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合同-关于债务人在债权转让时的抗辩权的规定
浅析债权转让的效力

浅析债权转让的效力债权转让的效力,指债权转让的约束力。
债权转让合同有效成立后,除了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外,还必定牵涉到债务人的债务履行问题,所以,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应涉及让与人、受让人及债务人三方面。
发生于让与当事人之间的效力,被称为对内效力;而发生于让与当事人和第三者之间的效力,则被称为对外效力。
一、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所谓债权转让的内部效力,是指债权转让在转让方与受让人之间的法律约束力。
债权转让生效后,原债权之全部内容均移转于受让人,所有之利益与瑕疵亦随同移转。
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大多数国家民法典的规定,这种效力主要表现在:(一)合同主权利和从权利的移转合同权利移转于受让人是债权转让制度的主要目的及效果,如果让与人与受让人完成了法律规定的程序后,合同主权利即由让与人移转于受让人。
如果是全部让与,受让人则作为新的债权人而代替原债权人的法律地位,原债权人退出债权债务关系;如果是部分让与,则受让人将加入债权债务关系,成为共同债权人。
各国民法都确认“对主权利的处分及于从权利”的原则,当主债权权利移转时从权利也随同移转。
让与合同一经成立,受让人便取得让与之债权。
同时,由于从权利一般为行使和实现被让与之债权的不可缺少的条件,根据“从随主”原则,附着于债权的从权利一并移转于受让人。
但是,从权利可因让与人与债务人或从债务人事先约定而排除其可让与性。
另外,与让与人有不可分离关系的从权利亦不受此限,例如,解除权、撤销权等形成权。
当然,这些权利虽然让与人可以保留,但在其行使时,应征得受让人同意,以免影响受让人利益。
我国担保法第22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但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国新合同法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二)债权瑕疵及时效随同移转债权转让仅是债权主体的变更,该债权的性质与内容并不因此有所变更,受让人既然继受让与人之原债权,则原债权如有任何瑕疵,亦移转受让人。
法律债权转让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货到付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乙公司因经营困难,无法按时支付货款。
为了解决资金问题,乙公司决定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以获取资金支持。
以下是该案例的具体分析。
二、案情简介1.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主要内容如下:(1)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2)货物到乙公司指定地点后,乙公司应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
(3)如乙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应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应付货款的10%。
2. 乙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由于乙公司经营困难,无法按时支付货款。
经协商,乙公司决定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
协议内容如下:(1)乙公司将甲公司欠其的100万元债权转让给丙公司。
(2)丙公司应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甲公司支付货款。
(3)如甲公司拒绝履行付款义务,丙公司有权代为追偿。
三、案例分析1. 债权转让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本案中,乙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合法性。
2. 债权转让的效力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乙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后,通知了甲公司,因此该债权转让对甲公司发生效力。
3. 债权转让后的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
本案中,丙公司成为新的债权人,甲公司应向丙公司履行付款义务。
4.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向丙公司支付违约金。
四、结论本案中,乙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合法性。
债务债权转让协议书模板

债务债权转让协议书模板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债务人名称)的债权,现甲方愿意将其债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接受该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债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债权转让1.1 甲方同意将其对债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债务人”)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全部转让给乙方。
1.2 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接受甲方转让的债权。
第二条债权转让价格2.1 甲乙双方同意,债权转让的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
第三条转让价款的支付3.1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内,将债权转让价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3.2 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转让价款后,应向乙方出具相应的收款凭证。
第四条债权转让的通知4.1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______个工作日内,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的通知。
4.2 乙方应协助甲方完成债权转让的通知工作。
第五条债权转让的效力5.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对债务人的债权即转让给乙方,乙方成为新的债权人。
5.2 债务人应向乙方履行原债务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510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510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1.04•【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510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禁止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阶段变相买卖判决书行为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您在建议中指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融债权转让在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从严限制金融不良债权受让主体、严格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登报公告适用主体和条件的审查、禁止强制执行阶段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后直接变更申请执行人等三项建议。
您的建议明确具体、针对性强,对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参考借鉴意义。
一、关于对金融不良债权受让主体的限制问题为了实现鼓励交易,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目的,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同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秩序,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法律对权利转让也作了一定的限制,即依债权的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人不得转让其权利。
因此,权利人转让债权,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均应允许。
您提出的“买卖法院判决书”的问题,实质上只是对经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进行转让。
生效判决所确认的权利与未通过判决确认的权利之间的差异仅在于判决的既判力和强制执行力,从权利的性质而言并没有本质区别。
而对于债务人而言,无论向原权利主体履行,还是向受让人履行,所履行的义务应当说是相同的,因此债权转让本身并不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人民法院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贯彻落实法律的规定,首先是坚持意思自治、平等保护原则,尊重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的市场性和交易行为的自治性。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合法权益均应受到平等保护。
债权受让人无论是对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集体还是个人,在法律上一律受到平等保护,这是我国法治进步的标志,也是人民法院始终坚持的价值取向。
债权转让抗辩权纠纷典型案例 6 则

债权转让抗辩权纠纷典型案例 6 则陈枝辉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导读:天同码,是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和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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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同码导航图本期天同码,主要整理自《审判监督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涉及债权转让抗辩权纠纷典型案例。
规则要述01 .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抵销抗辩,可向债权受让人主张到期货款转让后,债务人因债权人虚开发票给债务人造成经济损失形成的抵销权抗辩,可转而向债权受让人主张。
02 . 保证人在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后,仍可提免责抗辩保证人在债权转移通知上盖章签收,不等于确认债权转让行为,保证人向让与人主张的免责抗辩得向受让人提出。
03 . 保证合同约定禁止债权变更,不包括禁止债权转让不良金融债权的保证人以保证合同中债权变更的禁止性约定为由,主张债权转让应免除其担保责任的,不应支持。
04 . 执行和解,不能作为债权转让纠纷案件抗辩的情形债权转让后,次债务人依其与债务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向债权人提出抗辩,不属于债权转让纠纷案件审理范围。
05 . 债权转让前已因清偿而消灭,债务人可行使抗辩权债务转移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应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债权转让前已因清偿而消灭,债务人可向受让人行使抗辩权。
06 . 债务人就禁止让与的应收账款,可针对保理商抗辩债务人虽就禁止让与的应收账款对保理商享有抗辩权,但债务人在实际履行中,以明示行为表示同意转让的除外。
规则详解01 .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抵销抗辩,可向债权受让人主张到期货款转让后,债务人因债权人虚开发票给债务人造成经济损失形成的抵销权抗辩,可转而向债权受让人主张。
标签:债权转让|抗辩权|抵销权|虚开发票案情简介:2007年,受让贸易公司对矿业公司221万余元货款债权的黄某起诉矿业公司,矿业公司以贸易公司虚开发票造成其被国税局处罚等各项法院判决确定的损失282万元主张应驳回黄某诉讼请求。
债权转让问题

所谓债权转让,就是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协议,将其拥有的合法有效债权转让给债权受让人,由债权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新的债权人行使对原债务人的债权。
债权转让生效后,债权受让人承受原债权人的一切权利义务,可行使对原债务人的债权,但同时原债务人可对债权受让人行使一切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
债权转让的结果,并不能创设新的权利,仅是债权人的改变。
债权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后,只能在原债权人的权利范围内行使权利,而不能超出原债权人的权利范围行使权利。
管辖问题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内容不能超出原债权人享有的权利范围,原债权人只能对其享有的债权作出处置,而不能对原债务关系的管辖作出约定。
因为原债务关系的管辖权是依据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的债务关系产生,不会因债权转让而改变。
在未经债务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原债权人单方无权对原债务关系的管辖做出改变(改变管辖需取得债务人同意)。
债权转让后,新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如果协商变更管辖法院,其效力如何?根据合同相对性,就主合同而言双方当事人主体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主合同并未涉及担保人,所以,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改变管辖当然有效。
即使担保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9条,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担保人责任问题担保法第二十二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法虽未对其他担保责任是否受合同转让的影响作出规定,根据担保债权与主债权的不可分性,为担保合同债权得以履行而设定的抵押权、质权等其他担保权利均属附着于主债权之上的从权利,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具有密切的依赖性,即附从性,被担保的债权因转让而发生移转时,该担保权利也应由受让债权之新债权人享有。
变更主合同的,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的债权转让通知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债权转让通知有哪些规定债权⼈转让债权需要符合⼀定的条件,债权⼈转让债权要签订转让合同。
债权转让后,债权的从权利同时转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的除外,那么民法典的债权转让通知有什么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债权转让通知有哪些规定出卖⼈交付货物时,应该按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地点交付货物,没有约定的可以补充约定。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六条【债权转让通知】债权⼈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的,该转让对债务⼈不发⽣效⼒。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条【债权转让时债务⼈抗辩权】债务⼈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对让与⼈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主张。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债务⼈可以主张转让⽆效吗事实上,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债权⼈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不发⽣效⼒。
也就是说,债权⼈转让⾦融不良债权后,未及时同时债务⼈的,当受让⼈要求债务⼈清偿⽋款时,债务⼈可以提出抗辩不向受让⼈还钱的。
因此,只有债权⼈在法定的期限或约定的期限内通知了债务⼈,或债务⼈在法定的期限或约定的期限内承认了债权⼈的转让权利⾏为,该权利转让⾏为对债务⼈才产⽣法律效⼒。
否则,债务⼈都可以主张⾦融不良债权转让对其⽆效。
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情况下,债权⼈与受让⼈之间的⾦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只要双⽅是真实意思表⽰,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性规定,对其双⽅⽽⾔仍是有效。
因债权⼈未履⾏通知义务的过错,致使合同⽆法继续履⾏的,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受让⼈相应的损失。
另外,在实践中,⾦融不良债权转让时常会涉及到国有企业债务⼈,当国有企业债务⼈认为债权转让有损国家利益,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债权转让⽆效。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转让时,债权⼈要通知债务⼈债权转让的事情。
未通知债务⼈的,该转让对债务⼈不发⽣效⼒。
债务⼈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对让与⼈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主张。
债权转让法律规定 及参考

债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债权转让中应该把握的几个法律问题由于《合同法》条文容量的有限性及实践中当事人对法律的了解甚微或者无知,造成许多的债权转让纠纷。
债权转让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法律问题:分清债权转让与债务转让、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关系;可转让债权的内容;合同债权的转让协议应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人应承担的责任。
一、分清债权转让与债务转让、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关系1.四者的概念区别(1)所谓合同债权转让,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移转于第三人。
第三人取代原合同中债权人的地位,享有原债权人的债权,原债权人完垒从合同关系中消失,不再享有原合同的债权。
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原债务人。
(2)债务转让又称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移债务的协议。
债务由第三人代替行使其义务,第三人取代原合同中债务人的地位,承担原债务人的义务,原债务人完全从合同关系中消失,免除对债务承担的义务。
债务承担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3)所谓向第三人履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协议由债务人将债务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没有因为接受债务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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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合同-关于债务人在债权转让时的抗辩权的
规定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权的规定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
债务人接到权利转让通知后,转让行为就生效,权利的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享有和原债权人同样的权利,债务人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
为了保障债权人转让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德国、意大利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都规定了债权人的变化不影响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以保证债务人不会因为权利的转让致使使应当行使的权利无法行使。
根据本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债务人接到权利转让通知后,可以行使抗辩权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由于债务人的抗辩权是其固有的一项权利,并不随权利的转让而消灭,所以,在权利转让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向做为受让人的新债权人行使该权利。
受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债务人权利的行使。
债务人行使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合同撤销的抗辩权、债权已履行完毕的抗辩权、债权无效的抗辩权、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等。
债务人可以行使这些抗辩权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权。
权利让与后,债务人还可能因某项事实产生新的抗辩权,比如,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权利转让后,合同规定的解
除条件成就时,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提出终止合同的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