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之间签订的十九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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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全文)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全文)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新华网重庆6月29日电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29日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重庆签署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全文如下:序言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渐进的原则,达成加强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意愿;双方同意,本着世界贸易组织(WTO)基本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逐步减少或消除彼此间的贸易和投资障碍,创造公平的贸易与投资环境;通过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进一步增进双方的贸易与投资关系,建立有利于两岸经济繁荣与发展的合作机制;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标本协议目标为:一、加强和增进双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

二、促进双方货物和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资及其保障机制。

三、扩大经济合作领域,建立合作机制。

第二条合作措施双方同意,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加强海峡两岸的经济交流与合作: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实质多数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二、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

三、提供投资保护,促进双向投资。

四、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产业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贸易与投资第三条货物贸易一、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第七条规定的“货物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货物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二、货物贸易协议磋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关税减让或消除模式;(二)原产地规则;(三)海关程序;(四)非关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五)贸易救济措施,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保障措施协定》规定的措施及适用于双方之间货物贸易的双方保障措施。

三、依据本条纳入货物贸易协议的产品应分为立即实现零关税产品、分阶段降税产品、例外或其他产品三类。

919共同声明

919共同声明

919共同声明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至八月七日和九月十三日至十九日,中国、朝鲜、日本、韩国、俄罗斯、美国在中国北京举行了第四轮六方会谈。

中国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朝鲜外务省副相金桂冠、日本外务省亚洲大洋洲局局长佐佐江贤一郎、韩国外交通商部次官补宋旻淳、俄罗斯外交部副部长阿列克谢耶夫、美国负责东亚和太平洋事务助理国务卿希尔分别率团与会。

中国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主持会议。

六方从朝鲜半岛和东北亚地区和平与稳定出发,本着相互尊重、平等协商的精神,在前三轮六方会谈的基础上,进行了认真、务实的会谈,达成如下共识:一、六方一致重申,以和平方式可核查地实现朝鲜半岛无核化是六方会谈的目标。

朝方承诺,放弃一切核武器及现有核计划,早日重返《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并回到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

美方确认,美国在朝鲜半岛没有核武器,无意以核武器或常规武器攻击或入侵朝鲜。

韩方重申其依据一九九二年《朝鲜半岛无核化共同宣言》,不运入、不部署核武器的承诺,并确认在韩国领土上没有核武器。

一九九二年《朝鲜半岛无核化共同宣言》应予遵守和落实。

朝方声明拥有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

其他各方对此表示尊重,并同意在适当时候讨论向朝鲜提供轻水反应堆问题。

二、六方承诺,根据《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以及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处理相互关系。

朝方和美方承诺,相互尊重主权,和平共存,根据各自双边政策,采取步骤实现关系正常化。

朝方和日方承诺,根据《日朝平壤宣言》,在清算不幸历史和妥善处理有关悬案基础上,采取步骤实现关系正常化。

三、六方承诺,通过双边和多边方式促进能源、贸易及投资领域的经济合作。

中、日、韩、俄、美表示,愿向朝鲜提供能源援助。

韩方重申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日提出的有关向朝鲜提供二百万千瓦电力援助的方案。

四、六方承诺,共同致力于东北亚地区持久和平与稳定。

直接有关方将另行谈判建立朝鲜半岛永久和平机制。

六方同意探讨加强东北亚安全合作的途径。

五、六方同意,根据“承诺对承诺、行动对行动”原则,采取协调一致步骤,分阶段落实上述共识。

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3)

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3)

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介绍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政府于2010年6月29日签署的一项经济合作协议。

该协议旨在推动两岸经济交流合作,促进两岸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本文将探讨ECFA的背景、内容和影响。

背景自1949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之间一直存在着两岸关系的问题。

为了缓解两岸之间的紧张关系,双方于2008年决定开展经济合作谈判。

在多轮磋商后,双方于2010年签署了ECFA。

ECFA的签署标志着两岸关系的改善和开启了两岸经济合作的新篇章。

该协议为两岸经济合作提供了一个稳定和可预见的框架,有利于创造有利于两岸经济发展的环境。

内容ECFA涵盖了许多领域,包括贸易、投资、金融、服务业等。

以下是协议中一些重要的内容:1.商品贸易:双方将逐步降低和消除两岸之间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促进双方商品的自由贸易。

2.服务贸易:双方将开放服务业市场,允许两岸企业在对方地区提供服务。

这将有助于提高两岸服务业的竞争力。

3.投资保护:双方将提供投资保护和促进投资的便利条件,鼓励两岸企业在对方地区投资。

4.金融合作:双方将加强金融合作,包括货币流通、资本市场合作等方面,推动两岸金融的发展和合作。

ECFA建立了一个相互有利的经济合作框架,为两岸经济合作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和更多的机会。

双方将通过ECFA提高两岸经济的竞争力和合作水平。

影响ECFA的签署对两岸经济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以下是协议签署后造成的一些影响:1.贸易增长:ECFA的签署促进了两岸贸易的发展,加大了两岸商品的贸易量。

根据统计数据,自ECFA签署以来,两岸贸易额大幅增加。

2.投资增加:ECFA为两岸企业的投资提供了更好的保护和便利条件,激励了双方企业在对方地区的投资。

双方之间的投资额也大幅增加。

3.经济发展:ECFA的签署为两岸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空间,推动了两岸经济的增长和繁荣。

4.人员往来:ECFA的签署也促进了两岸人员的往来和交流。

八下历史第14课《海峡两岸的交往》知识点和练习

八下历史第14课《海峡两岸的交往》知识点和练习

八下历史第14课《海峡两岸的交往》知识点和练习知识点一:推进祖国统一大业1、对台政策的演变2、大陆缓和两岸关系的举措:隔绝到缓和1979年开始,停止对金门和马祖的炮击。

中央人民政府倡议海峡两岸直接实行通邮、通航、通商。

海峡两岸局势逐步走向缓和。

3、海峡两岸交往:(1)隔绝状态被打破:1987年,台湾当局被迫调整“三不”政策,海峡两岸隔绝状态被打破,两岸关系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

1990年台湾成立海峡交流基金会。

1991年祖国大陆成立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2)“九二共识”1992年,两会达成各自以口头方式表述“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即“九二共识”,海峡两岸关系的发展迈出了历史性的重要一步。

(3)八项主张:1995年,江泽民提出发展两岸关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的八项主张。

(4)世纪之交的两岸互动:2005年,中国国民党主席连战率“和平之旅”访问中国大陆,国共双方重申坚持“九二共识”,反对“台独”,主张台海和平稳定。

国共两党最高领导人的会见,促进了两岸关系的新发展。

知识点二:日益密切的交往1.原因:(1)“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基本方针的指引。

(2)海峡两岸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的共同努力。

2.史实:2008年11月,两岸达成空运直航、海运直航、邮政合作等协议。

两岸同时举行“三通”启动仪式,两岸关系取得重大进展。

课本习题解答1、第72页:结合历史,谈谈你对上述材料的认识。

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领土,祖国统一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海峡两岸都必须在一个中国的原则下,尽自己最大努力,不断推进祖国统一大业,坚决反对台独,并坚决同破坏祖国统一的分裂行为作斗争。

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对台的基本方针。

2、第74页:想一想,海峡两岸经济、文化交流迅速发展的基础是什么?台湾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海峡两岸同胞同属中华民族,同根同源,血脉相连,有共同的语言、文字和共同的传统、文化;大陆和台湾对推进祖国统一大业做出了巨大努力,完成中华民族的统一大业是海内外中华儿女的共同心愿。

海峡两岸贸易服务协议

海峡两岸贸易服务协议

海峡两岸贸易服务协议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海峡两岸贸易的发展和繁荣,双方将根据“一个中国”原则,本着互利共赢、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制定和遵守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所称的“海峡两岸贸易”,是指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之间的进口和出口商品交易,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相关贸易服务。

第三条:双方应全面推进贸易便利化和贸易自由化,减少非关税壁垒,促进贸易流动和投资自由化。

第四条:双方应加强贸易信息交流与共享,提高贸易透明度,便于监管和管理。

第二章:贸易投资自由化第五条:双方同意相互开放市场,逐步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实现贸易自由化。

第六条:双方同意建立贸易便利化机制,简化贸易手续和程序,提高通关效率。

第七条:双方承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增加对外直接投资。

第三章:服务贸易合作第八条:双方同意进一步开放服务贸易,扩大贸易规模,提高服务质量。

第九条:双方应加强服务贸易人员的交流和培训,提高专业水平。

第十条:双方应建立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及时解决服务贸易投诉和争议。

第四章:贸易促进第十一条:双方同意加强贸易促进措施,包括举办贸易展览、推介会等活动。

第十二条:双方应加强贸易保护,防止假冒伪劣产品侵害双方企业和消费者权益。

第五章:贸易监管与合作第十三条:双方应加强贸易监管,共同打击走私和偷逃关税等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双方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防止盗版和侵权行为。

第六章:贸易争端解决第十五条: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贸易争端,互相体谅和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双方同意在发生贸易争端时,通过建立独立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第七章:贸易信息交流与共享第十七条:双方同意建立贸易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及时发布贸易政策和法规。

第十八条:双方应加强贸易统计数据的收集和分析,确保贸易数据的准确性和实时性。

第八章:附则第十九条:本附件的生效日期为签订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自动终止。

双方如有需要可进行续签。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全文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全文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原则为促进海峡两岸两地经济的健康发展、增进两岸同胞的福祉和福利,根据两岸经济关系的特点和需要,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协议适用于海峡两岸的经济交流与合作,并涉及相关的政策、法律和机制。

第三条定义本协议中,以下术语的定义为:1.海峡两岸:指中国大陆(以下简称“大陆”)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台湾”)。

2.经济合作:指两岸经济活动的合作和交流。

3.双赢:指两岸经济合作达到互利共赢的局面。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四条平等互利海峡两岸在经济合作中,应坚持平等互利原则。

无论是大陆企业还是台湾企业,都应享受同等的机会和待遇。

第五条互通有无海峡两岸在经济合作中,应推动资源、信息、人才、资金等要素的互通有无,促进双方的经济融合发展。

第六条稳定可持续海峡两岸在经济合作中,应注重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双方应共同维护稳定的经济环境,避免经济震荡。

第三章合作领域第七条贸易1.海峡两岸应加强贸易合作,促进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

2.双方应争取消除贸易壁垒,降低贸易摩擦,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第八条投资1.海峡两岸应加强投资合作,鼓励双向投资。

2.双方应为投资提供便利的环境和保护措施。

第九条科技创新1.海峡两岸应加强科技创新的合作,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2.双方应共享科技资源,促进科技创新的跨域合作。

第十条金融合作1.海峡两岸应加强金融合作,促进金融市场互联互通。

2.双方应加强信息交流和监管合作,防范金融风险。

第四章合作机制第十一条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1.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是海峡两岸经济合作的协商机构。

2.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工作机制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合作区域1.海峡两岸经济合作区域可包括不同的地区和特定的经济合作项目。

2.合作区域的设立和管理由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负责。

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十三条法律法规1.双方应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保障海峡两岸经济合作的顺利进行。

2.双方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协调与合作,解决合作中的法律问题和争议。

《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全文(2024两篇)

《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全文(2024两篇)

《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全文(二)《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全文(二)第五章专利第十一条双方应加强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进专利审查合作,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效率。

第十二条双方应加强专利信息公开和交流合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文献、专利检索工具的共享与推广、专利信息查询和分享平台的建设等。

第十三条双方鼓励并支持企业、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开展共同专利研发项目,加强专利商业化与运用,促进创新创造的全方位发展。

第十四条双方承认彼此国家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性,并予以保护。

第十五条双方同意加强专利的交流与合作,包括:(一)就专利审查的流程、实践和指南的互相介绍与交流;(二)在重要领域开展专利技术信息共享与推广,包括专利技术报告、评估报告等;(三)就专利保护和执法的经验交流与合作,提高双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

第十六条双方同意加强对专利侵权的打击与防范,包括:(一)建立和完善专利保护和执法的合作机制和协调机构;(二)加强对专利侵权的打击力度,提高侵权行为的成本;(三)加强双方对涉及专利纠纷的信息共享,提高侵权证据的收集和保全能力。

第十七条双方同意加强专利管理和培训,包括:(一)共同建设专利培训基地和研究中心,提供专业的专利培训和研究服务;(二)推动专利中介机构的发展与合作,促进专利资产的交易和运用;(三)共同组织和举办专利展览、交流和研讨会等活动,提高双方专利人才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八条双方在专利领域的合作项目和具体事项可以通过签署专利合作协议、合作备忘录等形式进行具体规定。

第六章商标第十九条双方应加强商标的保护与管理,提高商标权的统一保护水平。

第二十条双方同意共同推进商标审查合作,提高商标审查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一条双方同意加强商标信息公开和交流合作,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数据库的建设与共享、商标信息查询平台的建立、商标信息交流与分享等。

第二十二条双方同意加强商标侵权的防范与打击,包括:(一)建立和完善商标保护的合作机制和协调机构;(二)加强对商标侵权的打击力度,提高侵权行为的成本;(三)加强双方对涉及商标纠纷的信息共享,提高侵权证据的收集和保全能力。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英文为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简称ECFA;台湾方面的繁体版本称为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原称为两岸综合性经济合作协定或称两岸综合经济合作协定(英文简称CECA,即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

2010年1月26日,ECFA第一次两会专家工作商谈在北京举行。

2010年6月29日,两岸两会领导人签订合作协议。

2010年8月17日,台湾立法机构通过《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CEPA(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英文简称。

包括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央政府与澳门特区政府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另外,CEPA(China Electronics Purchasing Association)还是中国电子企业协会采购分会的英文缩写。

1. CEPA是一个高标准的自由贸易协议,内容丰富,领域广泛。

CEPA是内地迄今为止商签的内容最全面,开放幅度最大的自由贸易协议,也是香港与澳门实际参与的唯一的自由贸易协议。

其内容质量高,覆盖面广,在短时间内结束谈判并付诸实施,为内地参与其他双边自贸区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起到了开创性的作用。

2. CEPA既符合WTO规则,又符合“一国两制”的方针。

CEPA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中实行的开放措施完全符合WTO规则。

CEPA签署后,港澳地区仍维持其自由港的地位,也完全遵循了“一国两制”的方针。

同时,CEPA通过各项开放措施,逐步减少和消除两地经贸交流中的制度性障碍,促进了内地与港澳之间经济要素的自由流动和经济的融合,也符合内地与港澳经贸发展的实际情况。

3. CEPA是开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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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之间签订的十九项协议
道桥3122班杨晓霖120190240
1、《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英文暂简称ECFA)原称为两岸综合性经济合作协定或称两岸综合经济合作协定(英文简称CECA,即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

2010年1月26日,ECFA第一次两会专家工作商谈在北京举行。

2、《海峡两岸食品安全协议》
在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之际,两岸食品安全新机制将在7天内启动,这也是本次陈江会签署的四大协议中生效最快的一个。

根据签署的《海峡两岸食品安全协议》,两岸将对涉及影响民众健康的重大食品安全讯息及突发事件,进行实时通报,并且提供完整讯息。

3、《海峡两岸空运协议》
两岸客运周末包机将扩大为平日常态化包机,并将航路“截弯取直”。

开放客运包机的大陆城市,由原来的5个增至21个。

与此同时,两岸海上直航也全面启动。

4、《海峡两岸邮政协议》
届时,包括平常、挂号函件、包裹等在内的邮件,都将实现直接通邮。

此前,两岸间的这些邮政业务,都需要通过第三方转运。

5、《海峡两岸海运协议》
两岸海运直航开放港口74个:
6、《海峡两岸空运协议》
(2008年11月4日签署为促进海峡两岸经贸关系发展,便利两岸人民往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两岸空运直航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空中航路,二、承运,三、直航航,四、定期航班,五、货运包机,六、客运包机,七、公(商务)包机,八、准用条款,九、联系主体,十、协议履行及变更,十一、争议解决,十二、未尽事宜,十三、签署生效
7、《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
(英语:Cross-Strait Service Trade Agreement),或简称《两岸服务贸易协议》、
8、《两岸服贸协议》
或“服贸”。

9、《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
(ECFA)第四条所签署的服务贸易协定。

10、《海峡两岸医药卫生合作协议》两会在台北签署
11、《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
规定,“投资者”指两岸在对方从事投资的自然人或企业,以及两岸自然人或企业根据第三
方规定设立并由对方投资者所有或控制的实体。

12、《海峡两岸海关合作协议》。

两岸双方同意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接受并保护相互投资,逐步减少或消除对相互投资的限制,创造公平的投资环境,努力促进相互投资。

13、《海峡两岸医药卫生合作协议》。

陈云林与江丙坤签署海峡两岸医药卫生合作协议双方商谈并确认了《海峡两岸医药卫生合作协议》。

14、《海协会海基会签署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等协议》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9日在台北举行两会恢复协商以来的第八次会谈。

双方就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海关合作议题进行了商谈,回顾了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和两会已签协议执行情况,讨论了下半年会谈议题规划。

15、《金门协议》
1990年9月12日,两岸红十字组织签订关于人员遣返问题的《金门协议》。

16、《海峡两岸关于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协议》
是海协会与海基会于2008年6月13日9时许在北京就两岸周末包机与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签署的协议。

17、《服务贸易总协定》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经平等协商
18、《海峡两岸租税协议》
(税收安排)即将签订据2013年9月19日《台湾工商时报》记者谢瑷竹、王志煌、张国仁、林淑慧报导.台湾方面海...
19、《海峡两岸签订6项中医药协议》
6月21日下午,在2010海峡两岸中医药发展与合作研讨会闭幕式上,两岸有关单位共同签订6项中医药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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