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信息服务商管理服务规程(试行)》

合集下载

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布金融行业推荐性标准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布金融行业推荐性标准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布金融行业推荐性标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7.10
•【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40号
•【施行日期】2020.07.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0〕40号
现公布金融行业推荐性标准《证券期货业软件测试指南软件安全测试》
(JR/T0191-2020)、《证券期货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安全规范》(JR/T0192-2020)、《证券期货业与银行间业务数据交换协议第1部分:三方存管、银期转账和结售汇业务》(JR/T0046.1-2020),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7月10日附件:1、《证券期货业软件测试指南软件安全测试》发布稿
2、《证券期货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安全规范》发布稿
3、《证券期货业与银行间业务数据交换协议第1部分:三方存管、银期转账和结售汇业务》发布稿。

簿记建档指南

簿记建档指南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服务 操作指南(试行)
为方便各类市场参与机构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以下简称 “债务融资工具” )集中簿记建档工作,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 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或“协会” )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 记建档发行规范指引》(交易商协会公告[2013]14 号)、 《关于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交易商协会公告 [2014]3 号) 、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操作规程》 等相关自律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操作指南。
1
(三)服务内容 本指南中的服务内容是指北金所向相关机构在开户与联网准备、系 统使用、簿记建档室预约与使用、线下业务、账户服务等过程中提供的 支持与服务。
二、开户与联网准备
(一)开户 相关机构应在开展集中簿记建档业务前签署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客户服务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 ) : 若相关机构为法人机构签署协议的,应将填好的《客户基本信息表 (法人机构) 》 (见附件 1)及其要求的相关材料、 《系统管理员设置申 请单》 (见附件 2) 、 《北金所债券业务专网接入申请单》 (如需,见附件 3) ,连同协议(一式两份)加盖法人机构公章后提交北金所会员部; 若相关机构为非法人机构独立签署或非法人机构的投资管理人/受 托人签署协议的,应将填好的《客户基本信息表(非法人机构) 》 (见附 件 4)及其要求的相关材料、 《系统管理员设置申请单》 、 《北金所债券 业务专网接入申请单》 (如需) ,连同协议(一式两份)加盖投资管理人 /受托人公章后提交北金所会员部; 若相关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受托人已签署协议并后续新增下属非 法人机构参与集中簿记建档的,应将填好的《客户基本信息表(非法人 机构) 》及其要求的相关材料、 《系统管理员设置申请单》 、 《北金所债券 业务专网接入申请单》 (如需)加盖投资管理人/受托人公章后提交北金 所会员部,重复资料无需提交。 北金所会员部接收上述材料后, 在三个工作日内与符合要求的相关 机构签署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客户服务协议》 , 为其在系统中开立系统账户及系统管理员用户,并发放《开户通知书》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债权融资计划服务费管理办法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债权融资计划服务费管理办法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债权融资计划服务费管理办法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为方便各类市场成员,通过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开展业务操作,根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操作指引(试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参与人管理办法(试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直接融资业务中介服务规则》等相关规则文件,制定本操作指南。

一、服务范围(一)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简介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是指发起人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通过发行载体,非公开挂牌募集资金,并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付支持的证券化资产支持债权融资计划。

(二)服务对象本指南中的服务对象包括开展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的挂牌管理人、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发起人、发行载体、中介机构及投资者等(以下简称“相关机构”)。

二、总体流程北金所为发起人、投资者及相关中介机构提供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开户、备案、挂牌准备、挂牌、转让、信息记载、1 代理付息兑付、资金划转、信息披露等服务。

业务基本流程包括:1、参与主体开户:发起人、投资者、发行载体、主承销商等相关业务参与主体与北金所签署《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客户服务协议》且提交开户材料,北金所为客户开立系统账户、发放数字证书,根据客户权限开立信息记载账户、资金托管账户及系统账户;2、备案:发起人(主承销商代)向北金所提交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备案材料,北金所进行完备性核对通过后发放《接受备案通知书》;3、挂牌准备:发起人(挂牌管理人代)至少于信息披露日前2 个工作日,通过系统提交《债权融资计划重大(重要)事项信息排查表》、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募集说明书、当期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起人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如有担保机构须一同上传)等文件,北金所进行完备性核对通过后可以进行信息披露工作;4、挂牌:发起人(挂牌管理人代)进行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信息披露,由挂牌管理人及投资者开展申购、定价配售及挂牌资金划转工作,最终在北金所完成初始信息记载;5、转让:持有人出让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投资者受让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完成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的变更信息记载;6、信息记载:北金所在挂牌完成后进行初始信息记载,在转让完成后进行变更信息记载,在兑付完成后进行注销信息记载,并为投资者提供持仓查询服务;7、代理付息兑付:北金所按照当期债权融资计划《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办理由发行人/特定目的载体管理机构向持有人划转本金、利息等资金划转服务,并办理行权等业务;8、资金划转:北金所根据相关业务规则、挂牌管理人或投资者的申请,委托银行为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挂牌管理人、投资者提供挂牌、转让等业务相关结算资金划付服务;9、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信息披露要求进行定向信息披露。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规则(试行)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规则(试行)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进行的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行为,促进市场有序、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所称的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是指在北金所的组织下,受益人自行或通过代理人将其享有的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给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经相关监管部门许可的合格投资者,由合格投资者作为金融资产收益权的受让方承接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向转让方支付交易价款的交易行为。

本规则所称的金融资产收益权包含但不仅限于信托受益权、资管计划收益权、小额贷款公司信贷资产收益权等。

本规则所称的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业务,是指在北金所组织下,转让方提出信息发布申请、挂牌、议价/竞价、交易签约、资金交付、信息记载、资金划转等收益权转让交易过程。

在北金所进行的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业务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原则通过北金所进行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应遵循“真实交易、信息透明、公平公正、促进流动”的原则。

收益权转让交易风险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承担投资项目风险。

第四条交易主体及相关各方北金所实行统一参与人管理,参与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的主体须申请北金所相关业务权限,承诺遵守北金所相关规定后,方可进场参与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业务。

北金所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主体为转让方和受让方,其他相关各方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

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的转让方,即收益权转让交易信息发布的发起方,应为可转让金融资产收益权的合法受益人,或其代理人。

如受益人指定代理人时,受益人作为委托人,代理人作为受托人,依据委托人授权,代理委托人在北金所挂牌交易事宜。

受托人作为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的转让方,可以是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或经监管部门许可的其他境内外组织,其依靠自身的客户、项目、专业能力等专业优势,提供财务顾问、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等金融服务。

结构化融资,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

结构化融资,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

关于近期投行业务情况紧急通知各异地分行、济南管理部:近期,随着市场资金形势的不断紧张,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为防止市场出现债务违约现象出现,对民营企业,尤其是低评级的民营企业,从注册发行、存续监管等有了新的管理措施(没有正式文件,口头通知各主承销商银行),据此,总行投行部在9月1日召开座谈会,具体研究相关对策,并就下一步重点业务的营销提出指导意见,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暂停接受民营企业的材料,何时接受项目材料等待通知,对已经在审核的民营企业材料,放缓审核速度。

二、近期由于上报项目过多,超过了交易商协会注册审核的负荷,交易商协会开始对主承销商上报的项目数量进行控制,相当于变相实行通道管理制度(每家主承销商上报协会的项目一般不超过20个)。

受此政策影响,近期本行上报项目的注册审批进程变慢,对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推进节奏产生一定影响。

三、总行投行委员会已经批准的项目,完成手续后报协会,但会按照发债金额大小排序。

四、对于中小企业集合债,除非中债公司担保,其他暂停立项。

特殊项目一事一议。

五、项目准入标准进行调整。

下阶段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公募产品的目标客户侧重于以下五类客户:⑴主体评级在AA-及以上的国有企业;⑵主体评级在AA-及以上的民营上市公司主体本身;⑶主体评级为A+,预计在1年内可完成再融资的民营上市公司;⑷主体评级低于AA-的国有企业或民营上市公司,通过总行认可的增信方式增信后主体评级能达到AA及以上的;⑸对于风险确实可控(如授信覆盖、AAA级企业担保等),并能给分行带来较大综合收益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同时,在具体项目推进的优先排序上,将优先支持以下四类客户:⑴符合准入标准、有存续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⑵评级在AA+及以上的发行人;⑶注册规模在8亿元以上的发行人⑷投资银行业务开展较为全面的分行推荐的发行人。

六、非公开定向工具业务(私募)近期本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业务优先支持评级为AAA 级、符合我国现阶段宏观产业政策要求的行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过债务融资工具的央企和地方国有企业;支持主体评级AA和AA+的央企、地方国有企业注册发行1年期的非公开定向产品。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操作指南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操作指南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操作指南(试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为方便各类参与人通过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操作,根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规则》、《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权益类业务信息披露规程》、《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权益类业务组织交易签约规程》、《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权益类业务资金结算与信息记载规程》、《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权益类业务参与人管理细则》及《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交易服务机构项目代理操作指南》等相关规则文件,制定本操作指南。

一、服务范围(一)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范围本指南所称不良资产指金融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以下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1、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2、已核销的账销案存资产;3、抵债资产;4、其他不良资产。

金融企业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形成的不良资产适用本指南。

金融控股公司、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其他类金融机构等其他合法主体持有的不良资产交易参照本指南执行。

(二)服务对象本指南中的服务对象包括不良资产交易的转让方、投资方、中介服务机构等。

本指南所称的转让方和投资方是根据相关交易规则及制度在北金所进行不良资产交易业务的市场参与主体。

本指南所称的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符合《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权益类业务参与人管理细则》规定的条件,在北金所为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提供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中介服务机构分为交易服务机构、专业服务机构。

交易服务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为在北金所场内进行的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提供经纪等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专业服务机构是指具备相关专业资质的拍卖机构、招投标代理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接受委托为在北金所进行的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提供拍卖、招投标、审计、评估、法律咨询、财务咨询、管理咨询、投融资服务等专业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中介服务规程(试行)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中介服务规程(试行)

附件1: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中介服务规程(试行)第一条为保护参与人合法权益,规范中介机构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为融资人提供中介服务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北金所相关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中介服务是指承销机构、资产服务机构、资金监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等其他中介机构在北金所为融资人挂牌所提供的专业服务。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关执业资格的,可在北金所提供相关中介服务。

第四条中介机构须按照本规则开展相关中介服务,对违反相关业务、行为规范的中介机构,北金所有权通知改正或暂停相关业务。

第五条北金所负责接收承销机构、资产服务机构、资金监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特殊目的载体管理机构、操作风险管理机构等中介机构登记文件,包括:(一)执业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北金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主承销商应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包括营销管理制度、尽职调查制度、挂牌管理制度、后续服务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对制度、追偿制度及培训制度。

第七条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应建立融资人质量评价和遴选体系,明确筛选标准,确保融资人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北金所相关业务规则及其所应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为融资人提供切实可行的专业意见及良好的顾问服务。

第八条主承销商应协助融资人披露挂牌文件,严格按照相关协议组织相关产品的承销和挂牌。

第九条自相关产品挂牌之日起,主承销商应负责跟踪融资人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并督促融资人进行持续信息披露。

第十条主承销商应督促融资人按时兑付本息或履行约定的支付义务。

融资人不履行债务时,除非投资者自行追偿或委托他人进行追偿,主承销商应履行代理追偿职责。

第十一条主承销商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后续管理工作,积极应对管理突发事件,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应给予配合,并根据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副主承销商应积极配合主承销商履行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所规定的职责。

北京地区金融公共数据专区管理组织办法(试行)

北京地区金融公共数据专区管理组织办法(试行)

北京市金融公共数据专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数据在金融领域的社会应用,助力普惠金融发展,推动营商环境改善和智慧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金融公共数据汇聚、管理、运营、应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金融公共数据,是指本市汇聚的公共数据中具有金融属性或金融应用价值的数据。

第三条金融公共数据应用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需求导向、创新引领、安全可控的原则。

本市鼓励各类主体积极参与金融公共数据应用的先行先试,在确保数据安全、隐私保护与便捷应用的前提下,探索构建数据汇聚单位、管理单位、运营单位、应用单位各方主体的新型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条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市金融公共数据的汇聚、管理、运营、应用及相关产业发展。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金融公共数据的应用进行必要的指导、协调。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做好金融公共数据管理与应用的相关工作,并且可以利用金融公共数据成果。

第五条金融公共数据专区(以下简称“专区”)是本市市级大数据平台的组成部分,作为本市金融公共数据汇聚的核心载体、运营管理的平台和社会应用的统一接口,承担金融公共数据统进统出、制度化管理、创新社会应用的功能。

第六条专区是本市的金融科技基础设施,由市政府授权符合特定要求的企业对专区及金融公共数据进行运营,运营单位须具有但不限于公益性、公信力、技术能力和金融资源优势。

第七条鼓励具备数据安全保障能力、有稳定业务需求的各类金融机构及其他主体与运营单位合作开展金融公共数据开发应用,并接受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运营单位负责专区的日常管理、维护,保障专区的安全运行,推动金融公共数据市场化开发应用的先行先试,为社会提供公平、优质的数据服务,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
信息服务商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息服务商系统接入的技术管理,防范技术风险,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参
与人管理办法(试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
划业务中介服务规程(试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信息
服务商管理服务规程(试行)》等相关规则及规定,制定本管
理规范。

第二条本管理规范适用于系统接入北金所的信息服务商(以下简称“信息服务商”),包括但不限于北金所综合业务
平台以及其他与北金所系统相联的信息服务商。

系统接入是指
信息服务商针对北金所系统接口组织开发的接入程序。

第三条信息服务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定专门的技术人员担任本机构的技术联络人,负责组织、
协调和处理系统接入相关技术事宜,技术联络人的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箱、移动电话、传真等)应及时告知北金所;指定的技术联络人发生变更的,信息服务商应在发生变更前的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北金所;
(二)负责本机构系统接入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包括系统
接入安装软件和文档资料等管理;
(三)配合北金所的各类技术支持工作,及时提供各类问题排查
所需的信息;
(四)按要求参加北金所举办的技术培训和技术会议;
(五)按要求参加北金所组织的各类应急演练,并根据北金所要
求及时报告演练情况。

第二章技术管理通则
第四条信息服务商应建立科学合理的技术管理组织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加强信息技术治理结构建设。

第五条信息服务商应加强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建设,制定完善的系统接入建设、运行、应急处置、数据管理以及安全防范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信息服务商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合理规划信息技术的资源投入,配备专职技术人员,加强技术人员培训,确保其准确掌握北金所有关建设和运维要求。

第七条信息服务商应积极配合市场创新的需要,及时完成系统调整工作。

第三章开发和测试管理
第八条信息服务商接入北金所的应用程序,其性能指标及安全性指标等应符合北金所相关系统要求。

第九条北金所对所提供的系统接口更改时,将提前通知信息服务商,信息服务商收到相关通知后,应按要求及时配合更新系统接入相关更改。

第十条信息服务商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系统测试操作流程,对测试工作的计划、实施及总结应当做出详细的规定。

第十一条信息服务商在与北金所生产系统对接或者升级前应按北金所的要求,在测试环境进行系统联调对接测试,及时向北金所报告测试结果。

第四章系统接入规范
第十二条信息服务商不得通过北金所系统从事与北金所业务无关的行为。

第十三条信息服务商接入系统通过北金所的测试验收后方能投入使用。

未经北金所严格、完备测试,信息服务商系统不得上线与北金所系统对接运行。

第十四条信息服务商应建立接入系统运行维护组织,负责接入系统的运行管理和技术维护,确保接入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信息服务商应保证在接入系统和网络使用期间有专人值班,对其进行监控、管理和维护,并保持与北金所的应急联系,及时发现和排除系统故障。

第十六条接入系统出现技术问题时,应先由信息服务商技术人员进行检查和排除电力、通讯、网络、软硬件配置和系统的问题。

第十七条信息服务商因系统故障或其它原因影响北金所系统运行、数据安全的,北金所有权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采取应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入系统连接等,北金所暂停服务将及时通知信息服务商(如情况紧急可先操作后通知)。

第十八条信息服务商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维护应急预案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并根据需要及时修订。

当突发重大事件时,应依据预案和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向北金所通报,确保不影响北金所系统的运行。

第十九条信息服务商的接入系统应支持日志和审计功能,审计项目至少应包括北金所系统接口调用相关事件,审计内容应包括事件的日期、时间、主体标识、客体标识和结果等。

第二十条信息服务商应负责接入系统计算机病毒防治、反木马和操作系统安全补丁更新等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相关信息安全事件,保障与北金所相关系统接口的安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北金所可采用现场和非现场的方式对信息服务商执行本管理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包括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二条信息服务商应按照北金所要求及时将其系统接入的技术资料报送北金所,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信息服务商违反本管理规范的,北金所将视情节轻重予以书面通报、公示、暂停、停止相关系统服务等处
理。

信息服务商因违反本管理规范造成北金所相关系统故障的,除应积极配合北金所排除故障外,还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信息服务商因违反本管理规范造成的一切风险和经济损失由信息服务商自行承担,由此给北金所和其他参与人造成的损失由信息服务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规范仅作为信息服务商的基本技术条件和要求,各信息服务商应按照北金所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提高自身技术水平,确保系统安全。

第二十五条非因北金所可控因素给信息服务商造成的损失,北金所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管理规范由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