约阶段评分在“ 65分”以上(含65分)
23
工程监理 企业
JLJ-023
东莞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 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
24
工程监理 企业
JLJ-024 东莞市建设工程优质奖
25
工程监理 企业
已开工单体合同款达到3千万 JLJ-025 (不含3千万)以下的工程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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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 承接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 承接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 承接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 承接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 承接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 承接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
承接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
承接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 承接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 承接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 承接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 承接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主 要确认方式为明确证书真伪及认可 证书的颁奖部门。 承接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 承接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
工达到标准化工地
已开工单体合同款达到3千万
26
工程监理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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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3分
基本能够按照监理合同及监理规范的要求执行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分包转让、争端仲裁和确认承包人违约等有关合同管理的工作内容
不合格0分
不能够按照监理合同及监理规范的要求执行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分包转让、争端仲裁和确认承包人违约等有关合同管理的工作内容
10
资料管理
6
良好6分
能够认真及时地按照监理合同要求做好监理记录、监理月报和各种档案资料(包括行政档案、财务支付档案和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
8
合格6分
配备的监理人员的专业基本满足监理合同要求且各专业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不合格0分
配备的监理人员专业不满足监理合同要求且各专业人员调换频繁
3
项目总监要求
8
良好8分
项目总监常驻现场且该总监具有高度责任心、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专业的业务水平
6
合格6分
项目总监基本常驻现场且该总监具有责任心、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和专业的业务水平
9
合同管理
6
良好6分
能够及时公正地按照监理合同及监理规范的要求执行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分包转让、争端仲裁和确认承包人违约等有关合同管理的工作内容
6
合格3分
基本能够按照监理合同及监理规范的要求执行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分包转让、争端仲裁和确认承包人违约等有关合同管理的工作内容
不合格0分
不合格0分
不能够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施工准备阶段各项监理工作
6
工程质量控制
9
良好9分
监理质量符合监理合同的要求,监理工程师能够严格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有效监理并对施工质量尽到监理责任
9
合格6分
监理质量基本符合监理合同的要求,监理工程师基本能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有效监理并对施工质量尽到监理责任
6
合格6分
基本能够控制项目各阶段工期使其未超过工合同工期
不合格0分
不能够控制项目各阶段工期或因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造成施工合同工期延后
四
协调配合与服务
18
13
配合情况
8
良好8分
能够依法、认真主动地配合建设单位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工作和依法推动施工单位的工作
8
合格5分
基本能够依法、认真主动地配合建设单位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工作和依法推动施工单位的工作
不合格0分
监理质量不符合监理合同的要求,监理工程师不能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有效监理并对施工质量尽到监理责任
7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9
良好9分
监理安全符合监理合同的要求,监理工程师能够严格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工程安全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对中型项目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编制安全监理方法和控制要点,能监督施工企业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8
工程投资控制
6
良好6分
能够认真准确地完成监理合同规定的施工过程的工程计量、工程支付的工作内容,计量和支付的误差率小于5%(不含5%)
6
合格3分
基本能够完成监理合同规定的施工过程的工程计量、工程支付的工作内容,计量和支付的误差率在5%-10%之间(不含10%)
不合格0分
不能够完成监理合同规定的施工过程的工程计量、工程支付的工作内容,计量和支付的误差率在10%以上(含10%)
4
合格2分
总监、监理人员基本能够做到人员到位,相关人员变更能够履行相关手续。
不合格0分
总监、监理人员经常不到位,相关人员变更未能及时履行相关手续。
二
履约质量
48
5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6
良好6分
能够认真主动地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施工准备阶段各项监理工作
6
合格3分
能够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施工准备阶段各项监理工作
6
合格3分
基本能够按照监理合同要求做好监理记录、监理月报和各种档案资料(包括行政档案、财务支付档案和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
不合格0分
不能够按照监理合同要求做好监理记录、监理月报和各种档案资料(包括行政档案、财务支付档案和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
11
工程变更、预结算审核
6
良好6分
由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对监理单位的工程变更、预结算审核进行评价,能够准确详细地按照监理合同要求审核工程变更、预算、结算,且预算、结算结果与审定价误差率小于5%(不含5%)
不合格0分
不能够按照监理合同要求做好监理记录、监理月报和各种档案资料(包括行政档案、财务支付档案和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
11
工程变更、预结算审核
6
良好6分
由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对监理单位的工程变更、预结算审核进行评价,能够准确详细地按照监理合同要求审核工程变更、预算、结算,且预算、结算结果与审定价误差率小于5%(不含5%)
不能够按照监理合同及监理规范的要求执行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分包转让、争端仲裁和确认承包人违约等有关合同管理的工作内容
10
资料管理
6
良好6分
能够认真及时地按照监理合同要求做好监理记录、监理月报和各种档案资料(包括行政档案、财务支付档案和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
6
合格3分
基本能够按照监理合同要求做好监理记录、监理月报和各种档案资料(包括行政档案、财务支付档案和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
合计
100
88
单位工程分阶段结论
□良好(85-100分)□合格(65-84分)□不合格(64分及以下)
评价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评价时间:年月日
附件二
东莞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履约第二阶段评分表
工程名称
被评价单位
本次评定属
第二阶段评分属:主体工程
本阶段实际完成时间
序号
分项
内容
满分分值
评价标准
得分
一
6
合格3分
基本能够完成监理合同规定的施工过程的工程计量、工程支付的工作内容,计量和支付的误差率在5%-10%之间(不含10%)
不合格0分
不能够完成监理合同规定的施工过程的工程计量、工程支付的工作内容,计量和支付的误差率在10%以上(含10%)
9
合同管理
6
良好6分
能够及时公正地按照监理合同及监理规范的要求执行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分包转让、争端仲裁和确认承包人违约等有关合同管理的工作内容
4
良好4分
在没有得到相应许可的情况下,不对外公开涉及任何机密的资料;无串通施工、咨询等单位弄虚作假的现象
4
合格2分
在没有得到相应许可的情况下,基本做到不对外公开涉及任何机密的资料;无串通施工、咨询等单位弄虚作假的现象
不合格0分
在没有得到相应许可的情况下,对外公开涉及任何机密的资料;有串通施工、咨询等单位弄虚作假的现象
人员配备
24
1
人员数量要求
4
良好4分
配备监理人员的数量满足合同及监理工作的实际要求并能及时到位,人员调整得到业主的认可
4
合格2分
配备监理人员的数量基本满足合同及监理工作的实际要求并能到位,人员调整得到业主的认可
不合格0分
配备监理人员的数量不满足合同及监理工作的实际要求
2
专业配置要求
8
良好8分
配备的监理人员的专业满足监理合同要求且各专业人员保持稳定
不合格0分
不能够依法、认真主动地配合建设单位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工作和依法推动施工单位的工作
14
检验设备的配置
6
良好6分
检验设备的配置按招标文件及监理合同满足现场施工要求
3
合格3分
检验设备的配置按招标文件及监理合同基本满足现场施工要求
不合格0分
检验设备的配置按招标文件及监理合同不满足现场施工要求
15
诚信情况
6
合格6分
监理安全基本符合监理合同的要求,监理工程师基本能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工程安全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对中型项目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编制安全监理方法和控制要点,基本能监督施工企业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不合格0分
监理安全不符合监理合同的要求,监理工程师不能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工程安全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对中型项目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安全监理方法和控制要点,未能监督施工企业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未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二
履约质量
48
5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6
良好6分
能够认真主动地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施工准备阶段各项监理工作
6
合格3分
能够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施工准备阶段各项监理工作
不合格0分
不能够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施工准备阶段各项监理工作
6
工程质量控制
9
良好9分
监理质量符合监理合同的要求,监理工程师能够严格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有效监理并对施工质量尽到监理责任
不合格0分
配备监理人员的数量不满足合同及监理工作的实际要求
2
专业配置要求
8
良好8分
配备的监理人员的专业满足监理合同要求且各专业人员保持稳定
8
合格6分
配备的监理人员的专业基本满足监理合同要求且各专业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不合格0分
配备的监理人员专业不满足监理合同要求且各专业人员调换频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