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1.18•【字号】黑安发[2010]5号•【施行日期】2010.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安发〔2010〕5号)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直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附件: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08〕20号)精神,推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落实事故隐患治理措施,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一)当前,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其重要原因是事故隐患大量存在,在部分行业和领域没有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事故隐患排查不认真、措施不落实、治理不彻底。
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一定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
(二)各级政府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领导全面负责。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的通知(黑安传真[2012]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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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的通知(黑安传真[2012]第4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01•【字号】黑安传真[2012]第4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的通知(黑安传真〔2012〕第4号)各市(地)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按照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黑安传真〔2012〕3号)要求,省政府安委会将在全国“两会”期间组成8个督查组,于3月5日至15日对各市(地)、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督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内容(一)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情况。
(二)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和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
(四)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和岗位责任落实情况。
二、督查方式听取各市(地)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工作汇报,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检查1县(市)1区、6户以上企业;与市(地)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交换意见。
三、督查要求(一)各市(地)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要认真做好迎检准备,积极配合督查组工作。
对督查组提出的意见和问题,要认真落实整改措施。
(二)各督查组要坚持严、细、深、实工作原则,认真开展督查,掌握真实情况,提出有针对性意见和建议。
(三)督查结束后,各督查组要将督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3月18日前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关书强刘冬联系电话:(0451)87017066电子邮箱:**************附件:省政府安委会督查组分组名单。
2012年3月1日附件:省政府安委会督查组分组名单第一组检查单位:齐齐哈尔市大庆市组长:杨宝田省政府安委办主任、省安监局局长成员:王秋林省安监局监察专员陈绪葆省安监局监察专员张国煊省安监局协调处副处长刘冬省安监局协调处主任科员151****5178姜敏《龙江安全》编辑部主任第二组检查单位:伊春市绥化市组长:姜国钧省安监局副局长成员:姜子忠省安监局监管三处处长闫翌波省安监局监察专员周存友省安监局三处副主任科员139****1171孙博省安监局应急办科员第三组检查单位:哈尔滨市大兴安岭组长:李宝君省安监局副局长成员:郭向华省安监局监管一处处长王勇省安监局应急办副处长车俐春省安监局监管三处主任科员刘国辉省安监局应急办副主任科员136****8777第四组检查单位:佳木斯市省农垦总局组长:韩梅梅省安监局副局长成员:于艳善省安监局人事培训处处长丁建成省安监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孙桂林省安监局监管一处副主任科员王超省安监局职安处科员186****1567第五组检查单位:省森工总局组长:王德礼省安监局纪检组长成员:刘颖涛省安监局监管二处处长林文革省安监局职安处副处长于本源省安监局监管三处副调研员尹宇州省安监局监管二处主任科员139****1963徐志东省安监局职安处主任科员第六组检查单位:鸡西市七台河市组长:李兴亚黑龙江煤监局副局长成员:刘匀煤监局监察一处处长赵韧刚煤监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岳成生煤监局监察二处副处长130****3456王伟省安监局监管一处副调研员李祖国煤监局科技装备处主任科员马宝棣煤监局事故调查处主任科员第七组检查单位:双鸭山市鹤岗市组长:鲁峰省煤管局副局长成员:黄绪彬省煤管局安监二处副处长139****8958孟庆龙省煤管局规划处副处长王友喜省煤管局安监一处主任科员关书强省安监局协调处主任科员肖雨省煤管局安监二处科员第八组检查单位:牡丹江市黑河市组长:张维正省煤管局副局长成员:尹昌省煤管局安监二处调研员李单伟省安监局规划科技处调研员陈海文省煤管局生产处主任科员张石磊省煤管局安监一处科员秦旭元省煤管局安监一处干部133****3177(注:标注联系方式者为本组联络员)。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2.06.23•【字号】黑应急规〔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应急规〔2022〕6号各市(地)应急管理局:现将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2022年6月23日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消除事故隐患,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结合全省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严格精准、提质增效为目标,以健全执法体系、完善执法机制、提高执法能力、完善执法手段、建强执法队伍为着力点,加快建立完善与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相适应的科学高效的安全生产执法体制机制,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守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健全执法体系,落实执法责任(一)明确层级执法职责。
按照执法重心下移原则,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职责主要由市县级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负总责。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执法职责由内设机构承担,主要负责全省执法体系建设和下级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组织协调,组织开展跨市(地)执法、重大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市级主要承担法律法规直接赋予本级的执法职责,监督指导辖区内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工作,组织查处跨区域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复杂案件;县级依法承担辖区内日常执法检查和一般违法案件的查处。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4.27•【字号】黑安监发〔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安监发〔2017〕15号各市(地)、省直管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现将《黑龙江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7年4月27日黑龙江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切实加强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7〕28号)及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工作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着力整治各类隐患和问题,不断改进生产工艺,强化职业健康管理,全面提升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保障水平,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整治重点(一)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
一是对存在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未按规定报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或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便投入生产或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严厉查处。
二是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投入生产,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暂扣、撤销、吊销、注销仍进行生产,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等非法行为的,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上限处罚。
三是建立完善线索和案件移交机制,对盗采矿产资源、超层越界开采、以勘探名义实施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打击力度。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应急两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应急两个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1•【字号】黑政办发[2008]32号•【施行日期】2008.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应急两个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8〕32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中的作用,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保障,有效应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中省直各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制定、评估、修订、发布、备案、培训、演练、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和备案管理制度。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综合监督管理。
地市、县(市、区)、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中省直各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制定、评估、修订、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制定与发布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应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有关要求进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应急管理厅关于黑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应急管理厅关于黑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02•【字号】黑政办发〔2020〕32号•【施行日期】2020.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应急管理厅关于黑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20〕32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制定的《关于黑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1月2日关于黑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省应急管理厅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我省实施意见精神,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效率和质量,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规范指导全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事故调查处理原则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坚持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原则。
二、事故调查处理范围和权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有关法律法规对民用航空器飞行、铁路交通、道路交通、内河交通、渔业船舶、火灾、电力、煤矿、特种设备、农业机械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一)调查准备工作。
1.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报告和现场了解情况,对初步认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取得地方政府授权,并已取得同级政府授权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依据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组成事故调查组;应取得地方政府授权,而未取得同级政府授权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向政府请示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05•【字号】黑安发[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6.05•【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的通知(黑安发〔2013〕12号)各市(地)政府(行署)、省直管县(市)政府,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省政府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书记王宪魁同志、代省长陆昊同志重要批示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吸取中储粮林甸直属库“5.31”火灾和吉林省宝源丰禽业公司“6.3”特别重大燃烧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省政府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为期2个月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整顿时间从6月4日开始,至8月4日结束。
二、重点范围和内容(一)煤矿安全。
小煤矿关闭整治整合情况;煤矿企业宣传贯彻“双七条”情况;落实瓦斯防治“十条禁令”,坚持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达标情况;落实矿井水害治理“十个一律”等规定情况;瓦斯、水、火、顶板、运输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执行情况;煤矿企业按照规定组织生产活动、兑规作业、控制入井人数和煤矿打击“三超”、“三违”行为情况。
(二)道路交通安全。
“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开展情况;“大排查、大教育、大整治”货车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客运企业安全管理情况、客运线路、运营客车安全情况、GPS安装及使用情况;“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制度落实情况;“三超一疲劳”(超速、超员、超载和疲劳驾驶)和无证无照、酒后驾驶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三)消防安全。
企业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地下商场、宾馆、学校、网吧、超市、大型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易燃易爆单位、粮食仓储场所等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消防安全情况;挤占消防通道、私接电源线路、违规用火用电等行为情况;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治理情况。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全省安全生产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全省安全生产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0.04.21•【字号】黑应急发〔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全省安全生产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黑应急发〔2020〕22号各市(地)应急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全省执法队伍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建设,全面夯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基础,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提升监管执法效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加强安全监管规范化执法为主线,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聚焦精准执法,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规范。
依法履行职责,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精简执法事项,合理划分各级执法权限,明确执法主体,实施分类分级执法,防止重复执法,越权执法。
坚持严格执法。
落实执法责任,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做到执法闭环,切实解决执法“宽松软”问题,防止执法不作为、乱作为。
坚持突出重点。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突出问题和重点企业,实施专项执法和重点执法,化解风险,弥补短板,防止执法简单化、“一刀切”。
坚持注重实效。
以目标为导向,针对重大违法行为和风险,紧盯不放,持续发力,久久为功,狠抓落实,重点问题逐项解决。
坚持队伍过硬。
突出政治建设,把守初心担使命作为执法队伍的核心价值观,用过硬作风塑造队伍,严格制度标准,强化执行落实,打造一支“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危急关头顶得上去”的执法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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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7.08.02
•【字号】黑安监〔2017〕78号
•【施行日期】2017.08.02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安监〔2017〕78号
各市(地)、省直管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安发〔2017〕5号)要求,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大检查工作深入开展,现将《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大检查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2日
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大检查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安发〔2017〕5号)要求,推动各市(地)和企业严格落实应急管理责任,全面加强应急准备,提升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夯实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基础,健全完善应急管理体系,不断提升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防范能力和水平,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全面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企业自查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属地负责与部门督导相结合,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大检查,加强联合执法和联合督察,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检查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检查范围。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是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
(二)检查内容。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厅应急〔2016〕74号)要求,共分8项:
1.应急组织体系。
主要检查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制和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2.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主要检查是否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是否按照要求达到质量标准化等级,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是否依法与邻近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3.应急物资装备。
主要检查是否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储备应急物资,以及
救援装备器材和应急物资管理、维护保养情况。
4.应急预案。
主要检查是否编制、发布、修订、备案应急预案,编制现场处置方案和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
5.应急演练。
主要检查是否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组织开展演练,并对演练总结评估。
6.教育培训。
主要检查是否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应急知识、应急技能培训和考核。
7.应急处置。
主要检查是否设置应急标志、标识、应急逃生通道,报告、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8.各级应急执法是否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执法计划,且实行一体化执法,应急执法工作是否规范。
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是否开展。
三、检查时间和主要工作任务
从2017年8月至10月,集中3个月时间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大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部署,广泛动员,自查自改阶段(8月上旬)
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大检查的主要任务、重点内容和工作要求,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层层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
(二)深入检查,严格执法,集中整治阶段(8月中旬至9月)
一是各级应急管理机构要对执法是否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执法计划,且实行一体化执法,应急执法工作是否规范,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是否开展等进行自查。
二是根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表”在企业自查自改基础上,组织检查组深入企业开展对表检查,各县(市、区)对辖区内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规模以上企业执法检查覆盖100%。
(三)实地督查,统筹推动,巩固提高阶段(9月至10月)
各地要采取突击检查、明查暗访、随机抽查、回头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深入开展督查检查。
在主汛期等重点时期、国庆节等重要节日、党的十九大等政治敏感时期,组织开展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
省政府安委会将对各地开展综合督查,同时对各地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大检查各项任务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2017年度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
各地要成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大检查领导小组,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责任,细化措施,狠抓落实。
要按照实行一体化执法要求,紧紧围绕8个方面检查内容,在市(地)、县(市、区)两级已列入执法计划的企业中,逐个企业开展应急管理执法检查。
(二)注重效果。
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明确提出整改要求和完成时限,督促整改落实。
对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罚。
(三)加强宣传。
各地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大检查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四)及时反馈。
各市(地)要于8月15日前报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大检查实施方案,省安委办将适时对各地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大检查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清单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表
企业名
称:
检查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